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中的“三色”名单制度分析

    王义

    摘 ? ? ?要:“三色”名单制度作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三色”名单制度有其独特的内涵,具有引导、警告、警示功能。“三色”名单之间可以相互转化,转化的方向与结果受制于三个因素:社会组织自身的重视程度、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社会的监督力度。“三色”名单有不同的入选(列入)条件和激励方式及惩戒措施,相比较而言,作为负激励的黑名单制度受到的重视程度更高,规定更细致。地方政府的制度规定与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定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包括有效期限、惩戒的公平性以及权利救济途径这三个问题需要理论工作者进行深入研究。

    关 ?键 ?词:社会组织;“三色”名单制度;信用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2.9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1-0060-09

    收稿日期:2019-10-31

    作者简介:王义(1966—),男,吉林松原人,中共青岛市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治理。

    社会组织①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是新时期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众多的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具中,“三色”(红、白、黑)名单制度已被地方政府越来越普遍地采用,其中,黑名单制度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吕同舟分析了黑名单制度建构和运行的基本逻辑以及行动策略;[2]张冉进一步探究了社会组织黑名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面临 “非规范化困境、制度异化困境、管制范围受限困境以及管理碎片化困境”;[3]王义认为,应采取“加快立法、完善黑名单制度体系、构建统一的信用平台”[4]等措施推进黑名单制度建设。相比较而言,学界对于红名单、白名单制度关注度不高,研究成果较少,凸显了理论研究与现实对话能力不强,滞后于实践进程的客观事实。实际上,自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即发布了很多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办法,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三色”名单制度。2018年1月,国家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条件和惩罚措施。面对现实,理论界应树立系统思维,将 “三色”名单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入研究并回答如下疑问: “三色”名单制度的内涵和功能是什么,“三色”名单的尺度如何把握,相互转化的模式和条件是什么,地方层面的制度规定与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定有哪些差异,等等,只有理清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以及综合联动效应,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一、“三色”名单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一)内涵

    “三色”名单制度是红、白、黑三种制度的简称。“红”是指社会组织红名单制度,具体而言,是指社会组织因为诚信经营、业绩显著等入选红名单予以公开褒扬或者奖励的一种制度安排。红名单制度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中的运用相当普遍。“白”是指白名单制度。社会组织信用白名单制度的提法首见于2017年2月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在全国社会组织管理情况沟通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在讲话中,詹成付提出建立白名单制度,但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提出的“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这一要求,白名单对应的即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比如没有按时参加年检;长时间内没有开展正常业务活动记录;没有按照章程要求及时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白名单相当于异常名录,是指社会组织的行为因不符合规章或政策要求而被列入特别制度,受到轻度惩戒的一种制度安排。“黑”是指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是指一种由“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失信社会组织名单,并对进入失信名单的组织实施重点监管、资格限制甚至逐出市场等惩罚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5]“黑名单”一词属于舶来品,起源于英国,当时,牛津、剑桥大学为了严格学生管理,“规定会将行为不端的学生的姓名、行为记录在黑皮书”,[6]后来这一做法逐步扩展到商业、司法等多个领域。2018年1月,《管理办法》提出了建立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的条件和惩戒措施,在笔者看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即相当于黑名单制度,只是稱谓有所不同。黑名单制度何时用于社会组织管理,目前可查的是2015年11月浙江省温州市民政局发布的《温州市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在地方层面开始实施。

    (二)功能

    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三色”名单制度所蕴含的理论假设就是激励理论和风险控制理论。“有效的奖惩机制的制定是解决信用问题的关键所在”,[7]奖励属于正向激励,而惩罚属于负向激励。“三色”名单制度中的红名单就是典型的正向激励,即社会组织因为诚实守信而受到表彰并获得奖励。如购买政府服务优先权、免于年检、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优惠、其负责人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等。入选红名单的社会组织是其他社会组织学习的榜样和标杆。“三色”名单制度中的黑名单属于负向激励,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公开惩罚的方式使那些严重失信的社会组织付出相应的代价,通过建立“防火墙”,防止这些社会组织负面行为的蔓延。“三色”名单制度中的白名单处在红黑之间的位置,因其行为没有达到黑名单的程度,但又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过失,必须引起这些社会组织的警觉。白名单带有警告意味,不仅是向社会传递该组织的负面信息,而且也是警示该组织如不及时改正过错或过失,可能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色”名单制度传递了政府管理部门的价值诉求,其制度功效指向三个方面:第一,引导功能。引导社会组织诚实守信。红名单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就是对那些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政策的社会组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优先权、减免税费等激励措施,在社会组织群体中树立正面典型,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二,警告功能。白名单制度就是对社会组织过错或过失的一种预警,告诫社会组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错误,防止社会组织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第三,警示功能。对失信社会组织进行惩罚,既警告被处罚的社会组织,也警告其他的社会组织,进而营造失信必罚的社会氛围。

    二、“三色”名单制度的转化模式、转化过程及制约因素

    (一)转化模式

    “三色”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意义上“三色”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三色”名单转化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运行模式:第一种:由红到白再到黑;第二种:由黑到白再到红。前者由好变差,后者由差变好。这种转化推演过程完全是基于理性分析,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每一个社会组织的转化不一定都要经过三个阶段,如有的社会组织直接由红名单进入黑名单或者由黑名单进入红名单。从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看,有白名单进入黑名单的程序性衔接规定,但很少见到由黑名单变为白名单,然后进入红名单的制度规定。

    对于一个社会组织而言,受到主客观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成长阶段,可能要面临多种考验和挑战,其变化往往是动态的。有的社会组织今年还是5A等级,明年就可能因为乱收费而被降级列入黑名单。这表明,由红到黑不一定必然经过白名单的阶段。同样,一个正处在黑名单中的社会组织,经过认真整改,逐一解决存在的问题,经法定程序被移出黑名单,但过一段时间被列入红名单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上述的逻辑推理表明,“三色”名单的转化未必按照既定的顺序进行,跳跃式的前进或者后退情况并不罕见。当然,从学术研究的视角看,应尽可能遵循从量变到质变的演化规律。社会组织信用由好变坏或由坏变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往往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变化过程。 其中,管理者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博弈贯穿了制度发展演变的全过程。

    (二)转化过程及制约因素

    转化方式无论是渐进式的还是突变式的,都必须具备并满足一定的要件,毕竟由A到B再到C或者由C到B再到A,每一次位置变动都意味着连接这个链条上关键节点的支撑要素发生了改变,由此导致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发生了变化。

    第一个转化过程:首先,由红名单到白名单。由红名单到白名单是一个质的变化过程。根据部分地方政府对异常名录设定的条件看,由红名单到白名单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会发生的,只是部分社会组织存在的现象。一般情况下,进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要经过一个内部量变的过程,在信用等级评估上表现为由高等级进入中等级,随后进一步滑向白名单界域。其中的概率有多大,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组织信用等级下降都是内因引起的,内因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以某商会为例:成立之初内部关系协调,运营正常且有特色,被评定为5A等级,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表彰。但换届后,该社会组织负责人之间产生了矛盾,组织的正常工作无法开展,民政部门约谈负责人并力图进行调解。这种状态下,完全可以将该社会组织列入白名单,对其他利益关系人予以警示,说明该社会组织内部已经出现了问题,继续运营会存在一定风险。其次,由白名单到黑名单又是一个质变的过程。白名单与黑名单的区别在于:前者出现了轻度违规现象,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十分严重;而后者属于严重违规甚至违法,且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如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违背非营利性宗旨,进行非法谋利活动;私分财产;做假账;不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等。对于进入白名单的社会组织,如果其不能及时进行整改,就必然会滑向黑名单界域。从国家对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模式看,白名单的制度规定就是建立缓冲地带,防止社会组织进一步滑向黑名单界域。一旦进入白名单,社会组织就应高度重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政府主管部门予以检查核实,争取尽早移出白名单。

    第二个转化过程:移出黑名单后,是否要经过白名单阶段,答案不确定,因为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除了注销撤销外,社会组织在给定的期限内整改,验收合格后,可以按照一定程序移出黑名单,然后再经过一定时期的考核,特别优秀的可以进入红名单。但由黑名单进入红名单需要一定的间隔期,间隔期究竟多长合适,有的地方规定为一年,也就是说,自移出黑名单之日算起,一年内不能进入红名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巩固整改效果。对于移出的社会组织,也要列入特别观察名单,一旦出现轻微违规行为就立刻予以警告,必要时列入白名单。

    显然,红、白、黑名单的转化过程不是线性的,其过程复杂多变,是主客观条件下多種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向何种方向转化,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一是社会组织自身的重视程度。对于成长中的社会组织而言,能否直面问题,是积极整改还是应付了事?显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郭美美”事件为例:如果在事件之初,中国红十字会给予应有的重视并采取强有力措施,就不会出现后来“一边倒”式的被围攻的局面。换言之,一个优秀的社会组织面对出现的问题应该具有化危为机的能力,采取有效的应对之策,及时挽回不良影响,把握重塑信用的大好时机。二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不仅负有培育发展的职责,更有严格监管的责任。衡量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力度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及时,另一个是坚持标准。所谓及时,就是在恰当的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指出,一些社会组织之所以被列入黑名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日常监管不及时。所谓坚持标准,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坚守底线原则,严格执行“三色”名单制度规定的标准,该表彰的表彰,该批评的批评,该警告的警告,该处罚的坚决处罚,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三是社会监督力度。由于人力、物力等限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人手严重不足, 对快速增长的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心有余力不足。①此时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就显得十分重要。从近年来社会组织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看,社会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监督力量越强,社会组织就越规范,二者成正比。当然,社会监督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和重要活动必须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予以公开,因为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强大的社会监督会形成严格的外部约束力,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如果社会监督力度不强,有些社会组织就会自我放松甚至形成“破窗效应”。

    三、“三色”名单的入选(列入)条件及结果运用

    从各地的实践探索看,做法各异,差别很大。有的地方出台单项制度,直指“三色”名单中的一种,如浙江省民政厅印发的《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 “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发布实施的《福田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办法》;有的涉及“三色”名单中的两种,如安徽省宿迁市民政局印发的《宿迁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宿民发[2019]9号)、河南省郑州市民政局印发的《郑州市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有的“三色”名单一并推行,如福建省宁德市民政局印发的《宁德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一般而言,综合性的制度规定要优于单项制度规定,其原因在于,“三色”名单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符合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的规律和发展要求。《管理办法》要求各地上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社会组织名单,并在中国社会组织官网予以公布。社会组织信用管理顶层设计的变化必将引导各地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模式由单一向综合方向转变。

    (一)红名单的入选条件与激励方式

    ⒈入选条件。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推行红名单制度较早,很多省份的信息信用管理办法都提出要建立红名单制度,但规定非常笼统,哪些行为符合入选红名单条件,尚需具体的管理办法予以明确。从目前的地方实践看,纳入红名单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一是守法经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违法记录;二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三是社会组织评估获得相应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目前,对第一、二条普遍没有异议,差异性较大的是第三条,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规定不一致,如有的要求3A以上,有的要求4A以上,有的规定合格等级即可。如杭州高新区民政局于2016年7月29日公布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体育总会等6家社会组织红名单,理由是“年检合格”,情况类似的还有山东微山县等。笔者认为,纳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应考虑到社会组织发展的层次性和差异性,不能搞“一刀切”。在县一级层面社会组织评估结果限定在3A以上比较合适,市一级4A以上比较合理,而只要合格就可以列入红名单,门槛偏低,不利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⒉激励方式。从各地的实践看,既有物质激励,也有精神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了四个优先: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如何做到四个优先,显然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黑名单的列入条件与惩戒措施

    ⒈列入条件。2018年以前,各地对黑名单列入条件规定不一,《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列入黑名单的12个条件。《郑州市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列举了10个条件,二者有6条相似或基本相似, 4-5条存在较大差异。浙江省关于社会组织失信列入黑名单的具体范围更宽,而郑州市相对较窄。《管理办法》将黑名单(严重失信)归结为8个要件:“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单满2年的;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8]2018年作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有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需要重新学习与协调整合,[9]地方政府没有出台或者将要出台相关规定的,必须以此为标准,以彰显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⒉惩戒措施。惩罚分为两类:对社会组织的惩戒以及对社会组织负责人或管理者的惩戒。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将面临比较严重的后果,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的措施五花八门,如有的取消原有的荣誉;有的降低评估等级;有的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被取消,有的在购买政府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管理办法》出台后,从国家层面进行了规范,共有6条:“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10]同时,国家出台的规定还增加了一条联合惩戒条款,也就是说,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和相关个人将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受到限制,震慑力度明显加大。

    (三)白名单(异常名录)的列入条件与处罚

    ⒈列入异常名录的条件。各地在探索过程中相互借鉴,不断创新。2015年7月1日,深圳发布实施了《福田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办法》,其突出的特色在于提出了异常名录和永久异常名录两个等级划分方式,详细列举了被列入“永久异常名录”的7种情形,分别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对于政府部门发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罚意见,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执行的;连续两年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连续两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已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6个月内未到区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3年或累计4次列入异常名录的。2015年8月,广州市民政局印发的《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公示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過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存在这4种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将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同年10月,广州杰出青年协会、广州市湖北武汉商会、广东现代管理培训中心等68个社会组织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11]2016年3月,四川遂宁市借鉴广州的经验做法,其印发的《遂宁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列出了20种社会组织活动的异常情形,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条件更加宽泛。但不足之处在于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混在一起,没有对二者进行严格区分。2016年9月,深圳市民政局印发的《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分为5章27条。对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载入、移出的条件以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的系统性、完整性在全国独树一帜。

    《管理办法》借鉴了各地实践经验,将异常名录条件归纳为7项。其中,有两项在地方规定中未出现过,一是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二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进入新时代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的新标准和新要求。

    ⒉对列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的惩戒。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将承担哪些后果,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如《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组织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在载入异常名录期间,不得列入《深圳市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制度》;已列入该制度的,应当按规定移出。市民政部门在资金扶持、等级评估、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将社会组织是否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上述工作时,可将社会组织是否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作为考量因素。”[12]《管理办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这一方面给地方探索留下了空间;但另一方面也容易使地方政府按照各自理解自行其是,进而导致“同案异判”现象的出现。

    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

    “三色”名单制度作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尽管《管理办法》力图从顶层设计上予以统一规范,但由于“模糊发包”[13]等因素的制约,“三色”名单制度要贯彻并顺利运行,既面临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问题,也面临着地方政府政策取向目标多重性的挑战。就制度本身而言,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白名单和黑名单的有关规定上。

    (一)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是指在白名单和黑名单上的存续和滞留时间。一个社会组织在白名单和黑名单上存续的时间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除非被注销。经过整改,社会组织可以从白名单或者黑名单移出,给社会组织一个自我改过的机会。从国家层面的规定看,白名单最长期限是两年,如果连续两年被列入白名单,就会直接进入黑名单。两年期限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是两年而不是一年或者三年?直到目前,还没有作出相关的解释。社会组织在黑名单停留多长时间,《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满两年,满两年后,社会组织才能有条件地移出黑名单。但此前各地的规定与《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如浙江《舟山市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究竟一年期限合理还是两年期限更合理,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

    (二)惩戒(处罚)的公平性

    有过必受罚、过罚相当是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从第一点看,黑名单制度很好地贯彻了这一要求。无论是国家层面出台的《管理办法》,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制度,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的争议点在于:列入白名单的社会组织是否应该受到处罚?一些地方对列入白名单的社会组织也要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如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比较严厉的是郑州市的规定,其将异常名录与黑名单同等对待,一并处罚。列入永久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不得再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再换发新的登记證书,在注销登记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再申请登记成立新的社会组织”。但《管理办法》没有对列入白名单的社会组织作出处罚规定。从过罚相当这一条看,惩戒措施的严厉程度必须与所犯过失相符合,不能轻重失衡、有失公允。《管理办法》确定的惩戒条款基本上做到了对组织处罚与对责任人处罚的有机结合,但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往往只将处罚矛头指向社会组织,很少针对个体,这样,很容易出现矛盾焦点位移和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

    (三)权利救济途径

    救济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登记的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如果社会组织对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管理办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则允许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在权利救济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制度规范更为明确。笔者认为,赋予社会组织更广泛的救济途径应从两个层面协调推进:一方面,完善《管理办法》,增加权利救济条款,或者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单向规定,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救济方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快形成典型经验和可复制的模式。

    进入新时代,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的大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新的增长极,[15]“三色”名单制度会随着需求的增长而不断完善。笔者认为,其演进路径有两条:一是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二是地方政府层面的实践探索。从国家层面看,应完善《管理办法》,对于白名单制度予以适当补充,为地方提供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如有效期限、惩罚的公平性以及权利救济渠道等,应组织力量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强化法治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中的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法》, 依法破解“三色”名单制度运行中遇到的难点、痛点。从地方政府层面看,由于社会组织数量庞大,分布广泛,信用制度运行的环境制约因素复杂,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的任务更为艰巨。地方政府要完成的任务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契机,完善现有的各项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制度的适用性;坚持系统思维,加快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方式由单项制度规定向综合制度规范转型;继续加大制度创新探索力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可以预见,通过上下互动,密切协同,作为我国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具的”三色“名单制度会更加健全,所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显著。

    【参考文献】

    [1]王岚.社会组织需加快迈入“信用时代”[J].浙江经济,2018,(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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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张冉.中国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研究:价值分析、现实困境与建构路径[J].情报杂志,2017,(1):66-71.

    [4]王义.推进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的路径分析[J].大连干部学刊,2017,(4):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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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王志远.博弈结构重建与社会信用的形成[J].征信,2012,30(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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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徐家良.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动力与新机制——简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J].中国社会组织,2018,(4):16-17.

    [11]李强,印锐.广州68个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单[N].南方日报,2015-10-12.

    [1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深圳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zfgb/2016/gb975/201610/t201610184994745.htm.

    [13]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与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15(9):146-164+207.

    [15]王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执政党与社会组织关系调整的价值向度与路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2):119-122.

    (责任编辑:高 ?静)

    An Analysis of the “Three-Colors” List System in the Credit

    Manage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Wang Yi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credit management,the “three colors” (red,white and black) list system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organization credit management.The “three colors” list system has its unique connotation and has the functions of guidance,warning and warning.The “three colors” list can be transformed into each other,and the direction and result of transformation are subject to three factors:the degree of atten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mselves,the level of supervision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strength of social supervision.There are different selection conditions and disciplinary measures for the “three colors” list.Comparatively speaking,as a negative incentive,the blacklist system is paid more attention and has more detailed provisions.There are obvious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regulations issued by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ose at the national level.The validity period,the fairness of punishment and the way of rights relief are three issues worthy of in-depth study by theorists.

    Key words:social organization;three-color list system;credit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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