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野下对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再认识
汤志华 李晓梅
〔摘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矛盾,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必须从思想上厘清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四大认识误区:一是家庭承包经营制与农村集体经济两者不能并存,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制;二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农民的自愿选择;三是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利己主义价值观与集体经济倡导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对立矛盾不可调和;四是“回老路”与“走新路”之间的矛盾。客观分析农村发展实际,科学厘清集体经济发展的认识误区,不仅有利于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有利于我国农村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乡村振兴战略;农村集体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1-0121-08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而当前我国农村一些地区普遍存在的集体经济“空壳化”现象,表现在农村优质劳动力匮乏、农业技术人才欠缺、产业发展不平衡、基层组织软弱无力、公共服务水平滞后等,已经严重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开展。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伟大战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1〕的总要求,不断缩小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与乡村振兴总要求之间的差距,必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从思想上厘清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四个认识误区。
一、家庭承包经营制与农村集体经济两者不能并存,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家庭承包经营制为中心的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效。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也逐步凸显出抗风险能力弱、不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问题。一些人于是放大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矛盾,认为搞家庭承包经营制就是要摒弃农村集体经济,如果要搞家庭承包经营制,就不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际上,这是没有搞清楚家庭承包经营制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共存共荣的关系问题。
(一)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在人民公社体制陷入困境后所作出的一种必要的体制性改变。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国广大农村兴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户籍、粮食的垄断等为重点的城乡二元体制,把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人口牢牢地拴在有限的耕地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者与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但是对公社内部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难以准确统计,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人民公社高度集中、僵硬和缺乏激励机制的体制,最终使广大的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员群众丧失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说:“社会的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2〕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使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极大程度的发挥。有数据显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后,广大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生产力获得了极大解放,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明显提高。仅“1988年与1978年相比,平均每一农村劳动力创造的农村社会总产值增长1.8倍,平均每年增长10.9%;每一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总产值增长65.1%,平均每年增长5.1%;生产的粮食增长16.3%,平均每年增长1.5%。这10年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大于从1949年到1978年的29年。”〔3〕在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制度安排下,农民生产者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包括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产品的销售权和收入的支配权。因此,家庭承包经营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正确历史选择,不仅推动了中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也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二)家庭承包经营制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并不是不要搞农村集体经济。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雙层经营体制。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包产到户就“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农户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4〕。在1991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和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都得到发挥;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有了较大发展,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已经形成”。〔5〕也就是说,在国家治理体系下,家庭承包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经营权让渡,并未动摇和弱化集体经济基础的核心——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共同占有。农村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承包经营制是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也就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村集体经济必然是相互依存、共荣共生。因此,完全割裂家庭承包经营制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关系,认为发展集体经济就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创新性提出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了土地承包地“三权”分置。这是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需要说明的是,“三权”分置关键是土地经营权定性。有学者指出,“经营权在现在的法律设置里,和承包权是合一的。经营权是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的,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这两者之间是根据一定的和约期限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6〕土地经营权是在承包权基础上的土地经营,而土地承包权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基础上的土地承包。因此,“三权”分置实质上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各方权力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也是顺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形势而作出的必要性改革,并未脱离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范畴。
(三)强调土地的公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并不否定农村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存在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不是单一的经济,是在发展公有制经济基础上提倡各种经济成分进行有序自由竞争、多种经济经营方式并存的经济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我们既要“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7〕,又要“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8〕,同时“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农产品贸易关系。积极支持农业走出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粮商和农业企业集团”〔9〕。也就是说,在土地公有制前提下,通过依法经营集体资产,各种合资、股份合作企业、中介服务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允许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大框架下并存。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之间不仅可以通过互相竞争来促进农村进步和经济发展,而且还可以互相补充,来弥补各自的不足。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等于必须创办企业,要充分把握各个乡村个性优势,既要考虑绿色兴农,又要保证质量兴农。
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政府行为,而不是农民的自愿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制约因素也越来越多,政府决策和农民自愿选择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为此有人提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政府行为,而非农民自愿选择。甚至将农村集体经济视为政府与农民对立的矛头。很明显,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实现乡村振兴必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10〕。可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地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总方向。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就是构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村集体经济模式,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摆脱狭隘的初级农产品供给的生产方式,坚持“种养加销全产业链”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雄厚的物质保障。因此,实现乡村振兴必须坚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不能有丝毫动摇。二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重要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党,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是带领乡村民众实施乡村振兴的主心骨,承担着治理基层的重大责任。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施使农村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可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为党在农村执政奠定了经济基础。但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意识弱化,在群众中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严重削弱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作为凝聚党心民心、巩固执政基础的重要抓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保证。三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是重点,生活富裕是根本。由“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扶贫,由救济式扶贫转变为开发式扶贫,广泛聚合乡村振兴的资源,全力激活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三个阶段性目标任务的有力支撑,也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题中之意。当前,农村产业发展的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较低,只有发挥集体的力量才能有效应对市场经济竞争。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只有大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走集体化发展道路,才能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需要政府科学合理的决策引导。对于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该如何发展,马克思提到了通过“经济的道路”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究竟何为“经济道路”,马克思并未做出详细的说明。而斯大林时期的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也以失败而告终。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农村集体经济该如何发展,人类历史上并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为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决策的宏觀调控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发展困境,如产业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负债严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欠缺、农业人才匮乏、生态环境面貌较差、政策体系支持力度不够等,如果只靠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很难摆脱这些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这就需要在政府顶层设计的科学政策引导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农业规模经济,才能破除单家独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困境。
(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离不开农民的自愿选择。农村集体经济是由农民联合而形成的经济形态,农民自愿是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主体基础。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而言,农民自愿联合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是否能够稳定而持续地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很早就注意到农民自愿行为的重要性,马克思在首次提到“集体所有制”时,就强调“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11〕。在如何探索集体经济发展形式问题上,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12〕新时代历史条件下,要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稳定而持续的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更需要尊重农民的自愿选择。只有农民自愿,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才能激发主体内在潜力和内生动力,激发乡村活力、推进乡村振兴。需要说明的是,尊重农民自愿选择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政府无所作为。农民的自愿选择与政府行为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够或过度,都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只有在政府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的顺利开展。
(四)实现乡村振兴、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必须抓好几大工程。一是“政策和制度”精准供给工程。在政策扶持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牵涉多个政府部门,必须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对农村申报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发改委、国土、环保等行政审批部门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限;金融、信贷等涉农金融部门需将村集体领办创办的合作社和兴办的经济实体纳入到对微小企业的扶持范围,提供贴息或免息贷款。同时,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机制,对资产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杜绝侵占集体资产的腐败行为。二是“资金”建设工程。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以村集体经济发展为重点。资金来源不能只靠国家财政的“输血”,更要通过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挥区位优势、服务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企业等村集体经济多种发展模式和实现形式,增强村级集体经济自身“造血”功能,促进村集体经济增收、农民增利。三是“人才”扶植工程。马克思指出,“主体是人”,“人始终是主体”。〔1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以村集体为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这支工作队伍不仅对农村事业充满热情,更要具备先进的现代化农业知识,能够充分调动农村劳动力资源,发挥科技和人才的引领作用,为农业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因此,乡村振兴必须摆脱传统的固化思维模式,适应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求,以农村集体经济为重要载体和关键突破口,从而带动我国整个农村发展,最终实现乡村振兴的伟大工程。
三、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倡导集体主义价值观,与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利己主义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指出:“因为世界并不是一种利益的世界,而是许多种利益的世界”〔14〕,“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5〕。有人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家庭承包经营制实行包干到户,是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自由竞争和利己主义。集体经济倡导集体主义和互助主义,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这两种价值观是背道而驰的。这种理解有失偏颇。
(一)农村市场竞争条件下自发形成的利己主义价值观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确实会有矛盾。在我国农村改革前,农村经济结构单一,社会结构简单。无论是参与经济活动利益还是收入利益,广大农民都处于相同的经济水平线上。利益主体具有高度的单一性和同质性。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經济成分和分配政策发生变化,市场经济成为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以商品交换为纽带,货币为流通媒介,以市场竞争为动力,以优胜劣汰为法则。在农村市场竞争中,一切农业生产要素都成为商品。货币和金钱成为一切农业商品的价值尺度,成为每个经济主体利益角逐的对象。每个经济主体乃至每个农村成员,只有尽可能多地盈利,才能在不断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不被淘汰。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推进,农村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对立关系显性化等现象。在这种变化中,农村利益结构由同质、封闭转化为多元、开放;分配体制由均等化转化为分配方式多样化,农村群众利益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利益位置不是共有而是分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既分享着各自的利益份额,又彼此依赖地进行着利益的交换关系。在这种利益驱使下,农村环境中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甚至拜金主义都会滋生,显然这种由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价值观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存在矛盾性。但是,农民阶级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都认同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认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己任。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农村存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中出现的利己主义价值观与集体主义价值观是可以调和的。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三权分置并未影响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既相互矛盾,也相互依存。当农民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集体主义坚持以人为本,对农民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价值观加以限制与有效引导,防止个人主义过渡为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这也表明个人在集体的关怀下能更为广泛地发展,个人的全面发展也正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终极旨向。需要澄清的是,集体主义并不是忽略个人利益的混合体,我们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也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并努力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集体中每个人的才能、价值都尽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在利益对象上,我们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邓小平同志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6〕“共产主义者……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17〕因此,维护农民群众合理的个人利益,这不但与集体主义不矛盾,而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那种把集体主义看作是对“个人的压制”、是对“个性的束缚”的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背的。对于集体主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保证,集体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习近平指出:“当个人感情同党性原则、私人关系同人民利益相抵触时,必须毫不犹豫站稳党性立场,坚定不移维护人民利益,即使被人指为‘无情‘无能也在所不惜。”〔18〕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真实的集体”,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密不可分,每个成员在为社会、为集体创造价值的同时,自我价值也得以实现。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要解决新时代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价值观问题,就要不断地协调好农民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逐步推进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在变中求新,新中求稳,稳中求发展。
(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不断深入发展,种种利益关系纵横交错,使一部分人产生集体主义虚无思想。他们非议和诋毁集体主义价值观,否认集体主义作为道德核心规范的重要地位,割裂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辩证关系,否认集体主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引领,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仅仅是为了利益的最大化,而集体主义与利益最大化是相矛盾的,故而把农村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立。总的来看,产生集体主义虚无思想的原因,一是对农村市场经济缺乏清醒的认识;二是少部分人在农村市场竞争中遭遇优胜劣汰,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对市场竞争丧失信心,并由此产生了挫折感;三是农村集体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和实践中的一些失误与偏差,使一些人对集体主义产生虚无的思想倾向等等。可以说,集体主义虚无思想使人们排斥集体主义,或只看到种种利益关系的对立和差异,过于关注农村发展中的个人利益,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此,十九大报告强调,“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19〕,“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20〕,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可见,只有清醒地认识到集体主义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坚定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同时建构科学的由国家价值观到大众价值观的集体主义价值转化机制,才能更好地增强农民群众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四、搞家庭承包经营制是“走新路”,而发展集体经济是“回老路”
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过程中,存在“回老路”和“走新路”的认识误区。一些人认为,发展集体经济就是“回老路”,也就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公社化之路;而家庭承包经营是“走新路”,也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改革探索之路。产生这种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是对新时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缺乏准确的定位。
(一)新时代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是走回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公社化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发展最不平衡的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不充分的是乡村发展不充分”〔22〕。这种不平衡、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户规模不经济与低效率。有专家认为,由于“土地远近好坏的统一搭配,使农户承包的地块不仅分散而且零碎,造成了严重的规模不经济”〔23〕。新时代我国要提高农户规模经营和生产效率,有必要将农业家庭经营融入分工经济,在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下,向多元化经营主体以及多样化、多层次、多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①二是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引发高昂交易费用。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散的小农户经营规模太小、农产品数量少,无法满足城乡市场在品种、规格和质量上的高标准、大批量的持续性的供应。在农户与中间商交易过程中必然引发高额交易费用,使农民增收困难。换句话说,如果农户经营组织模式不创新,很难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三是农户生产能力较低,包括农村优质劳动力的流失、技术与装备的落后以及企业家能力的低下。虽然有少数农民企业家个体承包经营农村闲散土地,但由于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的落后,农户经营收入较少。面对这些新问题、新挑战,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经营理念,克服小而散的农户经营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提高农户规模经济和农业生产效率。因此,我们不能重返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的人民公社化“老路”,也不能再走改革开放初期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合一”的“老路”,必须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多元化经营主体分工参与,不断开放和盘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户增产增收增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乡村经济体经济。乡村经济体经济并未跨越农村集体经济的界线。关于乡村经济体,牛永辉认为,“乡村经济体的概念界定被提到了國家发展的层面,乡村经济体是一种与西方工业经济体并存的另一种文明模型,互联网是这种乡村文明可以达到全球化高度的历史路径”〔24〕。也就是说,乡村振兴将乡村经济体耦合在互联网上,以互联网为纽带,实现了“乡村产业模型持续稳定的整体化构建,以及生产销售资本体系的交互建构”〔25〕。原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也指出:“将‘互联网+、‘生态+等现代新理念引入生产经营活动,创新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将农业的边界扩展到更广的范围,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共赢。”〔26〕毋庸置疑,互联网已经越来越多地改变着城乡人们原有的生活模式。在中央加大实施乡村振兴、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多样化的规模经济体制、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同时,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信息传递工具的“生产—流通—消费”城乡服务产业模式正在悄然生成。通过互联网平台,农户可以获得金融资本支持和消费补助、享受乡村医疗和保险服务,可以建构乡村供销体系,也可以投资股份获得丰厚收益。为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我们要“大力建设具有广泛性的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设施,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快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27〕。当然,以互联网为耦合的乡村经济体模式的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不仅包括乡村人文素质的提升、规模经济体制的构建、政策资金的支持,还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和人民集体协作力的提高等等。关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有学者疑虑:中国农村商品市场的发展可能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家庭农场可能会被消解或被资本主义农场所替代,而农民也可能会成为资本主义农场的廉价劳动力。②对此,要特别澄清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并非唯一可行的发展范式。相比资本主义纯粹工具主义的发展路径,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性,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从根本上超越了资本发展逻辑思维的限制。
最后,历史实践证明,新时代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可能再走回人民公社化的老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走出思想认识误区,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毛泽东同志提出,要区分好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矛盾纠葛和利益冲突,具有总体上的协调性和可调和性。只要我们高度重视,调处适当,就能把这些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说服教育予以解决,乡村振兴的目标也最终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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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