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资本信用监管的困境

    潘淑

    浙江财经大学

    摘 要:上世纪90年代以后,民间资本开始在市场中发展,由于民间资本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对中小企业有扶持等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但是由于民间资本本身的逐利性、资本市场准入受限性等特征导致了民间资本在市场发展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随之带来了信用风险,因此需要对民间资本采取信用监管,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有的民俗风情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缺陷,导致信用监管所采取的的一些措施也面临困境,因此我们很难从根本上对民间资本采取良好的监管。

    关键词:民间资本;信用风险;监管

    一、民间资本的特征以及采取信用监管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民间资本以它独有的特点和活力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股资本力量。民间资本是一个特有的概念,目前学界对其没有统一的定义。具体而言,民间资本,就是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与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等国家资本相比,民间资本具有逐利性、分散性、运用盲目性以及资本准入受限性等特点。

    民间资本信用监管指的是相应信用监管机构依据民间资本在市场上运行的情况,根据有关信用法律法规,对信用市场上的民间资本的运行、有关参与者和其相互信用关系,进行规范、监督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总体上,信用监管大致涉及两方面内容:信用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政府专业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对信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下面主要从几个角度来阐述对民间资本进行信用监管的必要性:

    在宏观层面分析,可以保障民间资本信用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健全信用制度。相关监管机构能通过法律法规把成熟的信用意识,信用理念、信用关系以及信用产品引入民间资本信用市场,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协调和规范相关参与者的信用关系,构建有效的信用制度和信用创新机制,引领社会信用体系的稳健发展,保障国民经济秩序的高效运作,凭借高效、发达的信用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微观层面分析,因为信用风险的范围广泛,每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活动都可能导致信用风险,并且它难以预测,只有一方发生信用风险,就极可能快速传导给其他个体,从而发生连锁反应,后果难以估量。同时伴随各国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产品、金融创新花样百出,令信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更加困难,故限制并消除一切对信用市场运行不利于的因素,最大程度的降低信用风险,打击和消除相关失信行为,比如非法交易,欺诈手段、投机活动等,来维持信用市场的稳定,使参与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使民间资本信用市场在具有足够广度和深度的基础上逐渐运作。

    二、我国民间资本发展现状

    我国民间资本的发展存现状处于矛盾的局面,一方面民间资本供应量大,但是多掌握在居民手里,呈现出一种分散的状态;另一方面民营的企业因为缺少资金,资金链断裂,使企业陷入危机。

    第一,民间资本构成的多样化。民间资本的拥有主体不单指民营企业所有的可投资资金,还涵盖大多的非企业主体和居民所有的资本。自改革开放,伴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留有的存款也日益增多。其次是银行信贷资金利用多种非规范方式形成了部分投机性民间资本。这些年,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日益增加,在实体经济领域,如此庞大的信贷资金很难都注入,故有一部分就游离出银行体系,被私人主体投放于股市、楼市等资产投资,随后便导致了产业空心化现象,成为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再者为有部分属于私人的灰色收入甚至是非法资金,利用洗钱的方式投入到投资领域,这在房地产投资和民间借贷领域特别常见,而且冠上了民间资本的名称。最后是随着境外“热钱”涌入不断增多,以及对外资优惠条件的慢慢取消,也有境外主体通过和境内主体的合作,令境外资金拥有境内民间资本的身份,用在直接投资或投机。

    第二,民间资本表现为“双轨制”。其一是通过体制内的正规途径形成的民间资本,主要是民营企业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本市场中股票和债券融资拥有的投资资金。可是,不论是银行体系还是资本市场,当前给予民营企业的支持都相对有限。另一方面,当前私人经济主体日益通过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方式,来筹集和运作民间资本。

    第三,民间资本的投资对象呈现双重特征。民间资本日益渗入符合国家政策的新型战略产业领域,国家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领域。伴随政策的慢慢放开,民间资本也开始在部分垄断领域加大渗透,比如公用事业和金融行业等。另外,部分民间资本逐步渗入到金融投资领域,追逐资产价格的升值。特别在这几年,庞大的民间资本投到股市、房地产市场、贵金属、大宗商品、艺术品等领域,在各领域进行投机炒作,也演变成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民间资本运行乱象频发。就民间资本发达的温州来看,经常发生非法集资,老板出逃,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典型案件,这些事件反映出民间资本运行的各种混乱现象。

    三、我国民间资本信用监管的现状及困境

    上文提及信用监管从总体上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信用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政府专业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对信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然而我国在对民间资本信用监管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政府机构和相关的行业协会方面对民间资本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是不到位的、

    1.法律监管层面。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资本的规定是少之又少,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民间资本由于其自身的特征使其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在促进经济方面,民间资本却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然而我国却以最严厉的法律《刑法》禁止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如此以来,很多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在筹集资金时就要防止自己不小心踏入雷区,因此将巨大的民间资本束缚起来,使其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国家虽然于民间资本的管理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有关政令和决策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立法的高度有些规定可能是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再者国家对民间资本非法集资的区别以及非法集资的认定都没有作出规定。民间融资往往就会被冠以“乱集资”而取缔,因此民间资本法律制度不完善,实际上民间资本也无人监管,给民间资本治理的效率打了折扣。

    对民间借贷方面,即使《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在民间借贷出路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依据以上规定,法律禁止拥有大量民资的民企之间通过借贷途径进行资本流动。

    2.政府机构对民间资本运行中监督管理缺失。近年来在民间资本领域,由于很多民间资本在地下钱庄等灰色体系中运行,从而导致了大量性质严重的案件爆发,给经济平稳发展、社会稳定、群众生活及民间资本的自身安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暴露了在民间资本运行中有效的监督的机制的失灵。

    (1)民间资本运行的监督意识过弱。在鄂尔多斯、泗洪、温州等地引发的民间资本运行的恶性案件,明显的特点就是涉及非法资本流转的人数过多,当地各类人群都有参加。高利贷与非法集资在有些地方已是普遍现象。另外,没有明确的政策来规范民间资本,这就造成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直到大量税收流失或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重大事件发生时才会意识到,所以相关部门的的监督意识不强,没能及时的实施管控和警示,从而令民间资本的运作缺少监督。

    (2)监管主体不明确。民间资本的信用监管是相关政府部门对民间资本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2003年前,是有中央银行(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民间资本的运作,但在这之后,银监会的成立,致使民间资本的监管主体处于混淆状态。民间资本的信用监管是金融部门必然干预的任务,作为其监管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被任何部门以及个人所干预。

    (3)司法机关对民间资本事后监管的不完善。由于民间资本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让一些民间资本的募集者踏入雷区,由于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因此司法机关在对其作出相应的裁决后就了事的话这样子还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当这些民间资本的募集者在服刑结束或者付出相应的罚金后,他们有可能再次进行非法集资,由于我国的民间资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有普通居民持有,除非一些影响范围比较大的案子,可能被普通居民知晓,但是还是存在很多案子普通居民不知晓,这样子就导致很多个人将自己的存款等给这些民间资本募集者,使得又有一部分的人上当受骗。因此,法院等司法机关一些民间资本的案子审结后可以将相应的涉案人员通报给各个金融监管部门,这些人已近存在信用危机,因此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这些人向社会公布,真正起到一个信用监管的作用。但是法院由于其本身部门的特性,这样子可能无形中给其造成工作任务的繁重,有可能也浪费司法资源。民间资本运行的法律机制不健全,所以民间资本的不同运行情况和不同的运行阶段,应该符合怎样的运行规范本身缺乏法律依据。

    3.相关行业协会、公司对民间资本信用市场的监督受限。浙江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其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相当高,温州作为浙江一个基本靠民间资本来发展的城市,其民间资本的发达程度难以想象,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导致很多靠民间资本发展的中小企业不得不面临破产,很多温州的老板跑路,使得民间资本面临崩溃。因此温州在2012年3月29日,成立了浙江省首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该中心旨在对于民间借贷金额超过1万元,都可来中心登记。除在登记中心的配对借贷交易要在登记中心备案登记外,如果借贷双方是朋友等私人关系,私下已经约定好利率,并且约定的利率不高于4倍银行贷款利率,都可自愿来借贷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登记都是免费的,登记服务中心的运营费用目前是靠收取进驻中介机构的租赁费。

    民间借贷的双方依靠的是自己诚信与良心,靠的是两人私下签订的借款合同,但是往往会造成一些信誉和资金安全问题。虽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尝试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有该服务中心只是一个公司性质,其实不存在什么公权力,不可能强制这些借贷双方来中心登记备案;再者民间借贷最主要还是依靠着中国人常讲的“交情”,希望通过私下来解决,借贷双方,一方面不想炫富,另一方面不想让他人知道自己的资金面临问题,所以导致很多人不希望来接待服务中心登记备案,这也导致了民间资本信用监管面临困境。

    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市场,虽然银监会发布的一些文件中指出了应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资产担保能力做出注明,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等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于民间资本的信用监管还未起到一定作用。

    民间资本在市场中的运行是一个重大的工程,关系着大多数人的利益,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并不是依靠制定少许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它的基本运作。我们必须结合从立法上,将民间资本通过法律来予以保护,再者,我们的执法部门,要加强民间资本在现实中的运作,保障其健康发展;最后,司法部门通过一些司法的程序,讲民间资本引向一个健康稳定积极的发展道路。对民间资本的信用监管存在着太多困境,但是希望在未来我们可以找到一个从根本解决的方法,因此对民间资本的信用监管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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