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文物旅游发展战略研究
王冰
摘 要: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与旅游业的发展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哈尔滨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丰富。积极开发哈尔滨文物旅游资源,对发展哈尔滨的旅游事业及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哈尔滨;文物旅游;发展战略
根据旅游资源的基本属性,我们可以将旅游资源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文物资源又是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文物为中心开展的特色旅游活动是发展高层次、高品位旅游的重要基础。哈尔滨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丰富,种类众多。积极开发哈尔滨文物旅游资源,提升其在哈尔滨旅游业中的地位,对发展哈尔滨的旅游事业及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哈尔滨市文物旅游资源概况
哈尔滨现辖9区9县(市),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报告显示:全市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2014处。其中新发现1437处,占总量的71.4%。按分级统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5处,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2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3处,尚未核实的保护单位1766处。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特点比较明显。旧石器时代遗址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市郊;商周至汉魏时期遗存主要分布在依兰县、延寿县、五常市、尚志市、宾县和巴彦县;金代文化遗存丰富,各区、市、县均有分布,尤以阿城区最为密集,也最具特色;满族文化遗存主要分布在双城区、阿城区、五常市;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主要分布在道里区经纬街以北,南岗区红军街、中山路、西大直街和东大直街两侧及附近、道外区靖宇街两侧及其附近的繁华地带;俄式建筑在中东路沿线各站点及附近多有分布,以尚志市一面坡镇数量最多;抗联遗址主要分布在尚志市、方正县、延寿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依兰县和五常市,以通河县最为密集。[1]
二、文物资源与旅游业的关系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文物旅游成为旅游资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开拓了旅游市场,丰富了旅游内容,为旅游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源,是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载体。众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吸引了中外游客。据有关部门统计,有50%以上的旅游吸引物是文物旅游资源。通过对文物古迹的浏览,可以满足人们寻古、探幽、猎奇、求知等多方面需求。同时,旅游也为文物的展示、利用和保护创造了机遇,通过旅游可以促进人们对文物资源的再认识,提升旅游品质,增强旅游内涵。旅游业借助文物资源可吸引游客,扩大旅游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也因此拿出足够资金投入到文物事业中。另外,旅游的发展宣传了文物,提高了文物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有利于引起社会各方面对文物的关注,便于开展文物保护。[2]
2015年7月9日,国家旅游局与国家文物局在北京签署了《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文物局将加强合作与会商。一是共同成立了全国文物旅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二是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加强文物旅游研究工作;三是联合召开“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工作会议”;四是联合开展“全国文物旅游示范区”的标准制定和试点工作;五是共同建立专家巡视评估制度;六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此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文物旅游战略合作新局面的开始。
诚然,在实际工作中,发展旅游业与文物资源保护仍存在着矛盾。
其一,保护与开发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确定的文物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由于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所以文物部门倡导文物古迹一定是在保护的基础上,以文物安全为前提的合理利用,决不允许为利用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而发展旅游业,虽然也主张“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以开发促进保护”,但旅游业是经济产业,强调经济价值的推动,往往存在着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
其二,建设和发展方面。文物部门强调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古迹本身存在规模小,功能单一的缺憾,不能完全满足游客的需求,旅游部门往往采取过度开发的方法,提出扩建、改建、添建的要求。所以,在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内出现了宾馆、酒店、商场等私搭乱建的各种服务设施。近年来旅游业的发展导致大批游客人数剧增,破坏了文物古迹周边的环境,出现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如北京故宫,每年“十·一”黄金周,参观人数暴涨,严重影响了古建筑的保护环境;还有些当地政府,为追求本地利益,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无视大局,对周边文物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其三,性质和体制方面。文物保护事业是公益性事业,它主张社会效益最大化,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而旅游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企业。
三、哈尔滨市文物旅游资源的类型
我国文物旅游的内容和形式丰富多彩,有学者把文物旅游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文物观光旅游、文物体验旅游、文物专项旅游(修学、科考游)。目前,我国广泛开展的文物旅游大多是普及型的观光旅游,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人们自身文化素养的不断提高、深层次、高品位的文物体验旅游、文物专项旅游会日益受到众多游客的青睐。
哈尔滨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素有“东方莫斯科”、“东方小巴黎的美誉,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物资源,是近代优秀建筑荟萃之地,又是一座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城市。依据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笔者将哈尔滨地区的文物旅游资源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古代文化遗址。哈尔滨早在旧石器时代就有了人类活动的足迹,同时又是金代和清朝的发祥地,古代文化遗存丰富。如闫家岗遗址、辽金墓葬群、金上京会宁府遗址、亚沟石刻、五国头城、金太祖完颜阿骨打陵址、土城子遗址、金齐国王墓、阿城文庙、双城承旭门楼、五常蓝旗石坊等。
(二)外国领事馆旧址。哈市汇集了俄罗斯、日本、法国、英国、丹麦、捷克、葡萄牙、立陶宛、西班牙等各国领事馆旧址,建筑风格多姿多彩,涉及有文艺复兴式、巴洛克式、哥特式、新艺术运动风格等,是哈尔滨独具特色的人文建筑景观。
(三)犹太人活动旧址。从1894年到1985年,犹太人共在哈尔滨居住了91年,在哈尔滨开办各类企业,从事贸易活动,建立了各种文化和宗教机构。目前,保留了许多观赏性较强的犹太人活动旧址。如:犹太中学旧址、犹太新会堂、秋林洋行道理分行旧址、米尼阿久尔餐厅旧址、犹太国民银行、犹太医院、犹太新会堂等。
(四)外资银行旧址。随着中东铁路的修建,许多国家在哈尔滨设立了银行,这些建筑精美坚固,各具特色,观赏性强。如华俄道胜银行一旧址(俄罗斯)、远东银行旧址(前苏联)、横滨正金银行旧址(日本)、汇丰银行旧址(英国)、渣打银行旧址(英国)、花旗银行旧址(美国)、法亚银行旧址(法国)等。
(五)外国宗教旧址。在20世纪上半叶,俄罗斯东正教占领了哈尔滨外来宗教的统治地位,基督教其他教派和非基督教的各种宗教在哈尔滨也得到迅速发展,遗留下大量宗教文化遗存,是哈尔滨一道靓丽的城市风景线。如:圣、索菲亚教堂、阿列谢耶夫教堂、南岗天主教堂、南岗基督教堂、伊维尔斯卡亚教堂、土耳其鞑靼清真寺等。
(六)原中东铁路所属建筑旧址。1898年,随着中东铁路的修筑,哈尔滨成为中东铁路的管理中心。目前,还保存着大量原中东铁路所属的各类建筑遗址。如原中东铁路管理局大楼、原铁路交涉公署、原中东铁路俱乐部、原外阿穆尔军区司令部、原中东铁路地方法院、原东省特区长官公署、原外阿穆尔军官俱乐部等。
(七)抗战遗址。近代的哈尔滨一直是反抗帝国主义和殖民侵略的阵地。九·一八事变后,哈尔滨人民在中共满洲省委的领导下与日本帝国主义进行了殊死斗争,先后涌现出赵一曼、李兆麟、赵尚志、周保中、冯仲云等民族英雄,保留了一批珍贵的抗战遗址。如侵华日军等七三一部队罪证旧址、李兆麟将军墓、东北烈士纪念馆、赵一曼养伤址、抗联三六军基地、槟榔沟抗联密营地、鹰窝抗联密营遗址、铧子山抗联密营遗址等。
四、哈尔滨文物旅游资源开发策略
(一)正确认识文物资源保护与发展旅游的辩证关系
哈尔滨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正确认识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辩证关系。在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这样,即可以使文物资源得到保护,又发挥了文物古迹的作用,体现了文物古迹的价值,获得了经济效益,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两者虽然存在着矛盾,但并不是不可调和的,所以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是相互协调、密不可分的。
(二)旅游部门与文物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促进二者协调发展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文物局已签署合作协议,哈尔滨市旅游局与市文物局也应积极携手合作,互通信息,加强交流,形成合力,以文物保护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开发带动文物保护,探索出一条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共同发展的道路。[3]
(三)完善文物保护体制,加大文物执法力度
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针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文物旅游法律体系,用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的行为,确保哈尔滨文物旅游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对旅游区的重点文物古迹应定期检查,可以从旅游经济收入中提出一部分专门用于文物的保护和修缮。
(四)编制文物资源专项发展规划,做好文物旅游产业开发工作
哈尔滨市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文物资源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遵循文物古迹的自身规律,做到宏观调控、统筹规划。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聘请文物专家参与制定文物旅游发展规划,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内涵和底蕴,对其进行全面系统评估,对其市场开发潜力进行调研,做好文物旅游产品的开发,提升文物资源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
(五)开展文物旅游资源研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哈尔滨有关部门尚未开展哈尔滨文物旅游资源研究的相关工作。要使文物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和谐发展,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工作,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和文物管理人员的培训,有效避免文物资源遭受破坏的现象发生,从理论上指导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协调发展。
注释: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2011年7月18日.
[2]张礼刚:关于文物与旅游关系的再思考,《洛阳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9.
[3]张海:山海关文物与旅游共同发展,《中国文物报》 1999.6.20.
参考文献:
[1]刘洪:《以科学发展观协调文物保护与文化旅游的关系》,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6年7月.
[2]邱国充、潘国刚:《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云南省首届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论坛论文集,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科技出版社,2011年3月.
[3]龚新:《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开发》,地域研究与开发,2009年12月.
[4]彭卿云:《关于文物旅游的一点浅见》,文物学说.
[5]庞肖霞:《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研究》,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年第二期.
[6]《山东文物旅游研究》课题组:《山东文物旅游发展战略研究》,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