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组织管辖豁免权的限制措施


关键词 国际组织 管辖豁免权 限制措施
作者简介:刘虹辰,吉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06一、国际组织管辖豁免与私人救济之间的矛盾——以海地霍乱案为例
国际组织和私人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但是近年来影响最广、最具代表性的当属2010年发生的海地霍乱案。
2010年1月12日,海地发生7.3级地震,造成重大伤亡。让灾情雪上加霜的是,2010年10月21日,海地北部地区爆发霍乱。据当地医护人员称,疫情的爆发可能是与当地被污染的水源和食物有关,但是更多民众相信,是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尼泊尔籍士兵传入的。愤怒的海地民众以反对联合国维和部队为目标进行了示威游行并于当地警方产生了暴力冲突。联合国因此停止了对海地的援助行动,甚至终止了对当地医务人员的培训。据统计,约有9500人因海地霍乱而死亡,另有约80万人染病。2013年10月10日,海地霍乱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曾开展维权活动,要求联合国赔偿数十亿美元。但是因被告联合国组织具有司法豁免权而失败。
尽管许多证据都表明海地霍乱疫情如此严重的原因是联合国维和部队尼泊尔籍士兵糟糕的卫生习惯与联合国在疫情爆发时的不作为,但是联合国方面始终拒绝承认并承担相应责任。而由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两次维权尝试中,法院方均以联合国享有管辖豁免权为由驳回了起诉。而这些失败的尝试,也使更多人开始对国际组织的绝对管辖豁免权产生质疑。二、国际组织管辖豁免与私人就级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
随着二战后世界各国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国际组织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不可忽视。由于国际组织所涉事务甚广,为保障其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来行使某些权利,国际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以联合国为例,参考几份相关法律文件,1946 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以及《联合国宪章》第 105 条规定了联合国各所属的部门在执行公务时都应享有特权与豁免;此外,总部位于纽约的联合国还与美国政府签署了总部协定,为的是确保在纽约起诉联合国的案件,联合国能享有管辖豁免。同时联合国还在每次行动前与各个派驻国政府签署一份特权与豁免协议书。国际组织的豁免权是为了能更好地行使其职能所设,这些规定本是为了很好地保障聯合国成员在行使其职权时能够免受外部法律的阻碍 。
在实践中,国际组织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碰撞时有发生。由此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像联合国这样受到绝对豁免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及其所属职员在其自身牵涉到相关侵权事件的时候,国际组织及其所属人员所享有的豁免权就会成为各国司法权介入并追究其责任的阻碍。私人主体在自身利益受到国际组织的侵害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有效救济。三、进一步适当限制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的建议
种种案例表明,进一步适当限制国际组织管辖豁免势在必行,本文欲从两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以联合国放弃豁免相关理论为例,探讨通过拓展现有制度以实现限制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可行性。
二是试图引用数学模型并结合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现状来建立一套新的通用标准。
(一)拓展现有制度以实现限制豁免
虽然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权很少受到限制,但其实在已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早已有相关规定可以用于限制国际组织的豁免,即要求国际组织履行放弃豁免义务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国际组织并不是经常放弃豁免。
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组织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放弃其豁免,而有着最接近限制豁免措施的联合国,其秘书长也并没有经常行使放弃豁免的权力。联合国本身也承认其在商业合同纠纷中一般不放弃豁免。
这种情况的产生是条约规定不完善所导致的结果,关于放弃豁免的条件的规定略显模糊,而且没有强制性的放弃豁免的相关规定,给予联合国秘书长的放弃豁免权未免过于自由和宽泛,这就导致了没有一定的标准要求何种情况下国际组织必须放弃豁免,国际组织放弃豁免的义务的履行全部依赖于组织领导人的自觉性。这种限制措施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也并不符合法律所应有的客观精神。
因此,欲有效的限制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必须加强对此类义务的详细规定,并减少国际组织领导人在其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二)建立新的限制豁免制度
从前文可以看出,尽管国际社会在限制国际组织管辖豁免方面做出了很多尝试,但是基本上各地区的观点难以统一,甚至有些国家和地区内部尚有分歧,迄今为止仍未能产生一套通用的措施来限制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权。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不利于国际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人权保障,因此我们急需建立一套合适的通用豁免标准。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欧洲人权法院的“内部解决机制说”无疑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方式,但是以我个人的观点来看,这种做法在较小规模的诉讼中更为合适,而在“海地霍乱案”这类影响范围广,受害人数多,损害程度大的案件中,仅凭国际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能就不足以协调好其与私人主体之间的矛盾。在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两种方式:
1.在案件影响范围小,损害程度小,受害者数量少的时候采用欧洲人权法院通常的做法,即在国际组织具有相应的“内部解决机制”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时,给予该国际组织管辖豁免;否则进入正常诉讼程序。
2.在事件影响大,损害程度深,受害者数量众多的时候,即使国际组织内部存在相应机制,也要进入正常诉讼程序,即该种情况下不会给予国际组织管辖豁免,需要通过国际法院的公正审判来判断国际组织是否应受责罚和受何种责罚,以此来保障私人主体能够获得救济。因为当国际组织可能存在的侵害行为影响非常大的时候,其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可能无法应付如此复杂的情况,而不透明的机制运作也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取信,从而使相关事件难以和平解决。
为判断什么情况才是“影响大,损害大”的情况,要寻找一个最客观的、可靠的“裁判”,任何组织或个人可能都是不合格的,但是數学工具却不同。所以在这里我想借鉴一些数学理论来探讨建立一个国际组织豁免协调模型的可行性。
例如,数理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理论。市场均衡理论试图建立一个较为理想的价格体系,能够协调经济个体的选择行为,致使经济个体各自的利益达到最大,又使得供需达到平衡。在这个体系中,其价格是完全开放的,不由任何消费者或厂商决定。而根据此理论建立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简称CGE模型),是国际上流行的经济学和公共政策定量分析的一个重要工具,其特点是描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核算账户之间的相互连锁关系,并对政策和经济活动对这些关系的影响做描述、模拟和预测。以此类推,我们可以类比这套理论,给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建立一个联立的非线性方程组,通过对国际组织各部门与成员国行动所造成影响的数据和私人主体在其中所受侵害的数据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对国际组织行动的影响做一个描述、模拟和预测的模型,此模型应当刻划出不同国际组织的行动决策对私人主体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并且在输入相关数值后可计算出在何种数值下国际组织的管辖豁免权和私人主体的利益之间可以达成较为理想的平衡。以此数值为依据,来判断涉案的国际组织的行为应该进入“内部解决机制”还是“正当诉讼程序”。
除此之外,还可以应用离散型随机变量的数学期望相关概念。在纠纷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将案件提交法院诉讼,他(她)除了要考虑胜诉的可能性外,还应考虑到诉讼费用的负担。理性的当事人往往会通过私下协商赔偿费用而趋于和解,免于起诉。于是这里就可以引入数学期望的概念,设离散型随机变量 的概率分布为:
则称和数x1p1+ x2p2+ … + xkpk+ … =∑kxkpk为随机变量 的数学期望,记为,即E =∑kxkpk。数学期望是随机变量的一个重要的数字特征,它代表了随机变量总体取值的平均水平,是概率意义下的平均。在诉讼案件中,列出所有法院可能判决的“受害人所受损失”、“按比例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情况,并估计每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的概率,带入公式之中即可得出一个“期望值”,按照这个“期望值”,可以判断国际组织所给出的解决方法与赔偿是否与受害人的应得赔偿相称,如符合期望值则可以应用该国际组织的“内部解决机制”,否则进入“正常诉讼程序”。
不过,数学模型虽然较为客观,但是法律作为一个偏向人文科学的学科,其所面临的情况一般较为复杂,显然也不能全部采用数学工具来判断是非。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法律工作者灵活运用,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
注释:
Cordon H. Glenn, Mary M. Kearney and David J. Papilla,“Immunitie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2, No.2,19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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