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性主体”概念

邹进
摘要:“投资性主体”是财政部2014年2月17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时引入的一个新概念。投资性主体的定义直接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利润,准确理解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通俗易懂的角度对该概念进行诠释,以利初学者学习。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性主体”;概念
“投资性主体”是财政部2014年2月17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时引入的一个新概念,会计准则和一些专业书籍对该概念的定义和解释过于理论化和抽象化,初学者视为畏途。在此作进一步的诠释,便于初学者一目了然。一、投资性主体的概念
合并财务报表是现代财务核算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准确反映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和杜绝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人为操纵经营利润方面起到重大作用。投资性主体的确认与否,直接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利润,从而影响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对投资性主体进行准确的定义和严格区分意义重大。
李玉环在《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版)中定义:“所谓投资性主体,是指以提供投资服务为目的而设立的特殊性实体,如投资性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除基金和权益类资本外,投资性主体还包括那些内容?
我们先对投资性主体概念进行梳理:
(一)投资性主体是企业母公司(合并报表编制方)的一类特例,只有企业母公司才能区分为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
投资性主体是针对合并报表的编制方而言的,换句话说,投资性主体是企业母公司的一类特例,企业母公司(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可控制的结构化主体)可分为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两大类。
(二)区分为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的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并范围是不同的
属于投资性主体的企业母公司只能将为自身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非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则可以合并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
(三)投资性主体在资金来源、投资目的和投资价值计量方面不同于其他企业对子公司投资
投资性主体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以资金理财、托管或信托等形式从资金方(或投资者)处获取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资金方和投资性主体之间仅是債权债务关系,不是财务意义上的关联方。投资性主体将所管理的资金对外投资,唯一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方式获取投资回报,而不是为了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性主体按公允价值评估计量其所有对外投资,以供投资者和投资性主体评估投资业绩或做出投资决策,这与一般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截然不同。二、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十三条中列举了投资性主体的所有特征:1、拥有一个以上投资;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4、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与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取得企业竞争优势为目的企业投资并购截然不同,投资性主体实质上是指进行短期性投资,并以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为目的的专业性投资性机构(或专业投资公司),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2012年10月修订相关财务报告准则中指出的投资性主体主要有:私人股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等,在我国最常见的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投资性主体”。
近年来国内经济持续发展,资本市场和各类投资购并业务迅猛增长,使得投资性主体的数量和所控制的资本金额与日剧增,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生深远影响。与此同时,资金持有人和投资人为确保自己资金安全、获取收益和做出投资决策,需要充分了解和分析被投资单位的整体经营情况,必然对受托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性主体提出财务报表的整体编制要求。但是,以获取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性主体不同于其他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性主体并非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和资产,更多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和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而不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投资性主体必须基于公允价值对投资进行评估计量,其对外投资形成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正是因为投资性主体对外投资形成的是金融资产,不能控制或共同控制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以当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时,母公司除了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直接服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外,其他子公司均不应予以合并。三、投资性主体的转换
在财务实践中,投资性主体的判断具有时效性,当有明确证据和事实表明构成投资性主体的要素和特征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认定和评估投资性主体概念。当投资性主体的认定发生变化,合并财务报表时会计处理随之发生变化。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管理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外,其他子公司自企业转变日起不再合并,按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并丧失控制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其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原未纳入合并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时的交易对价。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5年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5.
[2]李玉环.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作者单位:四川快捷叁壹捌汽车旅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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