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串标现象发生

    陈文炳 陆 瑞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现象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产生根源,提出了预防对策。

    关键词:招标投标;串标;公平竞争

    1前言

    自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建立有形市场以来,建设工程也逐步规范化、市场化,违法乱纪的事件已有所减少,建设工程各行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面对这种局面,有人仍然在不断变换手法,钻市场的空子,串标就是其中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的合法權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但是,串标这种现象在当前投标活动中并不少见,甚至有一种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以在中、小城市及政府投资项目为甚,因此,深入调查分析串标原因,认清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危害性,找出其社会原因,进行治理、整顿和防范是十分必要的。

    2串标现象的表现形式

    串标亦称串通招标投标, 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目前,社会上较常见的投标者之间的串标行为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起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标,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部分其他投标人或全部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行为有: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在招标投标时压价或者抬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预选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3 串标的危害性

    3.1串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特别是私人承包商挂靠投标的项目,不论是那家被挂靠的企业中标,项目是由私人承包商施工,中标单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样一来,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会被破坏,串标可以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招标工作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整个招标投标工作只不过是一种没意义的工作、整个工程建筑市场就会被破坏。

    3.2串标过程始终贯穿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的行为。这很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及职务犯罪现象,对社会、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是非常不利的;这种现象很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偏高,投标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很大的偏差,投标单价可能出现不平衡报价等因素。

    3.3串标是一种欺骗性的行为

    整个串标过程都是经过“单线联系”或“暗箱操作”来完成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就算参加现场开标的其他投标单位以及评标、定标专家,也很难发现出来,就算以后被检举发现,要查清楚也比较困难。

    3.4串标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整个串标过程都是投标人之间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争,事先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这种行为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投标过程,要低价中标还是要高价中标都是他们说了算,扰乱了整个投标市场。

    4预防对策

    串通投标行为危害极大,我们要以贯彻实施 招投标法》为主线,以健全招投标制度为基础, 以规范招投标行为为目标,探索预防工程串通投标行为的方法,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4.1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外地企业在投标资格预审的过程中就受到排斥,这就给串标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应该给符合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给予投标的机会,让更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使串标的行为难以得逞。竞争对象越多,串标难度越大。因此,应首先从完善资格审查制度着手,不给串标行为提供方便。从金华市招投标实践看,以下几条方法较为奏效: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格等要求;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这样大大加大了串标者的行为成本,或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4.2实行最低价中标

    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串标的最有效办法应该是最低价中标。因为,就算串标者“收购”了大部分投标单位,仅剩一家企业不愿同流合污,想要确保中标也难。目前,贺州市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是这样实施的:简易工程,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对非简易工程,采取从最低价开始评审的方法,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过低或有可能低于成本的,评标小组应当劝其自动放弃投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为其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之间的差额;同意放弃的,再从次低标开始评审,依此类推。

    4.3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

    串标行为能够成功,评委的因素也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应规定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4要加大对串标行为打击力度

    必须纠正对串标案件的错误认识,政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发生了串标案件后,单靠职能部门去查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应由公安、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从重从快查处。不能以罚代刑,因不法投标人经济实力本就不弱,如以罚代刑就会令企业存在“赌一把”的心理。应在依法从重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一定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5加强投标资格的管理

    5结束语

    随着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基本实现了“统一进场,统一交易规则,管办分离,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公平和有效竞争,招投标工作正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现象尚普遍存在, 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人的利益,并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危害极大。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参考文献

    [1]刘少国.对招投标法的实施及工程造价管理的几点思考[J].工程造价管理.2005,(4).

    [2]蒋传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

    [5]李乃川.关于完善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考[J].工程造价管理、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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