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业务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

    丁杰 刘柯柯

    摘要:现金贷业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诸多原因出现了大量的失范行为,譬如违法高利率、泄露当事人信息和暴力催收。现金贷虽存在贷款回收率和综合资金成本等方面的问题,但却在弥补金融信贷的不足方面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不应予以完全禁止,而应分析现金贷存在的诸多失范行为和其发生原因,从贷款者的教育和保护、简政放权与秩序规范、规范贷款催收三个方面结合区块链技术进行规制。

    关键词:现金贷;失范行为;规制路径

    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922(2019)01-88-06

    现金贷出现初期,自由的发展环境使它在金融市场中自成体系,逐渐繁荣,同时也积累了许多问题。在现金贷企业层面:金融风险办公室与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网贷风险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贷款超过36%的年化利率,许多小贷公司在规定的年化利率下无法实现盈利。在贷款人层面:现金贷企业在细分市场后,其服务的对象为抵御信贷风险能力较弱的特定群体,同时现金贷企业又急于拓展业务、争抢客户,从而导致重复授信、诱导贷款人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等问题。过多的贷款加上高额的利率,最终会使贷款人陷入无力偿还贷款的困境。在面对无法偿还贷款的贷款人,部分机构在催收贷款时会选择使用一些违法的行为,这就更进一步地加剧了社会矛盾。另外,现金贷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鉴于以上的问题,金融风险办公室及网贷风险办公室联合发布了《通知》规范现金贷业务,但是,要如何落实这些政策,推动具体执行措施,监管机构还有不少的工作要做。

    一、问题提出:现金贷业务市场问题频发

    (一)高利率:现金贷业务综合资金成本过高

    现金贷企业通常采取“砍头息”的形式放贷,在贷款之前,现金贷企业会要求贷款人交纳诸如服务、运营等费用,并且会直接将其从贷款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贷款数额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并按此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虽然现金贷企业没有使用“利息”的描述方式,但贷款人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确实低于其申请金额,借款方在计算利息时却按照申请金额计算,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逃避法律规定的文字游戏,对贷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此外,现金贷通常规定的是日息,如果换算为年化利率将远远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利率标准。同时,现金贷规定了很高的逾期利息,以现金巴士产品为例,罚息为每天本金的2%,也就是说每过50天贷款本金数额就增加一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上述逾期利息的约定明显比法律规定高出很多。根据网贷风险办公室在2017年4月的时候颁布的《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简称《整顿通知》)中统计的数据显示,市场中运营的现金贷的平均利率是158%,最高的可达到598%。因此,如何规范现金贷的利率计算标准是现金贷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信息泄露:现金贷企业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2016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对金融机构泄露个人隐私的问题做了排查,发现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来源于一些外包机构、中介人员和金融机构中的“内鬼”。用户的个人信息除了被现金贷企业非法买卖、使用之外,还常被现金贷企业作为威胁贷款人归还借款的手段,这种情况在现金贷市场屡见不鲜。泄露个人隐私的事件不但对贷款人生活造成困扰,还会影响社会对现金贷业务的评价,降低公众对它的认可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我国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措施还是比较缺乏的。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状况,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是监管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

    (三)暴力催收:现金贷企业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暴力催收酿成悲剧的情况时有发生,如“4.14聊城于欢案”,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未采取合法的手段解决债务纠纷,导致双方情绪失控,最终事态升级,酿成了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针对债务纠纷,现金贷企业会选择自己收款或外包给专门的催收机构。在遇到难以收回欠款的情况时,催收行为很可能会伴随骚扰、辱骂、殴打、泄露贷款人隐私等方式逼迫其归还欠款。暴力催收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催收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9条规定,现金贷企业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催收过程中激化社会矛盾,触及治安法、刑法,还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損失。当然,现金贷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无牌经营、资产负债表外融资、持牌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行为等问题,但是上述几个问题,是现金贷引起社会矛盾、破坏金融秩序的关键问题。

    二、问题厘清:现金贷存在的风险及意义分析

    现金贷的社会问题是其运行模式与市场规律之间矛盾的外在表象,透过这些表象和矛盾我们可以推导出造成现金贷社会问题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现金贷市场表象、矛盾及导致问题的原因的梳理和分析也可以进一步帮助我们了解现金贷的本质,进而总结现金贷存在的意义。

    (一)贷款回收率问题分析

    现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收账一直是我国民间借贷中的难题,我国有句谚语:“热食好吃,冷债难还。”说的就是收账的问题。贷款回收率低问题是现金贷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直接导致了暴力催收,同时低回收率又倒逼现金贷企业以高利率来维持公司的经营,随之形成一个恶性循环。造成贷款回收率低的原因是多维的,虽然不能排除某些贷款人在贷款之初就不打算还款,但是除此之外,贷款回收率低的大部分责任要归咎于现金贷企业本身。

    首先,目标人群决定了贷款回收率低。在商业银行经营传统信贷行业多年以后,优质信贷资源已经被瓜分完毕。对于没有个人征信信息的“白户”等审核成本高、信用风险大、不能提交资产证明的人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金融机构不敢贸然进入,而这部分信用风险较高的群体就成为了现金贷企业主要的业务来源。这部分群体特征明显,通常属于低收入人群、认知水平偏低,缺少法律和金融知识、不具有收集信息的能力、又不常关注金融现状,普遍对行为后果缺乏判断力。同时其群体偏好明显,容易受身边人影响,喜欢前置程序简单的金融项目。这就造成他们不能根据自身情况理性思考、挑选合适的贷款方式、金额和周期。

    其次,现金贷企业风控意识薄弱。由于在初期没有准入门槛,进入产业链的企业良莠不齐,许多毫无金融风险控制意识,盲目放贷。在客户审查阶段没有统一的客户审查标准,不在意了解你的客户(KYC)规制。为了抢夺客户,在贷款时只要求客户提供通讯录信息、网络消费记录、银行卡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甚至只要求客户登记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单纯追求贷款业绩,不考虑贷款者的还款能力,鼓励贷款者过度借贷。更有甚者放任以贷养贷,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信用违约率的不断上升。

    最后,“多头借贷”情况严重。现金贷审批、下款快的特点给贷款者同时向不同机构申请多笔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多头借贷”导致的信贷预期风险远远高于正常的借贷行为,据有关部门统计“多头借贷”比正常借贷的信用预期风险高3-4倍。

    (二)综合资金成本问题分析

    根据《通知》的规定,现金贷的综合成本需要统一折算为贷款年化利率,以此计算,大部分现金贷利率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年限额。为什么其利率如此之高,这除了商人逐利的因素之外,还有以下原因造成了现金贷利率畸高。

    首先,现金贷企业普遍规模小,贷款数额少,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导致成本较高。其次,现金贷企业游离于法律规定以外,政策的不稳定增加了商家的经营成本。再次,现金贷企业不能吸收存款,融资成本过高。然后,现金贷企业目标客户大多难以获得金融机构借款,现实的困境造成贷款者可选择面狭窄,加上金融知识的缺乏,使得他们在议价能力方面表现出很大劣势。最后,现金贷贷款回收率低,催贷成本和呆账、坏账最终都要计算进经营成本,通过利息的方式由其他贷款者买单。

    高利率会对社会稳定造成许多问题,如催收行为激发社会矛盾、增加借贷者负担、破坏金融秩序、增加金融机构资金风险、甚至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将现金贷利率控制在合法范围以内不仅关系到现金贷公司本身,还会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必须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

    贷款回收率低和利率畸高两个问题是现金贷的根本性问题,问题背后包含了现金贷企业自身、以及它与贷款人之间的很多矛盾。要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简单的要求提高贷款回收率和规定贷款利率是很难起到效果的,必须对金融消费者、现金贷企业及市场环境做整体考虑,采取多种措施并举的策略。

    (三)现金贷存在的现实意义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论述:“存在即合理”,现金贷的存在必然有自身的合理性。金融业应该服务实体经济,而现金贷业务在实体经济中起到什么作用?明确这个问题就明确了现金贷的市场地位,也能明晰它的规制进路。

    现金贷行业通过市场垂直细分寻求自身发展,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无银行服务”或“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人群,主要作用就是弥补金融信贷的不足,提高金融包容性。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发[2015]7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将普惠金融的总体目标确定为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服务满意度。虽然依据现金贷行业在实现“提高金融服务的满意度”方面差强人意,但是在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覆盖面方面还是有所建树的,我们可以从现金贷在金融领域所体现的公平价值、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

    公平价值方面,对个体而言,现金贷可以提高金融包容性、拓展金融服务覆盖面,减轻因金融资源分配不公平造成的贫穷现象,降低我国的基尼系数。对地区发展而言,在实现区域性金融平衡发展方面,现金贷企业小巧灵活,更容易渗透到金融机构不能覆盖的边远山区,破解金融排斥造成的影响。自由价值方面,对于贫困人口,物质资料的匮乏迫使他们必须优先考虑购买生活资料,如果能通过贷款获得额外的资金,无论是改善生活还是进行生产经营,他们都能够有更多的选择。对高消费人群,贷款本身也赋予了他们选择消费品的权利,而不会因为价格的因素造成选择面的狭窄。秩序价值方面,现金贷等普惠金融对于合理分配金融资源具有积极作用,推动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另外,在创造税收、提供就业岗位、信贷模式创新等方面,现金贷也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供给侧改革的关键环节是金融供给的增加和完善,监管部门应该正视现金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明确给予现金贷业务合适的社会地位,以开放的态度帮助现金贷企业走出现在的困境。

    三、现金贷的规制路径

    现金贷业务的良性发展需要综合性的措施以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在借贷双方及市场的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同时,要想办法降低现金贷不必要的经营成本,使现金贷成为一个可以为社会服务的普惠金融产品。

    (一)贷款者的教育与保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应该得到政府和市场的保护。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现金贷贷款者的公平交易权、安全权及金融隐私权经常受到侵犯,而知悉权和受教育权利也得不到保障。金融服务应该为其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贷款者希望维护自身权利的愿望必须得到尊重。对于在交易中明显处于弱势的贷款者一方,政府和市场应该对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同时向其普及必要的金融知识,保证实质公平价值的实现。

    1.知悉权、受教育权和公平交易权。保障贷款者知悉权的关键是督促现金贷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贷款者明确自己的债务情况和其他权利义务。现金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增加企业的道德风险,为其逆向选择提供空间。现金贷企业经常利用贷款者的认知偏差赚取利益,企业应该履行充分风险提示义务,保证贷款者在事前能够预知贷款后果,了解贷款的真实情况。同时应该规定现金贷企业对信息披露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避免纠纷产生后的推诿。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推动规定的落实。

    贷款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可以借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BCFP)及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做法。确定专门机构作为金融教育的主管机构,推行金融知识教育,普及金融体系知识,提高贷款者的自我识别能力,使贷款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对金融借贷行为做出理性决策。

    公平交易权蕴含了事前的知情权,平等自愿交易与权力义务对等等要求。金融教育权的普及有助于提高金融认知能力,缓解信息不对称给贷款者带来的劣势,帮助公平交易的实现。同时,监管机构也要认真履行职责,严防店大欺客的现象发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鼓励公平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金融隐私权及金融消费者安全权。金融隐私信息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广大金融消费者对自己的信息不够重视给了许多不良商家可乘之机。同时在个人信息保护这个问题上,许多人保护自己隐私的意识还不强,大部分人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现问题后寄希望于公权力的介入。近年来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刑事案件的数量高于民事,说明多数公民在个人隐私被侵犯后不能及时维权,要到事态十分严重后才会寻求司法保护。

    改善现金贷市场金融隐私问题,需要从大环境人手,一行三会需要加强监管,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制定隐私泄露问责细则。并且加强行业自律,严肃对待现金贷行业“内鬼”泄露贷款者隐私的问题和利用贷款者隐私信息催债的行为。另外,金融隐私保护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贷款者个人力量较小,时间、地域限制性很大,个人难以向现金贷企业主张权利。对此问题,应该考虑适用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相关行业协会,如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维护金融消费者整体的权利。

    (二)现金贷业务的负面清单与牌照:简政放权与秩序规范

    负面清单是一种“非禁即入”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由门类、条目和特别管理措施三部分构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精神,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负面清单制度体现了贯彻政府对市场监管的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

    根据《通知》精神,对于现金贷等普惠金融的负面清单的设计必须贯彻问题导向原则,切实解决现金贷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设计负面清单确定现金贷业务的外延,对现金贷企业确定准入标准。对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现金贷企业必须申领牌照,具体标准应该包括贷款总额、累计贷款笔数、资金来源等,可以体现现金贷企业规模的规定。对于达不到上述规模的民间借贷组织应当允许其自由运营。同时由监管机构向外公示取得牌照的企业。

    另一方面,统一牌照制度规定现金贷企业的内涵。要取得现金贷牌照,现金贷企业必须符合成立标准,符合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机构设置等监管部门提出的硬性要求,并接受监管部门对其贷款利率、杠杆率、信息公示等方面的监督;监管部门也需要从以前的注重事前监管转变为更加注重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三)区块链技术:信息共享、事前审核和资金安全

    传统金融业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前会首先查询征信系统的个人征信信息并进行贷前调查,基于现金贷企业的现实情况,贷前调查的实施情况不尽如人意。根据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金贷企业的个人借贷信息可以逐步录入个人征信信息中,如今该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现金贷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服务对象很多是没有个人征信信息的“白户”或者有很多征信不良记录的“黑户”。无论是何者,他们都很难在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面临这种情况时,贷前调查的重要性立刻凸显出来了。同时基于目标群体的认知偏差、羊群行为、行为偏好等原因,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资金融通问题,而现金贷具有放款快捷的特点,为了避免贷款人向多个贷款机构同时借贷,又能确保贷款人个人金融信息存储和查询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现金贷企业必须配备一个能够及时反应、扁平化处理信息的系统;并且它还不能太贵,否则会增加机构的运营成本。

    信息的存储有两种技术方式,集中式存储和分布式存储,而信息处理方式也分为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处理方式。集中式存储和中心化处理类似于各商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共享信贷信息,特点是技术成熟,但成本较高,对场所、人员和信息安全防范要求都很高。分布式存储和去中心化处理以近几年来兴起的区块链技术为代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数据传输、共识机制等特性,对应类似现金贷这种去中心化的民间借贷业务,可以很好地解决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的问题。具体来说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共享有以下几个优势:

    第一,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企业自治。区块链可以做到完全开源,新成立现金贷企业不需要通过第三方批准就可以在区块链程序上传输自己所经营的借贷信息。第二,信息上传、查询方便。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存储在用户自己的客户端上,无论是上传、还是查询都能独立完成。第三,账户信息保密。区块链是一种加密算法,信息的上传和读取可以设置密钥,分为公钥和私钥。公钥用来上传信息,私钥由贷款者保存,企业对贷款者做贷前审查时,由贷款者填入私钥授权现金贷企业读取信息,限制他人随意查询信息。第四,信息安全。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保证了单个客户端在没有掌握超过51%的工作量证明前,不能单方修改数据。第五,成本低廉。区块链共享、存储信息不需要场所和人员进行维护,在成本方面就比中心化的信息共享方式节约很多。现金贷企业分布零散,勉强要求其建立信息中心储存数据显然不现实,通过区块链技术来解决现金贷信息共享问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贷前审查的缺失导致坏账数量的增加,危及现金贷企业的资金安全;无法收回的贷款和现金贷企业运营成本的增加,最终又要由消费者来买单,因此借贷双方对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都有需求。区块链技术的点对点传输、分布式存储、去中心化处理等特点都很好地契合了现金贷业务资金分散、低成本运营、借贷方便快捷的特点,是一种很值得采纳的技术手段。

    (四)贷款催收:借贷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部分借贷关系不能诉诸司法的原因在于违法的高利率,对于这种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各部门间的联动,将违法犯罪分子移交公安機关调查。有关部门对此问题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对现金贷企业、直接责任人和催收行为实施者,应综合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对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者可以采用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两种方式。司法途径通常是人们最先想到的解决借贷纠纷的方式,但是根据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限及收费规定,对于贷款额度在几千元的现金贷业务,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方面考虑,诉讼程序都是不明智的选择。因此,制定催收行为标准、规范私力救济手段是解决贷款回收问题的恰当途径。在催收过程中,相关企业应该积极遵守《消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在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身体、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秦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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