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关 梅
【摘要】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升,“网络暴力”事件也频频发生。本文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究其原因,探讨对策,以期在政府、网站、网民等几方的共同努力下,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下,逐步减少直至杜绝“网络暴力”事件,创造和谐的网络新环境。
【关键词】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 成因 对策
近几年,“网络暴力”事件频繁进入人们的视野,从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再到2008年的“很黄很暴力”事件等等,这种在网络世界中由众多网民的言论所形成的所谓的“道德审判”以及无节制的、恶意的谩骂与人身攻击我们称之为“网络暴力”,这不仅对当事人的精神与心理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而且紧接其后的“人肉搜索”更是把这种影响由网络世界带到了现实社会,严重扰乱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由此带来的道德与法律层面上的矛盾与问题已经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与讨论。我们应深入剖析其成因,探寻切实可行的对策,力求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或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净化网络舆论环境,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分析
第一,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的“保护伞”。
网络媒体具有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这一方面使得网民可以更为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另一方面,网民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几乎无须负责,这就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下,尤其是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并以过激的言论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声讨”和人身攻击,而这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其中,网络暴力事件也由此产生。例如,在“铜须门”事件中,绝大多数的网友对“铜须”的行为报以强烈的谴责并义愤填膺的对其进行言论“围剿”,很少有人对事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匿名身份、无须负责”的心理暗示下,网民们对“铜须”的自我申辩毫不理会,甚至当发帖人自己也称其内容多有杜撰之后,网民仍旧对“铜须”进行声讨,并将这种影响延伸至现实世界中。“铜须”的父母、所就读的学校不断接到骚扰电话,恐吓、咒骂甚至勒索,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网民在网络世界甚至现实世界中之所以轻易对他人施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匿名身份所致。
第二,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而相关网站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又刻意凸显这种网络言论,从而导致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网民呈现出年轻化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中10至29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66.7%,且网民中初、高中学历所占的比重继续提升,达到了67.4%。①网民的年轻化使得他们遇事极易冲动,学历层次较低也制约了他们对事情做冷静细致、全面深入的思考,其言论也就带有较多的随意性与情绪化的色彩。同时,网络群体中的从众心理倾向也较为明显。网络群体虽然不是现实世界中的群体,但在意见表达过程中也会形成“沉默的螺旋”现象,即有些网民为了不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孤立的境地,通常会附和多数人的观点而不会提出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即便有少数网民表达出了自己的不同于他人的观点,也会受到其他网民的群起反对甚至言论攻击,从而使这些微弱的声音很快就淹没在“讨伐”当事人的声浪之中,正是在这种“沉默的螺旋”中强势的声音成为主流意见,网络暴力也就在所难免。
许多网站为了追求更多的商业利益,常常不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通过发布一些血腥的图片或使用极具煽动性的标题,来吸引网民的眼球,获取高点击率。对网民们发表的那些情绪化色彩较为浓重的言论,不仅没有及时删除并引导网民做理性思考,反而加以凸显,借此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网络媒体把关责任的缺失对于网络暴力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目前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这不仅无法对网民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难以明确的责任主体也给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他律”的缺失使得许多网民有恃无恐,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
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相比,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还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这显然无法应对日趋复杂的网络信息传播,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特别是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更为突出。从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参与其中的网民应是责任主体。他们或是发表带有攻击性、侮辱性的失实言论,或是通过“人肉搜索”肆意践踏他人隐私,甚至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语和行动的侵扰。但在具体的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这种看似明确的责任主体却隐含着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有些网民可能是全程参与,也可能是阶段性参与;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也无法对每个个体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量化,因为网络暴力事件的最终形成是网络群体互相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每个参与其中发表言论的网民个体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又无法准确查询到网民的真实身份,因此,即便当事人诉诸法律,也很难对其作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裁,多数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都是不了了之。缺少外在的法律约束不仅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身处网络群体中,“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助长了网络暴行的蔓延。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应对措施
第一,各级政府应具有明确的舆论导向意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努力构建公共信息平台,并建立完善的网络言论的应急疏导机制。
面对网络暴力事件,政府应自觉居于主导地位,并牢牢把握舆论的主动权,因为很多网络暴力事件最初就是源于网民对事实的不知情,而政府相关部门又没能及时澄清事实的真相,从而导致网民被一些恶意传播的谣言所蛊惑进而情绪失控引发网络暴力事件。例如,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当千万网民打着正义的旗帜用过激的言论“惩处”这位后母时,警方通报了事实的真相:小女孩身上的伤痕为疾病症状,并非受到后母虐待。随着谴责声音的渐渐消退,这起网络暴力事件也就此结束。因此,各级政府应构建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以加大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力度,做到能够及时对网络上初具影响的事件作出预判,并把事件真相或相关调查情况公布出来,这样可以有效地引导网民的言论更趋于理性化。
第二,加快网络立法建设的步伐,以法律手段来约束和制裁网络暴力行为。
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是需要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做制度保障的,但我国目前的有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够完善。因此,应针对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2008年,由“姜岩死亡博客”事件为导火索进而引发了我国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其最终审判结果也应给类似的“网络暴力”事件以警醒。在这起案件中,因不堪网上“道德审判”和“人肉搜索”对其精神和现实生活带来的严重困扰,当事人王菲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把相关人员及两家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在一审判决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了对王菲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我们看到了法律制裁力量的强大。相信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网民的行为会更趋于理性化,那种“零责任”的心理也会逐渐消失。
第三,规范网站行为,倡导行业自律,使其自觉承担起网络信息“把关人”的角色。
一些网站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无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平台。因此,需要规范网站行为,提高企业的道德标准,并大力倡导行业自律,使网络企业形成积极健康的良好风气。同时,网络媒体应通过多种方式自觉承担起“把关人”的角色,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删除危害国家、社会或侵犯个人隐私的帖子,一旦发现言论较为偏激要及时处理,并不断完善对网络信息源的控制和追查机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意见领袖”的培养,因为在群体中“意见领袖”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受众态度和行为的转变,尤其是当受众面对大量的无法分辨真伪的网络信息和一些极端言论时,就更加需要“意见领袖”来为自己分析、解惑,这也会大大降低网络暴力的发生机率。
第四,加强对民众的网络媒体素养教育,提升网民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网络暴力事件的主体是网民,因此,从自律角度出发大力开展网络道德建设,提高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才是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根本途径。网民不仅应该掌握基本的对于网络信息的浏览、获取的能力,更应该具备对于各种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保持冷静理性的头脑,让虚假的网络信息和偏激的网络言论消失在萌芽状态。同时,网民还应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始终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从自我做起倡导“绿色上网”,并时刻以清醒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做侵害他人权益的事情,这样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良性的网络言论环境。我们也期待着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网络暴力事件可以最终消除。
注释
①CNNIC发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来源于http:∥techqq.com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周蕾
【摘要】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升,“网络暴力”事件也频频发生。本文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究其原因,探讨对策,以期在政府、网站、网民等几方的共同努力下,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下,逐步减少直至杜绝“网络暴力”事件,创造和谐的网络新环境。
【关键词】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 成因 对策
近几年,“网络暴力”事件频繁进入人们的视野,从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再到2008年的“很黄很暴力”事件等等,这种在网络世界中由众多网民的言论所形成的所谓的“道德审判”以及无节制的、恶意的谩骂与人身攻击我们称之为“网络暴力”,这不仅对当事人的精神与心理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而且紧接其后的“人肉搜索”更是把这种影响由网络世界带到了现实社会,严重扰乱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由此带来的道德与法律层面上的矛盾与问题已经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与讨论。我们应深入剖析其成因,探寻切实可行的对策,力求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或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净化网络舆论环境,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分析
第一,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的“保护伞”。
网络媒体具有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这一方面使得网民可以更为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另一方面,网民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几乎无须负责,这就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下,尤其是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并以过激的言论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声讨”和人身攻击,而这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其中,网络暴力事件也由此产生。例如,在“铜须门”事件中,绝大多数的网友对“铜须”的行为报以强烈的谴责并义愤填膺的对其进行言论“围剿”,很少有人对事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匿名身份、无须负责”的心理暗示下,网民们对“铜须”的自我申辩毫不理会,甚至当发帖人自己也称其内容多有杜撰之后,网民仍旧对“铜须”进行声讨,并将这种影响延伸至现实世界中。“铜须”的父母、所就读的学校不断接到骚扰电话,恐吓、咒骂甚至勒索,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网民在网络世界甚至现实世界中之所以轻易对他人施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匿名身份所致。
第二,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而相关网站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又刻意凸显这种网络言论,从而导致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网民呈现出年轻化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中10至29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66.7%,且网民中初、高中学历所占的比重继续提升,达到了67.4%。①网民的年轻化使得他们遇事极易冲动,学历层次较低也制约了他们对事情做冷静细致、全面深入的思考,其言论也就带有较多的随意性与情绪化的色彩。同时,网络群体中的从众心理倾向也较为明显。网络群体虽然不是现实世界中的群体,但在意见表达过程中也会形成“沉默的螺旋”现象,即有些网民为了不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孤立的境地,通常会附和多数人的观点而不会提出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即便有少数网民表达出了自己的不同于他人的观点,也会受到其他网民的群起反对甚至言论攻击,从而使这些微弱的声音很快就淹没在“讨伐”当事人的声浪之中,正是在这种“沉默的螺旋”中强势的声音成为主流意见,网络暴力也就在所难免。
许多网站为了追求更多的商业利益,常常不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通过发布一些血腥的图片或使用极具煽动性的标题,来吸引网民的眼球,获取高点击率。对网民们发表的那些情绪化色彩较为浓重的言论,不仅没有及时删除并引导网民做理性思考,反而加以凸显,借此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网络媒体把关责任的缺失对于网络暴力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目前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这不仅无法对网民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难以明确的责任主体也给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他律”的缺失使得许多网民有恃无恐,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
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相比,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还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这显然无法应对日趋复杂的网络信息传播,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特别是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更为突出。从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参与其中的网民应是责任主体。他们或是发表带有攻击性、侮辱性的失实言论,或是通过“人肉搜索”肆意践踏他人隐私,甚至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语和行动的侵扰。但在具体的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这种看似明确的责任主体却隐含着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有些网民可能是全程参与,也可能是阶段性参与;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也无法对每个个体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量化,因为网络暴力事件的最终形成是网络群体互相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每个参与其中发表言论的网民个体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又无法准确查询到网民的真实身份,因此,即便当事人诉诸法律,也很难对其作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裁,多数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都是不了了之。缺少外在的法律约束不仅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身处网络群体中,“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助长了网络暴行的蔓延。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应对措施
第一,各级政府应具有明确的舆论导向意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努力构建公共信息平台,并建立完善的网络言论的应急疏导机制。
面对网络暴力事件,政府应自觉居于主导地位,并牢牢把握舆论的主动权,因为很多网络暴力事件最初就是源于网民对事实的不知情,而政府相关部门又没能及时澄清事实的真相,从而导致网民被一些恶意传播的谣言所蛊惑进而情绪失控引发网络暴力事件。例如,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当千万网民打着正义的旗帜用过激的言论“惩处”这位后母时,警方通报了事实的真相:小女孩身上的伤痕为疾病症状,并非受到后母虐待。随着谴责声音的渐渐消退,这起网络暴力事件也就此结束。因此,各级政府应构建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以加大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力度,做到能够及时对网络上初具影响的事件作出预判,并把事件真相或相关调查情况公布出来,这样可以有效地引导网民的言论更趋于理性化。
第二,加快网络立法建设的步伐,以法律手段来约束和制裁网络暴力行为。
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是需要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做制度保障的,但我国目前的有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够完善。因此,应针对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2008年,由“姜岩死亡博客”事件为导火索进而引发了我国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其最终审判结果也应给类似的“网络暴力”事件以警醒。在这起案件中,因不堪网上“道德审判”和“人肉搜索”对其精神和现实生活带来的严重困扰,当事人王菲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把相关人员及两家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在一审判决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了对王菲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我们看到了法律制裁力量的强大。相信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网民的行为会更趋于理性化,那种“零责任”的心理也会逐渐消失。
第三,规范网站行为,倡导行业自律,使其自觉承担起网络信息“把关人”的角色。
一些网站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无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平台。因此,需要规范网站行为,提高企业的道德标准,并大力倡导行业自律,使网络企业形成积极健康的良好风气。同时,网络媒体应通过多种方式自觉承担起“把关人”的角色,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删除危害国家、社会或侵犯个人隐私的帖子,一旦发现言论较为偏激要及时处理,并不断完善对网络信息源的控制和追查机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意见领袖”的培养,因为在群体中“意见领袖”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受众态度和行为的转变,尤其是当受众面对大量的无法分辨真伪的网络信息和一些极端言论时,就更加需要“意见领袖”来为自己分析、解惑,这也会大大降低网络暴力的发生机率。
第四,加强对民众的网络媒体素养教育,提升网民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网络暴力事件的主体是网民,因此,从自律角度出发大力开展网络道德建设,提高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才是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根本途径。网民不仅应该掌握基本的对于网络信息的浏览、获取的能力,更应该具备对于各种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保持冷静理性的头脑,让虚假的网络信息和偏激的网络言论消失在萌芽状态。同时,网民还应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始终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从自我做起倡导“绿色上网”,并时刻以清醒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做侵害他人权益的事情,这样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良性的网络言论环境。我们也期待着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网络暴力事件可以最终消除。
注释
①CNNIC发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来源于http:∥techqq.com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