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的建设
田敬皓
摘要:2016年8月29日,企盼多年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这意味着中国或将首次开征环保税。环保税是贯彻中央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保障。众所周知,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一项长久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的支撑,税制是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层次。但从目前来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中的税制改革才刚刚起步,还处在一个低层次、低水平的阶段,国内税制建设还存在不足。本文将借鉴国内已有的经验和国外成功的环保税经验,为我国环保税制的建设献计献策。
关键词:环境友好型社会;环保税;未来发展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概况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涵
所谓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对环境友好的发展。在这个社会中,是人类社会适应自然环境,人类社会要对自然环境友好,人要适应自然尊重自然而不是自然适应人类。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低污染、低消耗”为基本特征,具体的发展模式为可持续发展。它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自然规律,让经济向着符合良好生态环境的方向发展,力图通过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革,让经济社会获得良性发展。
(二)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的税制保障
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法律的约束,也需要税制的引导。在税制建设方面,必须谈到的一个税种就是环保税。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税种,环保税的建设势在必行。在环保税正式实施之前,我们一直采用的是环保费。虽然环保费跟环保税仅一字之差,但却天壤地别。根据“税是公民跟政府的一种契约”来看,“费代表权,税代表法”。环保费更多的像是对污染企业的一种惩罚,环保税则是污染企业承担污染后果的一种责任和担当。
但是,仅仅有环保税是不够的,环保税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一种主体税种,是对生产过程的一种引导。除了主体税种,一个完善的税收体系还需要各种辅助税种。比如消费税方面,我们还存在税制建设的不足,包括氟利昂在内的污染物尚未纳入征收范围。因此,我们不仅要尽快将环保税付诸行动,还要完善如消费税等已经施行的税种。做到既对绿色生产做到引导,又对绿色消费做好引导。
二、环保税制建设的探索
(一)环保税概况
与之前的环保费相比,新环保税制定更加详细。在新环保税中,明确指出了应税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虽然与之前相比实际范围没有扩大,但是通过确切的指出应税污染物能够避免环保费时期因表述不清而带来的偷逃费问题。其次,新环保税指出了征税的空间范围,明确指出在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征收。这表明,在我国管辖的领域内,直接排污都将有法可依。另外,新环保税对减免方面做了修改。从之前的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到新环保税五项免税一项减税,减免税的范围做了改变。从缴纳额度来看,污染物当量值没有变化,但是从量计税的计税额度来看,有小幅度的增长。从这些方面来看,我们目前的环保税改革基本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确立,以环保费时期的收费标准作为底线,并且完善税制表述,优化细节的一部税收制度。
(二)我国目前环保税体系存在的不足
1.主体税种起步晚,发展慢
环保税作为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我们目前起步较晚,与美国相比,我们落后三十多年。其次,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我们仅仅是解决了“有没有”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2.辅助税征收不完善
首先,消费税目前仅限于15个税目的消费品,课税范围仍旧狭窄。虽然经过调整,电池涂料纳入了征收范围。但在电池涂料之外,还存在氟利昂制品、煤炭等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产品存在。因此,对于消费污染高的消费品方面,消费税依旧存在一些不足。
其次,在未纳入环保税征收对象的汽车方面。我国目前的车船使用税还显得过于粗糙。车船使用税征收的目的是向车辆的污染收税,但是我们目前的计税依据显得十分不合理。除9人以下乘用车按照排气量征税外,客车、摩托车按年以辆征税,货车按年以吨计费。这样的计费模式显然没有合理的考虑污染来源的数量,按照污染来源的数量合理计税。
最后,作为城市建设维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是为了城市建设,也具有一定的环保性质。有资料显示,45%的城建税用于了城市环境维护。但是,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依据是消费税、增税税、营业税三税之和而不是针对污染物和污染行为征税。因此,城市环境维护资金需要更加优化的资金收入依据。
三、环保税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环保税为主,多税种为支撑的综合性环保税体系
环保税制建设应以环保税这个主税为中心,消费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为支撑,建立多结构的综合性的环保税制体系。消费税中,更多的消费品应当纳入征收范围。虽然我国目前有限塑令,但是那仅仅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一个法治国家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另外,煤炭天然气与汽油一样,都是我国主要的能源制品,我们不应该对它们区别对待。因此,对于破坏环境严重的氟利昂制品、塑料制品、煤炭等能源物品都应当纳入消费税的征收体系。在城建税方面,我们目前城建税承担了城市环境维护的重要责任,但是收入来源还是“三税”之和,没有与污染环境的程度挂钩。因此,建议将城建税中单独分离出专项的城市环保税,与地区的企业污染挂钩,根据其排污数量征收。另外,可以将目前的垃圾处理费纳入城市环保税,根据垃圾的质量种类征收,在处理环保问题的同时做到“费改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建议对高污染企业加大征收力度,迫使高污染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清洁生产。在这之外,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向有能力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企业环保税,让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车船使用税,至少应当将全部车辆纳入按照排气量征收的轨道上来,让计税的依据更加合理,符合因果关系。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模式还可以完善,随着汽车实际工作时间的增加,每辆车的排污能力是不一樣的,同样的排量也会有不一样的排污能力。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结合车辆的环保监测,依据车辆实际的排污能力征税。
除此之外,建议将环保体系内税收收入统筹在一起,转款专用,将体系内的资金用于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真正做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环保税
目前来看,环保问题不仅是一个地区的问题,环境污染已经出现跨区域的特性。某个地区的污染也会有其他地区污染的因素,甚至来说,一个地区的主要污染可能是因为本区域以外的因素导致的。从这方面来看,需要各地区协同合作。另外,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个全国性的问题,不是某个区域单独的问题。对于环境治理来说,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一个地区的环保资金可能不足以支撑本地区的污染治理。因此,我们需要将环保的资金做好中央地方共享,地方预留一部分,中央统筹返一部分,按照各地环保工作的需要,中央资金对地方补助,做到中央返还,让环保资金统筹运用发挥最大效能,更好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环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环保税制度建设迫在眉睫但要避免急功近利
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环保税税制的建设是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但是,不可否认的一个话题是,我国目前的财税体系还不够完善,深化改革的目标还没有实现,结构性减税还没有实现。目前来说,企业已经承担着高额的税负,不少污染企业压力很大。如果单方面的增加企业负担,会让很多企业不堪重负,势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运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个长久的工作,在这方面我们需要租的还有很多。但是,环保税制建设虽然困难重重、任务艰巨,我们仍不可回避这个话题,目前来说,包括车船使用税在内的很多税种都是可以调整的。因此,我们在做环保税制的时候需要认清现实、搞清重点,逐个解决,避免急功近利。依靠中国人民的智慧,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环保税制体系。
参考文献:
[1]陈少英.环境排污费改税的立法选择[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
[2]徐祥民,梅宏.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J].当代法学(双月刊),2010(04).
[3]杜放.浅谈美国环保税收政策及其借鉴意义[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3).
[4]刘明勋.欧盟经验对构建中国环保税体系的借鉴意义[J].国际经济战略,2011(04).
[5]曹明德,毛涛.国外环境税制的立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3).
(作者單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