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与内地刑事追诉方式之比较
闵晶晶
【摘 要】 我国的刑事追诉采用的是公诉兼自诉制,刑事追诉有两种基本的方式即公诉与自诉。澳门的刑事追诉方式在名称、具体方式都区别于内地,澳门的公诉案件分为两种:一类是公罪案件,另一类是半公罪案件。
【关键词】刑事追诉 自诉 公诉 半公罪
当今世界刑事追诉权的具体行使,不外乎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垄断主义,即刑事案件全部要由专门机关进行侦查后,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不允许私人自诉;另一种是公诉兼自诉制,即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要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部分案件则允许公民个人提起自诉。我国亦采公诉兼自诉制,澳门的刑事追诉方式不仅名称与内地有所不同,在具体方式上也区别于内地。
一、澳门刑事追诉的提起方式
澳门继承了葡萄牙式的国家追诉制度,澳门的公诉案件分为两种:一类是公罪案件,另一类是半公罪案件。澳门的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他符合资格之主体申请成为辅助人之后自行提起诉讼的制度,仅适用于私罪案件[1]。
澳门的公罪案件,检察院具有绝对的国家追诉权,是否开立卷宗展开侦查以及是否提起公诉均由检察院决定;另一半是半公罪案件,从本质上讲,半公罪的案件仍属公诉案件,检察院仍然享有追诉权,但该追诉权的启动需要告诉权人提出告诉。如果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撤回告诉,检察院都无权启动国家追诉程序[2]。
半公罪是指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的犯罪,即只有当被害人就有关半公罪的犯罪事实向检察院作出告诉,并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后,检察院才能展开刑事诉讼程序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告诉的内容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事实、涉案人及明示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意愿。被害人一般需在得知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之日起或自被害人死亡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起计六个月内行使告诉权,否则告诉权消灭。
澳门的自诉案件仅适用于私罪案件,检察院在此类案件中没有提起追诉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院不会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院仍然要决定是否要开立卷宗并领导警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只是在侦查终结时通知辅助人,由辅助人在10日内提出控诉。而且检察院可以在辅助人提出自诉后的10日内,以相同于自诉的事实或该等事实的某部分提出控诉,或者以其他对自诉的事实不构成实质变更的事实提出控诉。
二、内地刑事追诉的提起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形式可分为公诉和自诉。所谓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所谓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起诉。我国内地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刑事诉讼制度。
1、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從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3]
2、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内地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结 语
对比内地与澳门刑事追诉方式的差异,其主要共同点都属于公诉兼自诉的模式,而其中两地刑事追诉方式最主要的差异在于澳门的公诉案件包括了公罪与半公罪案件两类,这与内地公诉案件规定差异较大。但澳门半公罪法律规范的存在也有其相当的合理之处,半公罪的规定不仅有利于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并有效打击犯罪,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且能促进社会和谐。
【注 释】
[1] 李哲著,《澳门刑事诉讼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60-61
[2] 李哲著,《澳门刑事诉讼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60-61
[3] 范斌.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0988&k_author&k_content&k_title,2004-04-12
【参考文献】
[1] 李哲着,《澳门刑事诉讼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2] 邱庭彪着,《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3] 柯葛壮着,《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
[4] 陈光中着,《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5] 黎裕豪“澳门半公罪制度简介”《人民检察》,2009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