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孔府家族的商业活动

    钟斯丽

    摘要:明清商业活动频繁,当铺高利贷市场活跃,部分地域还出现商帮,部分士人儒生也参与商业活动中来。孔府也化身成为了商人,不过他们的商业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他们凭借政治特权,进行盈利,文章探讨孔府的一些商业概况。

    关键词:经济消费:收入:商业活动

    商传在《试论明代的社会阶级结构》一文中说道:“除去赐田外,勋戚们还通过奏讨、侵夺和投充等形式,取得更多的官民田地。这些勋戚贵族在政治上享有特权,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中间大多是世袭贵族,是社会的最高等级,他们是维护等级社会的基础。”而孔府就是其中的一员。

    孔府拥有大量土地,并不断发展私田,增加其土地拥有量。同时其为了支撑庞大的家族经济消费,拓宽收入来源,孔府开设钱庄、进行商业买卖、征收屯集集税等一些商业活动。

    开设钱庄。孔府管辖范围内当铺林立,商业贸易繁荣。元朝孔府曾以“子思书院旧有营运钱万缗,贷于民,取子息供祭祀。”柯兰在《千年孔府最后一代》介绍孔氏家族在乾隆年间曾开设顺兴钱庄。不仅如此,在中国档案报里也介绍过孔府的顺兴钱庄。

    经营高利贷,更有甚者孔府积极向民间提供高利贷。这一情况在《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中也有大量记载,如顺治十三年孔府放债收取十分利息,“(田彬)于十三年六月揭到圣府银二契六十两,十分起利,于十四年六月本利还银一百一十三两七钱”。不仅如此,道光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孔府“支洪升号京钱一千四百干文,合银六百六十六两六钱七分。支东盛号纹银二百五十两,合元银二百七十五两,支提塘报资银五十两。”此外《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里有一册专门记载孔府辖地各种高利贷情况,当时商业贸易非常活跃。

    农产品贸易。明清时期曲阜县的农产品的市场化已十分普遍,如“本县果类物产以柿为大宗,去皮作饼,运销南方,获利颇厚”。曲阜县经常将农产品大规模加工售往南方,赚取厚利,甚至衍圣公本人受商业高利润影响也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孔氏庄园大范围生产是孔府具备剩余物资出售的基础。衍圣公利用上京朝贡的契机挟带一些私货,以待京师出售。该行为引起了宰相张居正的不满,“渠每岁一行,族入佃户,科派骚扰,不胜劳苦。沿途生事百端,军民避之,无异夷虏。及至京师,淹留数月,待私货卖尽,然后启行。此岂为观光,休贡者耶。藕以为宜如王府例。每岁只差人进马人贺,不必亲行。或当朝觐之年,预期奏请,得旨而后行,亦为简便,公如以为可,疏请之。若今岁,则彼听勘未结,自不宜来矣。”每一年衍圣公亲自率领族人和佃户上京朝贡,衍圣公逗留京师数月,直至货物尽数销售,才启程返回。衍圣公朝贡之行滋扰甚重,不仅加征佃户族人税收还沿途打骚兵民,张居正斥责衍圣公该行为。

    管理屯集。孔府的另一项经济活动就是管理屯集。集市的贸易品种繁多齐全,如春秋书院和石门书院的祭祀完全取自集市,“除尼山、洙泗两处书院外,并有春秋书院,坐落息陬村。又石门书院,坐落董家庄。所有祭祀品物均系取供集市”集市可以分为民集和屯集,民集是向官府缴纳税银,受官府管理的;而屯集是向孔府缴纳市税、输租,以供祀典之资,以作书院及林墓岁修经费。孔府管辖十二个屯集,还有一些义集(它是经孔府许可,不正式向孔府交纳集税的集市)。明清时在孔府土地田产较集中的地方产生了屯集和義集。屯集根据当地习俗约定设期开集,如档案记载的龙凤集每月逢二、四、七、九贸易。集市税收成为孔府的一项额外收入,孔府通过屯官一集头一经纪人收取。各地方都有规定的集市数目,不可以随意增添。一般屯集的设立不受州县限制,而是根据屯集的具体情况设定的。开设屯集名目有限定,如需变更须申请说明原因,并递交申请书。复查获批才能设立更换,如“孔家集止有杂粮、烟秤二行,并无牛马行牙帖……添设牛驴行,蔽县复查各集场设立牙行……该处民人尽可赴县集买卖,并不致有奔辽远之虞”。

    每个屯集配置管理人员,他们亦称为集市经纪,每集设置人数不一,集市经纪人数一般根据集市的大小和繁荣程度配置的。如表格里东平州、菏泽县等几个县都只设一个屯集,而鱼台县、郓城县各设三个屯集,可见这两个县繁荣度或者地域面积甚于前几个县。集市经纪主要职责是管理集市,收取集税,保证商业经济公平交易、防止舞弊滋扰。集市经纪享有俸银,经纪多赖俸银为生。雍正六年,花行张玉万、布行张玉瓒曾道:“家道贫寒不能谋生,蒙恩点应催头伴收行税,阖家数口赖此全活。”

    而官府管理集市的做法一般是颁发条文规范集市交易。山东布政使司为解决山东钱文流通短缺问题,颁发公告限制当地使用钱文,规范商业贸易。《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四册载:

    钱价贵贱,关系民生,利病东省。近日钱价虽不甚昂,较之中价已不为贱。总因行用过多,不知撙节所致。今酌定民间贸易,凡至二十两以上者,止许用银,不许仍用钱文,如有违犯,倍罚税银充公。并将所用钱文照兵饷一两一千之例官为易换,以示惩儆……为此票仰该经纪,凡货物交易价在二十两以上者,只许用银,不得仍用钱文,如有违犯,经地方官查出,每两罚税银六分充公外,仍将所用钱文每钱一千官给价银一两易换,以示惩敬。尔系从公调剂之人,务须善为劝谕,俾各乐从。倘敢借端滋扰,立即追帖重处,断不故宽。

    官府明文限制钱价,规范民间贸易,督责经纪按官府文书办事,尽职完成衍圣公交待之事,不许滋扰民众。

    在商业贸易繁荣的背景下,当地百姓仍处于经济贸易最底层,自身经济能力弱小,容易遭受各方剥削,其情况不容乐观。如官府剥削,百姓不仅本利全还仍需给予礼钱,“顺治十三年四月初五日凭保人揭到官银十两,八分行利。至十四年五月内,三次本利全还外,又纳过月利银五两……仍外送礼银四两八钱”,又如民间借贷利息收取十分厉害,“俱照十分起息……伊尽收去,升合未给。”再如“十三年六月揭到圣府银二契六十两,十分起利。于十四年六月本利还银一百一十三两七钱。又催账郎中高土玉凌辱难堪,复索银三次二十两整。均思放账不过本利,以本利论之”。这三则材料揭露了屯户、生员等下层人员不同程度受到了官府、孔府及民间放债人员的剥削,高利贷利息甚重。

    孔府经商事例反影出,明清社会即使出现了繁荣商品经济,但是地主经商目的不是继续进行扩大生产,赚取更大利益,而是进行自身家族消费或者投入土地购买。张明富在《明清商人的商业行为与商品经济的矛盾性》曾言:“明清商人经商或以获取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为满足,不逐厚利。与商品经济的获利本性及正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相冲突的。”又王之盈的《明代商人阶层的社会流动》曾道:“商入普遍地把资本投入土地。究其原因,除上面论及的土地制度的因素之外,至少还有两点:一是商业的冒险性和农业的稳定性,在不减少收入甚至部分地减少收入的前提下,商人是愿意将货币投入土地的:二是传统‘恋土情结合‘耕读理想的作用。”故孔府经济贸易只是单纯使府内收入增加,进行自家消费,其主要仍是以土地租税为经营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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