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微企业的质量提升研究:现状、问题及对策
赵国钦 倪超 唐宽昊
摘要: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显著的战略价值要求全社会关注其有质量的发展。聚焦小微企业的质量提升,文章描述了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详细探究了小微企业现阶段面临的质量问题,并依据发现的质量问题,从公共政策视角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质量发展;公共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持续深化,“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理念的推广,“互联网+”思维的形成,小型微型企业(下文简称“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拼图”。一方面,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一环”,是吸纳就业的“主战场”,是未来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的发展有助于推进内、外部联动,成为促进中外经济协作发展的桥梁,帮助中国优势要素“走出去”,消减国内过剩产能,减轻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难度和阵痛,从而实现中外“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然而,小微企业的战略价值并不能掩盖现阶段中国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管理水平偏低、科技水平不高、人力资源匮乏、相关支撑政策不完善、投融資难等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探究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归根结底是发展只有数量,没有质量。质量意识的淡薄、标准化的缺失已严重威胁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壮大。
本文正是基于这一逻辑线索,聚焦我国小微企业,研究质量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效应,探讨如何提升小微企业的质量,促使小微企业真正扛起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一面大旗。
一、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型、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现阶段,我国的小微企业的现状如下:
(一)数量庞大,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2013年和2014年中国的小微企业数量分别达到5606和6530万户,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90%。在所有市场主体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已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力量,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与此同时,小微企业是当前及未来我国经济创新和发展的新动力,对激发市场活力和释放发展潜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小微企业的发展已成为我国2020年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影响因素。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2013年我国第二、第三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28.1万亿元,比2008年增加123.9万亿元,增长118.9%。其中2008~2013年期间,新开业小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6.9万亿元,对二、三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的贡献为21.7%,拉动二、三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25.8个百分点。
(二)吸纳就业能力强,解决社会民生问题
小微企业是我国容纳就业的“蓄水池”。根据2013年统计数据,中国7.67 亿就业人口中,小微企业吸纳了1.5亿就业人员,并且70%以上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汇集于小微企业。2014年小微企业吸纳了2.5亿就业人员。从绝对占比份额来看,2013年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占就业人数比重为19.56%,2014年这一指标达到32.38%。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产净值人均占有份额方面,同等资金投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强于大中型企业;二是绝对份额方面,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绝大部分城镇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目前这一比例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三是容纳就业人数的空间方面,小微企业已成为初次就业和社会再就业的主要承担方。
(三)行业分布广,结构呈两极分化
我国的小微企业主要聚集于制造业以及服务业,逐步向服务业领域扩充。数据显示,2013年底小微企业在工业领域的占比为18.49%,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科技领域的占比分别为:36.44%、9.93%和4.62%。
同时,根据全国工商总局的调研数据测算,2013年我国小微企业具体行业分布表明:第一,小微企业敢于创新,发展领域覆盖所有产业,且在各类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中不断涌现;第二,小微企业主要聚集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批发业和零售业,第一产业中小微企业占比仅为2.47%;第三,工业、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小微企业的效益普遍不高。而相当一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愿望较强,但受困于多种关键因素,转型升级重重困难。
二、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质量问题
(一)市场准入缺乏“质量红线”,“劣币驱逐良币”
小微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相对混乱,缺乏“质量红线”。出于利润考量,企业不择手段降低成本,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发企业恶性竞争,引起产品质量优良的企业由于效益等原因退出市场,最终市场中充斥着质量差的产品。如:工业领域近年来不断发生厂房重污染、建筑工地塌方等质量事故,很多没有资质的小微企业承接各类工业生产活动,在利润的驱使下,以次充好,危害社会。
(二)质量服务不完善,小微企业外部成长环境恶劣
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环境,是小微企业发展的必然需求。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需求主要集中在:人才培训服务、信息化服务、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服务创业辅导服务、信用与融资担保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管理咨询与法律服务等。
在建设并完善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重大轻小”的思想仍然存在,社会化服务建设进程中只考虑大型企业,而忽视小微企业的现实需求,导致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质量不高。另一方面,社会化服务的提供主体单一化,效率低下。总之,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环境的数量和质量都不够,民间组织参与程度不高。
(三)标准化建设不完善,产品不可靠
首先,小微企业未体会到标准化战略的价值。目前,我国众多小微企业受制于资金、技术等,意识不到标准的重要性,认为其是大企业的专利,这种观念对小微企业未来发展比较致命。其次,缺乏标准文本。建立标准体系需配套多样手续,然而部分小微企业缺乏标准文本,尤以私营企业和村办企业为甚。而后,相关标准不齐全。部分小微企业虽有产品标准文本,但缺乏相关标准。如标准中的引用标准,很多小微企业根本不存在。对于重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重要的零部件、半成品的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等标准几乎全无,无法对其实施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最后,标准与国际脱轨。我国加入WTO之后,很多小微企业以低价策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脱轨国际标准,给顾客造成“低价低质”印象。
(四)质量意识缺乏,品牌意识淡薄
首先,企业品牌管理意识淡薄。一是品牌观念错误,夸大品牌价值。二是忽视品牌管理。将品牌视作产品经营,无法意识到更深层次价值。其次,缺乏保护品牌的意识。我国小微企业缺乏战略目光,致使优质产品或服务的商标被抢注。最后,过分追求品牌的外在表现和传播炒作。大多数小微企业品牌根基弱,没有长远规划,往往只关注销售和市场份额,把品牌管理的重心放在广告以及传播上。
(五)质量责任认识不足,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落后
“质量是工业企业的生命”,很多小微企业缺乏质量责任。现实中,一些小微企业领导存在重数量,轻质量,只注重承包基数完成的短期行为;放松对质量要求,议事日程中没有质量管理工作,忽视质量管理,耍小聪明,搞形式主义。
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很多小微企业只留于形式,应付检查,不会将其作为企业的核心工作,放松对工业产品质量的检测。
(六)技术创新投入不够,重“改进”轻“改革”
我国小微企业大多采用粗放式发展且创新能力不足,导致能耗大、成本高、产品质量差等问题。与国外先进经验相比,我国小微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程度低,产品效益普遍较低。小微企业在质量创新方面重“改进”轻“改革”,缺乏有效激勵。
(七)质量人才紧缺,专业质量人才资源不足
出于成本控制,小微企业结构设置不健全以及企业对质量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有限等原因,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在人员配备以及设备投资上所占比例相对较低。
首先,缺乏相应的人员设备,且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不受重视,促使质量管理部门影响力相对局限,无法发挥全面协调组织能力。
其次,缺乏优秀的品牌管理人才。许多小微企业将品牌经理的工作界定等同于广告经理,在招聘人才时往往只注重宣传方面的才能。
最后,没有配备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人才。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目前的困境是既培养不出,又吸引不到人才,自然就无法制定标准,甚至是实施高质量的标准化审核。
三、小微企业质量提升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质量红线”,整合多方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质量红线是国家以及企业立身之本。小微企业若要成功发展壮大,国家及企业自身都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守住质量安全,保证有质量的发展。在明确质量基础之上,政府、质量服务机构需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质量服务。
第一,注重整合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要充分利用政府业务能手、科研院所专家和咨询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包括政策、管理、技术等全方面的咨询服务。建立咨询服务奖励措施。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奖励机制,对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是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大进步和提高的小微企业给予经济上的奖励,政策上的支持以及荣誉上的鼓励。利用网络平台,提供政府及公共机构扶助信息、支持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各领域专家数据库。政府派专人收集各行业专家的资料信息,相关技术书籍、报告和课程等资料汇总成专家数据库,作为小微企业学习的资料库。开设与企业经营前辈及专家进行信息交流的社区。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与交流工作室”等社会机构,请专家不定期的到机构内做相关技术培训,为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与交流搭建平台。促进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从小微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入手,详细登记企业的产品信息、企业的具体地址等信息,并保持更新,使得质量监管机构了解到该企业的产品信息,为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减少后续的精力。
第二,对小微企业管理及技术人员实施质量管理和专业技能培训。围绕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中不同层次人员的实际需求,有层次地开展质量系列培训。结合建立的质量管理信息平台,不定期的在平台上发放技术人员去企业进行相关的技术讲解和培训的信息,帮助小微企业建立系统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发挥专家智囊团优势,通过“一对一”帮扶,全面提升小微企业质量发展水平。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现场指导,从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方面入手,定期向企业提交产品质量状况会诊报告,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措施。
(二)引进先进技术,全面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竞争力
先进技术是小微企业由粗放型发展转型到降低能耗、减少成本、提升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应大力提倡小微企业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提升质量竞争力。
政府特别是各地质监部门需明确定位,在先进技术引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第一时间调研地区小微企业的技术缺陷,针对性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推广活动。二是提供政策扶持,帮助小微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三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为发展良好但无资金引进大型设备的小微企业提供生产设备;对小微企业在购置自动化设备、技术培训等方面,根据技术等级决定给予津贴支持。
第三方和行业组织要发挥带头功效,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追踪行业先进技术,注重学习、引进,并且培养、引进高级技术人才,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援助。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技术援助基金,作为服务经费促进行业的质量发展。开展技术交流会或举办相关技术培训会,要求小微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小微企业要以精益制造、降低能耗、提高质量为目标,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训练企业技术工人的能力,在知识和技术方面进行创新。寻求政府扶持,把握相关技术支持政策,积极学习,推动技术创新。
(三)推行标准化建设,扶持小微企业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
第一,利用标准约束产品质量。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标准文本与标准体系,对小微企业实施标准解读与宣传,提供标准化生产的指导。另外质量监督部门应发挥禀赋优势,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资源服务小微企业。
第二,开设专门的咨询窗口,政府鼓励设立相关的社会机构,吸引各行人才到此机构中,就小微企业标准化在事业战略上的应用提供服务,为小微企业标准化战略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三,迅速实现国内标准化,将标准化作为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可靠性以及实现产品差异性等的有力手段。对骨干、优秀的小微企业,鼓励其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制定企业标准。
第四,注重培养标准化战略人才。积极开展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标准化工作与技术发展的有机结合,培养标准化方面的领军人才,提高小微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发挥平台效应,构建小微企业检验检测平台
一般而言,小微企业不具备引进大型仪器设备的能力。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和质量服务机构作为重要支撑力量,需为小微企业做好服务,搭建有效的检验检测平台,发挥平台效应。
政府特别是质监部门需有意识借助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质监部门要注重整合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管理专业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优惠甚至免费的检验检测服务。政府要统筹规划面向小微企业的公共科技服务平臺建设,综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组织,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政府需放开市场、强化监管、引入社会资源,投资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帮助小微企业质量发展。
质量服务机构需紧跟政府特别是质监部门的步伐,抓准方向,明确定位,借助平台发挥效应。要基础夯实。知晓检验检测所需的全套流程、知识和技术等,懂理论、知实操。提高检验检测专业能力。把握政府需求。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有的放矢,深入发展,变优势产品。坚持多元化发展。努力构建从“咨询-检测-治理”一站式的优化服务,为企业服务。
(五)重视质量责任,合理规划小微企业质量监管体系
第一,强化小微企业监管,依据其发展程度,探索新的质量监管方式,对新开办小微企业属一般性不合格质量问题,实行“首错不罚”制度,保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全过程的把控,做到“三不”放过,即:造成不合格品的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不合格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未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规范产品标识标注,努力保证小微企业的质量提升。
第二,加强事前监管与巡查,实行质量预警制度。要主动帮助小微企业分析产品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要向小微企业发布和收集质量监管信息,建立质量相关数据库。完善监督抽查制度,合理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同时,政府肯定各类媒体(广电、网络、新闻报纸等)在监督小微企业质量问题上的重要地位,鼓励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搭建互联网统一信用平台,构建共享的质量信息系统,公开小微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要利用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要将小微企业质量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内,与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企业用地审批等直接联系,从各方面来督促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管理,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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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国家社会基金项目“我国省级政府权力空间配置制度研究”(12CGL085)、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引领京津冀公共服务协同发展的财政合作机制研究”(14JDJGB004)和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北京市义务教育财政资源配置优化:现实逻辑和框架设计”(ACGA16010)的资助。
(作者单位:赵国钦,北京师范大学系统科学学院、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倪超、唐宽昊,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质量效益分析与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