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冷漠生成及其应对
摘 要: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和公民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的同时,部分民众和群体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治冷漠问题。在心理层面上,法治冷漠表现为特定主体不同程度地对法律公正性认同不够、法治信仰不足、法治意识淡漠、法治思维缺失;在行为层面上,法治冷漠表现为特定主体主动寻求法律以外的手段来解决权利诉求问题。法治冷漠的生成,既与我国经历漫长礼俗社会的历史导致法治传统缺失有关,也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忽视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塑造、既有法治运行成效不佳和一小部分以党政领导干部为主体的“关键少数”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身试法有着密切关联。法治冷漠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需要通过强化法治精神的培育、法治文化的塑造、切實提高法治运行绩效和保障“关键少数”严格尊法守法等途径加以应对和化解。
关 键 词:依法治国;法治冷漠;法治建设;法治政府;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9-0034-09
收稿日期:2018-07-31
作者简介:陈鹏(1982—),男,安徽宣城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治政府研究。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不断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立法中对“公意”的漠视、不同程度地选择性执法等法治运行问题,影响了法治成效的发挥,引发了公民心理层面上对法律公正性认同不够、法治信仰不足、法治意识淡漠、法治思维缺失以及行为层面上主动寻求法律以外的手段来解决权利诉求问题等现象的出现,这类现象可以概括为法治冷漠。法治冷漠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确立和法治信仰的生成,不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达成。因此,对法治冷漠现象的表现、生成的原由进行探寻,并给出相应的应对和化解策略,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法治冷漠的表现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需要人民的广泛参与,需要人民群众具备良好的法律信仰,形成良好的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用法维护权利的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目标,为我国在很长时期内的法治建设目标和道路规划了清晰的路线图。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由于多维度因素的作用,导致在法律习惯养成、法治精神培育和法治文化塑造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治冷漠现象,包括法治精神层面的冷漠和法治文化层面的冷漠。
(一)法治精神层面的冷漠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需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目前,对于法治精神如何表述,尚无定论,学界对于法治精神的具体内涵的研究,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从客观方面将法治精神理解为内化在法治中的基本原则、价值和核心理念。如卓泽渊认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华,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1]第二类是从主观方面将法治精神界定为主体对于法治的思维上和心理上的主观认知,主要表现为法治理念、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心理等。如韩大元认为:“法治精神既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与心理状态,同时也表现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社会活力。”[2]张进军认为:“法治精神,主要是指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信仰、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3]第三类是从主观和客观统一的角度来认识和界定法治精神,将法治精神理解为既是人们对于法治的主观评价和心理认知,也是法治内部具有的客观的价值、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
精神属于主观层面的范畴,从主观层面将法治精神界定为特定主体对于法治的主观认知和心理评价更为合适。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法治精神界定为特定主体拥有的法治意识、养成的法治思维和形成的法治心理。当前,法治精神层面的冷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法治意识淡漠。法治意识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特定的法治意识主导着主体在行为上采用的习惯和选择的路径。强烈的法治意识在法治实践中体现为特定主体遇到事情要找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要经法定程序、化解矛盾要靠法律手段。经过多年来普法教育宣传,人们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懂得利用法律手段和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不能忽视法治意识淡漠的问题。
首先,人们头脑中长期存在的人治意识依然非常强烈,加之通过法治解决问题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高以及后续的执行难等问题,很多老百姓遇到事情不是走司法途径,而是找政府、找领导,形成了问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意识,导致一方面司法机关提供的法律维权和司法救济资源闲置,另一方面政府机关忙于处理原本由法治途径解决的问题而无暇顾及其他事务的双重困境。
其次,法治意识淡漠还表现在公众缺乏规则意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双重标准,很多人仅仅将法律看作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而非自己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当自己违法时总是找客观原因和找关系,希望能得到法律适用上的例外对待。对于他人的违法问题,则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者客观原因都要求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⒉法治思维缺失。法治思维是特定法律主体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时自觉运用法治手段、标准和程序的一种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理性思维。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断深入推进过程中,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的法治思维逐渐形成。各级政府在关系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社会问题的处理、社会矛盾的化解上基本上能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依据法律手段,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广大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或出现责任纠纷时,基本上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据法定的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是,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在一些地区、部门和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治思维缺失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治思维依然强于法治思维和很多民众存在易于将法律问题道德化的思维倾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经历了短暂恢复、快速发展等阶段,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中被广泛运用,法治环境较改革开放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依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和处理纠纷成为绝大部分党政干部日常工作的常态。但是,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眼中,权力思维和行政思维依然远远高于法治思维,法律不是治国理政的利器,而成为了行使权力、推行政务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障碍。在重大事项决策上,为赶时间赶进度,不经过法定程序就擅自决策;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无视法律的存在和效用,甚至在少部分地区还存在“老子就是法”的思维。例如,2014年广东省英德县发生了该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3名辅警敲诈勒索一失足妇女,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案例。这虽属个案,但社会危害性巨大,作为一线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治思维,其行为不仅损害着老百姓的实际利益,也有损法律的威严,败坏着党和政府的形象。
同时,普通公民中也普遍存在将法律问题道德化的思维倾向。在对待社会问题的认知和理解上,我国很多公民缺乏理性的法治思维,将原本属于法律调节的问题道德化,非理性思考倾向严重,部分个体处理社会问题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和对他人的侵权。以2018年初发生的合肥动车女教师扒门事件为例,女教师企图通过扒开动车车门来阻止动车准点开行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罪,应根据当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通过法律程序对该女子进行处理。但是在该事件发生后,一场原本用理性的法律思维来处理的问题被道德化,演变为一场人身攻击、群体攻击和地域攻击的道德闹剧。大量网友展开了对该女子的道德谴责,单位对该女子进行了停职处理,更有甚者对教师的素质问题、合肥人的素养问题进行公开谴责,并对该女子家庭成员进行曝光,這其中很多环节的行为已经涉嫌诽谤他人和侵害个人隐私等罪行。
⒊法治心理扭曲:认为法律和法治的公平正义供给不足。法治心理是特定主体在基于特定的经历和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法律权威、法律有效性、法律公平正义程度的较为稳定的主观认同和心理感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的法治心理直接关系到法治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效用的发挥和国家治理能力能否得到有效提升。健康的法治心理,有利于推动法治化进程加速前行,而不健康的、扭曲的法治心理,会大大影响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功效的发挥,进而延缓甚至是使法治进程出现倒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恢复重建、快速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等几个阶段,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深入推进,使得广大公民形成了较为正常而健康的法治心理,也更好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的党员干部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都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为公民法治心理的形成起到了正面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淡漠,无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知法犯法,顽固执法,大搞权钱交易,将法律当做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保护伞,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秩序,冲击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有的公民对于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产生了质疑,认为法律是国家和政府用来约束公民自身而非保障其权利的手段,而执法者却可以不受法律制约,进而对从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等法治运行过程中体现出的公平正义感知度较低,形成了权力大于法、政策大于法、法律无效力等扭曲的法治心理,严重制约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二)法治文化层面的冷漠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4]具体表现为特定主体内在的对于法律价值和法律规范的信仰和外在的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习惯。因此,法治文化层面的冷漠主要表现在法治信仰不足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等方面。
⒈法治信仰不足:法律教条主义倾向严重。法治作为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能否成为一种信仰以及信仰程度高低,关乎到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更加关系到法治的成效。卢梭曾经说过,“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当前,很多公民认为的法治靠不住以及“信访不信法”和“信权不信法”等法治信仰不足问题表现得较为突出。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以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法律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作为治理的依据和手段。相比于人治而言,这种治理方式本应得到百姓的赞成和拥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部分地区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法治信仰不足,缺乏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解决问题习惯用行政手段取代法律手段,使得一些民众认为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本就薄弱的法治信仰也遭遇现实的“冷酷”。
在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上,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正当的法律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现实,迫使民众寻求信访和直接找领导等法治外手段来维权。部分个体通过参与信访或者通过有关领导批示使问题得到解决、权益得到保障后,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使得更多的民众主动放弃司法救济而寻求信访等途径来解决问题,法治的信仰进一步被践踏,与法治文化建设的轨道偏离的越来越远。
⒉法治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约束。法治文化层面上的法治冷漠,除了表现为法治信仰不足外,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缺乏有效约束的问题。
⑴部分问题的立法对“公意”体现不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权力的最终来源和拥有者。卢梭认为,法律必须要体现公意。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要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基准,不能体现人民意愿和利益的法律很难称得上是良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绝大部分法律法规都能很好地体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但也有少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存在着对“公意”体现不足的问题。以房地产税征收为例,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房地产税的出台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这一点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已经得到了保障,但是民众反映强烈的不是该税种何时征收、税率多少、起征面积等问题,而是是否应该征收这一涉及到百姓切身利益的税种的问题,显然,立法机关在并未充分考虑“公意”的前提下就仓促决定税种的开征。
⑵选择性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治必行。”在执法上,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从地区和部门利益出发,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执法,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执法,甚至还出现过钓鱼执法的问题以及执法中违法现象。例如,部分地区的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任意变道、抢红灯、恶意设置交通限速标志等问题,就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给民众在行为选择和规则遵守上提供了不良的示范。
⑶守法机会主义的存在。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漠和法治信仰尚未培育起来的情况下,法律被很多民众当做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守法上的搭便车现象与违法上的法不责众心理是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一种现象。“通常情况下,当法律规定符合人的自身利益时便会自觉遵守,否则就会使其更容易倾向于突破规则来维护自身利益。而当这种思想出现在一个群体中时,就可能会被进一步发展到与法律规则相抗衡的程度,于是出现了‘守法机会主义”。[5]守法机会主义的出现和存在,使得人们守法的确定性大打折扣,对于自觉遵守法律习惯的养成非常不利,法律被当成了维护利益的手段而非信仰和遵守的规范。
⑷司法不公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6]近来年,我国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审判制度和体系不断完善,案件审判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但是出现的少量枉法裁判、冤假错案等司法不公现象(例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等),影响了百姓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度,进而影响了法治文化的建设。
二、法治冷漠的生成逻辑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进和公民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法治冷漠在不同群体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着内在的生成逻辑。法治冷漠的生成既与我国经历漫长礼俗社会的历史导致法治传统的缺失有关,也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忽视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塑造、法治运行成效不佳和一小部分以党政领导干部为主体的“关键少数”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身试法有着密切关联。
⒈漫长礼俗社会的历史导致法治传统的缺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将人类社会分成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两种类型。礼俗社会中组织的基本单元是靠血缘和地缘维系的家庭和族群,社会关系是本能的和惯常的,靠身份、习俗和等级权威来调节。法理社会中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上,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依靠主张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法律。
我国长达2000余年封建社会的社会秩序,主要依靠儒家宣扬礼治来维系,秦朝虽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韩非子的法治主张,但也仅仅将法律作为惩戒官员和百姓、维系集权统治的世俗化的工具和手段,而非引导百姓养成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等神圣的精神价值。等级森严的礼俗社会塑造的是礼与法的分庭抗理和法治传统的缺失。从意识层面而言,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的礼俗社会向现代法理社会的转变过程中,礼俗社会的等级身份意识尚未完全转化为法理社会平等的公民意识,老百姓在遇到纠纷时的诉求呈现出纵向而非横向的解决方式,遇到问题找上级、找领导、找一把手而非找律师仍然是很多人的习惯。
⒉法治精神培育和法治文化建设落后于法治制度和体系建设,执法者和普通民众的法律教条主义倾向严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曲折中前进,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以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性的提高,公民开始更加自觉和主动的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治精神培育和法治文化建设的滞后,以及法治体系的不透明和不系统,致使公众对法律的认识更多地停留在法律规范这一工具性层面,并对具体法治运行过程疑虑重重,法律教条主义问题严重,执法者也经常处于没有领会法律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机械式的按法条执法的状态。伯尔曼认为,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不是单纯的工具性的客观规范,更包含着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等神圣的精神价值。将法律用作教条而非信仰的法律意识,带来的结果便是一般法律工具无法给主体带来明显效用时,便被置于一边无暇顾及,法治冷漠随之凸显。
同时,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重规范、轻精神的导向也加剧了法律教条主义倾向。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宣传过程中,过于重视对法条的解读,忽略了对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宣传和解读。电视和网络媒体法治栏目不适当的宣讲方式也不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某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法治栏目,更多是在讲故事,重视案例情节、作案手段和作案过程的介绍,忽略了法治节目的本意是引导公民养成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以致出现了部分犯罪嫌疑人模仿节目中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手段这种荒唐的后果。
此外,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没有做到全覆盖,中小学在重视德育的同时,法治宣传和教育存在空白。中小学阶段对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我国中小学的德育教育在课程设置和活动组织上已经非常成熟,但法治教育课程没有设置,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几乎是空白,造成了遇到事情、处理问题和化解矛盾主要靠情感和道德的意识,对其进入成年后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养成非常不利。
⒊法治实践运行成效不佳带来的负面效益。如何认识法律、如何理解法治对于法治的信仰有很大影响。在学者看来,法律不是一个个具体的法律条款,法律是抽象的,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人民公意的體现或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法治是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与学者对法律和法治的认知和理解不同,广大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对法治的感知显得更加的具体和现实,对他们而言,法律就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彼此权利和规定各自义务的工具。法治作为法律运行的实践环节,只有让参与其中的人得到权利的保障、感受到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的公平正义,才能引起公民参与法治实践的兴趣并进而在后续的法治实践中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的推崇。
法律对于公民来说,是维护和主张权利,获得和保障正当权益的手段。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心理的产生和塑造,往往与在法治实践参与中获得的结果和成效成正比。法治实践中,选择性执法、司法不公、判决执行难等法治运行障碍,导致公民对于法治建设参与不足和法治信仰弱化,进而产生程度不同的法治冷漠。
⒋一小部分“关键少数”带头不守法甚至违法造成的负面影响。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重在法律能得到尊重和适用,不断增强法治观念,让尊法守法成为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7]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党政领导干部人数少,带头不守法和违法的更少,但是他们是依法治国中的“关键少数”, 礼俗社会形成的“官为民范,吏为民师”的习惯,使得党政领导干部在尊法守法上的所作所为对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行为选择影响很大。少数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身试法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公民本就薄弱的法治意识,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民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影响了我国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三、有效化解法治冷漠的应对策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唯有依靠法治才能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法治冷漠现象在不同群体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从长远来看非常不利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达成。对此,我们需要通过相应的策略进行积极应对和有效化解。
⒈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同步推进,强化法治精神培育和法治文化塑造。伯尔曼认为,“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靠了宗教激情,信仰的一跃,我们才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8]法治建设可分为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部分,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的建设和完善等属于硬件建设范畴,法治精神培育和法治文化塑造属于软件建设范畴。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除了要不断完善硬件建设外,我们还需要花大力气强化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文化的塑造,从根本上推动法治冷漠问题的消解。首先,树立和强化宪法的法律权威,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宪法精神、理解宪法理念、维护宪法地位和捍卫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和机制得到有效落实。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教育过程中,侧重对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的介绍,引导公民培育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而非仅仅将法律当做手段和工具,引导执法者和司法者在领会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法条去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谨慎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裁判权。再次,重视中小学法治教学和宣传,尽快开设中小学法治课程,推动中小学生的德育教育与法治教育并重,让中小学生形成初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⒉立法要充分吸纳公意,推行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公开,公权力运行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建设与法治实践相互推动。不良、不透明、不公正的法治实践必然会影响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良好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又會推动法治实践沿着公平、正义、透明的目标深入推行,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首先,在立法实践中,虽然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选举产生,在法理上代表了人民,但是人民在完成选举后就处于不在场的状态。因此,在具体的立法规划和具体问题立法,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发展等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立法上,广泛地征求民意、倾听民声、顺应民心是必要的,尽最大可能使出台的法律法规吸纳公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最大公约数。其次,在执法和司法环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推行执法公开和司法公开,公权力运行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让人民形成对执法者和司法者的信任,让法治实践成为公平、正义、透明的良法善治。
⒊着力解决选择性执法、判决执行难等法治运行难题,用法治成效提升法治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法律和法治相对于道德和德治更加规范,也更能体现平等和公正。人民群众中存在的部分不信法和不信法治的心理,不是不相信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不相信法律的执法者和裁判者以及裁判后的执行者。因此,要着力解决选择性执法、司法不公和判决执行难等法治运行中的难题。首先,提高执法和司法准入门槛,形成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将当前存在的大量执法临时工和司法临时工全部清退,定期举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考核,尝试推行委托高校进行订单式培养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做法,推动形成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其次,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的终身责任制,构建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动态调整机制。执法和司法环节牵涉到的关系多,利益链条复杂,通过执法和司法的终身责任制可以有效的解决选择性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再次,推进全社会财产等信息联网,解决司法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最终是可以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用法治成效的提升来增强法治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改善和提高人民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4.确保“关键少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推动形成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自古以来,上级的言行对下级、官员的举动对民众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正所谓上行下效。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无视宪法和法律地位、漠视法律效力、将手中的权力作为获取不法利益和从事非法交易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公民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和法治的信仰,形成了法治冷漠。为了更好地消解法律主体的法治冷漠现象,必须要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的素养和水平,特别是要确保党政高级领导这些“关键少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以达到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加深对法治的信仰,带领和推动形成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从而达到有效降低直至消灭法治冷漠的目标。
結 语
自汉代始,以儒家仁爱和礼治思想为主导的国家治理秩序绵延了千年之久。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确立了以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思路,但法治的建设道路充满了曲折,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塑造需要一个过程,法治冷漠的化解同样需要下一个过程。对此,我们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等外在的制度和硬件建设,同时也要从心理层面来积极地引导和帮助广大公民恢复和确立对法律的信任和法治的信仰,确保法治化进程的水平和质量得到不断提升,为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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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艳)
Abstract:While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a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d a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have been continuously promoted and citizens'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has been constantly enhanced,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f indifference to the rule of law in some people and groups.On the psychological level,the indifference of the rule of law is manifested by the insufficient recognition of legal justice,the insufficient belief in the rule of law,the indifference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rule of law,and the lack of the thinking of the rule of law.On the behavioral level,the indifference of the rule of law is manifested by the specific subject's initiative to seek means other than the la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rights.The emergence of indifference to the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absence of the tradi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aused by the long history of the etiquette and custom society in China,but also to the neglect of the cultivat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the shaping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the in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existing rule of law and a small number of “key minorities” with the leading cadres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as the main body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aw of generation,the press of power and the method of trial.The indifference to the rule of law has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to a great extent.It needs to be solved by strengthening the cultivat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shaping the culture of the rule of law,improv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ensuring that the “key minorities” strictly respect the law and abide by it.
Key words:rule by law;apathy of rule by law;rule of law construction;rule of law government;legal bel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