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系契约说”与“社会交换论”的契合
梅畅
[提 要]《新社会契约论》从关系视角对传统契约论进行了推陈出新,其关系契约说赋予了契约论以新的生命力。社会学家布劳的社会交换论则从宏观与微观角度论述了社会交换行为。两个理论在行为主体假设、行动开始条件、行为发展动力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契合。这种契合实际透露着两个理论的共通性。二者的契合并非偶然,契约订立本身即意味着契约双方需就契约目标的实现而对双方做出权利及义务的规定,双方在获得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自身也必定让渡或拾得部分权利,这本身即是一种社会交换。
[关键词]关系契约说;社会交换论;新社会契约论;契合
[作者简介]梅 畅(1996—),男,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学生,研究方向为社会学。(广东广州 510642)
《新社会契约论》是麦克尼尔最为代表性的作品之一,书中麦克尼尔从关系的视角对传统契约论进行了推陈出新,并由此提出了关系契约论。[1]此后学界甚至出现“一个人在没有研究Macneil之前不应当试图写关于契约的作品”[2][3]之论断。麦克尼尔以关系阐释契约的视角令人耳目一新,其所强调的关系契约说赋予了被部分学者宣判死亡的契约论以新的生命力。[4]而另一社会学家布劳则从社会交换的角度阐释了人们的社会行为模式与社会权力的形成逻辑。[5]本文认为,关系契约说与社会学家布劳的社会交换论存在共通,二者在行为主体假设、行动开始条件、行为发展动力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契合。
一、行为主体假设的契合
不同于传统契约论者认为契约者为经济人的假设,麦克尼尔在关系契约论中对于契约双方的界定更多考虑了双方所处的社会环境,其关系性契约论的直接对象更是包括了当事人的相关社会关系,社会人的假设倾向似乎更加符合麦克尼尔的设定。[3]然而,即便是以关系性事物取代了狭隘的货币预期,契约主体对于自身利弊的得失仍然会进行一系列的考量,只不过其考量对象不再是纯粹经济利益与短期即时行为效益而已,诸如名誉构建、人际资本投资、长期合作链的塑造、越轨成本等因素,都以一种更为全面的方式纳入契约主体的算计之中。因而从本质而言,带有理性人性质的自我效益最大化仍是行为主体的价值取向,[3]只不过其价值主体纳入了更为广泛、复杂的社会元素,计算过程更加长期,行动模式而更加社会化,可见,单纯的社会人假设似乎仍不能较准确概况关系契约论的主体假设。在此,笔者提出“经济社会人”这一概念代表仍以功利主义为价值取向、但其价值主体涵盖名誉、人际关系、社会规范以及其他诸多社会元素、且计算过程更为长期的社会行动者。这样一来,便可以“经济社会人”作为关系契约论的假设行为主体。而在布劳的社会交换论中,一方面,交换的结果最终会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地位形势变化乃至权力的形成与社会结构的分化,[6]这一残酷后果逼迫着交换双方对交换的回报预期进行精微细致地考量,[7]以期形成属于自己的社会权力与优势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事物只要符合其论述的两大条件均可作为交换的對象,名誉、人际关系甚至权力等一系列社会因素均可被交换,这些交换对象早已远远超出了狭隘的经济范畴,社会化的交换客体拓展了交换领域,这也导致交换双方的行动模式亦必然趋于社会化。这样一来,经济性的计算过程与社会性的计算对象一同融入到了社会交换之中,“经济社会人”的“鬼魂”同样地飘到了社会交换论之上。
二、行为开始条件的契合
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形成根源分别为四个: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未来的意识,[1]这四点与社会交换论均存在着不谋而合。第一,社会为契约形成提供了环境载体,契约者得以在社会中进行交涉、谈判,同时,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连带性关系也对契约者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于社会交换论而言,没有社会的社会交换是不可思议的,一方面,交换双方必须有一社会载体方可进行交换互动,社会的内部环境开放性为关系契约的商定及社会交换的完成提供了空间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中所产生的社会需求以及社会中所固有的社会要素则构成了社会交换的交换需求与交换客体。第二,劳动的专业化使得社会契约论中的个体只能完成其专业能力范围内的事物,有机式的分工结构令不同个体唯有需要与其他个体进行契约订立、形成相互协助,方可达成生产与生活目标,社会契约也由此产生。布劳对于社会交换的开始条件则表述为“一是该行为的最终目标只有通过与他人互动才能达到;二是该行为必须采取有助于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5]个体能力的局限使得个体必须通过与他人交换才能达到既定目的,互动的天然动力在于封闭个体的消极效应,这又与麦克尼尔分工导致的个体有限性如出一辙。第三,选择使得行为者有着自主排除或决定与其他主体进行契约构建的余地,这使社会契约中契约主体的意志自由成为可能,也使社会契约的刚性需求发生机制在主观上嵌入了非刚性要素,自愿性使交换环境变得相对温和,关系契约也因这一温和而又刚性的关系得以走向持续。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中,虽并未直接说明社会交换应具有选择性,但若从权力诞生过程中权力者资源优势形成的角度看,除个别极端性稀缺资源外(如奴隶主相对于奴隶所掌握的人身绝对控制权等),绝大部分的社会交换仍是具有可选择性的,否则整个社会必将为永远为少数寡头所统治,这一情景下,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接受者”的生活生产依赖于少数寡头的资源供给,作为交换,“接受者”们也将在主观或客观上支持寡头的统治,“假如(一个人)定期提供所需服务,这些服务是(他人)不能从它处稳定地得到的……那他们单方面的依赖就迫使他们唯命是从,以免这个人停止满足他们的要求。”[8]这明显是与事实所不符的(即便是在奴隶社会,奴隶内部以及奴隶主阶层内部的资源配置也是具有可选择性的),假使社会每一领域、每一方面都真的存在着这样的资源寡头,资源市场的畸形配置状态也将极大危害着社会的运转,这一社会状态也是不会持久的。第四,关系契约论突破传统契约论的重大突破口之一便在于其将契约事件在时间上延伸到了未来、从而使得契约活动具有了连续性,“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1]这种情况下,契约关系将如河流一般不断涌向未来,即“契约关系被理解为一种持续的契约关系……即未来的交换将会发生,并通过现存关系(不管是不是等级性的)的动力以部分可预见的模式发生”。[9]在流动过程中,情景的改变使得契约双方也不必固执于意思自治,[10]而是能以一种灵活、弹性的方式对问题进行界定与处理,契约关系具有着“流体”的流动性特征;在社会交换理论中除实物性的即时交易外,信任构成了社会交换的一大形成要素,[7]众多非实体要素的交换里,诸如名誉、人际网络资本、权力等往往是嵌入在行动之中的,具有未来性的交换对象往往并不会立马得以支付偿清,[11]交换是随着情景的具体改变而生成的,这一过程中双方的交换关系、交换的客体乃至交换的互动结构都是动态变化的,事件的流体性特征同样会附着于交换之上。
三、行为发展动力的契合
当社会行为形成之后,行为究竟将以何种形式、沿着何种路径发展便成为了问题。行为的发展本身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为何得以继续发生而非一瞬即逝,即兴为何以继续“发”;二是行为继续发生后将以何种路径展开,即行为何以“展”。决定这两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弄清维系行为继续发生以及展开的动力分别是什么,二者的共同作用塑造了行为的后继路径。对于前者,我们称之为行为维系动力,后者成为行为路径动力,二者共同构成了行为发展的动力源泉。
在关系契约的维系动力上,麦克尼尔指出个体因社会化分工而产生的相互需求以及因社会总体需求而产生的有机整合力最终存在着与他人构建、维持契约的一种持续性需求,关系的社会流动性使得原有契约保持着强大的灵活性,[3]这一灵活性又赋予了契约双方巨大的韧性以便在不同的情景下维持这一契约关系,即便看似初始契约活动已经结束,嵌于活动之上的隐晦社会关系仍可能成为动力而使契约以“部分可预见的模式”在未来某一天唤醒,[9]关系契约持续的生产与再生产得以实现;在社会交换论中,布劳认为普遍被接受的社会价值(即特殊主义价值、普遍主义价值、合法化价值与反抗的理想价值)是社会交易的媒介,[11]其中特殊主义价值使得不同的个体在个体资源有限性以及不同个体间的资源差异共同作用下产生交换动力、形成社会团结,而普遍主义价值使得基于社会贡献的优势积累与地位分化得以产生,[11]人们也将围绕内外报酬而形成竞争性努力,交换得以在不断变化的地位结构中持续进行。倘若我们对二者加以对比,不难发现关系契约论的结构分化同时也分化了社会资源在个体间的配置,这必然造成个体的有限性与个体资源的特殊性,而社会需求整合力则创造了人们的竞争规则与竞争动力,从而符合了普遍主义价值。可以说,社会分化正是造成个体资源有限的重要因素,而需求整合力也正是普遍主义价值发挥效用的实质,关系契约论的行为维系动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社会交换行为继续的生成原因。
麦克尼尔关系契约的路径动力因素实质上可以归为两类:第一类可视为一级动力因素,即麦克尼尔所指的九大中间性规范:角色保全、相互性促进、计划的执行、同意的实现、弹性、作为结合各项交换的规范的契约性团结、连接规范、权力的设置和限制、与作为契约的基础的社会本体的协调,[1]这九大中间性规范为契约制定后契约双方的系列行动提供了原则性规制意义,从而使契约活动的后续进行限定在了一定的框架之中;第二类为二级动力因素,即麦克尼尔所指出的交换规划者——承诺、命令、法律习惯、身份、习俗等,[1]这些因素以动力载体的形式规制着契约者。而在布劳的交换行为路径动力中,一方面,合法化价值促使优势交换者为将权力合法化而不断优化自身交换行为,并不断增强社会报酬的互惠性与公平性、以期减少追随者因相对剥夺感而产生的剧烈反抗,这使得其后继行为也将带有补偿特征;另一方面,反抗的理想价值则不断使得弱势交换者采取一系列策略手段增强自己的交换优势,这其实构成了对优势交换者的行为对冲、甚至引起社会重组与变迁,[11]两大交换价值间存在的巨大张力塑造了社会交换双方的动态行为路径。倘若我们将两种理论的路径动力因素加以对比,会发现因果联系同样存在于二者之间。一方面,反抗的理想价值使得契约双方存在着某方依靠投机性或义务规避的行为来获取自身最大利益的问题,而这一行为倘若得以普遍化则必将危害着关系契约的允诺根基,[10]为此,必须以角色保全、相互性促进、同意的实现、弹性、作为结合各项交换的规范的契约性团结等规范性价值对互动行为加以规制;另一方面,合法化价值则需要将上述规范以某种符合人们经验习惯或法律习惯的形式加以合法化,承诺、命令、习俗等交换规划者随之产生。由此可见,布劳社会交换论中的路径动力因素实际上从初始意识层面上促进了麦克尼尔一级动力因素的产生,前者成为了后者路径动力的动力因素。
四、结语
麦克尼尔的关系契约论与布劳的社会交换论在行为主体假设、行动开始条件、行为发展动力等方面有着契合,这一契合并非偶然,契约订立本身即意味著契约双方需就契约目标的实现而对双方做出权利及义务的规定,双方在获得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自身也必定让渡或拾得部分权利,这本身即是一种社会交换。这种契合实际透露着这两个理论的共通可能性,因而,倘若我们将视角放大,布劳依靠交换,尤其是不平等交换将社会交换由个体层面扩展到了社会结构,从而对微观交换与宏观社会进行了连接。[5]新社会契约论从关系的视角对具体契约行为的描述、解释进行了理论发展,这一发展虽在国家等宏观结构上具有极大理论潜力,但麦克尼尔似乎并未就此做过多论述。我们认为,基于这两个理论的巨大契合性,引入布劳社会交换理论的相关思路,从契约的不平等性角度对关系契约论进行发展,从而对传统社会契约实现更深层次地创新,使社会契约论迸发更强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Lan 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Macaulay S. Relational contracts floating on a sea of custom? Thoughts about the ideas of Ian Macneil and Lisa Bernstein[J].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0, 94(3).
[3]孙良国.关系契约理论导论[M].吉林:吉林大学,2006.
[4](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P·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
[6]饶旭鹏.论布劳的社会交换理论——兼与霍曼斯比较[J].西部法学评论,2004,(1).
[7]俞弘强.社会交换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之比较研究——以布劳和科尔曼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20(3).
[8]Peter M. Blau,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M].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1964.
[9]徐凌.契约式责任政府与麦克尼尔的新社会契约论[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
[10]王艳慧.关系契约理论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7.
[11]张宏晓.布劳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工城市融合分析[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1.
[责任编辑:黄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