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类型学分析
郑娟
大型体育场馆是我国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重要物质平台,充分发挥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功能,对满足全民健身需求和建设健康中国具有重要意义。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统包统揽。改革开放后,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成为促进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的创新手段,但其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责任模糊问题日益引起重视,匹配合理有效的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率的统一进而成为当前我国公共体育治理领域的重要问题。
针对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实际情况,国内学者提出了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分类供给的基本思路。谭建湘指出我国体育场馆应按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1],方曙光、徐文强等也提出对体育场馆进行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性、混合性和经营性体育场馆[2],雷厉、肖淑红等认为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应根据客观资源条件分为企业型和事业型两类[3]。在对大型体育场馆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陈文倩主张公益服务类的大型体育场馆在事業单位序列中负责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生产经营类场馆则实行转企改制[4]。李艳丽以美英等国公共服务机构资产管理经验为鉴,认为事业型公共体育场馆应承担较多公益性服务,但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来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5]。
虽然国内学者对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具有分类治理的主张,认为应当基于场馆特性、资源条件采用不同机制安排,但是却忽视了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这一服务形式的物品特性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本文认为大型体育场馆的资产专用性和政府能力会对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侧的机制安排起到决定性影响,借此为关键变量建构一个类型学框架用以描述不同情境下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有效性选择。
一、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类型界定
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对供给主体的交易结构进行界定,资产专用性作为大型体育场馆较为典型的物品特性对这种交易关系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因政府在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框架中始终占据决策地位,政府的偏好、能力、知识和策略选择会对供给模式起到重要影响,因此,以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和政府能力作为界定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关键变量有利于解构内在的运行机理。
(一)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
当某项资产难以被重新配置于其他用途或者难以被其他使用者重新利用,就表明该资产具有资产专用性[6]。资产专用性理论认为物品的资产专用性属于一种关系专用性,它会产生一种套牢效应锁定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的退出都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失,专用性投资较少的一方有可能通过“敲竹杠”的机会主义行为来增加自己的权益,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从机会主义行为中获取的收益就越大,所以,资产专用性能够引起治理结构反应。根据资产专用性程度和治理效能的对应关系,可将治理模式分为科层、市场和混合三种类型,这三种模式在自发适应性、协调适应性、激励强度和行政控制四个方面存有差异,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时,具有较强激励作用和自发适应性的市场模式可使治理成本最小化,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时,更具有协调适应性和控制能力的科层模式能更好规避机会主义行为,对资产专用性位于中间程度的物品来说,在四种属性上都处于半强状态的混合模式更具有治理优势。
大型体育场馆作为一种物理性固定资产,具有不可分割和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其所配备的设施器材和场地功能主要用于体育运动和体育赛事,因而具有资产专用性。但是,由于区域环境和资源要素的区别,大型体育场馆在资产专用性程度上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一方面,不同场馆在用途范围上存在区别,一些建筑年代较为久远的老旧场馆用途单一,基本只能为专业比赛和运动训练服务,而一些新建大型体育场馆在设计环节十分注重场馆空间结构的可拓展性,除承办赛事之外,还可用于全民健身、文艺演出、会议展览和体育旅游等。另一方面,位于具有相对成熟体育市场体系和较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的大型体育场馆较之位于体育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经济社会发展较低区域的大型体育场馆更易多功能开发。
大型体育场馆具有不同程度的资产专用性,鉴于资产专用性理论的治理模式匹配框架,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选择应当契合相应程度的资产专用性,才能有效保障公共服务供给效益。当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时,意味着大型体育场馆赛后可充分进行多功能开发,市场经营性强。当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时,意味着大型体育场馆功能设计上无法多用途利用,市场经营性弱,需要更多依赖政府力量的支持。当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处于两端之间时,既无法充分地进行市场开发,也无需完全依靠政府,而是要求两者混合以提供一种适应性。
(二)政府能力
凭借资产专用性程度作为衡量依据,只关注到交易成本对于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选择的影响,忽略了与之密切相关的生产成本。萨瓦斯认为政府内部组织生产的成本和政府委托外部生产者生产的交易成本之间的高低是决定主体结构形式的重要决策依据[7],当交易成本高于组织内部生产成本,宜选用政府内部生产者进行生产,当交易成本低于组织内部生产成本,则应委托外部生产者进行生产。也就是说,当政府自身生产能力强于外部生产者之时,此时选择政府内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具有替代交易成本的优势,当自身生产能力弱于外部生产者之时,此时内部生产在生产成本上不占优势,就需耗费一定的交易成本去寻求外部生产者。因此,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选择不能仅凭资产专用性来判断交易成本,而应是在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之间进行衡量,还要根据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来判断生产成本。
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是具有一定程度非竞争性和较为显著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决定着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的政府部门负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但是,政府保留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并不一定要由政府来生产,政府所具备的高度集中的组织能力和对社会资源的计划配置能力使其在公共服务生产上具有特定优势,但是其所依赖的科层体系和相对封闭的管理系统又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僵化。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选择应以政府生产能力为参照,当政府生产能力较强时,政府内部组织生产的成本就会低于外部生产,当政府生产能力较弱时,外部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和竞争优势会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此时应倾向于委托外部生产者承担生产职责。
二、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类型划分
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类型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和政府能力两项状态变量,以“高”和“低”为标准表示资产专用性的相对程度,政府能力以“强”和“弱”作为程度标准。两两组合可以形成四个象限:资产专用性程度高—政府能力强、资产专用性程度高—政府能力弱、资产专用性程度低—政府能力强、资产专用性程度低—政府能力弱,四个象限分别对应四种供给模式,分别为科层式供给、外包式供给、联盟式供给和市场式供给(见表1)。
(一)科层式供给
科层式供给是指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承载生产任务的供给模式。它适用于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政府能力较强的情境之下,当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时,如果政府试图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有可能耗费高昂的交易费用并受到市场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而此时政府能力本身较强,自身内部组织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生产具备生产成本优势,在这一情形下,政府依靠一体化的科层体系更加有利于保证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科层式供给模式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基础之上对政事结构进行重塑:一是政事分开,即明确划分政府主管部门与场馆事业单位之间的责任界限,打破“行政事业一体化”结构,赋予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使之在场馆公共服务生产方面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享有适度自主权。二是政事协同,将两者由传统的层级关系转变为现代交易关系,事业单位不再是直接执行生产命令的生产者,而是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生产的竞争。
(二)外包式供给
外包式供给是指由政府确定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供给规则,但生产任务交由企业、体育社会组织来完成的供给模式,适用于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政府能力较弱的情形。较高程度的资产专用性意味着依靠市场工具所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威胁较大,因而更加偏向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以保证协调适应性,但是政府又不具备占有优势的生产技术能力,政府可作为委托人将服务承包给服务市场上更具生产效率的企业或者体育社会组织,同时保留政府对服务供给的足够控制力。外包式供给仍是基于政府行政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是把服务生产责任外包给市场主体或社会主体来完成,具体操作形式有服务外包和管理外包:服务外包是指将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生产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委托给企业或体育社会组织,如将大型活动的引进职能外包给专业经纪公司以获取更多大型活动资源;管理外包是指将大型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性事务委托给具有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的专业公司来完成。
(三)联盟式供给
联盟式供给是指政府与市场力量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盟关系,共同参与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适用于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政府能力较强的状态情形。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表明大型体育场馆通过改造设计和功能调整进行多功能利用的操作空间大,可采用一定的市场化工具提高激励效应并且不会带来较高的机会主义行为风险,与此同时,负有公共服务责任的政府具有较强的生产技术和组织能力,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力量可以联合行动,建构一种制度化、持续性的战略式联盟关系,诸如信息网络、行动联盟等。信息网络是指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多方主体聚集起来分享和交换各自信息和技术,探求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最佳生产方案;行动联盟是指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体育社会组织或是公民个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基于资源优化组合建立的行动共同体,共同商讨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生产方案并执行该方案。
(四)市场式供给
市场式供给是指最大程度地利用市场机制以规避政府生产能力的失灵,适用于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政府能力较弱的状态情形。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意味着大型体育场馆市场经营性较强,运用市场治理工具能够获得较优的激励效应。此时政府生产能力又不占有优势,引进在资源、技术和能力要素上占据优势的市场主体承载场馆公共服务的生产任务,有利于增强场馆经营效益。市场式供给以政府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契约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内核,更加注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表现出鲜明的企业化、竞争性和契约性。市场式供给模式具体操作形式有委托经营、政府购买等。委托经营是指拥有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的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遴选最具竞争力的专业运营企业,该企业获得场馆经营权,并根据缔结的合同进行市场开发和服务提供,这种协同关系一般是针对场馆经营权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政府购买是指政府通过补助、凭单制等方式向大型体育场馆经营单位购买场馆公共服务。
本文以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和政府能力作为关键变量建构了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类型框架,意在通过对复杂现实的理论抽象,逻辑性地概括多样性情境下所应适用的模式安排,以期最优地提供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但是两个变量和四个象限的分析无法真实描绘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影响供给模式安排的因素也远不止于两个,而且很多时候供给模式的安排并不是单一的,而是重合叠加的,所以本文所建构的类型矩阵旨在对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合理选择起到一定的解释作用。
参考文献:
[1]谭建湘.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企业化改革的基本特征与制度设想[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6):480-482.
[2]方曙光,徐文强,陈元欣等.文化体制改革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2,(1):22-26.
[3]雷厉,肖淑红,付群.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模式选择与路径安排[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3,36(10):10-15.
[4]陈文倩.我国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4.
[5]李艳丽.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财务运营及对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3,36(3):39-43.
[6]奥利弗·E·威廉姆森.治理机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
[7]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 者: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博士
责任編辑:张 波
大型体育场馆是我国构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重要物质平台,充分发挥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功能,对满足全民健身需求和建设健康中国具有重要意义。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统包统揽。改革开放后,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成为促进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的创新手段,但其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责任模糊问题日益引起重视,匹配合理有效的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率的统一进而成为当前我国公共体育治理领域的重要问题。
针对我国大型体育场馆的实际情况,国内学者提出了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分类供给的基本思路。谭建湘指出我国体育场馆应按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1],方曙光、徐文强等也提出对体育场馆进行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性、混合性和经营性体育场馆[2],雷厉、肖淑红等认为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应根据客观资源条件分为企业型和事业型两类[3]。在对大型体育场馆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陈文倩主张公益服务类的大型体育场馆在事業单位序列中负责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生产经营类场馆则实行转企改制[4]。李艳丽以美英等国公共服务机构资产管理经验为鉴,认为事业型公共体育场馆应承担较多公益性服务,但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来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5]。
虽然国内学者对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具有分类治理的主张,认为应当基于场馆特性、资源条件采用不同机制安排,但是却忽视了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这一服务形式的物品特性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定位问题。本文认为大型体育场馆的资产专用性和政府能力会对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侧的机制安排起到决定性影响,借此为关键变量建构一个类型学框架用以描述不同情境下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有效性选择。
一、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类型界定
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对供给主体的交易结构进行界定,资产专用性作为大型体育场馆较为典型的物品特性对这种交易关系具有决定性影响。同时,因政府在我国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框架中始终占据决策地位,政府的偏好、能力、知识和策略选择会对供给模式起到重要影响,因此,以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和政府能力作为界定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关键变量有利于解构内在的运行机理。
(一)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
当某项资产难以被重新配置于其他用途或者难以被其他使用者重新利用,就表明该资产具有资产专用性[6]。资产专用性理论认为物品的资产专用性属于一种关系专用性,它会产生一种套牢效应锁定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的退出都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失,专用性投资较少的一方有可能通过“敲竹杠”的机会主义行为来增加自己的权益,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从机会主义行为中获取的收益就越大,所以,资产专用性能够引起治理结构反应。根据资产专用性程度和治理效能的对应关系,可将治理模式分为科层、市场和混合三种类型,这三种模式在自发适应性、协调适应性、激励强度和行政控制四个方面存有差异,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时,具有较强激励作用和自发适应性的市场模式可使治理成本最小化,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时,更具有协调适应性和控制能力的科层模式能更好规避机会主义行为,对资产专用性位于中间程度的物品来说,在四种属性上都处于半强状态的混合模式更具有治理优势。
大型体育场馆作为一种物理性固定资产,具有不可分割和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其所配备的设施器材和场地功能主要用于体育运动和体育赛事,因而具有资产专用性。但是,由于区域环境和资源要素的区别,大型体育场馆在资产专用性程度上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一方面,不同场馆在用途范围上存在区别,一些建筑年代较为久远的老旧场馆用途单一,基本只能为专业比赛和运动训练服务,而一些新建大型体育场馆在设计环节十分注重场馆空间结构的可拓展性,除承办赛事之外,还可用于全民健身、文艺演出、会议展览和体育旅游等。另一方面,位于具有相对成熟体育市场体系和较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的大型体育场馆较之位于体育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经济社会发展较低区域的大型体育场馆更易多功能开发。
大型体育场馆具有不同程度的资产专用性,鉴于资产专用性理论的治理模式匹配框架,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选择应当契合相应程度的资产专用性,才能有效保障公共服务供给效益。当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时,意味着大型体育场馆赛后可充分进行多功能开发,市场经营性强。当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时,意味着大型体育场馆功能设计上无法多用途利用,市场经营性弱,需要更多依赖政府力量的支持。当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处于两端之间时,既无法充分地进行市场开发,也无需完全依靠政府,而是要求两者混合以提供一种适应性。
(二)政府能力
凭借资产专用性程度作为衡量依据,只关注到交易成本对于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选择的影响,忽略了与之密切相关的生产成本。萨瓦斯认为政府内部组织生产的成本和政府委托外部生产者生产的交易成本之间的高低是决定主体结构形式的重要决策依据[7],当交易成本高于组织内部生产成本,宜选用政府内部生产者进行生产,当交易成本低于组织内部生产成本,则应委托外部生产者进行生产。也就是说,当政府自身生产能力强于外部生产者之时,此时选择政府内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具有替代交易成本的优势,当自身生产能力弱于外部生产者之时,此时内部生产在生产成本上不占优势,就需耗费一定的交易成本去寻求外部生产者。因此,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选择不能仅凭资产专用性来判断交易成本,而应是在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之间进行衡量,还要根据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来判断生产成本。
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是具有一定程度非竞争性和较为显著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决定着作为公共利益代理人的政府部门负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但是,政府保留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并不一定要由政府来生产,政府所具备的高度集中的组织能力和对社会资源的计划配置能力使其在公共服务生产上具有特定优势,但是其所依赖的科层体系和相对封闭的管理系统又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僵化。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选择应以政府生产能力为参照,当政府生产能力较强时,政府内部组织生产的成本就会低于外部生产,当政府生产能力较弱时,外部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和竞争优势会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此时应倾向于委托外部生产者承担生产职责。
二、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类型划分
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类型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和政府能力两项状态变量,以“高”和“低”为标准表示资产专用性的相对程度,政府能力以“强”和“弱”作为程度标准。两两组合可以形成四个象限:资产专用性程度高—政府能力强、资产专用性程度高—政府能力弱、资产专用性程度低—政府能力强、资产专用性程度低—政府能力弱,四个象限分别对应四种供给模式,分别为科层式供给、外包式供给、联盟式供给和市场式供给(见表1)。
(一)科层式供给
科层式供给是指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承载生产任务的供给模式。它适用于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政府能力较强的情境之下,当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时,如果政府试图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有可能耗费高昂的交易费用并受到市场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而此时政府能力本身较强,自身内部组织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生产具备生产成本优势,在这一情形下,政府依靠一体化的科层体系更加有利于保证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科层式供给模式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基础之上对政事结构进行重塑:一是政事分开,即明确划分政府主管部门与场馆事业单位之间的责任界限,打破“行政事业一体化”结构,赋予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使之在场馆公共服务生产方面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享有适度自主权。二是政事协同,将两者由传统的层级关系转变为现代交易关系,事业单位不再是直接执行生产命令的生产者,而是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生产的竞争。
(二)外包式供给
外包式供给是指由政府确定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供给规则,但生产任务交由企业、体育社会组织来完成的供给模式,适用于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政府能力较弱的情形。较高程度的资产专用性意味着依靠市场工具所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威胁较大,因而更加偏向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以保证协调适应性,但是政府又不具备占有优势的生产技术能力,政府可作为委托人将服务承包给服务市场上更具生产效率的企业或者体育社会组织,同时保留政府对服务供给的足够控制力。外包式供给仍是基于政府行政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只是把服务生产责任外包给市场主体或社会主体来完成,具体操作形式有服务外包和管理外包:服务外包是指将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生产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委托给企业或体育社会组织,如将大型活动的引进职能外包给专业经纪公司以获取更多大型活动资源;管理外包是指将大型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性事务委托给具有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的专业公司来完成。
(三)联盟式供给
联盟式供给是指政府与市场力量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盟关系,共同参与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适用于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政府能力较强的状态情形。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表明大型体育场馆通过改造设计和功能调整进行多功能利用的操作空间大,可采用一定的市场化工具提高激励效应并且不会带来较高的机会主义行为风险,与此同时,负有公共服务责任的政府具有较强的生产技术和组织能力,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力量可以联合行动,建构一种制度化、持续性的战略式联盟关系,诸如信息网络、行动联盟等。信息网络是指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多方主体聚集起来分享和交换各自信息和技术,探求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最佳生产方案;行动联盟是指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体育社会组织或是公民个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基于资源优化组合建立的行动共同体,共同商讨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生产方案并执行该方案。
(四)市场式供给
市场式供给是指最大程度地利用市场机制以规避政府生产能力的失灵,适用于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政府能力较弱的状态情形。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意味着大型体育场馆市场经营性较强,运用市场治理工具能够获得较优的激励效应。此时政府生产能力又不占有优势,引进在资源、技术和能力要素上占据优势的市场主体承载场馆公共服务的生产任务,有利于增强场馆经营效益。市场式供给以政府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契约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内核,更加注重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表现出鲜明的企业化、竞争性和契约性。市场式供给模式具体操作形式有委托经营、政府购买等。委托经营是指拥有大型体育场馆所有权的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遴选最具竞争力的专业运营企业,该企业获得场馆经营权,并根据缔结的合同进行市场开发和服务提供,这种协同关系一般是针对场馆经营权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政府购买是指政府通过补助、凭单制等方式向大型体育场馆经营单位购买场馆公共服务。
本文以大型体育场馆资产专用性和政府能力作为关键变量建构了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类型框架,意在通过对复杂现实的理论抽象,逻辑性地概括多样性情境下所应适用的模式安排,以期最优地提供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但是两个变量和四个象限的分析无法真实描绘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影响供给模式安排的因素也远不止于两个,而且很多时候供给模式的安排并不是单一的,而是重合叠加的,所以本文所建构的类型矩阵旨在对大型体育场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合理选择起到一定的解释作用。
参考文献:
[1]谭建湘.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企业化改革的基本特征与制度设想[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7,(6):480-482.
[2]方曙光,徐文强,陈元欣等.文化体制改革对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2,(1):22-26.
[3]雷厉,肖淑红,付群.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模式选择与路径安排[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3,36(10):10-15.
[4]陈文倩.我国大型公共体育场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4.
[5]李艳丽.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财务运营及对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3,36(3):39-43.
[6]奥利弗·E·威廉姆森.治理机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
[7]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 者: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博士
责任編辑: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