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干预司法问题研究

摘 要 随着现代化社交媒体的运用和普及,社会公众开始参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评议和争论,尤其是在社会纠纷和司法领域。伴随着各类案件的报道和转载,社会公众依据自己的个人情感、道德因素、认同感对一些社会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类似的看法影响着社会舆论的导向,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 舆论 司法公正 社会纠纷
作者简介:史舒元,西北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63
一、 舆论干预司法问题概述
(一)舆论在司法领域的界定
舆论一般定义是公民在某时间与地点,对某行为公开表达的内容,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它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是社会心理的反映。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社交软件和公共媒体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和跟新,纸质化时代已经过去,随之而来的新兴的智能化时代,随着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的更新换代,在我国现阶段已经可以实现出门只带一部手机,所有问题全部解决。不仅如此,学习和工作模式已经从传统的框架中走出来,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得到、网易公开课等App就可以实现各行各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公众言论的传播会更加迅捷,高效。上一刻发生在几千公里之外的事情,这一刻我们就能得知并作出自己的判断。运用到司法领域,某处一个案件被曝光,在法院还没有介入审判,甚至是公安还没来得及调查,通过媒体的报道,社会公众已经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开始在社交软件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开始造势,制造輿论,给司法机关以压力,甚至影响裁判结果。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曝光,舆论大军展现出无与伦比的力量。当然,不可否认,舆论会让不公正的审判得到抑制,会迫使司法机关妥协,已实现正义,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忽视舆论产生的危机。
(二) 舆论干预司法产生的危机
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为自由言论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便捷的获取各种信息,发表各种言论。偏颇的情感和极端的意见得以发泄,民众的视野被群体化的意见所左右,没有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质疑,他们仿佛是被蒙蔽了双眼。
社会纠纷和司法问题更容易引起网民的情感共鸣,他们组成了强大的舆论大军,法律、行政和道德约束失去了力量,网民的情绪被无限放大,由此引发了舆论危机。
二、 舆论干预司法实例
(一)“4.14”聊城于欢案
南方周末一篇对于于欢案的报道,把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公开在全国人民面前。激愤的吃瓜群众开始人肉非专业的承办法官、历数高利贷的罪恶、痛斥官匪勾结之内幕,就差没把一审法官拉出来游街,一些权威的公众号和专家也针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在谈论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时,法官开始考虑案件判决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经过媒体的渲染,本案的事实也开始变得疑点重重。杜某某用生殖器蹭苏某某的脸,杜某某涉黑等与一审判决书不一致的细节开始出现,这些新闻文字直接影响了舆论,万千网民开始质疑聊城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质疑现有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大多数学者也开始为于欢开罪,甚至非专业的易中天教授也发文表态,认为于欢不仅是正当防卫,还算是血性男儿,见义勇为。凤凰评论还发表了一篇题为“不能以法律的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
一审法院认为无论被害方对被告人之母所采取的的是何种言行侮辱,也无论被告人所施加的殴打何等严重,于欢进行捅人行为时,作为妨害前提的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紧迫性特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于欢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谁又能说这当中没有舆论的力量。二审法官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作为受到社会如此关注的一个案件,我们怎样通过二审的开庭审理,最大限度的还原整个案件的真实情节,并且在此基础上通判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在此处,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要考虑天理、国法和人情来判决案件时,到底是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还是为了迎合舆论?
二审法院的结果或许是公正的,但是在审判之前,法官们已经受到了太多来自舆论的压力,同时还要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那么法官还能不能再公正的适用法律?我们一方面要求法官要中立,独立审判,可是社会舆论、媒体却给了法官如此大的压力,谁又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呢?
(二)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1)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性极大。(2)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3万余次。(3)陈文辉在诈骗徐玉玉的过程中系主犯,且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结果,情节特别恶略,应予严惩。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只有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说在财产类犯罪中,这样重的刑罚很少出现。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告被施以如此重的刑罚。在笔者看来,第一个影响因素是徐玉玉死亡的结果,第二便是来自舆论的压力。按照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徐玉玉的死亡结果到底与主犯的诈骗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按照通说,以一般常理推论,任何一个人在被诈骗9900元时,不应该出现如此激烈的反映。主犯陈文辉通过打电话共计诈骗3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在3-10年之间量刑。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量刑在3-7年,诈骗31万判处5-7年,数罪并罚大致不超过15年。况且此案中主犯陈文辉的犯罪行为只有诈骗行为一个行为,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结果究竟与该诈骗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很难断定。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主观呈故意显然不可能,过失也很牵强。而在本案中就一个诈骗行为就判处被告无期徒刑,要比诈骗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还要高,这显然不合理。
笔者承认:当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的那一刻,我们应当惋惜。但是媒体的扩大渲染和舆论的影响,导致案件的判决结果呈现出如此状态到底对不对?司法究竟是依据法律判决还是依据舆论判决,值得深思。
(三) 电梯劝烟猝死案
电梯劝烟案件二审判决公布之后,吴泽勇、刘哲玮、陈杭平教授均就此案二审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一场发生在朋友圈的论辩持续发酵。
时间回顾到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杨帆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对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老师是在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之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一审判决后,杨帆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认捐不认陪。老人家属上诉,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判决杨帆补偿1.5万元的错误。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舆论一片哗然。法律面临着道德风险,民众开始质疑裁判结果。公共场合不能吸烟,这是我们从小都知道的道德守则。然而有人违反,有人劝说,劝说者却要面对赔偿,这样的法律就是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是不是与道德原则相违背?到底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是法律适用者的问题,有待商榷。二审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这样一份错误判决必须得到纠正。但是按照“上诉不加刑”和“上诉不利益禁止”理论,杨帆并没有上诉,上诉的是老人家属,老人家属就不应当获得对己方更加不利的后果,二审法院也不应当超越当事人的请求改判。面对这样的程序问题,二审法院找到了“公共利益”这一托詞,《民诉法解释》中确有若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超越处分权进行改判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加以规定或者解释,而且并没有一个预先的标准。正如陈杭平教授所言,一审判错了,舆论反映很强烈,法院需要重建公信力,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面纱。当然一审判错了,二审为了纠正,不惜违背了“上诉不利益禁止”和处分原则,超越了上诉请求进行裁判,仅仅是为了保护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做法谁又能确定没有舆论的干扰呢?
三、舆论影响司法判决成因分析
(一) 民众认知能力有限,法律素养的欠缺
随着科技和手机软件的发展和民众了解信息的渠道的增多,一旦有媒体报道一些不公正的案件,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职业的民众针对每一个案件都会按照自己的认知标准和看法,他们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看法,认同者组成舆论大军,气势恢宏。他们并不懂得专业的法律知识,也不会运用法律的思维。他们只会就单纯就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他们的认知是片面的,狭隘的。这样的观点只是对案件的半知半解,不能还原案件真相。
(二) 出于同情,与自身有代入感
案件报道之后,往往与自身处境相近的人对被害人有更多的认同感。感情的带入使他们不能客观公正的认清案件事实。人都是感性动物,感性动物的认知很容易受到感情干扰。客观事实的发生我们很难还原,只能通过后续的证据来重现,这当中肯定会产生误差。在我们的认识标准中,产生一个世界上的人分为好人和坏人这样一个错误的标准。可惜有时候,往往坏人却会是某个案件当中的好人。
(三)唯恐天下不乱,博人眼球的小丑思想
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当中总有那么一部分,为了博人眼球,故意扭曲案件的事实进行报道。对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进行放大甚至加盐调醋,使民众对于案件的认知完全完全与事实相悖。笔者此处并非针对民众发泄个人情感,而是阐述世界上总会有坏人这个事实。就如同前文所述的电影《无问西东》中的情节,人们总是喜欢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审判别人,却不自知自己也正做着比这更恶心的事情。有这样的人性,就有着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现状。
四、结论:正视舆论、莫让正义弯了腰
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案例很多,笔者无法一一列举。在每一个这样的案件中,事实真相总是无法按照原来的轨迹还原。一件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我们无法让他重演,让每个人都看到,所以就导致了舆论大军有机可乘。
来自舆论大军的压力如同汹涌的浪潮,法官总是要考虑社会效果,考虑道德和人情等因素,有时候甚至不惜牺牲程序正义、违背罪刑法定,使法律丧失了本来的样子,判决必须要向舆论大军靠拢,值得深思的是,这样的结果到底是不是正义的?在笔者看来,当法官的裁判被舆论和人情所干扰时,法官并不能站在一个中立的角度作出判决,法官不能中立,判决就不能公正。如果法官的判决的目的是丧失个体正义而实现公众认同感,这真的是正义吗?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应当思索的是隐藏在每一个案件真相背后的社会问题,而不是被社会舆论和公众态度牵着鼻子走。我们应当看清每一个案件的真实事实,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判决。在面对舆论大军干扰时,面对社会各界的压力时,我们应当中立、正义的作出法律所该有的判决;我们应当解释我们的判决,让民众们理解正义真正的价值,我们应当将法律思维传输给每一个民众,而不是总是依据民意判决,依据民意牺牲个人来达到所为的社会效果,这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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