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长江渡船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申报和适装条件海事监管

    张祥 姜悦

    摘 要:由于长江渡船载运危险品车辆存在较大的安全和防污染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汽车渡船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申报和适装条件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江苏辖区实际和笔者的工作经验, 对过渡危险货物车辆监督管理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关键词:渡船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申报;适装条件;监管

    中图分类号:U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9-0017-03

    1 引言

    江苏沿江工业经济发达,两岸化工企业众多,危险品运输较为频繁,而两岸装载危险品的车辆由于费用、线路和大桥限制等原因,往往将汽车渡船作为过江重要通道,因此汽车渡船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直是基层海事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但由于危险品管理要求较高,在渡船渡运危险品车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尤其存在较大的安全和防污染风险。

    2 相关定义

    滚装处所——系指通常不予分隔并延伸至船舶的大部分长度或整个长度的处所,能以水平方向正常装卸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油的机动车辆和/或货物(在铁路或公路车辆、运载车辆(包括公路或铁路槽罐车)、拖车、集装箱、货盘、可拆槽罐之内或之上,或在类似装载单元或其他容器之内或之上的包装或散装货物)。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 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货物运输组件:公路车辆、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封闭式运输组件系指内装物能完全封闭的永久性结构组件,侧面或顶部包裹、覆盖编织物(或纺织物)的组件不属于封闭式运输组件;开敞式运输组件系指非封闭式运输组件的组件。

    危险货物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公路车辆(包括装载危险货物后未经清除残余物),分为三类,即普通篷布式货车、箱式货车和槽罐车。

    3 危险品渡运现状和安全管理的难点

    过渡危险品种类繁多。目前, 从汽渡过渡的危险品车辆所载运的危险化学品不仅数量大, 而且种类繁多,有易燃易爆的、挥发有毒的、腐蚀污染的。同时, 危化品包装运输方式多样, 有高压的、槽罐的、散装的。而汽渡从业人员缺乏危化品的相关信息来源, 不能及时获取相关危化品、特别是新危化品的基本信息。

    技能不够。无论是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 还是汽渡的从业人员, 虽然都经过必要的培训, 并取得相关证书, 但面对危险品种类层出不穷、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 从业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应急的能力、管理的水平还需进一步地提高。

    危险品申报审批不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渡船虽然满足定船舶、定航线的要求,但由于过渡危险品的不确定性,不能满足定货种的要求。可见过渡危险品车辆定期申报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定期申报时无法对不同类别危险品之间的隔离要求进行把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渡船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中相关要求未严格落实。目前长江渡船《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中记事栏,有的记载“载运第2类、第3类危险品货物车辆时,车辆严禁停放在事先划定的危险区域内”、“在载运危险品车辆时,载货量不得大于50吨”,允许装载的品种有的不允许装载第6类危险品、有的允许装载6.1类。由于证书的内容和要求各异,汽渡单位从业人员较难准确把关,一些禁止水路运输、不满足装载条件的危险品过渡的情况还未能完全杜绝。

    4 海事相关管理措施

    4.1 做好渡船危险品适装证书检查

    交通运输部于2002年年下发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文中第五条规定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若载运危险品, 应满足规范规定的适装条件, 并经原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 签发危险品适装证书。2003年7月9日部海事局针对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关于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同时签发乘客定额证书和危险品适装证书的批复》(船检[2003]284号),对渡船签发危险品适装证书相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对满足规定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同时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和“内河船舶装运危險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同时对证书记事栏中注明的事项进行了说明。

    《2004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七篇第六章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对适装证书检验、证书的签发和失效均进行了明确。

    《2011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一篇第十二章对签发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检验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载运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应符合法规第6篇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并备有相应的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同时适装证书上应注明按有关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后的船舶所准予装运的货物类别、数量及装货处所。

    《2011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同时对禁运品种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禁止利用内河水域载运6.2 类感染性物质;禁止利用内河水域载运第7 类放射性材料;禁止利用内河水域载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3 章第900 条中规定禁运的物质(如次氯酸铵、硝酸铵等,其中部分物质不在《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中,需要特别关注);禁止利用内河水域载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2 章所列以外的爆炸物质。

    海事执法人员开展渡船过渡危险品监管,先要仔细检查渡船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中货物种类、载货量、装货处所、航线、有效期以及记事栏的要求。

    4.2 规范过渡危险品适装许可申报审批

    依据申报管理制度, 拟载运危险品车辆的渡船, 必须在装载车辆前合理确定对车辆的积载方案及安全措施报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经海事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装载危险品车辆。而危险品货物适装许可的申报审批这个行政许可项目主要包含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性申报审批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两个部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成危险品车辆安全适运性申报审批,完成对过渡危险品车辆信息的核对后(核查《道路运输证》),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再向海事机构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执法人员要核对申报员所提交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舱单或积载图等,详细审批船舶信息以及船上所有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危险类别、数量及装载位置正确与否等信息,核实渡船是否按照《危险品货物隔离表》及《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隔离表》(见表1)的要求对危险品车辆进行积载和隔离,审批通过后方能办理进出港业务。

    以江苏辖区渡船装载危险品车辆实际情况为例,辖区长江汽车渡船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准予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一般不包括第1类、第6.2类、第7类危险品。在此情况下,查询《危险货物隔离表》,除隔离要求为“×-隔离要求(如有)应查阅危险货物一览表”之外,危险品车辆之间的隔离要求为 “远离1”和“隔离2”。再查询《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隔离表》。“远离1”中“封闭式与封闭式”和“封闭式与开敞式”无限制要求,“开敞式与开敞式”隔离要求为“货物运输组件首尾向与横向上3m所及的正方形范围内,禁止装载不相容的危险货物”;“隔离2”中“封闭式与封闭式”和“封闭式与开敞式”为“货物运输组件首尾向6m与横向上3m所及的长方形范围内,禁止装载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开敞式与开敞式”为“货物运输组件首尾向与横向上6m所及的正方形范围内,禁止装载不相容的危险货物”。

    考虑到辖区常见过渡危险品车辆为封闭式运输组件,渡船单航次装载危险品车辆不超过6辆,且一般停放在载车甲板艏部和艉部,受渡船载车甲板宽度(辖区渡船均不足14米)限制,“隔离1”时极限装载情况为载车甲板艏部3辆、艉部3辆,“隔离2”时极限装载情况为载车甲板艏部2辆、艉部2辆,车辆横向之间留足3m以上的距离。所以在审批过程中要对危险品车辆超过4辆或有开敞式运输车辆的装载情况进行重点关注。

    4.3 扎实开展现场检查

    船舶积载情况: 检查是否合理确定对车辆的积载方案及安全措施报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是否按照积载方案进行积载和隔离。要严格按照船检部门核发的《内河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中明确的货物种类、载货量、装货处所、航线、有效期以及记事栏的要求,对汽车渡船载运危险品车辆进行现场监管,特别要注意对《内河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记事栏中注明的各项限制条件的现场核查,对存在客危混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超过12人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船员适任检查: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15〕90号)要求在载运危险货物的汽车渡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必须经培训持有相應的特殊培训证书, 并适时组织对渡船船员进行危险品知识和应急能力的培训和实操检查, 要求船员要对危险品的品种及其相应的积载与隔离进行控制,提高其应变能力。由于目前辖区渡船船员证书、特培证书发证机关均为地方海事局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渡船船员是否按照规定取得了特培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并适时开展实操检查。

    5 结论

    在实际工作中,在渡船载运危险品适装许可审批与现场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客观或主观的问题,使得渡船载运危险货物适装条件监督管理的很多环节并不能有效地实施,导致在监管上出现缝隙。

    在渡船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申报审批环节,由于船方未能及时提供过渡危险货物准确名称、货物积载图等,或是提供了过渡危险货物资料、积载图,但由于危险品管理要求高和监管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未能根据《国际危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等相关规定和文件,对危险货物是否适装、积载隔离是否满足要求等进行核实把关,这样就无形中使该项工作落到了现场监管环节。然而,在现场监督管理环节,由于危险品车辆装卸周期短,过渡危险品车辆许可审批都结合现场监督检查并不现实。

    为防止在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上述监管缝隙,当前要严格过渡危险品申报管理,推行过渡危险品航次申报,严把过渡危险品车辆监督管理过程中适装条件的检查,切实履行海事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方面应不断提高基层海事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通过培训加强对《国际危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的理解和使用,特别是通过加强审批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申报人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严把审核的第一关,对后续现场监管工作起到信息掌握和动态预控的作用;另一方面,应确保静态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申报审批)与动态管理(现场监管)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在现场监管中,通过结合静态管理相关信息,确定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重点性,尤其是将装载非常见过渡危险品或者通过书面单证材料无法判定是否满足审批条件的装载情况列为现场重点检查目标以进一步核实,提高监管效能。

    参考文献:

    [1] 陈作武,周永凯.关于滚装船危险货物运输组件隔离要求的思考.航海技术[J],2012,2,34-35;

    [2] 罗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条件的监督管理、世界海运[J],2007,30(5),34-35;

    [3] 陈利华.长江汽渡渡运装载危险品车辆的安全风险与管理对策、中国水运[J],2006,1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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