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破产民营企业境外财产的方法摸索
关键词 民营企业 破产 管理人 清查 境外财产
作者简介:范向阳,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职称,研究方向: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37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日趋密切,也给民营企业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因此,在对外投资中,具有时代特点的优势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也处于了迅猛发展的阶段,对外投资的民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日前承办了一切民营企业申请的破产案件,就涉及到了境外投资的事项,也因为该境外投资没有任何资料,如何才能准确的核查到破产民企的境外资产?笔者摸索了自身的工作方法,本文暂不涉及对破产债务人境外资产的处置。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过法院指定作为某民营企业(以下也称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债务人资料和资产过程中,发觉其管理其实十分混乱,虽然企业建立了十几年,但是,根本没有建立文书档案,财务资料不完整。管理人询问企业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因为是纯粹的民营企业,根本没有考虑规范化的管理模式,所以,也就没有建立文书档案管理等,有关资料没有考虑保留保存,这实际也是破产债务人走向破产的根本原因之一。
但是,在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申报材料和财务账薄中均明确了记载了在韩国的长期投资,而这一记载只是简单的记载,没有如何资料可供管理人接管核查。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后,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执行职务。管理人职责之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面置于管理人的掌管之下。同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清理债务人财产的前提,通过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归属,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
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对于破产债务人在我国法域外的财产,都纳入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財产,由清算组予以收回”,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境外财产,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均纳入破产财产,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了我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
管理人接管破产债务人后,唯独无法接管到其在韩国的投资的资产,不但是因为破产债务人无任何资料,除了企业负责人向管理人反馈了韩国投资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在韩国京畿道的商铺外,也无法准确提供在韩国投资的资产的具体位置和购买固定资产的一切手续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称无法提供在韩国投资企业的注册的名称。因此,就给管理人履行清查境外资产的职责设置了困难,无法使得管理人将在韩国的投资资产列入破产财产之中。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在没有任何可供参考指引的情况下,做了摸索。一、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财产的困境
清查和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是管理人的职责,对于破产债务人在国内的资产清查按照中国的法律是没有如何困难的,但是,对于管理不规范的民营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资产,在没有任何资料可供管理人清查的情况下,管理人毫无头绪。就本案而言,管理人不熟知韩国法律的规定,因为管理人向该破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了解得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是重新建立了新的韩国注册企业,购买了固定资产。负责人所反馈给管理人的是在韩国注册企业、购买财产均是委托韩国人帮助在韩国办理的,同时再次表示无法提供委托的韩国人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
由于破产债务人具有境外财产的破产案件属于涉外破产案件。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的财产会涉及到与中国法律不尽相同的韩国法律的制约,其与纯粹的国内破产法律相比,有其特殊性是不容忽视的。也必须考虑将来处理破产债务人在韩国财产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特殊的法律问题。管理人承办的这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破产债务人在韩国的投资额度虽然其财务账册中记载了,但是,除了破产债务人负责人反映的是商铺外,就别无它法来证明破产债务人所说的真实性,以及财产的多少。管理人为了尽职也不敢相信破产债务人负责人的说法。该起破产案件与其他管理规范、文书档案等齐全,具有境外资产的破产债务人完全不同,清查陷入了困境。二、有效的通过媒体了解和调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企业的注册地
破产债务人在韩国的投资,信息量十分之少,笔者经过思考后,具体做了以下的工作:
(一)利用互联网媒体得到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时间点
根据破产债务人曾经有过的风光时期,这个时期是破产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最活跃的时期,且这个时期也是破产债务人被当地作为重点企业宣传的时期。
因此,管理人就通过互联网媒体进行了有关对破产债务人的新闻报道搜寻,本着这个思路,管理人搜寻到了新闻报道对破产债务人的宣传,从报道中确定到了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注册企业的时间点,也得到了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注册的企业名称、投资规模。
(二)利用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注册的企业名称,通过商务部网站进一步了解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注册企业的详细地址
根据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均须经过我国商务部的批准才能进行。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也不例外,虽然,破产债务人没有提供给管理人有关商务部批准的文件,但是,商务部对所有在韩国投资的企业都进行了登记,并对国内在韩国投资注册的企业进行了登记造册公布在商务部网站上。管理人通过商务部网站,在商务部登记的国内企业在韩国投资注册企业名录中,找到了破产债务人投资注册的韩国企业名称,得到了在韩国注册的企业详细地址。
至此,管理人有了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时间点和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详细地址,揭开了管理人能够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财产序幕。三、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调查
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注册企业,并购置财产。管理人充分考虑到破产债务人的破产已经含有涉外因素,以及韩国法律和我国法律都会存在不同的规定,按照以下部署加速对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财产的清查工作。
(一)通过互联网和微信、QQ、电子邮件,找到韩国的律师事务所,咨询韩国法律的规定
互联网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中国的微信、QQ也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地联系的主要聊天器,管理人通过微信联络了韩国首尔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深层咨询了韩国律师,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韩国的法律规定,要查清中国企业在韩国投资注册的企业财产,必须是韩国注册企业的董事长或者重新更换的韩国注册企业董事长,或者按照任命韩国律师担任临时董事长,进行查核注册企业的财产;委托韩国律师调查的,需要在韩国法院诉讼的法律文书才能调查。
(二)韩国法律规定与实际不相符合
管理人承办的破产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注册企业是拥有100%的股权,破产债务人注册董事长因为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不能出国;更换董事长从行政程序上需要很长时间,临时委托韩国律师担任董事长也需要一个行政程序过程,这样对加速破产案件的进程是无利的。
通过韩国法院诉讼,破产债务人是在韩国百分之一百的投资注册企业,没有和韩国的任何企业和自然人进行合资,不存在财产争执,也无法进行诉讼。
上述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韓国财产的途径都与实际不相符,难以实现管理人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财产状况。
(三)与韩国律师事务所协商的其他途径调查破产债务人在韩财产
韩国法律规定,实际给管理人进一步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财产又一次陷入了困境。管理人不得不与韩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层次的沟通,要求韩国律师事务所想办法怎样协助管理人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的财产。最终,韩国律师事务所与管理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管理人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清查,对于如何清查由韩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调查,并向管理人提供调查的资料。
(四)与韩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管理人和韩国律师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后,就有关需要调查的事项和收费与韩国律师事务所形成了中英文本的协议书,管理人向法院书面汇报后,得到法院的批准,依法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这样省去了管理人赴韩的大额费用。四、结语
当然,在清查了破产债务人在韩的财产后,还会涉及到破产债务人在韩国财产的处置,而这一处置又将涉及我国破产法的域外效力。笔者将在通过韩国律师事务所调查到破产债务人在韩财产后,在此方面再次探讨。
作者简介:范向阳,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职称,研究方向: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37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日趋密切,也给民营企业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因此,在对外投资中,具有时代特点的优势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也处于了迅猛发展的阶段,对外投资的民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日前承办了一切民营企业申请的破产案件,就涉及到了境外投资的事项,也因为该境外投资没有任何资料,如何才能准确的核查到破产民企的境外资产?笔者摸索了自身的工作方法,本文暂不涉及对破产债务人境外资产的处置。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过法院指定作为某民营企业(以下也称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债务人资料和资产过程中,发觉其管理其实十分混乱,虽然企业建立了十几年,但是,根本没有建立文书档案,财务资料不完整。管理人询问企业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因为是纯粹的民营企业,根本没有考虑规范化的管理模式,所以,也就没有建立文书档案管理等,有关资料没有考虑保留保存,这实际也是破产债务人走向破产的根本原因之一。
但是,在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申报材料和财务账薄中均明确了记载了在韩国的长期投资,而这一记载只是简单的记载,没有如何资料可供管理人接管核查。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后,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执行职务。管理人职责之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面置于管理人的掌管之下。同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清理债务人财产的前提,通过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归属,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
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对于破产债务人在我国法域外的财产,都纳入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財产,由清算组予以收回”,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境外财产,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均纳入破产财产,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了我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
管理人接管破产债务人后,唯独无法接管到其在韩国的投资的资产,不但是因为破产债务人无任何资料,除了企业负责人向管理人反馈了韩国投资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在韩国京畿道的商铺外,也无法准确提供在韩国投资的资产的具体位置和购买固定资产的一切手续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称无法提供在韩国投资企业的注册的名称。因此,就给管理人履行清查境外资产的职责设置了困难,无法使得管理人将在韩国的投资资产列入破产财产之中。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在没有任何可供参考指引的情况下,做了摸索。一、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财产的困境
清查和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是管理人的职责,对于破产债务人在国内的资产清查按照中国的法律是没有如何困难的,但是,对于管理不规范的民营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资产,在没有任何资料可供管理人清查的情况下,管理人毫无头绪。就本案而言,管理人不熟知韩国法律的规定,因为管理人向该破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了解得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是重新建立了新的韩国注册企业,购买了固定资产。负责人所反馈给管理人的是在韩国注册企业、购买财产均是委托韩国人帮助在韩国办理的,同时再次表示无法提供委托的韩国人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
由于破产债务人具有境外财产的破产案件属于涉外破产案件。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的财产会涉及到与中国法律不尽相同的韩国法律的制约,其与纯粹的国内破产法律相比,有其特殊性是不容忽视的。也必须考虑将来处理破产债务人在韩国财产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特殊的法律问题。管理人承办的这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破产债务人在韩国的投资额度虽然其财务账册中记载了,但是,除了破产债务人负责人反映的是商铺外,就别无它法来证明破产债务人所说的真实性,以及财产的多少。管理人为了尽职也不敢相信破产债务人负责人的说法。该起破产案件与其他管理规范、文书档案等齐全,具有境外资产的破产债务人完全不同,清查陷入了困境。二、有效的通过媒体了解和调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企业的注册地
破产债务人在韩国的投资,信息量十分之少,笔者经过思考后,具体做了以下的工作:
(一)利用互联网媒体得到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时间点
根据破产债务人曾经有过的风光时期,这个时期是破产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最活跃的时期,且这个时期也是破产债务人被当地作为重点企业宣传的时期。
因此,管理人就通过互联网媒体进行了有关对破产债务人的新闻报道搜寻,本着这个思路,管理人搜寻到了新闻报道对破产债务人的宣传,从报道中确定到了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注册企业的时间点,也得到了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注册的企业名称、投资规模。
(二)利用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注册的企业名称,通过商务部网站进一步了解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注册企业的详细地址
根据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均须经过我国商务部的批准才能进行。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也不例外,虽然,破产债务人没有提供给管理人有关商务部批准的文件,但是,商务部对所有在韩国投资的企业都进行了登记,并对国内在韩国投资注册的企业进行了登记造册公布在商务部网站上。管理人通过商务部网站,在商务部登记的国内企业在韩国投资注册企业名录中,找到了破产债务人投资注册的韩国企业名称,得到了在韩国注册的企业详细地址。
至此,管理人有了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时间点和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详细地址,揭开了管理人能够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财产序幕。三、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调查
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注册企业,并购置财产。管理人充分考虑到破产债务人的破产已经含有涉外因素,以及韩国法律和我国法律都会存在不同的规定,按照以下部署加速对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财产的清查工作。
(一)通过互联网和微信、QQ、电子邮件,找到韩国的律师事务所,咨询韩国法律的规定
互联网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中国的微信、QQ也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地联系的主要聊天器,管理人通过微信联络了韩国首尔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深层咨询了韩国律师,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韩国的法律规定,要查清中国企业在韩国投资注册的企业财产,必须是韩国注册企业的董事长或者重新更换的韩国注册企业董事长,或者按照任命韩国律师担任临时董事长,进行查核注册企业的财产;委托韩国律师调查的,需要在韩国法院诉讼的法律文书才能调查。
(二)韩国法律规定与实际不相符合
管理人承办的破产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注册企业是拥有100%的股权,破产债务人注册董事长因为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不能出国;更换董事长从行政程序上需要很长时间,临时委托韩国律师担任董事长也需要一个行政程序过程,这样对加速破产案件的进程是无利的。
通过韩国法院诉讼,破产债务人是在韩国百分之一百的投资注册企业,没有和韩国的任何企业和自然人进行合资,不存在财产争执,也无法进行诉讼。
上述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韓国财产的途径都与实际不相符,难以实现管理人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国投资的财产状况。
(三)与韩国律师事务所协商的其他途径调查破产债务人在韩财产
韩国法律规定,实际给管理人进一步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财产又一次陷入了困境。管理人不得不与韩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层次的沟通,要求韩国律师事务所想办法怎样协助管理人清查破产债务人在韩的财产。最终,韩国律师事务所与管理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管理人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清查,对于如何清查由韩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调查,并向管理人提供调查的资料。
(四)与韩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管理人和韩国律师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后,就有关需要调查的事项和收费与韩国律师事务所形成了中英文本的协议书,管理人向法院书面汇报后,得到法院的批准,依法委托韩国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这样省去了管理人赴韩的大额费用。四、结语
当然,在清查了破产债务人在韩的财产后,还会涉及到破产债务人在韩国财产的处置,而这一处置又将涉及我国破产法的域外效力。笔者将在通过韩国律师事务所调查到破产债务人在韩财产后,在此方面再次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