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公众参与:借鉴与创新
食品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
食品监督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生产生活稳定的严峻工作,而公众参与食品监督即能到达监督工作要求,还能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达到食品情况的公开,维护公众对食品的知情权。这样还能增强人们对食品的信任度,建立绿色透明的监督体制,保证食品的安全。虽然这种方法可以加强食品监督力度,但在实行过程中人会有很多的问题出现,结合我国的宪法和政策,在很多方面,国家的监督机制与民众参与有很多的冲突,导致正常的监督不能正常进行。要想做到食品监督与公众参与结合监督,就要抓住两者无法密切结合的关键点,在食品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公众参与作为辅助,并细化制度条例,让每一次监督都有迹可循,都能准确的找到实失误点。食品监督与公众参与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符合主权在民要求,双重监督加强了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借鉴国外公众参与食品监督的方法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之经验。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是由公民全程参与的,与我国的正好相反,公民监督是他们的主导力量,而相反,政府的监管力度小于公民监督。相比于我国的食品质量监督,美国的食品质量监督制度较为完善,且双方制度协调性很好,能很好的契合在一起。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公众享有很大的参与权利,它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想要达到绿色食品的目的,在于完善的制度作为前提,还要有实施制度的正确方案,这关系到公众、食品生产企业、政府三方面。在美国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公众的劣势地位,例如:食品安全检测主要由分设在联邦和各州的实验室来完成,而不是政府的行政机关;美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关人员是由社会的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等。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之经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督也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在食品监督上也非常注重公众参与食品監督,在它的法律制度上明确规定要公民参与食品监督。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严格保证公民参与监督的权利。同时,为公众提供各种渠道进行信息之间的交流,食品监督方法的交流,促进各地食品监督单位人员交换信息,共同改进监督制度。除此之外,在有公民监督的情况下,应指派专门的人员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将意见进行收集整理,不断的改善监督制度。我国还应该建立消费团体诉讼制度,可以代替消费者对商家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监督之公众参与创新
在立法上改革创新。在我国的一些地区,食品安全情况不能及时的反映到食品监督机构,导致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不能了解实际情况,不能立刻进行研究解决,导致问题一积再积,出现各种食品安全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在立法上为广大人民群众开拓更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情况反映措施,并在立法上规定食品信息和检测结果必须公开透明的条例,规范市场食品销售条例,做到法律保障。
执法上创新公众参与监管食品安全。只有制度,没有实行方案,不足以进行公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首先,要有明确的举报方式,让民众可以通过举报想监督机构进行情况反馈,采用的举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并且要有严格的保密性,达到信息的安全性。另外,还要对社会上反应较为强大的食品或者争议性较大的食品进行研究,解决正义性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社会各地实验室参与食品安全检测,达到检测结果的公平性,再利用媒体进行传播,推翻社会上的错误舆论。
赋予一般公众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要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必须赋予一般公众的公益诉讼起诉权。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可以有明确的诉讼渠道,让消费者获得正确渠道的相应赔偿。而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告不需要发生直接损害。国家应该加大鼓励建设食品安全工艺诉讼,这样代表的更有权威,更有意义。消费者团体诉讼可以弥补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不足。但是要想进行消费者团体诉讼,原告必须是利益的直接受害人,这样在法律上才能更有利的进行诉讼。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食物,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就要做到食品安全保障,这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强制管理,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监督,要想确保公众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我们就必须将公众参与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之中。还要做到借鉴与创新,健全法律保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等,创新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维护国民发展。
作者简介:
吴建华(1972-),女,山西晋中人,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主管医师,研究方向食品安全与营养学方面。
食品监督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生产生活稳定的严峻工作,而公众参与食品监督即能到达监督工作要求,还能行使公民应有的权利。达到食品情况的公开,维护公众对食品的知情权。这样还能增强人们对食品的信任度,建立绿色透明的监督体制,保证食品的安全。虽然这种方法可以加强食品监督力度,但在实行过程中人会有很多的问题出现,结合我国的宪法和政策,在很多方面,国家的监督机制与民众参与有很多的冲突,导致正常的监督不能正常进行。要想做到食品监督与公众参与结合监督,就要抓住两者无法密切结合的关键点,在食品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公众参与作为辅助,并细化制度条例,让每一次监督都有迹可循,都能准确的找到实失误点。食品监督与公众参与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符合主权在民要求,双重监督加强了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借鉴国外公众参与食品监督的方法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之经验。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是由公民全程参与的,与我国的正好相反,公民监督是他们的主导力量,而相反,政府的监管力度小于公民监督。相比于我国的食品质量监督,美国的食品质量监督制度较为完善,且双方制度协调性很好,能很好的契合在一起。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公众享有很大的参与权利,它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想要达到绿色食品的目的,在于完善的制度作为前提,还要有实施制度的正确方案,这关系到公众、食品生产企业、政府三方面。在美国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公众的劣势地位,例如:食品安全检测主要由分设在联邦和各州的实验室来完成,而不是政府的行政机关;美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关人员是由社会的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等。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之经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督也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在食品监督上也非常注重公众参与食品監督,在它的法律制度上明确规定要公民参与食品监督。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严格保证公民参与监督的权利。同时,为公众提供各种渠道进行信息之间的交流,食品监督方法的交流,促进各地食品监督单位人员交换信息,共同改进监督制度。除此之外,在有公民监督的情况下,应指派专门的人员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将意见进行收集整理,不断的改善监督制度。我国还应该建立消费团体诉讼制度,可以代替消费者对商家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监督之公众参与创新
在立法上改革创新。在我国的一些地区,食品安全情况不能及时的反映到食品监督机构,导致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不能了解实际情况,不能立刻进行研究解决,导致问题一积再积,出现各种食品安全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在立法上为广大人民群众开拓更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情况反映措施,并在立法上规定食品信息和检测结果必须公开透明的条例,规范市场食品销售条例,做到法律保障。
执法上创新公众参与监管食品安全。只有制度,没有实行方案,不足以进行公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首先,要有明确的举报方式,让民众可以通过举报想监督机构进行情况反馈,采用的举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并且要有严格的保密性,达到信息的安全性。另外,还要对社会上反应较为强大的食品或者争议性较大的食品进行研究,解决正义性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社会各地实验室参与食品安全检测,达到检测结果的公平性,再利用媒体进行传播,推翻社会上的错误舆论。
赋予一般公众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要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必须赋予一般公众的公益诉讼起诉权。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可以有明确的诉讼渠道,让消费者获得正确渠道的相应赔偿。而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告不需要发生直接损害。国家应该加大鼓励建设食品安全工艺诉讼,这样代表的更有权威,更有意义。消费者团体诉讼可以弥补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不足。但是要想进行消费者团体诉讼,原告必须是利益的直接受害人,这样在法律上才能更有利的进行诉讼。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食物,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就要做到食品安全保障,这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强制管理,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监督,要想确保公众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我们就必须将公众参与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之中。还要做到借鉴与创新,健全法律保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等,创新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维护国民发展。
作者简介:
吴建华(1972-),女,山西晋中人,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主管医师,研究方向食品安全与营养学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