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教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王志永
摘 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两法”修正案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推动实现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跨越,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反映了国家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观点、新思路,吸收了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新经验、新做法,体现了国家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新思维、新理念。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学术权力;依法治教
丰富教授治学内涵,充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
在高校建立和设置学术委员会既是实现教授治学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也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路径和举措。对于教授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就有明确的阐述,“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并进一步指出,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此,2014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进一步加以明确,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加以规范,成为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范本。《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发布实施,突出了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理念与原则,对于促进高校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充分吸收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对高校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规定,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扩充,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进一步充实了高校学术委员会享有的学术权力,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丰富了教授治学的内涵和意义,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奠定了制度基础。
坚持依法治教理念,强化考试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教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教理念,推动教育法制建设,必须要健全和完善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只有健全、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才能为依法治教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也能使依法治教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了推进和实施依法治教,此次《教育法》的修订,首先在明确考试舞弊行为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加大了对考生在教育考试中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舞弊行为的处罚,依据情节不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罚: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还明确了对组织、帮助考生舞弊的机构、个人以及由于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修订后《教育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的处罚责任,明确规定了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以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后果。修订后的《教育法》,针对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频发性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行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考试舞弊和违法颁发学位、学历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得对教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等犯罪行为有效衔接起来。
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明确高校经费筹措机制的变革方向
高校作为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主要载体,是知识发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先进思想和优秀文化的重要源泉,是培养各类高素质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推进高校办学体制改革,是教育综合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和增强高校发展活力的客观需要。
《纲要》对深入推进高校办学体制改革明确指出,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其中承担高等教育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在中央财政支持和保障上,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在高校办学体制改革上,充分吸取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明确“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办学体制,这有利于调动社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能够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的评估与管理方式
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顺应了国家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和审批权限下放的要求,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高校设立审批上的权限划分,将一部分原来由国务院承担的高校设置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政府,完善了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加强了省级政府对区域内教育的统筹管理。对此,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遵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要求人民政府要积极转变教育管理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明确高校的办学责任。对此,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了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管理高等教育上的职责划分,为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吸收了教育部推进和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有益经验和做法,遵循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要求,明确规定高校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中对高校信息公开作出规定,是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此次修订《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心,确立了管、办、评相分离的教育治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的办学主体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的支持和监督作用,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和增强教育治理能力,为加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评价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卜 珺]
摘 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两法”修正案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推动实现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跨越,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反映了国家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观点、新思路,吸收了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新经验、新做法,体现了国家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新思维、新理念。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学术权力;依法治教
丰富教授治学内涵,充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
在高校建立和设置学术委员会既是实现教授治学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也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路径和举措。对于教授在高校管理中的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就有明确的阐述,“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并进一步指出,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此,2014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进一步加以明确,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加以规范,成为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范本。《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发布实施,突出了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理念与原则,对于促进高校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充分吸收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对高校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规定,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扩充,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进一步充实了高校学术委员会享有的学术权力,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丰富了教授治学的内涵和意义,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奠定了制度基础。
坚持依法治教理念,强化考试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教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教理念,推动教育法制建设,必须要健全和完善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只有健全、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才能为依法治教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也能使依法治教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了推进和实施依法治教,此次《教育法》的修订,首先在明确考试舞弊行为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加大了对考生在教育考试中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舞弊行为的处罚,依据情节不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罚: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还明确了对组织、帮助考生舞弊的机构、个人以及由于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修订后《教育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的处罚责任,明确规定了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以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后果。修订后的《教育法》,针对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频发性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行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考试舞弊和违法颁发学位、学历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得对教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等犯罪行为有效衔接起来。
推进办学体制改革,明确高校经费筹措机制的变革方向
高校作为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主要载体,是知识发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先进思想和优秀文化的重要源泉,是培养各类高素质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推进高校办学体制改革,是教育综合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和增强高校发展活力的客观需要。
《纲要》对深入推进高校办学体制改革明确指出,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其中承担高等教育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在中央财政支持和保障上,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在高校办学体制改革上,充分吸取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明确“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办学体制,这有利于调动社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能够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的评估与管理方式
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顺应了国家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和审批权限下放的要求,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高校设立审批上的权限划分,将一部分原来由国务院承担的高校设置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政府,完善了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加强了省级政府对区域内教育的统筹管理。对此,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遵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要求人民政府要积极转变教育管理职能,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明确高校的办学责任。对此,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了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管理高等教育上的职责划分,为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高等教育法》修订,吸收了教育部推进和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有益经验和做法,遵循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要求,明确规定高校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中对高校信息公开作出规定,是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此次修订《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心,确立了管、办、评相分离的教育治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的办学主体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的支持和监督作用,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建设和增强教育治理能力,为加快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评价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卜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