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推定规则及其在贪污犯罪中的适用

摘 要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通常由控方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往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避免冤假错案,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正當权利不受侵害提供了保证。但针对当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上下实行全面反腐,基于当下对社会价值取向的考量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对于贪污类型犯罪适用推定规则是合理的并具有重要意义,但应受到严格的限定。
关键词 推定规则 限制 反驳 贪污犯罪
作者简介:黄力,浙江工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96
一、推定规则的含义及严格限定
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出未知的某一事实,并且允许当事人进行反驳的一项制度。根据诉讼程序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推定分为刑事推定、民事推定、行政推定,在这里笔者主要为大家介绍刑事推定。根据推定本身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推定必须是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导出未知的推定事实,从而降低举证方的证明难度。但推定规则的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性:因其证明标准不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故推定规则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会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例外。因此决定了其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推定的适用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对于已知事实的限定
推定大大降低了控方的举证证明的难度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转移了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控方的举证责任被免除。控方仍对基础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明标准依旧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通常意味着基础事实是真实的,并且能够被控方所举证证明。如若基础事实的存在或其真实性无法证明,那么便不存在推定的适用,这是因为推定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60%-70%的概率),意味着推定的结果并不是百分百真实的,如果基础事实不能被证明客观真实存在,那么推定结果的真实程度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打折扣,进一步加大了事实错误的概率,这显然不符合我国诉讼中的证据证明规则,因此对已知事实的证明要进行严格限定。
(二)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联系
在诉讼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适用推定,适用规定的前提之一就是已知事实和结果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常态联系。通常,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就推定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因为外在客观上的原因如技术水平不高无法进行深入调查导致事实认定受阻等,需要采用刑事推定对基础事实进行推导以得出推定事实。因此我们不难得到“既然基础事实能够推导出推定事实,那么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的某种常态联系”的结论。而且我们认为,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必须达到盖然性以上的程度,如果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不存在联系或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但程度上达不到盖然性的要求,那么便不适用推定规则。
(三)允许被告方进行反驳
在任何诉讼的过程,证据的采纳必须要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阶段,其中在质证过程中一方可以就另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刑事诉讼中往往是被告人一方对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予以反驳)。在这一规则的基础上,再加之推定本身具有或然性,被告方当然有权利对控诉方通过推定而得出的推定事实或者已知事实的本身进行反驳。而且反驳的证明程度同样也不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在笔者看来,反驳只需要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那么被告方的反驳即是成功的,法院就不应当对推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四)其他关于推定规则的限定
因推定结果本身具有或然性,故当下学界和实践中一致认为不得进行“二次推定”,即将推定的事实作为另一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的行为,进而推导出另一推定事实。因由二次推定所得出的推定事实,其真实性进一步降低,所以当下主流观点为:在推定过程中,控方(即举证方)不得进行二次推定。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而推定这一规则在某种意义上违背了前述两项原则,将被告人置于了一种不利的境地,这决定了推定规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将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视为主要原则,将推定规则视为例外。基于当下社会公众的强烈期望以及国家刑事政策的需要,刑事推定规则的适用显得十分必要,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警惕刑事推定制度的扩大化使用,避免冤假错案的实现。
二、我国立法对贪污犯罪中推定规则的适用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侵害公共财产,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犯罪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私人性,因此不易被侦查机关所察觉,控诉方如果采取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那么往往会因为证据不充分或者现有的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免受刑罚的惩罚,这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也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因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多采用刑事推定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这是基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以及当下的刑事政策考量而作出的折中的决定。当下,在贪污腐败所引发的恶性群体事件中,事件的根源在于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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