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P2P借贷中的非法集资监管问题探讨

    邓如策

    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p2p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直接融资模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进一步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当前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我国尚未有监管机构、行业标准和准入门槛,P2P借贷接连出现问题,尤其是非法集资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就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来整顿行业乱象。文章就对互联网环境下P2P借贷中的非法集资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环境;P2P借贷;非法集资监管

    近年来,我国P2P网贷平台获得迅猛发展,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内容,运营模式也趋向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债权转让等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小贷市场的发展需求。当然在P2P借贷运营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非法集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P2P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网贷平台的法律体系,认真分析P2P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继而为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互联网环境下P2P借贷中的非法集资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对P2P借贷中的非法集资罪名类型加以确定,如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在互联网环境下,我国P2P借贷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大多采用现场宣讲和派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而投资者为了快速抢标,往往会先在平台上充值资金,这样P2P平台可以掌握投资者的闲置资金。通常投资者选择P2P借贷进行投资,其主要原因就是P2P借贷市场承诺的投资回报更为丰厚。我国P2P借贷行业是由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进行监管,即银监会对P2P借贷进行融资的合法性加以了肯定,但是从目前借贷市场来看,总体上呈现多而乱的特点,许多P2P平台借助合法经营的形式来吸收资金,达到自身目的后而跑路。当然《解释》中解释了集资诈骗罪,强调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罗列出八种情况,由此可知借款人与P2P平台极易犯集资诈骗罪。现阶段,我国P2P借贷市场在非法集资监管方面有所缺失,而平台搭建成本过高,容易导致非法人员以自己作为接待人来投放标的,借款后立刻跑路。同时P2P平台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使持有非法目的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消失不见,无法追偿。总而言之,我国P2P借贷市场处于非法集资的边缘,极易走上非法集资道路,加强P2P借贷中非法集资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二、互联网环境下P2P借贷中非法集资的监管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

    我国P2P借贷的发展较晚,尚处于成长期,在征信体系方面不够完善,多是以央行征信体系为主,还不能形成基于商业征信的征信体系;同时国内P2P借贷平台也基本是以团队线下征信方式为主,这种方式不仅需要花费很高的征信成本,还有可能降低征信效率。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必须要从如下几点来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1.构建P2P平台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如果独占P2P平台数据,不仅会浪费资源,还无法阻止重复借贷情况的出现,因此可以构建平台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可以说,行业数据共享机构的建立,只需在交换数据时缴纳一定费用,该费用远低于独自征信的成本,有利于避免因数据共享而造成的利益冲突。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出一种网络金融共享系统NFCS,该系统有央行征信中心统一部署,可以对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信用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如偿还和贷款等,并为P2P公司提供查询服务;同时该系统按照全面共享和互惠的原则,通过P2P网贷平台报送数据,有利于全面查询征信数据。2.加快商业征信发展速度。改变以往央行征信为主导的模式,采用商业征信模式,能够使数据的采集源更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3.央行适当接入P2P平台。央行征信数据只是基础性的数据,而适当放开征信数据平台,有效接入P2P平台,可以降低平台征信成本,便于监管机构监管P2P借贷行业。

    (二)成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互联网环境下P2P借贷中非法集资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池问题,P2P平台借助资金池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挪用,然后開展高风险的资金运作,甚至集资跑路或诈骗,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要想有效解决资金池问题,必须要成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通过资金托管人来进行资金运作,而不需要经过P2P平台账户,进而有效规避资金池风险,发挥出P2P平台信息中介的作用。一方面,资金托管方划拨资金时会详细审查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样相当于增加了一道风险控制机制,有利于减少借款人非法集资的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的资金不经过P2P平台账户,平台无法随意支配资金,则就无法集资跑路。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P2P借贷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投融资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投资方不能获取借款方的相关信用数据,无法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只能以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而平台上关于借款的信息都是由借款人自身披露,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投资者能够获取借款方的所有信用信息,则能制定出正确的决策,有效判断非法集资嫌疑的借款标的,间接预防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建立借款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借款人是非法集资的主体,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就需要披露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信息,如借款用途等。其次,加强P2P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美国将P2P借贷标的作为一种证券形式监管,注册P2P平台时需要披露许多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这些信息,虽然我国没有在证券业监管中纳入P2P平台,但是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加强构建P2P平台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

    (四)构建行业黑名单制度与从业资格制度

    借款人信用审查主要是以P2P平台员工进行实地调查与电话咨询为主,这样往往会产生一些风险,如借款者和审查人员相互串通,审查人员获取借款者的好处,明知其非法目的却加以忽视;负责审查的人员不是专业人士,不能准确识别包装过的借款人的虚假信息。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该积极构建P2P借贷行业黑名单制度与从业资格制度,以免有前科的人员继续从业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地,有效防止虚假借款行为的出现。

    (五)提高平台注册资金门槛

    自融问题是P2P平台借贷非法集资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指平台对借款需求加以虚构,然后向投资者进行融资,非法占有资金而达到集资诈骗的目的。据悉,目前一个P2P平台的搭建只需10万元,员工通过1天的培训即可上班,低廉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犯罪。由于投融资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不能对P2P平台的全部信息进行有效掌握,也无法鉴定其信息的真伪,难以科学辨识风险,导致自身处于风险之中。监管部门要想解决自融问题,可以适当提高P2P平台的注册资金门槛,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平台的相关信息,将其作为决策的依据,有效防止平台的集资诈骗现象。

    综上所述,P2P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增加了该平台的风险,影响P2P网贷行业的良性发展。这就需要相关监管目标从该平台的实际情况出发,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成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与从业资格制度,提高平台注册资金门槛,有效解决资金池和自融等非法集资问题,提高监管水平,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

    [2]刘绘,沈庆劼.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02).

    [3]许伟.我国P2P借贷中非法集资的监管问题[J].新经济,2015(32).

    [4]刘占勇.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入罪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0).

    [5]宋琳,房兆琦.P2P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关系、根源及规制[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05).

    [6]徐伟新.谈P2P网络借贷模式与非法集资犯罪[J].电子商务,2013(02).

    (作者单位:嘉祥县金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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