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现状调查与分析

李志清
摘 要: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面对大量民事涉法事务。但调查发现: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能力还很弱,其对民事法律、民事权利与行为的认知不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高校、社会与家庭对培养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能力还存在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观念与社会环境的影响、高校管理和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家庭环境的影响与家庭教育的偏位、大学生法治观念不强与法律心理的不成熟等。
关键词: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现状调查;原因分析
作为大学生,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和法治国家的使命,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行为能力是其完成使命的重要基础。其中,法律素养与涉法行为能力便是作为合格的社会人所必备的素质。但近年来,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害、大学生违法犯罪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尤其是其日常生活中的大量民事涉法纠纷,暴露出大学生基本民事涉法行为能力不足的现状。
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主要指涉及大学生民事权利义务需要法律进行确认或调整的行为,该行为是大学生对涉及民事相关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与事件的态度、法律心理,对涉法事务的过程与效果的预测、评价以及对自我行为的选择与控制的动态过程。这里所谓的民事涉法行为是以民事主体为中心,即围绕大学生的民事权益而发生的诸种行为,包括积极的民事涉法行为、消极的民事涉法行为。前者符合法治社会对人守法、用法的期待,如大学生遵守法律和约定,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在权益受损时积极运用法律维权等行为;后者为民事法律所禁止,并将受到法律的否定与制裁,如大学生恶意违约、侵权等损害他人民事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消极对待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对被侵害的民事权益放任的行为。
按照民事权利的内容来进行分类,即从涉及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看,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包括涉及财产权行为、涉及人身权行为、涉及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综合性权利的行为;按照民事涉法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分为涉及民事实体权利的行为与涉及民事权利救济的行为,大学生的民事权利都是基础性权利,而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派生出救济权,产生保障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救济行为,如自力救济、诉讼等。本文就多所高校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现状进行深入调查与分析,寻找其问题的症结所在,以期为进一步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参考。
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现状调查
面对大学生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民事涉法行为,笔者在与部分学生、教师、家长及司法人员进行访谈的基础上,根据大学生对相关法律认知,对民事法律行为与事件的态度、法律心理,对参与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与结果的预测、评价,对自身涉法行为的选择与控制等方面设计了调查问卷,并于2015年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选择了10所不同类型的高校进行调查,发放问卷2,0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85份,并运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对部分学生、教师及家长的访谈,作出如下分析:
1.对民事法律法规及日常生活中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的认识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民事法律、民事权利、民事行为的认知,是处理涉法民事行为的前提。一是对民事法律法规的认识,95.6%的学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与其密切相关;二是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83.4%的学生选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应为年满18周岁”、12.6%的学生选择“年满20周岁”、4%的学生选择“年满22周岁”;三是对民事权利的认识,88.9%的学生知晓所有权、使用权、劳动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继承权等15项以上的民事权利;四是对具体民事行为的认识,64.2%的学生认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物品是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偷拍他人照片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引用他人观点未注明出处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窥探他人电脑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限性别、限户籍的招聘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等;五是日常生活中民事相关法律知识,82.6%的学生认为来源于法律课程,15.2%的学生认为来源于网络、书籍、报纸、电视、自学,2.2%的学生认为来源于对专业教师、辅导员、律师或“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
调查表明:大多数学生对涉及自身民事权益的法律及民事权利有较高认识,尤其对买卖与消费行为、兼职与就业行为等关注度高。但仍有少数学生对民事行为能力认识错误,这将影响其对自身行为及责任的认识。同时,有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对一些具体民事权利的认识较为模糊,甚至存在常识性错误。可见,要贴近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开设一些民事法律课程或提供一些法律知识读本,并结合实际案例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咨询等,帮助学生加深对民事法律知识及其涉法行为的认识。
2.对自身民事涉法行为的评价与控制
正确评价自身的民事涉法行为,并能加以合理、合法的控制,是一个人具备民事涉法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一是评价和控制自身民事行为能力,86.7%的学生认为民事行为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守法等基本原则,但有45.7%的学生在朋友圈或微博等媒介中会转发诋毁他人的不当言论,92.5%的学生会为省钱而购买盗版光盘或软件;二是关注权利的意识,98.2%的学生在网站注册账号,办理银行卡、手机卡时不会认真阅读协议条款,35.2%的学生在就业签约时不关注协议条款而直接签署;三是证据意识,64%的学生在ATM机存取款时选择“不打印凭证”,76.6%的学生在购物时不索取发票,89.1%的学生在同学或朋友借款500元以上时“不打借条”;四是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66%的学生在“购买长途汽车票时售票员在未征求你意愿时给你搭售了两元保费的保险”时选择“无所谓,反正只有两元”,85.4%的学生在购买“清仓货”“特价品”时发现物品有瑕疵时选择“商家申明了特价物品不退不换,自认倒霉”,45.9%的学生在勤工助学或兼职中,被要求抵押身份证时未质疑;五是对于自己违约或侵权时,75.4%的学生会积极与对方沟通,进行弥补或赔偿,24.6%的学生则采取逃避的侥幸心理,消极应对。此外,22.2%的学生在父母干预自己恋爱行为时听从父母意愿,86.4%的学生会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并发表意见,84.4%的学生会积极参与所在班级、社团的民主管理。
笔者认为:尽管大多数学生认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但缺乏对具体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力,有时为了利益而不顾其行为是否侵害他人利益;在行为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较低,或怕麻烦、或介于情感因素而不愿索取证据,证据意识较弱;关注和主张权利的意识还不强,在利益受损时,对涉及自身利益较少的行为关注较少,或畏于对方的强势地位而忍气吞声;积极应对自身违约、侵权行为的学生占75%以上,守法、守约意识较强;大多数学生自主婚恋、参与民主管理的行为能力较强。
3.运用法律解决民事涉法纠纷的情况
运用法律解决民事涉法纠纷是训练和提升学生涉法行为能力的恰当时机。一是民事纠纷的主体,学生与校内学生之间的纠纷占48.5%,学生与校外商家、用人单位之间纠纷占39.2%,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之间纠纷占12.3%。二是纠纷的类型,涉及财产利益纠纷占68.2%(含财物损坏、商品或服务瑕疵、克扣劳动报酬、就业协议违约等),涉及人身利益的占31.8%(含人身伤害、学习生活安宁干扰、隐私侵犯等)。三是在与校外人员或单位的纠纷中,23.3%的学生选择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进行诉讼,29.1%的学生选择请求学校相关部门帮助,69%的学生视利益大小选择放弃与否;在不选择诉讼的学生中,93%的学生认为“打官司太复杂,需要时间和金钱,自己不懂法律实务”,7%的学生认为“诉讼也解决不了问题”。四是在校内纠纷中,82%的学生通过教师、同学、朋友与对方协商解决,12.1%的学生通过学校相关部门调解或信访,5.9%的学生选择诉讼或行政部门介入解决。其中,针对不选择诉讼的原因中,95.6%的学生认为 “同一屋檐下,没有必要对簿公堂”。五是纠纷处理中查询法律的情况,54.8%的学生会积极查询相关规定,52%的学生会在网上咨询律师,75.8%的学生会咨询辅导员,52.4%的学生会请家长帮助。此外,在搜集的诉讼案例中,涉及校外用人单位劳务或劳动纠纷占50%,涉及校外商家之间的纠纷占33.3%,涉及校内学生之间侵权纠纷的占16.7%。
调查表明:民事涉法纠纷中,学生与校外单位之间、校内学生之间纠纷占主要部分。涉及经济纠纷的处理相对较多,尤其在消费、兼职和就业中。学生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寝室中的生活矛盾。学生查询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较好,但在校外纠纷中,学生顾虑诉讼成本和专业的诉讼程序,仅有23.3%的学生选择诉讼。而在校内纠纷中,学生顾虑同学关系或校友关系,仅有5%的学生会考虑诉讼。相反,选择通过教师、同学、朋友等参与处理纠纷的学生占70%以上。因此,校内处理学生民事纠纷的空间较大。
4.高校、社会、家庭参与学生民事涉法行为的现实与需求
大学生因个人精力、财力与社会阅历的不足,其处理涉法行为的能力需要学校、社会帮助。一是高校没有相对固定的调处学生民事纠纷的机构,虽有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委员会,但不调处相关民事纠纷,而实践中,大多由学工部门出面调处。92.5%的学生期望高校设立固定的民事纠纷调解机构。二是高校中设立大学生维权组织的占46.5%,如以学生为主体的大学生法律咨询室、法律援助中心,且多为挂靠于团委的社团组织,以法律咨询、普法宣传为主,而在没有法律专业的高校,这样的维权组织很难真正发挥维权作用。95.5%的学生希望校内外维权组织或法律咨询室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三是大学生法律服务手册是针对大学生日常法律需求而汇编的读本,其中的法律条文解读与案例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引导学生将法律知识内化为积极的涉法行为。但目前还没有高校编订过类似的法律服务手册,99.6%的学生希望在入学时就能有此服务手册,以帮助自己辨别涉法行为、提升用法能力。四是家庭对学生民事涉法行为的态度,在对20位家长的访谈中,家长都认为学生应该具备积极民事涉法行为的能力,但仍有20%的家长认为学生没有能力和时间处理涉法纠纷,而应由学校出面帮助解决,40%的家长认为需要托关系来解决纠纷,对当前的司法环境存有担忧,希望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多一些法律教育和实践。
调查表明:高校在学生民事纠纷处理与涉法行为教育、引导等方面还有较大空间,包括设立调解机构、法律咨询室、学生维权组织等,编发大学生法律服务手册;高校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动,提供法律援助对学生涉法纠纷处理与涉法行为引导有一定作用;家长对学生涉法行为能力的态度还存在一定偏差,高校与家长之间还需要积极有效的沟通。
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现状的原因分析
1.传统观念与社会环境的影响
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人的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它强调“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1]。“义务本位”观念以及“以和为贵”“以‘仁为本”的处世哲学仍然影响着身处学校这个大家庭中的学生。在发生校内民事纠纷时,大多数学生首选内部调和矛盾。这种“熟人社会”本着宽容、和谐人际关系来处理利益之争,一定程度上能化解矛盾,但人们往往会较少地用法治思维来分析问题,错过了帮助学生辨别涉法行为与树立权利意识的机会;同时,传统的“厌讼”“畏讼”法律意识,让学生将同学之间打官司看成“决裂”,或畏惧诉讼的繁杂深严,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想办法托关系疏通,很少站在权利义务的角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捍卫自己的权利,其权利意识和涉法行为能力也随之弱化。
二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产生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诱导了部分学生唯利是图,甚至不惜侵害他人利益,或只学习对就业、升学有帮助的知识,而忽视法律素养的提升,对受侵害利益较小的行为,也不愿花时间与精力予以抗争;同时,现实的法治进程中存在许多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以权代法等腐败现象,削减了大学生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有的学生甚至认为在没有“关系”、无权、无钱时,用法律维权是奢谈,导致了大学生对涉法行为的浅意识甚至无意识。
2.高校管理和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2]。这种教育应融合在课堂教学与学校管理、服务的实践中,而当前高校管理和法制教育还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高校法制教育课程少且传统的“灌输式”法制教育模式既未能有效引导大学生增强法治观念,也未能切实帮助学生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尽管目前法制教育定位趋向法律素质教育,注重法治理念与观念教育,但重宏观的理念观念教育在中小学阶段就已进行,高校没有契合学生学法、用法的实际需求开展教育与训练,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很难促使学生在实践中养成守法、用法的积极行为;同时,课堂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衔接缺乏有效性,仅有的几个课时的实践教学也多为学生自行安排旁听法院庭审,或组织辩论、模拟法庭等,甚至有不少教师不能全程参与旁听法院庭审这一重要的实践过程,而使理论与实践教学出现“两张皮”现象,对一些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知识,学生依然不知如何对照法律条文检验法律实践。许多学生坦言,学了法律基础知识而面对实际法律问题仍然不知所措。因此,需要设计一些贴近生活、操作性强的民事法律课程,以帮助学生在大量的实践中学习和运用法律。
二是高校在涉及学生权益纠纷时,缺乏法治化的解决机制,对学生在校外权益受损缺乏有效保护机制,未能及时对学生进行积极涉法行为的塑造。在高校管理、服务中融入法治理念,是在日常生活中塑造学生积极涉法行为的重要补充。实践中,学生工作部门在处理学生纠纷时,仍以道德说教为主,很少让学生在具体纠纷中体验权利义务观和平等、自愿、诚信、程序公正等基本法治理念,而这恰恰是学生认同、接受、消化法治理念与法律规范的关键时期;同时,高校对学生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指导通常存在空白,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案例是学生参照规范自己行为的样本,而这一案例汇编与法律指导的手册还没有得到高校重视。高校对学生在校外的权益维护方面缺乏应有的支持与援助,没能及时有效地帮助学生塑造积极的涉法行为。
3.家庭环境的影响与家庭教育偏位
一是家庭环境是学生成长的基础,对学生的价值观、行为习惯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家长对法律事件的评价与涉法行为的选择、对子女及他人权利的尊重与对义务的履行等,都会成为子女效法的“榜样”。现实中,客观的家庭环境,如父母离异或单亲的残缺家庭、伴随争吵或暴力的问题家庭、贫困家庭等特殊家庭环境也容易刺激学生产生不平衡心理,导致其对平等权利的不信任,权利意识受抑制,甚至产生对他人与其不对等的权利的妒忌与报复心态。
二是尽管步入高等教育阶段,但家庭教育依然是基础。随着大学生远离父母而开始独立生活,家庭对于学生的教育存在弱化趋势,家长与学校的交流、家长与学生的沟通都较中小学减少许多,这对学校、家庭合力促进学生规范行为,树立权利与责任意识形成不利影响。同时,一些功利主义家庭教育往往只专注智育,忽视对学生合法、合理处理纠纷的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甚至,有的家庭存在为一己之利而不择手段的违法行为更是误导学生藐视法律。
4.大学生法治观念不强与法律心理不成熟
一是在长期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已习惯于将所学知识应付于考试,而且短时间的宏观法治观念学习与实践的脱节,很难让学生有兴趣关注日常行为中的涉法问题,法治观念还只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概念,随着长时间不用法律思考问题、规范行为,仅有的一些法治观念也逐渐淡去。
二是法律心理是人们“由于长期生活的共同经历而逐步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对法及法律这一社会现象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包括对法律现象的直接心理反应、感受、体验以及对法的态度、意志、信仰等方面”[3]。传统的“熟人社会”存在“情理大于法”的法律心理影响,以及大学生群体相对苍白的生活经验与法律实践,很难启迪学生对法律有热情。在不少学生眼中,借钱打欠条有伤感情,保存消费凭证是多此一举,恶搞是友好的玩笑,这些不成熟的法律心理制约了学生对法律的需求。当然,这与大学生对将独立面对人际交往、学业与就业压力、情感挫折以及融入社会的忧虑不无关联,这就要求对其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及对法的感觉、情绪、愿望和要求等进行正面的心理疏导。
处于学习成长特殊时期、特殊环境下的大学生,与其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随处可见。受篇幅所限,笔者只对其当前民事涉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分析。全面提高其行为能力,需要结合大学生行为特征、涉法行为的影响因素、高校教育管理、社会法治环境、家庭环境等,运用行为法学、教育心理学理论,进一步探索学生、高校、家庭和社会如何对涉法行为进行调适,建立系统的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调适机制,以帮助学生尽可能避免或化解民事纠纷,养成学法、用法、守法习惯,提升其涉法行为能力,以适应现代法治社会。
本文系2013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项目“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及其调适研究”(项目批准号:13YG16),2013年上海理工大学高教专项重点项目“大学生民事涉法行为及其调适研究”(项目批准号:14HJ-DSDG-ZD-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20.
[2]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3.
[3]谭毅溪,陶建新. 西方法律心理起源及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4(5).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责任编辑:卜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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