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情报信息工作:问题与实践

    李恒 刘左鑫惠

    摘 要:近年来,北京“10·28”、昆明“3·01”、莎车“7·28”等暴恐袭击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在思想认识、基础业务、专业主体、组织体系、行为识别、情报搜集及资源共享等方面尚存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的作用,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相关工作。同时,应客观认识反恐怖主义斗争的长期性、严峻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暴恐分子,以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关 键 词: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工作;反恐情报信息

    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11-0035-09

    收稿日期:2018-08-21

    作者简介:李恒(1986—),男,四川成都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家安全学、反恐法治理论;刘左鑫惠(1994—),女,山东淄博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反恐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多源异构大数据的恐怖主义智能化防控对策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FX088;2018年四川警察思想政治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法治反恐警务工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JS18A01;2018年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视域下情报信息在反恐警务工作中实践”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CZA18A01。

    “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可保也。”(《周易·系辞》)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工作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立足国情、着眼长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力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筑牢国家安全藩篱。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当前中国国家安全基本规律和形势的把握,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实践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要战略,对于中国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安全风险与挑战,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1]为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要更好地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2]“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提出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可以说,总体国家安全观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政策到法律的发展过程,其超越了传统安全思维,兼顾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合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协调各安全领域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健全国家安全协调机制、形成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方略体系、提升国家安全能力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为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明确了目标,为国家安全法治实践提供了方法,为国家安全新架构的搭建指明了方向。

    (二)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反恐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根本保障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其对国家安全立法工作的总体谋划和战略部署,对开启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新环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国家安全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应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审视国家安全新形势,及时检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适当性,拓展国家安全体系内外延,着力推动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开拓国家安全法治工作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智慧。当前,全国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安全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与新特点,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在重点解决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斗争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的同时,为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预留空间,预留接口。《国家安全法》等国家安全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是以法律形式回应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地位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法治建设中的使命担当。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稱“《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加大反恐合作,恐怖组织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但恐怖主义毒瘤并未根除,我国与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斗争已进入新阶段。在境内外多重因素的循环互动、共同影响下,我国反恐怖斗争形势的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凸显。为应对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反恐怖主义相关职责职能部门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情报为先,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立体化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二、当前我国反恐情报信息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对反恐斗争的严峻性认识程度不高,《反恐怖主义法》具体贯彻落实不到位

    一方面,反恐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对于当前反恐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缺乏清醒、深刻的认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现实威胁估计不足,对暴力恐怖活动的形势发展、“独狼式恐袭”“伊吉拉特”①等犯罪手段的规律特点了解不够,认为恐怖案件发案概率极低,反恐怖工作投入大、产出小,不必过于强调,因而还处于不出事不重视、不发案不加强的思想状态。[4]由于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缺乏主动性、预见性,直接导致后续的应急防范、侦查处置等措施落实不到位。如个别反恐部门的反恐情报专业力量、机制建设还十分滞后,不具备与实战相适应的发现打击能力和预防处置能力,对本地区涉恐敌情态势情报信息“看不见、摸不着”,缺乏对新情况、新动向和恐怖犯罪规律的深入研究,不能正确预估研判敌情形势;另一方面,反恐部门的部分领导干部对《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和《刑法(修正案九)》“涉恐罪名”等法律条文的理解不透彻,认为这些法律仅仅是以“公、检、法、安、司”为主体的法律,并非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责法律,因而对其不够重视,在贯彻落实上也不到位。这直接导致实践中情报信息获取效率大大降低,进而造成不同信息数据系统在开展情报信息关联查询、共享、协作工作时不能有效配合和深入推进。

    (二)反恐情报信息基础业务工作尚显薄弱

    第一,反恐部门涉恐情报信息捕捉能力不足,技术运用和分析研判能力不强。目前,各级反恐部门的涉恐情报信息线索主要来自公安部或其他部门通报,这也反映出反恐部门在基础工作、秘密力量建设、技侦网侦手段和发动群众举报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一些反恐部门打恐、防恐的工作机制、方法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举措不多,由此导致其对本地关注人群和涉恐重点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统计、登记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采集的人员信息情况较为单一,对临时居住、流动性强的重点关注人群和重点涉恐人员存在漏管、失控现象。第二,反恐部门在各类情报信息平台特别是情报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上有所重叠,未能整合到一个中心大数据库中,既浪费资源,也使得数据难以及时更新,不利于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与协同作战机制的建立。第三,情报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基础信息采集不全面、不深入、不及时、不准确、不鲜活,大量与反恐基础工作有关的社会信息或尚未被纳入采集范围或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无法获取,对于旅馆、暂住人口、网吧、二手机动车等信息源头的管理不到位,导致打恐、防恐的实战实用效果大打折扣。第四,在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传递、预警等环节依然存在问题。一是尚未完全形成有效的情报信息采集、录入与传递网络,信息采集的渠道与方法单一,内容也不全面;二是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使得重复采集、录入现象严重,加重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的负担;三是信息录入工作存在信息要素不齐全、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后续的数据比对和分析研判,致使信息不够精准,情报指令准确率不高;四是信息传递与共享网络不健全,信息搜集、整理、核实、传递、处理、使用效率低,传输渠道不畅、反应滞后,情报研判还不够专业、不够深入、不够精细、不够实用,总体上处于分散、粗放、滞后的尴尬局面。[5]

    (三)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使用信息的权力有限,绩效管理也不到位

    第一,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提升。一方面,部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情报信息工作的基础性、重要性认识不够,抱有“要我采集”“要我用”的观念,缺乏“我要采集”“我要用”的积极主动性,多为应付检查而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导致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水平大打折扣。还有部分年龄较大的反恐情报信息人员对信息化手段较为陌生,不能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信息化平台与相关软件,无法充分发挥情报信息资源的最大作用;另一方面,部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水平较低,情报信息意识不强,对于诸如高危人群、敏感群体、涉恐关注人员的活动轨迹和串并案的深度关联等反恐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难以满足实战需要。第二,反恐情报信息人员承担着大量信息采集、录入的任务,但其查询和使用信息的权力却非常有限。实际上,情报信息除了供决策层决策外,最主要的还是应用于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使用权限偏低不仅会影响其采集信息的积极性,还会从根本上影响信息资源效用的发挥。[6]第三,一些反恐情报信息工作考核指标设计得不够合理,无法科学、全面地衡量反恐情报信息人员的工作水平,从而导致激励奖励机制、目标绩效考核难以落到实处,无法起到“表扬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

    (四)反恐情报信息组织体系尚未理顺

    第一,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均已成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反恐办”),但目前来看,各级反恐办的权威性不高,还不能完全做到将反恐情报信息统一归口到“反恐办”。第二,我国各级反恐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情报信息组织管理体系,该体系由综合情报机构与专业情报机构构成,省(区)市各级公安机关成立综合情报信息机构,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综合管理与组织协调,并组织和指导综合情报资源建设、系统建设、战略研判、情报服务等工作,国保、刑侦、经侦、网安、禁毒等警种设立专业情报机构,负责本警种、本部门的情报信息工作。然而实践中,情报组织体系尚存在综合情报机构与专业情报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定位不明确、情报平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各自为战等问题。第三,反恐情報信息平台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各情报单位、各警种通报的海量情报信息缺乏系统梳理、深度加工,还没有形成能够真正指导侦查实战的高质量情报信息产品,情报与侦查脱节问题还客观存在,特别是标准化与规范化问题尚须解决。当前,全国各地反恐情报信息建设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各地区之间、各警种之间、各层级之间的技术标准、信息标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分工等缺乏最基本的标准化设计,协同、合作、共享等壁垒依然存在。各地在情报信息工作中缺乏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作战机制,而诸如“百日会战”“严打暴恐专项行动”等突击式、短暂式的工作模式较为普遍,尽管在短时间内大大提升了情报信息数量和破案效率,但也遗留了诸如无效信息、信息格式不统一、信息要素不全、系统平台无法扩展兼容、工作制度规范缺位等问题。[7]此外,部分省(区)市对于反恐情报信息平台的建设不够重视,缺少专业性情报分析人员,导致反恐情报信息平台“专人专班”的机构建制无法严格落实到位。

    (五)反恐情报侦查能力不强

    目前,反恐部门的反恐情报侦查能力仍不能适应反恐实战需要,对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识别与认定还没有统一指导性标准或相关立法建议,尤其是在情报信息基础摸排方面,仍存在信息采集率不高,对流入本地的关注群体登记不及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反恐部门对涉恐人员的基础摸排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或是旧的底数清、新的底数不清,静态的情况明、动态的情况不明;[8]或是对关注群体租住的房屋进不了门、入不了户,无法及时识别混迹其中的涉恐人员。例如:北京“10·28”案件中,暴恐分子在国庆节期间驾车进京,租房居住,期间既有购买油桶、汽油等可疑迹象,也有留大胡子、戴面纱等外部特征;昆明“3·01”案件的犯罪分子,长期以理发店为据点开展宗教极端活动、密谋出境,女性成员也有戴面纱等外部特征;广州“3·06”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从新疆出发,乘火车出疆,经内地城市,辗转前往广州,一路畅通无阻。

    (六)情报信息搜集渠道单一,以技术手段获取情报信息能力不强

    一方面,反恐部门情报信息来源较少。与军方情报、图书资源情报和经济竞争情报等不同,反恐情报信息是一种诸如行动线索、活动轨迹、电子数据等技术类的情报信息,以“事前情报”为主,因而对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和时效性要求较高。然而目前,反恐部门掌握的信息源仍局限于一些常规的公安业务工作,如人口管理、日常案(事)件处理等,对高危流动人群的信息掌握不够,管控效率较低,重点关注群体、重点人员“人户分离”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反恐部门以技术手段获取情报信息的能力不足,情报信息采集不全面、不及时,质量也不高,录入工作滞后,从而导致侦查打击、应对处置和预警防范等效益不明显。可以说,目前的技术性反恐情报信息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历史信息多、现实信息少,事后信息多、预警信息少,表面信息多、深层信息少,独立信息多、综合信息少。

    (七)反恐情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

    第一,反恐情报信息资源共享的“整体作战”机制尚不健全。目前,电信、金融、交通、物流、电商等社会行业系统信息尚未完全纳入各级反恐情报信息平台,特别是反恐专业部门与有关警种之间、内地与边疆公安机关之间、地方与行业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在资源整合、情报信息共享、联查联控、统一处置等方面协调不顺畅、配合不紧密。此外,反恐部门与企业、民营单位(淘宝、京东等)与反恐情报信息平台之间也同样存在信息壁垒。第二,各级反恐情报信息平台建设还没有互联互通,相关数据还不能实现实时共享、比对、串并。目前,我国部分市、县(区)尚未形成常态化的反恐情报信息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反恐部门与刑侦、治安、网安、技侦、出入境等警种主动协调配合不够。同时,跨部门、跨警种、跨专业的情报协作机制运转不畅,在资源整合、情报共享、情报导侦、预警响应等方面配合不紧密,一些跨地区的涉恐情报信息、案件线索传递不及时、不充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武警边防检查站采集的“大数据”信息与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的对接与整合也不到位。第三,“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各级各类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情报信息平台缺乏自上而下的统筹规划,系统多、数据杂、标准不统一,加上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警种之间的“条块”分割严重,资源不愿共享,系统不能兼容,数据无法融合,无法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的价值。[10]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加强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的实践路径

    (一)充分发挥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平台作用,有效搜集并研判涉恐情报信息

    ⒈加快涉恐情报信息归口制度建设。《反恐怖主义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对涉及暴恐行动性情报线索,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同步通报相关涉及地反恐部门,并在第一时间落地核查。国家反恐情报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各方面涉恐情报线索,密切跟踪涉恐动向动态。

    ⒉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平台作用,加大情报信息研判力度。对各类情报信息、线索苗头,各级反恐部门应加强梳理、排查、串并、碰撞、分析与比对,一旦发现含有潜在危害的情报信息,应成立专案小组进行侦查。国家反恐怖情报中心应加强对铁路、民航、公路、网吧、旅店等实名重点人群情报信息数据的分析比对,[11]利用国家反恐情报中心信息平台和地方各级基层反恐情报平台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目标涉恐情报线索梳理以及关注人群监测数据推送的力度。同时,综合运用反恐怖情報信息平台、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等现代科技平台,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将散落在各部门、各警种间的情报信息碎片进行有效整合并加以深层次的分析与研判,最终形成情报产品,以此为反恐行动提供支撑。

    ⒊加强反恐情报信息专业系统建设。根据涉恐危险程度,各级反恐部门启动反恐情报信息会商研判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搜集、核实、分析、研判和通报相关涉恐情报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及时上报分析与研判意见,提出预警防范建议。同时,加快建设加密视频会商研判系统,健全反恐加密网运维管理和使用考核制度,以确保情报分析、研判的安全性。进一步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有效整合公安、安全、军队等情报部门的信息资源,切实提高预知预警预防能力,做到敌动我知、露头就打,争取把暴恐活动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暴恐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创新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模式

    ⒈《国家安全法》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搜集的情报信息往往是零碎的,甚至是片面的、含混的,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是反恐情报信息处理的关键环节。要整合各类情报信息资源,健全完善研判、核查机制,着力提升预测、预警、预防能力。[12]分析是对情报信息由此及彼的鉴别判断,而研判是对情报信息由表及里的有效提炼。[13]高质量的情报分析与研判是充分发挥情报信息效能之途径,是衡量情报信息工作质量的标准。提高情报分析技能,使用恰当的分析、研判方式,是改革情报分析与研判的必由之路。[14]当然,仅靠人力对反恐情报信息分析、研判难以有效发挥反恐情报信息先发制敌的效能,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海量、冗杂、分散的信息碎片加工、转化、整合,最终形成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要的、反映客观情况的、可作为决策参考的情报产品。

    ⒉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可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主导情报侦查模式,利用大数据推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模式嬗变。[15]应充分运用国家反恐情报中心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基层反恐情报平台、鹰眼大数据平台和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由数据入案”,对利用通过人口登记、重点场所排查管控等方式获取的数据进行全样本分析,重点筛查相关数据,锁定涉恐、涉暴人员,挖掘涉恐、涉暴线索。[16]例如:基于城市人口多且流动量大等特点,可在基层推广新型侦查技战法,以弥补常规侦查措施的不足,更好地整合反恐情报信息。具体而言,一是采用聚类分析法,主动发现重点人员。即结合恐怖分子抱团索居、小聚居的落脚特点,通过对其中某一人员的同行、同住、同户、同乡以及暂住地等场所相关人员轨迹反查,按照由“人——场所——关联人”的思路,采取由此及彼的思维方式类推相关人员身份,同时充分利用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筛选年龄、社会圈子关系、亲密关系等与本人不符的重点人员,排查潜在高危人员,及时发现涉恐人员窝点。二是采用因子分析法,挖掘隐藏的基础情报信息。情报信息因子是情报信息流动的主体和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实现处置涉恐案事件决策活动科学化的保证,情报是信息因子的集合体。[17]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针对旅店、出租屋等流动人口常规落脚地入住人员数量激增等可疑情况,从众多入住人员中筛选出涉恐可疑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落地核查。三是结合网上追逃暴恐分子的相关信息对其实名制轨迹信息进行跟踪,并充分运用涉恐重点人员管控系统、一标三实系统、串并案联查系统进行分析比对,锁定涉恐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循线追查,实行精准打击。

    (三)利用技术手段依法开展反恐情报信息侦查工作

    《反恐怖主义法》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当前的恐怖活动与国际、国内反恐怖斗争形势密切相关,总结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很多案件并无明显的本地触发因素,多与国际、国内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有关联,特别是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犯罪手法、制爆技术等对潜在的恐怖分子有非常强的示范效应。而且,暴恐分子往往跨地区流窜、勾连,光凭一省一地之力难以有效实施打击。为此,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对于掌握的涉及暴力恐怖活动的情报线索,反恐部门应及时协调各方力量开展侦查调查、人员查控,务求将暴恐组织及暴恐分子连根拔起、一网打尽。同时,各级反恐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反恐斗争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有效汇集各方情报信息,建立起高效的情报信息采集、分析、应用、运行长效机制,及时掌握境外恐怖组织派遣人员入境策划煽动破坏活动的情报线索以及境内暴恐组织、宗教极端分子实施暴恐活动的情报信息,力争做到敌动我知,未动先知。具体而言,一是以境内外知名暴恐极端团伙、暴恐极端分子的活动动向及情报线索为重点,密切跟踪国际上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反恐动态,加强对行动性、预警性、内幕性涉恐情报信息的搜集、核查与研判。二是做好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反恐情报信息保障工作,如建立并完善涉恐专业“大数据”资源库、完善情侦联动机制和與基层情报侦查部门对接机制、建立基础数据汇聚分析和关注人群滚动筛查系统、开发线索处理核查系统和智能情报分析研判模块等。三是整合行业数据和信息资源,实现“大数据”共享。四是积极研发网络侦控技术手段,对新型网络应用实行准入制度,搭建针对“暗网”等专门监控、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网上涉恐动向,同步加强省级反恐怖情报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并与国家情报平台对接。[18]

    【参考文献】

    [1][2]习近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4/15/c_1110253910.htm.

    [3]习近平:牢固树立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开创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EB/OL].光明网,http://news.gmw.cn/2017-02/18/content_23757655.htm.

    [4]环球时报:大中城市要切实增强反恐意识[EB/OL].人民网,http://military.people.com.cn/n/2014/0507/c1011-24985982.html.

    [5][6][7][10]苏英杰.公安情报工作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3-15.

    [8]蔡亚航.关于强化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8,(11):72-75.

    [9]陈明,凌云翔.反恐怖核心区作战情报保障问题研究[J].情报杂志,2016,(02):37-43.

    [11]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被提请审议 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10/28/content_1883152.htm.

    [12]郭聲琨.在全国反恐怖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扎实细致抓好反恐怖斗争各项工作,着力营造持续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n2253536/c5559003/content.html.

    [13]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16.247-251.

    [14]高金虎,吴晓晓.中西情报思想史[M].金城出版社,2016.325.

    [15]刘莹.“圣战”恐怖主义阴霾下的法国反恐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6.23.

    [16]刘芳.“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引导侦查工作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01):109-114.

    [17]廉长刚.反恐怖情报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105-107.

    [18]陕西推进反恐情报信息平台建设[EB/OL].反恐怖主义信息网,http://cati.nwupl.edu.cn/fkfg/zgfk/2018/06/13/18494128412.html.

    (责任编辑:刘亚峰)

    On the Problem and Practice of Anti 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under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Li Heng,Liu Zuoxinhui

    Abstract:In recent years,Beijing “10-28”,“3-01” Kunming, Shache“7-28” terrorist violence cases,fully exposed the current China's anti terrorism intelligence work in the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basic business,professional subject,organization system,behavior recognition,intelligence gathering and sharing of resources the remaining weak links etc.Therefore,we must adhere to the overall concept of national security to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and rule of law,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anti-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platform,and effectively carry out anti-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related work.At the same time,we should objectively recognize the long-term, rigorous and complex nature of the anti-terrorism struggle,always maintain a high-pressure situation,resolutely fight against terrorists,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overall social situation and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

    Key words: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anti-terrorism legislation”;counter-terrorism efforts;counter-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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