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涉案合同效力分析
【摘 要】 认定合同诈骗罪中涉案合同效力时,应当坚持刑民并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相对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涉案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肯定涉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应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把握刑法与民法的界限,对法律法规的运用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以期达成惩罚犯罪与保护受害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合同效力 认定判断
合同诈骗罪因其刑民交叉属性,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且在实践中尚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作为具体的判案依据,导致了理论与司法审判上的分歧,同时也使受害人利益保护的诉求难以得到满足。笔者认为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以个案分析为原则,做到民、刑适用规范与效果衡量上的統一。
一、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
(一)理论分歧
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理论上存有以下分歧。合同无效说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视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效力认定无意义说认为涉案合同非以当事人真实合意为基础,意思表示不适当,因此合同未成立。合同可撤销说认为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属于民事范畴,在性质上属于欺诈,仅涉及相对方或是相关第三人的利益损失,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笔者认为,应当依原则对涉案合同进行多维分析,在不破坏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时,应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司法实践分歧
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关键词“合同诈骗”及“民事案由”“合同效力”得到以下相关数据:2016-2018年中相关案件共收录3052件,其中一审案件占比60%,二审案件占比23%。绝大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的效力认定;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如南宁市工商银行诉远达地产公司一案, 一审法院经事实认定确认远达地产公司的实施的贷款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其与银行签订的相关抵押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订立中仅远达地产一方实施诈骗行为,相对方尚不知悉行为人的非法意图,合同应为有效。经过对相关案件和典型判决的剖析,可以总结出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其原因在于案件中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适用困难,容易受到刑事先行的影响。
二、涉案合同效力认定的原理探析
(一)认定意义
从合同法体系角度分析,其对于合同的效力有自己较为成熟的体系与规则。依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可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与可变更可撤销。在具有民刑交叉属性的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效力争议主要为无效或是可撤销、变更。
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合同诈骗行为有两部分组成,即诈骗行为与合同订立的行为,其分别受不同法律规制。我们应当明确的是,《刑法》制裁与规制的仅是利用合同等合法形式而实施的诈骗行为,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交给民事理论来处理。对合同效力以完善的确认规则,无疑在准确定位民法与刑法地位,维护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等层面有更加深刻的意义。
从经济市场的角度来分析,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做出合理的判断,是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维护,明晰因合同效力确定而生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秩序。若单纯依刑事处罚而直接认定合同归于无效,剥夺当事人在显失公平条件下的可撤销权与变更权,即有公权力不当干涉之嫌。既加重了当事人的缔约注意义务,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秩序所追求的安定。
(二)认定涉案合同效力应遵循的原则
刑民区分原则。刑、民属于同一法律位阶,平等适用,两者都有不同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目的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不受刑事法律规范评价的影响。民事补偿属性旨在维护个体之间的利益,其以损失填平为原则,刑事惩罚功能主要在对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护,同时也间接保护了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个体的利益。因各自宗旨与价值的差异,刑事责任的惩罚性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各自独立存在,不相矛盾[ 李中良,论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效力,广西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法律规范主张对个人行为自由的保护,在合同缔约中,核心精神就在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刑罚作为公权力的运用主要在于惩戒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进行保护,而不应当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做过多的干涉,盲目的介入民事合同。在此基础上,是否可以因当事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对涉案合同认定为无效值得思考。
受害人利益最大保护原则。传统重刑轻民思想影响下,司法人员重刑事惩罚而忽视对民事权益人的保护与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从表面看合同效力归于自始无效,诈骗方应当返还受害人财产以及利息,但实践中,被告方通常将诈骗所得的财产归于其他用途或捐款而逃,难以返还是现实问题,财产数额巨大的情形下,即使对被告人进行强制执行,也难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回复到完满状态。若肯定受害方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权,辅以担保制度,权利人利益似有另一保障。
三、对案涉合同效力的辨析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52条之中,通过对该条文的理解,笔者有意从以下角度来探讨涉案合同的效力。
(一)涉案合同系欺诈手段订立,侵害了国家利益
法条规定该种情形下,合同无效。此处应当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国有企业利益能否包含在国家利益之中?笔者赞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即国家利益主要政治、经济、文化、安全方面的利益。国有企业在参与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与其他民事主体是平等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不受特殊保护。二是该法条认定的是欺诈行为还是订立的合同本身?笔者认为,受欺诈的合同行为性质为民事行为,受法律规制,而欺诈行为的属性是一种虚假事实表示[ 李威:论涉合同诈骗类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吉林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依据《合同法》54条之规定,因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由于侵害国家利益的不可容忍性,相关行为由刑事法律规范以罪名规制,在涉及合同诈骗类案件中,并不必然涉及国家利益,而大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
(二)涉案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
对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学界主要总结为以下几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有规避法律的故意;行为表向合法;掩盖非法隐匿行为;双方均有主观通谋共识。以此,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明晰当事人是否均存在主观故意。合同订立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若只一方具有非法订立目的,显然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因其无形中增加了对方的合同订立审查与注意义务。且在实践中,双方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过分强调该义务,那么将会大大降低交易效率。涉案合同若因该罪的构成而判定无效,当事人承担的往往是刑法规定的退赔责任,而相对方却往往因当事人为归案或以将财产转移消费等而无法追回,亦无法通过担保合同来弥补损失。
(三)涉案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强制性规定主要指在法律规范中明确提出的禁止性行为。若违反该规定,因其不同程度的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导致行为归于无效。而现行法并没有对其做出详细的列举,需要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进行衡量。此处值得思考的是,我国《刑法》第224条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经过条文解读,不难发现其意义主要是对以合同为形式诈骗的手段描述,并非对合同效力作直接评价。且该类合同侵害的利益只限定在合同相对方,难以单方面认定其因违反规定而无效。国家形式法律规范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并未排除受害方寻求民事保护的权利。
四、對涉案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考
在认定涉案合同的效力时,应当考虑合同与犯罪行为的关联度,尊重合同契约自由,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在未触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合同行为不涉及国家利益的侵犯时,不应当一概而论为无效。民事法律规范对解决该类问题只提供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尚需通过对理论与实践的探索研究来进行完善。相关规定不够明晰是合同效力认定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审理意见等来规范并指导法官的判案及个案认定思路。同时在注意民刑关联思维的同时,避免受到传统重刑轻民思想的影响,以期实现对相关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实现与刑罚惩罚的负担平衡。即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把握刑法与民法的界限,对法律法规的运用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在确认合同诈骗罪中涉案合同效力这一问题上,不仅须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司法审判等领域的经验积累与创新,真正做到维护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李中良,论合同诈骗罪涉案民事合同效力,广西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 冯金严,合同诈骗中合同效力的认定,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
[3] 周浩,以无罪判决为视角界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载中国商报,2017年第4期。
[4] 李威:论涉合同诈骗类民刑交叉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吉林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赵佳慧,女,(1996.12-),河南辉县人,河南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