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诈骗犯罪特性、成因及社会管控
摘 要 汽车租赁诈骗是近年兴起的新型诈骗,由于缺乏基础立法,汽车租赁行业基本处于无行业标准、无政府部门管理、无序竞争的“三无状态”,致使汽车租赁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遭受着诈骗犯罪的侵袭。如何遏制汽车租赁诈骗犯罪突飞猛进的势头,有效实现犯罪的社会管控,实践界及理论界均对此缺乏充足的研究。本文通过对大量数据及案例的实证分析,试图总结该类犯罪的特点、发掘其成因并给出社会管控举措,以期能够对汽车租赁诈骗犯罪的社会治理提出可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 汽车租赁 诈骗 社会管控
作者简介:王莹,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21
汽车租赁诈骗属于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新型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伪造证件租车后将车辆转卖或抵押给第三人,属于典型的“两头骗”。据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统计,该院3年以来已办理31件共51人汽车租赁诈骗类案件,涉案金额达683.63万元,占同期诈骗罪的19.3%,年均增长率为28.5%,有激增趋势。该市发生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仅仅是全国类似案件的日益高发一个缩影,2011年发生的“浙江省最大汽车租赁诈骗案”,一名嫌疑人从3家汽车租赁公司骗得豪车243辆,涉案金额4200余万元。本文基于实证访谈、调查问卷以及案例等素材,将从社会法学角度进一步探讨汽车租赁诈骗的特性成因以及社会管控。
一、汽车租赁诈骗犯罪趋势及特点
(一)犯罪团伙化、产业化
由于监管乏力和高利诱导,汽车租赁诈骗不断向着团伙化、产业化发展。犯罪团伙组织分工明确,各司其职,3人以上的犯罪团伙占该类犯罪的87%。由不同的人员在不同的地域实施不同环节,其中一人利用伪造证件或信息在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辆,其后则伙同另一人将车抵押或转卖给他人,第三人则负责通过网上银行、ATM 提款机迅速将赃款转账、化整为零后取现分成。各地汽车租赁诈骗犯罪团伙在发展中又逐渐形成了骗车、转车、卖车地下产业链。上游团伙骗车后联系中游团伙将车辆转移数省市后卖给专门收购租赁车辆的下游团伙。
(二)犯罪地点流动化
为躲避公安司法部门的查处,犯罪嫌疑人通常流动作案。其犯罪地点一般呈现为“三角形”,即在A地骗租车辆,后至B地将车低价售卖,随即转入C地分赃。由于犯罪地点流动化,犯罪实施地通常跨越多个省市,给公安侦查和抓捕造成极大地困难,以致部分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多次犯罪。而由于犯罪嫌疑人专挑热销汽车用于诈骗,汽车买卖或抵押后流转较快,给追赃工作造成极大困扰,严重浪费司法成本。
(三)作案手段隐蔽化,追赃难、破案难症结突出
犯罪嫌疑人通常伪造身份证、驾驶证或冒用他人证件进行租赁登记,给侦查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带来莫大的困难。而犯罪嫌疑人销赃时通常将车辆转移数省市,交易时以现金为主,以此来躲避追赃,切断公安机关资金流查案线索,既不便于侦查,也不便于取证。高达21.3%的涉案车辆因转卖外地多次易手而难以追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有权对抗原车辆所有权人对被骗车辆的追讨,原所有权人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请求赔偿损失,而犯罪嫌疑人若无力赔偿,原所有权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可见,从刑事司法解释角度考虑,租车诈骗案买受车辆的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追赃行为,造成案子破了却难以挽回全部损失的尴尬局面。
(四)危害結果转移化
据调查,大多数汽车租赁诈骗案中的汽车所有权并非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私人将自己的私家车挂靠于汽车租赁公司以获取10%-15%租金分成。所以此类案件的受害人表面上是汽车租赁公司,实则将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转移至车辆实际所有者。根据泉州市丰泽区公安局统计,该区1至9月被骗租的75部汽车中,有68部汽车是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私家汽车,占被骗汽车总量的91%。而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会选择价值较高的豪车作为作案目标,一旦案发后,涉案车辆早已几经转手或难以追回,而汽车租赁公司又难以全额补偿,由此给车辆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二、汽车诈骗犯罪成因分析
(一)汽车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汽车租赁公司业发展良莠不齐
2004年《行政许可法》取消交通部门对此行业的管理权,交通部因此在2007年废除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行业自此进入了无政府管理和无序竞争状态。至今大多数城市尚无针对这一行业的地方立法,况且已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各地区也各有出入,如福建、湖北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至少有10辆车,而重庆市规定必须拥有20辆以上新车。在这种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没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情况下,各地的汽车租赁市场乱象纷呈。
(二)汽车租赁行业规范化程度不高,自身防骗意识不强
由于缺乏专门入行规定,只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质即可成立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门槛低风险小利润高,使得许多汽车租赁公司铤而走险。租车人取得汽车只需形式上的审查,证件齐全就可,并未实际审查证件的真假;有些汽车租赁公司为了减少成本,没有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况且绝汽车租赁公司大部分车辆是私家车主的挂靠车辆,就进一步降低了运营成本,并将被骗风险转移至私家车主。
(三)政府部门对汽车租赁公司业监管乏力
纵观汽车租赁诈骗的整个流程,不难发现该类案件中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公安机关不仅涉及到汽车租赁犯罪的惩处和对汽车租赁诈骗的治安预防,而且还负有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工作的职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对汽车租赁的行政执法以及规范运营的监督、惩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生产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实施管理。然而实际上汽车租赁行业基本处于监管盲区或多头监管误区上。一方面,绝大多数省市并没有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由谁来监管、监管什么;而初步制定了相关文件的北京等省市虽然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相关经营服务、安全管理标准”等规定,但是并无下文,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规范性文件较为完善的重庆市,虽然规定了交通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有权对汽车租赁进行监管,但是事实上又带来了多头监管的问题,呈现出“谁都可以管却谁都管不了”尴尬局面和“没出事谁都不管,出了事抢着要管”的混乱情形。行业协会缺位造成市场监管缺失,而政府部门制度监管却又乏力,致使汽车租赁行业成了监管真空区,高回报促使该行业迅猛发展,无有效监管则无疑为诈骗犯罪提供了肥沃的滋生土壤,以至于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日益猖獗。
(四)汽车租赁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汽车租赁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包括租车公司的经营规模、运营状况和租车人的身份情况、信用情况、支付能力、租车记录以及与租车诈骗相关的嫌疑人和罪犯信息等。行业间的信息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无法由所有租车公司共享,导致租车诈骗多发、连发,以至于形成团伙化、产业化。而已有案例表明,汽车租赁诈骗嫌疑人已经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互通有无、交流诈骗及销赃信息。缺乏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既无法最根本地从源头解决汽车租赁诈骗问题,也无法规避嫌疑人流窜作案和利用虚假身份作案的风险;既无法全面打击上游诈骗和下游销赃的产业链,也无益于整个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汽车租赁诈骗犯罪的社会管控举措
(一)建立健全汽车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
在全国层面的立法条件尚未成熟之前,可以考虑在省市级地区率先进行立法试点,并鼓励推广应用,逐步建立起省、市级汽车租赁行业规章制度体系。探索性立法可以参考已有省市如重庆市等较为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及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主管部门为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汽车租赁内部治安保卫监管、指导企业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安装GPS等治安防范措施;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相关行业如抵押、典当等实施监管。第二,汽车租赁公司业准入门槛。除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他一般企业所必备的要件外,还必须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如重庆市是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禁止私家车挂靠;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第三,承租人审查制度。承租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合法的证件、价值较高的车辆应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资质进行实质审查。第四,惩处制度。既应包括对违反规定的汽车租赁公司的处罚和营业限制,也应当包含对违法违规承租人的处罚。
(二)完善汽车租赁行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增强规范化经营和防骗意识
第一,规范化经营,严格审查租车人的资格。适度引入全面审查机制,特殊情况下,既要形式上审查租赁人的身份情况也应实质上审查租赁人的资质情况。汽车租赁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交管部门登记备案,一旦發现有使用假证的嫌疑,随时向公安机关查询确认。此外,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识别能力及车辆证件等真伪鉴定能力,自觉抵制来路不明的汽车。第二,逐步成立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形成良好的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以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及交通行政部门对会员单位进行年度评查,规范和指导行业经营活动,加强租赁职工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会员单位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形成汽车租赁诈骗的打击合力
关于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部门分工及职责情况已在前文概述,公安、工商、交通部门等应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优化适宜汽车租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第一,主管部门应引导、协调、组织企业成立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租赁行业协会,主导制定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提高汽车租赁行业的从业门槛,规范执业主体资格,从而使各汽车租赁公司成为符合制度要件和从业条件的法人单位。第二,组织开展打击汽车租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建议公安牵头会同交通、工商、银监等部门对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活动开展一系列专项打击活动,以形成打击威慑力。第三,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安机关要定期将类似案件发生情况及时通报给汽车租赁公司,定期组织汽车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参加法规及防骗、识骗教育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四)建设汽车租赁信息查询系统和信用体系
承租人身份及证件识别是预防汽车租赁诈骗的直接措施,依托大数据建立租赁行业信息查询和共享系统亟待实施。将汽车租赁行业信息查询系统与公安部门的信息数据互通有无,并与国家认证的互联网征信系统、金融征信系统合作,接入大数据进行筛选。实现经营者之间对承租人身份、支付能力、信用、通缉犯罪嫌疑人等信息的共享,有效规避掉以骗租为生的犯罪团伙。2015年7月15日,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主办的“2015中国‘互联网+汽车租赁暨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宣布首个全国性汽车租赁诚信信息咨询服务平台——“车立信”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汽车租赁诚信建设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这种搭载大数据和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服务平台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 汽车租赁 诈骗 社会管控
作者简介:王莹,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21
汽车租赁诈骗属于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新型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伪造证件租车后将车辆转卖或抵押给第三人,属于典型的“两头骗”。据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统计,该院3年以来已办理31件共51人汽车租赁诈骗类案件,涉案金额达683.63万元,占同期诈骗罪的19.3%,年均增长率为28.5%,有激增趋势。该市发生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仅仅是全国类似案件的日益高发一个缩影,2011年发生的“浙江省最大汽车租赁诈骗案”,一名嫌疑人从3家汽车租赁公司骗得豪车243辆,涉案金额4200余万元。本文基于实证访谈、调查问卷以及案例等素材,将从社会法学角度进一步探讨汽车租赁诈骗的特性成因以及社会管控。
一、汽车租赁诈骗犯罪趋势及特点
(一)犯罪团伙化、产业化
由于监管乏力和高利诱导,汽车租赁诈骗不断向着团伙化、产业化发展。犯罪团伙组织分工明确,各司其职,3人以上的犯罪团伙占该类犯罪的87%。由不同的人员在不同的地域实施不同环节,其中一人利用伪造证件或信息在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辆,其后则伙同另一人将车抵押或转卖给他人,第三人则负责通过网上银行、ATM 提款机迅速将赃款转账、化整为零后取现分成。各地汽车租赁诈骗犯罪团伙在发展中又逐渐形成了骗车、转车、卖车地下产业链。上游团伙骗车后联系中游团伙将车辆转移数省市后卖给专门收购租赁车辆的下游团伙。
(二)犯罪地点流动化
为躲避公安司法部门的查处,犯罪嫌疑人通常流动作案。其犯罪地点一般呈现为“三角形”,即在A地骗租车辆,后至B地将车低价售卖,随即转入C地分赃。由于犯罪地点流动化,犯罪实施地通常跨越多个省市,给公安侦查和抓捕造成极大地困难,以致部分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多次犯罪。而由于犯罪嫌疑人专挑热销汽车用于诈骗,汽车买卖或抵押后流转较快,给追赃工作造成极大困扰,严重浪费司法成本。
(三)作案手段隐蔽化,追赃难、破案难症结突出
犯罪嫌疑人通常伪造身份证、驾驶证或冒用他人证件进行租赁登记,给侦查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带来莫大的困难。而犯罪嫌疑人销赃时通常将车辆转移数省市,交易时以现金为主,以此来躲避追赃,切断公安机关资金流查案线索,既不便于侦查,也不便于取证。高达21.3%的涉案车辆因转卖外地多次易手而难以追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有权对抗原车辆所有权人对被骗车辆的追讨,原所有权人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请求赔偿损失,而犯罪嫌疑人若无力赔偿,原所有权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可见,从刑事司法解释角度考虑,租车诈骗案买受车辆的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追赃行为,造成案子破了却难以挽回全部损失的尴尬局面。
(四)危害結果转移化
据调查,大多数汽车租赁诈骗案中的汽车所有权并非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私人将自己的私家车挂靠于汽车租赁公司以获取10%-15%租金分成。所以此类案件的受害人表面上是汽车租赁公司,实则将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转移至车辆实际所有者。根据泉州市丰泽区公安局统计,该区1至9月被骗租的75部汽车中,有68部汽车是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私家汽车,占被骗汽车总量的91%。而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会选择价值较高的豪车作为作案目标,一旦案发后,涉案车辆早已几经转手或难以追回,而汽车租赁公司又难以全额补偿,由此给车辆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二、汽车诈骗犯罪成因分析
(一)汽车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汽车租赁公司业发展良莠不齐
2004年《行政许可法》取消交通部门对此行业的管理权,交通部因此在2007年废除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该行业自此进入了无政府管理和无序竞争状态。至今大多数城市尚无针对这一行业的地方立法,况且已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各地区也各有出入,如福建、湖北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至少有10辆车,而重庆市规定必须拥有20辆以上新车。在这种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没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情况下,各地的汽车租赁市场乱象纷呈。
(二)汽车租赁行业规范化程度不高,自身防骗意识不强
由于缺乏专门入行规定,只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质即可成立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门槛低风险小利润高,使得许多汽车租赁公司铤而走险。租车人取得汽车只需形式上的审查,证件齐全就可,并未实际审查证件的真假;有些汽车租赁公司为了减少成本,没有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况且绝汽车租赁公司大部分车辆是私家车主的挂靠车辆,就进一步降低了运营成本,并将被骗风险转移至私家车主。
(三)政府部门对汽车租赁公司业监管乏力
纵观汽车租赁诈骗的整个流程,不难发现该类案件中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公安机关不仅涉及到汽车租赁犯罪的惩处和对汽车租赁诈骗的治安预防,而且还负有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工作的职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对汽车租赁的行政执法以及规范运营的监督、惩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生产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实施管理。然而实际上汽车租赁行业基本处于监管盲区或多头监管误区上。一方面,绝大多数省市并没有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由谁来监管、监管什么;而初步制定了相关文件的北京等省市虽然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相关经营服务、安全管理标准”等规定,但是并无下文,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规范性文件较为完善的重庆市,虽然规定了交通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有权对汽车租赁进行监管,但是事实上又带来了多头监管的问题,呈现出“谁都可以管却谁都管不了”尴尬局面和“没出事谁都不管,出了事抢着要管”的混乱情形。行业协会缺位造成市场监管缺失,而政府部门制度监管却又乏力,致使汽车租赁行业成了监管真空区,高回报促使该行业迅猛发展,无有效监管则无疑为诈骗犯罪提供了肥沃的滋生土壤,以至于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日益猖獗。
(四)汽车租赁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汽车租赁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包括租车公司的经营规模、运营状况和租车人的身份情况、信用情况、支付能力、租车记录以及与租车诈骗相关的嫌疑人和罪犯信息等。行业间的信息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无法由所有租车公司共享,导致租车诈骗多发、连发,以至于形成团伙化、产业化。而已有案例表明,汽车租赁诈骗嫌疑人已经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互通有无、交流诈骗及销赃信息。缺乏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既无法最根本地从源头解决汽车租赁诈骗问题,也无法规避嫌疑人流窜作案和利用虚假身份作案的风险;既无法全面打击上游诈骗和下游销赃的产业链,也无益于整个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汽车租赁诈骗犯罪的社会管控举措
(一)建立健全汽车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
在全国层面的立法条件尚未成熟之前,可以考虑在省市级地区率先进行立法试点,并鼓励推广应用,逐步建立起省、市级汽车租赁行业规章制度体系。探索性立法可以参考已有省市如重庆市等较为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及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主管部门为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汽车租赁内部治安保卫监管、指导企业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安装GPS等治安防范措施;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相关行业如抵押、典当等实施监管。第二,汽车租赁公司业准入门槛。除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其他一般企业所必备的要件外,还必须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如重庆市是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禁止私家车挂靠;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第三,承租人审查制度。承租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合法的证件、价值较高的车辆应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资质进行实质审查。第四,惩处制度。既应包括对违反规定的汽车租赁公司的处罚和营业限制,也应当包含对违法违规承租人的处罚。
(二)完善汽车租赁行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增强规范化经营和防骗意识
第一,规范化经营,严格审查租车人的资格。适度引入全面审查机制,特殊情况下,既要形式上审查租赁人的身份情况也应实质上审查租赁人的资质情况。汽车租赁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交管部门登记备案,一旦發现有使用假证的嫌疑,随时向公安机关查询确认。此外,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识别能力及车辆证件等真伪鉴定能力,自觉抵制来路不明的汽车。第二,逐步成立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形成良好的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以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及交通行政部门对会员单位进行年度评查,规范和指导行业经营活动,加强租赁职工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会员单位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形成汽车租赁诈骗的打击合力
关于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部门分工及职责情况已在前文概述,公安、工商、交通部门等应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优化适宜汽车租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第一,主管部门应引导、协调、组织企业成立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租赁行业协会,主导制定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提高汽车租赁行业的从业门槛,规范执业主体资格,从而使各汽车租赁公司成为符合制度要件和从业条件的法人单位。第二,组织开展打击汽车租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建议公安牵头会同交通、工商、银监等部门对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活动开展一系列专项打击活动,以形成打击威慑力。第三,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安机关要定期将类似案件发生情况及时通报给汽车租赁公司,定期组织汽车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参加法规及防骗、识骗教育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四)建设汽车租赁信息查询系统和信用体系
承租人身份及证件识别是预防汽车租赁诈骗的直接措施,依托大数据建立租赁行业信息查询和共享系统亟待实施。将汽车租赁行业信息查询系统与公安部门的信息数据互通有无,并与国家认证的互联网征信系统、金融征信系统合作,接入大数据进行筛选。实现经营者之间对承租人身份、支付能力、信用、通缉犯罪嫌疑人等信息的共享,有效规避掉以骗租为生的犯罪团伙。2015年7月15日,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主办的“2015中国‘互联网+汽车租赁暨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宣布首个全国性汽车租赁诚信信息咨询服务平台——“车立信”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汽车租赁诚信建设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这种搭载大数据和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服务平台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