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数字时代司法的价值

    摘 要:数字时代为司法带来了新机遇,但源于技术自身的经济逻辑,信息科技无处不在的弥漫与浸渗,也给司法职业带来了挑战。由于信息化本身之限度,加之中西方经济、文化、教育存在的差距,司法信息化虽有助于但却不全部适合现阶段中国的具体现实,亦不能完全达致公正、高效等司法价值目标。马锡五审判方式代表着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优良传统,回望马锡五时代优良司法传统中的司法温暖、司法智慧、司法为民等价值和理念,这段红色时光中的司法故事依然感动着我们。因此,应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优良司法传统吸纳进数字司法,将这一司法智慧与科技优势相结合,构建中国司法特有的智慧和富有温度的信息化司法。

    关 键 词:马锡五审判方式;数字时代;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6-0030-07

    一、引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旨在推翻封建主义,从殖民主义中实现独立,果断地在中国采取截然不同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和议会民主的制度,也不同于东欧的前苏联式共产主义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符号代表是毛泽东命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是我党在司法领域里唯一一次以人名命名,表征着独立、自主的司法审判方式,包含着司法为民等一系列价值和理念。没有受过西方系统法学教育的马锡五们,用办理的案件、工作总结、会议讲话等方式留下了东方中国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司法和审判经验。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司法实践探索是一个曲折的过程,是革命时期众多司法工作者的失误抑或成功经验共同构成的司法文化财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司法者包括从事司法工作的延安革命者们,以及作为领导者的林伯渠、谢觉哉、雷经天和具体办理司法案件的奥海清、石静山等。“边区高等法院进行了体现综合性、创造性、恢复性等为特色的司法活动,对法律的功能、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以及人际关系的改善,进行了探索和尝试。”[1]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者及其所创造的独特司法文化、司法精神的象征。①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司法优良传统

    站在中西文化源头的孔子、苏格拉底都在历史上没有留下著述,他们以口述方式阐述、传播着自己的思想而成为著名的大思想家。马锡五亦没有系统的书面法治思想,“马锡五的法治思想是用他的司法实践行动书写出来的”,[2]他的审判方式创造出了新的司法方法。1944年6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对新民主主义审判方式进行了总结、提升、定位:“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审判方式(马锡五方式)”。这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司法文化的最高概括。

    马锡五们的法治思想是用他们成功处理的典型案件和一系列司法实践书写出来的。笔者查阅了包括庆阳档案馆等基层档案馆保存的基层法庭的司法档案,新中国成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档案,以及在庆阳中院法院文化中心和华池县马锡五纪念馆看到了马锡五审理过的封捧儿案等具有司法智慧、良好口碑和影响力的判决书复印件。①在庆阳档案馆看到了合水县政府“司法工作材料”(卷号19)、合水县政府“司法处关于四六年司法工作总结报告”(卷号39)、环县政府“司法处关于四八年工作情况综合报告”(全宗号36,目录号14);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档案中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马锡五副院长在河北省永清县司法工作现场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9年5月20日“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书面讲话”(卷号09)、1961年10月9日“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10月7日“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情况”(卷号08-09)。马锡五在讲话中是这样总结自己办案经验的:“就地审批:这是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的一种好方法(卷号09)。”具有历史沧桑感的原始档案,把笔者带到一个过往的历史司法情境中,感受着新民主主义司法的故事,有司法初创时的幼小、不完善、缺少经验,也有一些在实践中独创的司法优良传统。

    马锡五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后,中肯、客观地认识到个人经验有限以及社会发展带来的对司法理论的需求。他把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为:“首先,司法工作坚决服从党的领导,这是我们取得胜利的最根本的保证。其次,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也是我们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之一。第三,司法干部在审判工作当中以普通的劳动者的姿态出现,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劳动人民建立深厚的感情,真正同他们打成一片。此外,从我的亲身经验中还体会到,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亲自办案,取得经验,做出榜样,就有了指导工作的资本,对于推动工作,是有很大作用的。”[3]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张希坡先生曾做过较为完备的概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言传身教;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4]结合马锡五个人对司法优良传统的总结、司法工作者们办理的案件、群众的感受和称赞、所阅读的各种原始档案,笔者认为,这一司法优良传统可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服务于人民的司法理念

    司法为民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理论在司法中的创造性运用,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的依托是人民,司法为民必然成为司法的最高宗旨。边区种种降低人民诉讼成本、便利人民訴讼的措施,都是司法为民理念在现实中的具体化。边区时期为减少讼累,实行巡回审判,推行刑事和解,普及民事调解,初步建立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采取的是适应革命时期民众不同层次、任务及时间特殊的司法需求,是在当时背景下对边区社会秩序恢复和重建最为适当的方式。这一方式尤其适合当时边区的地理环境,深山沟壑、道路崎岖、交通不便,以骑马、步行为主要交通工具,花费数小时甚至数天才能走出大山的现实,司法工作者主动承担了应该由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时间、交通、经济等成本。

    (二)深入基层的司法调查

    苏发云兄弟三人被曲子县司法处错误认定为谋财杀人,并将三人押了一年之久没有最后处理。马锡五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即召开群众大会,平反了这个案件,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群众说:“这个案子如果放在旧社会的官僚衙门,高高在上,原先有那么多的证据,早已枪毙了。只有人民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才深入调查,不冤枉好人,判的非常正确。”[5]马锡五深入群众、参加生产、细致调查,办案得到了群众的满意,赢取了群众对我党司法的信任,在民心中树立了党的司法权威。边区的做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反对坐堂办案。反对单纯依靠案卷,依靠既有的规则进行判断和推理,司法人员要深入基层,亲自了解案情;二是调查中要依靠群众。马锡五正是本着实事求是、调查取证的态度与群众共生产,同生活,与群众融在一起,客观、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然后通过周延的推理,找到案件的客观证据,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三)分清是非后的化解矛盾

    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权利义务上的争议,要求裁判機关依法予以确认,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如二审纠正、改判的 “陇东妨害婚姻案”。在二审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当场辨法析理①,重新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判决当场、即时执行,极大地促进了边区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马锡五在二审过程中经过调查了解,证实封捧儿根本不承认与朱寿昌的婚约,“死也要与张柏结婚”,说明封捧儿与张柏确属双方自主自愿。这一辨法析理、分清是非、抓住主要矛盾的方式,也使其他问题迎刃而解。

    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②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优良司法传统,在当代中国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三、数字时代为司法带来的机遇

    虽然在法律领域对信息技术的使用比其他行业较谨慎、保守,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伴随互联网成长的新生代法律人步入法律行业,国家的司法方式正在发生悄然的变化。因为他们不仅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拥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标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而且还具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计算机证书,其随身携带着的技术智慧,正慢慢地在影响着整个司法格局。司法虚拟远程办公、大数据侦查、网络立案、网络审判、微信审判、大数据执行等在司法实务部门已展开了探索,新技术正在实现着缩减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已于2015年12月底完成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的编制工作。信息化为传统的司法方法带来了现代性,利用超级计算直接分析海量数据,从相关关系中获得对案件的新发现。信息化正在引发政治学、经济学、司法等社会科学的一场方法论革命,虽然新技术在司法界的应用争议较大,但很多公检法在各种审慎反思和反对意见的声音①中仍继续坚持探索。不难看到,数字时代已经为司法带来了新机遇:

    (一)大数据侦查提升了破案效率和质量

    大数据②侦查③是应对数字化犯罪、数字时代犯罪的时空交叉性等复杂犯罪的挑战而出现的侦查方式。破案就是利用技术、技巧、社会知识等各种侦破方法寻找事实真相。数字时代首先是数字拍摄、记录和存储,移动智能手机、网络、电子监控眼、射频技术等默默地记录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踪迹,只是寻求因果关系的方式不同。公安部的“天网工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监控银行流水数据进行的反洗钱侦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监控证券交易数据进行执法监管、国家安全部门的“大数据”网络反恐等都是大数据侦查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通过对包括社交网络、位置(电梯、道路、网页、电话、购物)、音视频等看似碎片化的信息的挖掘、汇总、归纳,可对嫌疑人快速定位,分析其网络关系和社会关系,实现精准、高效、快捷破案。随着不断出现的越来越大的可搜索的数据,随着收集和存储大数据变得越来越容易和低成本,为了处理不断增加的与案件相关的大数据,司法系统应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法律论证的数据、事实和新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合法性。利用便捷、高效的大数据破案,已成为新的不同于传统侦查的思维与方法。

    (二)利用数字技术立案和宣判便利了群众

    关于立案,网络技术提供了在任一诉讼服务窗口办理立案登记、领取文书、缴领款的可能,并已经在少数法院成为现实。诉讼服务自助终端实现了网上立案、预约阅卷、诉讼咨询、意见反馈、案件信息查询、裁判文书打印、诉讼材料递交、给法官留言等多种诉讼服务。这些数字技术减少了当事人往来于工作生活场所和管辖法院之间耗时费力的奔波和路途风险,提高了立案效率和对碎片化时间的利用,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尤其是能够减少边远山区的翻山越岭、千里迢迢之劳顿,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关于宣判,判决是经过审理之后所形成的正式法律文书,宣判只是对判决书内容的宣布,人民法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远程宣判,尤其对于年老体弱或关押距离较远的,远程宣判可以有效减少群众诉累,避免提押风险,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新民主主义司法便民为民的优良传统在信息时代借助数字技术之翼以飞跃、流动、虚拟的方式得以实现。

    (三)突破时空限制的远程审判实现了“穿越”开庭

    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尤其是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将是远程审判的用武之地。远程审判不仅可以很大程度地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助于消除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新技术实现了带有科幻色彩的司法方式,时代潮流势不可挡,司法不可能也不应将自己排斥在新技术门外。对于远程审判,目前一些法院正探索制定相关制度,如在未来的立法中能针对特定案件规定远程审判的总原则、具体方式、适用范围、操作流程、技术条件,对于远程审判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用将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数字时代司法的价值

    (一)提升数字时代司法的温度

    科技为司法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为数字时代司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比如远程审判难以细致入微地观察到当事人的各种情感、情绪、心理,司法人员难以与在场的各方法定结构性力量进行互动。信息设备的技术保证和能力,如画面的切换技术及局限性,也使得远程审判不能与现场互动、交流、辨论的真实性相比。当技术成为隔离、阻滞司法工作者与民众的新障碍,当民众感受到的是被技术化包装的新冷漠,数字司法就会走入新的困境。司法不应被技术捆绑,技术也不应让司法形式更加复杂,因此,应淡化信息化所带来的形式上的东西,聚焦于司法能力、法律思维、实质正义等司法的终极价值和目标。

    在司法转型过程中,多元、多样生活需要相应的司法方法。马锡五们亲自参与或指导办理过的案件,因其使用的是群众能听懂和理解的亲切语言,采用的是深入群众的工作方法,办案方式去形式化、去官僚。他们没有官架子,不介意工作的时间,不要求严肃、正式的场合,将工作融入拉家常式的谈话,就地受理案件,了解案情,不摆法官老爷的架子,不威吓、推脱、刁难群众。这些做法群众容易接受,并形成了一种深受群众欢迎的司法风格,且无意识地将既专业又正规的法言法语、严格的法定程序转化为群众能听懂、能理解的、亲切生动、容易接受的语言和形式,是富有新民主主义时代特色的司法方法和艺术。技术只是一种形式,司法工作者的个人魅力、品质、工作艺术才是司法工作的灵魂。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司法人员做到了深入民众、沟通协商、融情理于法,尊重了传统文化,把从道德情理视角做出的判断和选择与成文法得出的结论结合起来,从长远考虑、权衡利弊。这样的司法方法,既考虑了实际生活的需要,又兼顾了成文法对新型社会关系的塑造与引导,是具有温度的司法方式。数字时代,屏幕仿佛成了一面新的无形隔离墙,因此,人们更加怀念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亲切热情和其乐融融。

    (二)数字时代司法的价值选择

    “美国微软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麻省理工学院公民媒体中心客座教授凯特·克劳福德对大数据的效用提出了质疑,认为大数据中存在偏见和盲区。”[6]数据是人选择的产物,人在选择中难免摆脱不了前见和潜在的倾向、隔阂及误解,数据采集者的前在主观性,数据缺失、真伪等都是大数据存在的问题。技术以虚拟和无形延伸了人类有形的肢体,大数据技术强化了工具理性,如果将工具理性推到极限,虚化和取消了价值判断、人类特有的感觉经验、个体所具有的热情和温度感,技术就会凌驾于主体之上;若被具有能够掌控、操纵技术的强势技术领先者垄断和控制,不掌握先进科技的人就可能沦为被奴役者;若在技术控制着的话语权面前失去法律职业人的独立判断,此时的科技便具有了政治意义。

    大数据方法的数据测量面临严重的信度和效度问题,因此只能是侦查的一种补充。如果将社会生活简化为数据,就会导致盲目推广分析结果的错误,失去了在炫目的新技术面前的理性判断。没有所谓的“原始数据”,价值选择始终贯穿于数据采集和利用的全过程,决策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是多样化、多元化的体现。“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计划烂尾”说明了选择性公开和上网的问题,是否选择上网公开才是关键,信息化并不能让法官变得更可靠和可以依赖。信息技术“只是一种载体”,[7]大数据中隐藏着看不见的掌握技术的人的经验和选择。信息时代的司法,是对传统司法模式的技术性强化,但其有效模式应是信息化和人的直觉经验、高素质和能力人的完美结合。马锡五办理案件,为了查明真相,进村到现场,深入群众生产和生活,与群众同劳动共吃住,细致了解案情隐微之处,体察百姓匿细情感,感同身受地查明案件实情和真相。询问当事人真实情况,听取群众意见,以有利于长远生活、和睦相处为目的,选取双方以及群众都愿意接受的意见进行调解,化解纠纷。数字时代,互联网只能是为司法服务的手段,司法是核心,如果法官仅仅只是在电脑前坐等并依靠“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提供的信息而丢掉了依靠群众、实地调查的优良传统,司法将可能会走向“为技术服务”而不是“司法为民服务”,司法的控制权会悄悄为技术所移花接木,司法人脱离了真实的群众,便是司法失去自己阵地的开始。有声音认为司法智能机器人也可能是法律行业的终结者,[8]值得司法界反思、重视并警惕。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目标,技术仅仅是一种手段。

    (三)准确把握数字时代司法的需求

    由于信息技术水平的差异,也会导致当事人机会以及表达的不公平,因此信息鸿沟不应成为新的司法不公平的推手。对于因“数字鸿沟”而形成的信息弱势群体,他们也许因为贫穷、教育局限、残疾病弱等而不能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数字时代司法不能以“平等”之名造成对信息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良司法传统对防止数字时代司法造成新的不公平和社会分裂有一定借鉴意义。

    闪烁炫目的屏幕与有温度、有智慧的人相比是冰冷的,带有温度的司法职业者的在场与虚拟在场,对当事人来说会有不同的感受。要避免信息时代的法官成为屏幕背后的“影像”法官,因屏幕隔离而造成新的脱离群众。针对不同的案情、民情、舆情,在综合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因素后,决定何时信息化办案或现场办案,选择什么情况下走入群众或远程沟通,需要司法职业者的智慧,而不是依赖技术走向技术化的极致。“重回革命司法的真实,我们能够看到,司法为民,形式上包含各个阶层的‘人民,但在实际上更多地指向贫苦民众,体现对底层民众疾苦的深切同情,这也是中共最初‘平民政权理想的内在要求。”[9]信息时代的底层民众,更多的是信息弱势群体。在信息化这一华丽的外衣下,信息、技术落后群众的利益维权则变得更加复杂与艰难,再先进的技术、再高的信息建设投入,都只是人使用的一种工具,归根到底还取决于法律人的素质和职业伦理。躲在屏幕背后的网络人、手机人被造就成孤独、失望或残废的个体,屏幕阻断了人与人之间的真实交往,任何一种状态发展到“失控”,①人类就应该自我反思和矫正。在当下中国,信息时代的司法,对于伴随网络成长的千禧一代更多的有其积极作用,但也有其止步的限度,适时有度释放司法工作者的关怀温度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采用信息技术进行大数据侦查、智能辅助立案、微信审判、网络远程虚拟办案等新形式,以流动、虚拟、飞跃、自由、高效率、富有时代魅力的方式去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司法为民,但信息化为司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技术也因司法职业带来了问题和挑战。由于信息化本身之限度,司法信息化虽有助于但却不能完全达致公正、高效等价值目标,甚至会引发新的歧视,会为数字时代司法带来的眼花缭乱耗费掉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被技术的表面“公平化”所蒙蔽,去追求一些置换司法实质内容的华而不实的形式,甚至有可能司法为技术所控制而变成技术的奴役。司法人应该透过形式看实质,甄别接受,在为互联网带来便利欢呼的同时,积极应对挑战。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司法优良传统在数字时代仍然具有价值,应将司法优良传统吸纳进数字司法中,将中国法律人特有的司法智慧、创造、经验与科技优势相结合,构建融入了中国法律职业者智慧的、具有的司法优良传统的信息化司法。

    【参考文献】

    [1]汪世荣.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M].商务印书馆,2011.287.

    [2]董青梅.略论马锡五的法治思想及方法论[N].人民法院报,2016-10-28(06).

    [3][5]1959年5月20日“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书面讲话”[Z].最高人民法院,卷宗号:09.

    [4]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M].法律出版社,1983.55.

    [6]卢朵宝.美国学者质疑“大数据”理论[N].经济参考报,2013-06-14(08).

    [7]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J].清华法学, 2011,(04):155.

    [8]张宸宸.机器人,法律行业的终结者还是开路者?[J].读书,2016,(10):38-40.

    [9]韩伟.当代中国司法中的人民性重思——由马锡五审判方式切入[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30.

    (責任编辑:王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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