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高等教育评估的比较研究

王永生
摘 要:英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得以建立并逐渐完善,通过对英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拨款和质量保障体系,英国高校的研究与评估、经费筹措渠道及内部配置等进行分析,对中英高等教育评估进行比较研究,揭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中英高等教育;教育评估;比较研究
中英高等教育评估的历史发展比较
英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英国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发展与政府和大学的关系变化紧密相关。19世纪之前,英国高校依靠私人捐助和学费维持发展,保持高度自治状态;19世纪中期以后,英国受德国高等教育发展经验的影响,政府开始介入高校发展;一战爆发后,英國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更加密切,并于1919年成立了具有世界示范效应的“大学拨款委员会”。该委员会充当政府与高校的中介,政府得以介入高校事务,但高校自治传统依然保留。20世纪60年代,英国高校数量和学生数量大幅增加,逐步向大众化发展,进而使政府对高校的质量监控成为必要。在经历规范学位证书颁发之后,1964年,英国成立了第一个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CNAA作为英国高等教育史上第一个明确以质量保证为运行目的的高等教育组织,成为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确立的标志。但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完整性看,尚处在初级阶段。
20世纪70、80年代,鉴于教育质量的下降以及效率理念的盛行,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被逐渐提上日程,以确保高等教育经费的使用更加有效。1983年,英国大学校长和副校长委员会与大学拨款委员会联合成立了“学术标准小组”,开始研究大学教育和管理的质量评估,并最终在英国政府的主导下,形成以大学基金委员会(UFC)、多科技术学院与其他学院基金委员会(PCFC)和CNAA为主的“双轨制”的拨款与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突破了将质量保证仅看作高校内部事务的传统观念,其将质量与成本作为高校拨款依据的做法,代表了英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发展方向。但“双轨制”造成了高等教育内部的等级分化,不利于公平发展。为此,英国成立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EFC)。HEFC虽非政府组织,但其成立及工作的开展,无疑加强了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影响。此后,英国《继续与高等教育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正式废除“双轨制”,并最终于1997年正式成立了现在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全面负责英国高等教育的评估和质量保证。QAA成立后,先后颁布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框架-6》《学术审核及运行手册》,并对高校实行审计,继续改革学科评价。至此,英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新框架基本建成。
与英国相比,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起步较晚。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阶段。1983年,我国召开首届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对重点高校进行评议,并组织力量对高等教育评估进行研究。随后,我国先后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印发《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试点。1988年,对35所高等工科高校进行评估,检验试点工作成果,并提出建立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意见与方案。至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时,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种类和数量都稳步上升。
二是探索阶段。1994年,我国对1976年以来成立的高校进行了评估工作。截至2000年,共有169所高校参加评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以法律形式明确在我国建立高等教育评估制度。1998年,成立了第一个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专业性国家机构。自2002年以来,教育部将原有三种类别的评估(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合并,统称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该方案成为评估的准则。但由于我国多层次办学的特点,很难使用同一标准。
三是制度化阶段。2003年,颁布《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决定2003-2007年五年期间,针对全国592所高校开展一轮本科教育工作水平评估,并常态化执行。至2008年完成以五年为一周期的第一轮评估工作。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的成立、相关专门性教育评估机构的涌现,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的印发等,标志着我国专业化与制度化的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方向。
中英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比较
英国高等教育评估,主要由高校内部评估、政府系统评估和民间监督评估组成。其主体分别为高校、政府和民间评估组织机构。高校内部主要由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查委员会、专业教育评估小组等为主体,进行自我评鉴;政府评估,主要的主体是QAA;民间评估的主体则囊括了许多专业的媒体评估组织和社会团体,如《泰晤士报》、专业教育质量评估机构、金融企业等高校的评估团队。它们分别参与不同性质的高校评估排名活动。
相比而言,我国高等教育的评估,唯一的主体是政府,自我评估时,高校担当内部评估的角色。从政府作为评估主体的角度看,其评估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临时性,即评估专家组没有专门的组织团体;二是有限性,即专家组成员受自身条件限制而可能导致评估失真;三是从属性,即教育评估部门负责辅助政府进行评估;四是多样性,即评估者来源多样,评估具有多样性。
中英高等教育评估的程序比较
在英国,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QAA 采取对各个学科进行设置审查的机构,每六年进行一次重点审查。审查高校教育计划及其学生学习情况的内容包括:办学的目的内容、教育教学水平及依据等高校自评,高等教育评估专家组对学校进行评鉴后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报告等。审查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学校的内部质量水平评估制度、评估体系的使用价值、内部保障系统的运作程度。评估的程序与专业审查过程基本相同,都有学校内部自身评估、专家组来校评估、作出评估结果等步骤。
此外,QAA 与英国高校等学校教育评估委员会以及其他教育评估机构都会对高校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评估和复查。学校进行自我评估时,由专业评估人员与高校专业评估人员对要审查的内容与本校的教职工、学生探讨;最终的年度评审则是要求对其每一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评估审查,然后提交评估报告。英国社会公众也积极参与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来,其参与方式主要有:一是外部评估人员直接对学校进行评估管理;二是特殊群体评估组织及他的特定评鉴机构参与的质量评估;三是由于高校积极乐观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主动要求各个民间组织对其进行评鉴,就形成了每年在《泰晤士报》上进行一次高校评估检测的规定,该排行榜科学、可信度高、影響力大,是高校接受公众监督的积极性体现。
相比之下,我国高校评估工作由政府直接下达,一般采取以下几个步骤:一是由教育部确定哪个学校有被评估的资格,被评估学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推迟评估时间;二是接受评估的高校要对自身内部和外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评估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以及今后的发展过程做成评估检测报告;三是教育部指定专家到学校进行座谈研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评估报告;四是评估结论形式及公布。评估后由专业评审人员对做出的报告复查,提审最终结果,及时报送国家相关的评估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公开发表。因此,评估工作是以自评为依据。自评工作经历了三个重要的过程,即选择有资格进行评估的高校并派遣专家对其进行系统的考察;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对学校的各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对学校的改革提出建议;专家组考察后一年内,学校根据专家意见和自身条件实施改革。
从某种程度上说,自我评鉴质量水平的高低是影响评估工作总体质量水平的重要因素。在教育评估的过程中,政府、专家组以及学校自身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政府及其下设相关部门根据信息筛选学校;高校对自身的内部情况(学校教育水平、师资水平、学生能力、优势特色)进行客观的评价;专家组则进一步对学校的信息数据进行评鉴,综合比对作出评估结论,然后把需整改的问题反馈给学校。
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启示意义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政府、高校、社会三方权力博弈与分配的问题。英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由于历经较长时间的历史发展,其在评估机构的设立、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评估程序的规范化相对较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发展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同时,也存在统一的标准难以适用多层次办学局面、评估主体单一、高校自我评估难以保证质量等突出问题。
一是建立符合本国教育发展规律的评估制度。在发展历程中,英国政府曾经有过一段时期并没有完全按照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来建立评估制度,复杂的高校自我评估制度因不符合发展规律而受到了大众的反对,被强制废除。其启示是:高等教育评估不可以违背客观规律,不可受到任何经济或强权的影响。例如:“双轨制”造成的高校等级分化和民众受教育不公平的问题。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已由精英化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而且具有行政色彩浓厚、多层次办学等特点,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要符合自己的国情、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以避免英国走过的弯路,即强化和固化高校的等级分化、教育不公平,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效果。
二是建立多层次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政府和高校在英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组成了双重评估体系;社会各个评估机构也不断加入到教育评估工作中来;将评估结果进行整合并公开。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是在政府的领导与管理下进行的,政府是评估活动的唯一主体。政府对评估工作拥有绝对的领导权,社会和高校在教育评估中还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应借鉴英国教育评估制度的经验,减少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直接参与,政府将主要目标放在加强评估指标制定的层次性和多样性上,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层次性和多样性特点。
三是加强高等教育评估的竞争机制。在英国,科研水平越高的高校,得到的资金补助就越多;反之,科研水平越低的高校,政府及社会各界所提供的经费越少。这充分体现了英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强烈的竞争机制,并且拨款的范围在逐渐扩大。这就迫使学校将大部分时间与精力放在学科建设和科研质量上。我国高校能否接受财政支持与其教育质量评估的结果联系不大,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应借鉴英国教育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实行教育质量水平与政府财政支持程度与范围相挂钩的方式,以此来提高我国在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时的竞争意识,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使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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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蒋家琼,姚利民,游柱然. 英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组织体系及启示[J]. 比较教育研究, 2010(1):43.
(作者系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校长)
[责任编辑:翟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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