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产品生态设计法律制度的思考
加瑞霞
摘要:生态设计法律制度是预防环境污染的重要制度,是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产品生态设计法律制度中仍存在立法缺位、监管不明晰、激励制度不合理等桎梏亟待解决。因此,文章通过对产品生态设计的内涵与历史背景的着重描述,分析我国产品生态设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痢疾,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产品生态设计 法律保障 激励机制
一、产品生态设计概述
(一)产品生态设计的内涵
20世纪7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对生态问题的忽视导致越来越多环境问题的产生,随之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及越来越多的人因环境污染而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人们掀起了绿色运动。而产品作为经济发展的标志不断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成为导致资源能源损耗和浪费的根源。由此,产品生态设计的概念应运而生。
产品生态设计的概念最初被国外学者sim van der Ryn和Stuart Cown进行定义,此后,欧盟、联合国环境署对其进行了充实与分类。直到20世纪末,生态设计的理念才被我国学者所提及,目前在我国对其内涵的界定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区分。狭义说认为,产品的生态设计需要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考虑,即在设计、研发产品阶段,需要确定维度对每一流程的要素进行评估与预测;在制作与包装阶段,科学选材力求最大限度降低能耗。广义说认为,产品生态设计笼阔了生产者、消费者、政府、学界等各个单位的清洁化。目前,我国理论与实践上对产品生态设计的定义多基于对狭义说的解读,认为产品生态设计应基于全生命周期理论,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的各个环节尽量不用或者少用有毒有害原材料,减少污物排放,将生态理念融入整个设计过程。
(二)产品生态设计产生的历史背景
1.产品所致环境损害加剧
工业革命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革新,但也给环境造成了难以想象的损害。工业革命之前,人们极少关注环境问题。工业革命之后,经济快速发展,全社会走上了一条“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人们对环境的污染已经扩展到生活所不能及的领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20世纪中后期,人们普遍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开始了拯救环境的征程。
对此,我国法学界基于对环境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呼吁并促成了《环境法》的出台,法律在针对减少工业污染方面规定了多种关注及控制污染的方式和措施,将主要目标集中在末端治理和紧急情况的处理,而很少将目光投注在“源头预防”,忽视了产品本身的性质、设计理念和采用的原材料,不能系统化、全局性地将生态观念融入产品设计、生产、处理的全过程,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道路。
2.产品生态标准成为国际贸易壁垒
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促使世界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带来的问题。在经济保护上,发达国家通过技术优势制定了生态性的产品设计标准。如,欧盟理事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能耗产品、废弃电子电器在功能、外观、材料、结构、安全、包装等方面的生态设计标准,旨在设计全过程中将产品对环境损害程度考虑在内以达到设计的绿色化,提高产品的使用率和可回收率。同时也意味着,要向欧盟出口产品,必须达到此低碳标准,这对目前国力仍旧较弱的我国来讲是很大的挑战,直接影响我国产品的出口。由此,对我国形成低碳贸易壁垒。但对此低碳标准的设置,我们也应辩证地看待。—方面,从贸易往来上讲对我国并不公平。我国国力尚待提高,要达到欧盟设置的低碳标准,必将耗费巨大的财力和人力,这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但另一方面,低碳标准的设立使得生态设计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符合产品生产的未来发展趋向,国外的技术水平尚且可以达到,假以时日,我国的技术也会紧跟而上。
二、我国产品生态设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產品生态设计立法缺位
现阶段,我国产品生态设计的立法缺乏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极少法律条文涉及到生态设计。法律层面上讲,生态设计的理念只零星分布在少许法律中,目前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两部法律中部分内容涉及到产品的生态设计。如,对“清洁生产”概念的界定中提到,清洁生产意在从源头预防污染物的产生,要求生产过程中不断改进技术、采用天然无危害的原材料,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系统化地在产品和包装的设计上考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样,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产品和包装设计的全过程应考虑生态要素,采用无害无毒、可降解、易回收的原料和设计方案,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并对环境产生危害。
第二,缺乏法规、规章配备。目前我国涉及生态设计的法规主要集中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和废弃家电污染防治方面。前者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中融入节约、环保的理念,从源头预防关注产品本身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尽量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但是,此办法过多关注源头预防的重要性,忽视了产品的全方位设计和管理,仅仅对电子产品生产设计的阶段进行了规定,忽视了产品回收、处理过程中的材料选用和降解能力设计。而后者的规定虽然详尽但效力不足,法律层次较低。文件中规定了国家采用生态设计的标准,鼓励从源头预防污染产生,注重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通过高性能、生态化产品的是用来延长产品的适用期限,但“设计标准”和“环境友好设计”的概念旨在部分条文提及,仍缺乏从全局性的角度出发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设计,缺乏制度实施方式的详细规定。
(二)产品生态设计监管不明晰
监管部门繁多、业务冗杂、规定不明确是目前我国生态设计法律制度监管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等方面具体工作的协调和运作被分配给包括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部、商务部、质检部等多个部门根据职责自由领取,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职责的具体范围,具体权限和义务。因此,涉及到生态设计领域,主管部门的确定相当于“九龙治水”,难以有效确定责任人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从而影响生态设计法律机制的构建和生态设计工作的进行。
(三)产品生态设计缺乏完善的经济激励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文明的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引导,同时由政府牵头制订保障措施促进实施,即使涉及到对经济和对公众的激励也是如此。长此以往直接影响了我国环境立法上对企业、公众激励措施的制订,立法上我国的激励措施也更多依赖于政府的行政强制措施,很难突破桎梏来制定可行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生产商、销售者和更多公众注定参与到环境的维护和产品的生态设计中来。
目前,我国关于生态设计的激励机制散见于“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立法的条文中。前者规定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节能的技术设备,限制高耗能、污染重的产品出口。后者通过清洁生产表彰制度的制定来奖励在生产生活中注重保护环境的集体和个人。这些规定全面具体,但制度的运行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态度,缺乏法律的保障,如果公民和企业应得的奖励没有落实,他们也缺乏法律上的救济。由此,立法上的激励机制实际上被政府所掌控,公众能否因环保的行动而获得激励完全依靠政府的自觉性,不被法律制约的自觉及对政府权威性的不信服导致激励机制的名存实亡。
三、完善我国产品生态设计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与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立法
如前所述,我国关于将生态要素融入产品设计的相关立法缺乏且不集中。与欧盟比较,我国的相关立法不够详尽与具体,如缺乏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理论的引进,只关注产品的源头预防或末端治理;缺乏对产品设计生态标准的统一。我国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相对于西方较晚,因此,我国大部分企业的设计人员对该理念全然陌生。引入该理念并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重要意义。我国关于能耗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包括欧盟,欧盟对产品设计规定了低碳标准,这对我国出口极为不利。目前国内对产品的生态评估仍停留在节能、节水、减排阶段,缺乏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生态评估,缺乏对全生命周期理论系统化的研究和实践,更缺乏系统化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此方面的立法,不仅可以避开低碳贸易壁垒,加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阶段的环境影响因素考察,从恨源上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而目可以加强我国产业转型的速度。
(二)完善产品生态设计的经济激励制度
产品生态设计制度的长效运行关键在于企业的参与度,提升企业的参与度和自主性不仅依赖于行政手段,还需要采取经济激励措施来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通过实行积极的经济激励措施促使企业自觉参与到产品生态设计中来,不仅能促进产品设计行业的快速长效发展,而且对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我国环境立法中虽然存在激励机制相关条款,但给予企业和公众空间太窄,在实际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因此,要提升企业自身经济优势和社会责任形象,减弱政府在经济激励中的控制力,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来激活企业的生态设计。具体可联动我国财政、金融、政府采购、税务、宏观调控等部门及时出台专项基金扶持政策、绿色采购优惠政策、优先投资领域名录、金融支持政策、科技创新等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促使企业由原先的被动承担环境责任转变为主动参与环保事业。
(三)完善我国生态设计法律制度的合作机制
合作在环境法中具体体现为国家力量集中倾注于环境领域,具体在产品生态设计上,即共同合作促进产品设计向环境无害化方向发展。实践中,需要政府、企业和公民三级联动共同促进产品设计的转变。
首先,政府需要调整总揽全局的环境管理模式,积极寻求社会资源的扶持,由全面干预转为适当干预,由管理为主转变为以协调为主,通过对企业和公民的积极引导,鼓励企业优化产业政策,控制高污染产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估,对高危产业进行预警,督促其改变生产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提高在产品设计上的自律能力。产品生态设计的重要理念是提高产品生产者的环保责任,将其责任阶段延长并法制化,迫使企业生产者不得不在生产中承担经济、管理和信息责任。具体指,企业在生态设计中需要衡量消除環境污染的成本分担责任,原材料选用的管理责任及对产品环境性能评价的信息责任。
最后,公众需要提升自身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一方面,公众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垃圾的排放着和废物的制造者,在产品消费中有义务选取可循环利用并对环境又好的产品;另一方面,公众有义务协助政府、企业做好废物的回收利用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政府决策,对政府决策进行有效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生态化。
结论
近几年来,生态设计的理念越发被国内外所认同并付诸实践,与欧盟比较,我国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上欠缺太多,直接影响了生态设计理念在我国企业界的应用。因此,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促使政府积极转变职能,引导企业和公众更新传统生产观念,将生态因素融入产品设计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