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内河船舶检验质量的几点建议
刘景龙
摘 要: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作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法定行为为保障水上安全形势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作者从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内河船检质量缺陷表现形式入手,分析了这些缺陷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船检质量的几点建议,希望对内河船舶检验工作有所促进。
关键词:内河船舶;检验质量;安全检查
中图分类号:U6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2-0034-02
1 引言
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保证船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从上述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船舶安全检查覆盖范围要广于船舶检验,且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一项重要职责是督促船舶检验机构有效履行我国法律、法规、船检技术规范。换言之,就是对法定船舶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有效监督。本文研究重点为如何加强内河500总吨及以下船舶船检质量监督检查。
2 从安全检查角度看内河船舶检验现状
笔者所在单位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共实施内河船舶安全检查123艘次,查出缺陷910项。缺陷类别涉及救生、消防、船体、推进动力、载重线、系泊设备、防污染等主要航行设备及设施。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一是船方未按要求进行定期保养,二是船检机构在实施各类法定检验时未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本文将按照法定检验的类别逐项分析因船舶检验机构在检验中未履职到位而使船舶产生的缺陷和安全隐患。
2.1 初次检验把关不严产生的缺陷
笔者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内河船舶存在的缺陷本应在初次检验完成前就应纠正的,但由于船检機构工作不到位造成低标准船舶流入市场。此类比较典型的缺陷主要集中在防火结构、载重线、系泊设备、信号设备方面。防火结构方面缺陷主要表现在绝大部分的内河船舶厨房间与相邻处所的防火分隔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甚至部分船舶的起居处所与机舱相连通,机舱唯一的逃生通道通往起居处所;船舶内部装修材料未使用船用产品,达不到防火等级要求。载重线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机舱的前后水密横舱壁、船艏防撞舱壁上有开口;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非永久性勘划;本应通往开敞甲板区域的通风筒、空气管等设置在机舱;锚泊设备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实船锚设备数量、重量、结构布置与建造规范不符,如规范要求设置艏锚两只,但实船艏锚锚却只有1个,部分船舶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保证锚设备即刻可用。信号设备主要缺陷表现在无信号灯(桅灯、环照灯)、信号灯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不符合要求、无信号灯控制箱(直接用插线板控制)。
2.2 年度检验把关不严产生的缺陷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篇2章2.2.3.1规定,年度检验是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目视检查,确保其没有做过未经认可的变更,且处于良好状态。但笔者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发现很多船舶擅自更换相关设备,且重要设备不能保持即刻可用。主要表现在:一是船方私自更换的救生衣、手提灭火器、管路、液位计等为非船用产品或达不到船检规范要求的功效;二是船方擅自改动载重线标志,降低船舶干舷;三是船方擅自拆除防污染设备连接管路;四是重要设备缺配,如磁罗经、对外扩音装置;五是擅自增加发电机组。上述缺陷均是在船舶实施年度检验后1个月内被发现。
2.3 中间检验把关不严产生的缺陷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篇2章2.2.4规定,中间检验时除检验年度检验的项目外,还应对船舶及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此类缺陷主要表现在:油水分离器不能有效工作、AIS 设备静态信息错误、消防泵被擅自拆除、消防管路漏水或接头处非刚性连接等。
2.4 新生效法规未及时执行产生的缺陷
此类缺陷主要集中在法定证书、文书未及时签发方面。如《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11)对2011年9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主机功率130KW 以上的内河船舶应签发《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但笔者在2015年对适用船舶检查时发现部分船舶仍未签发《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咨询船检机构被告知尚不清楚该规定已生效。类似问题还有《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核发。
上述缺陷的产生给船舶营运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在安检过程中,船东也对船检部门在各类检验中未严格把关造成安检时延误船期的事实颇有微词。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推进和问责机制逐步深入,船舶检验和安全检查的履职风险也在逐渐增加,笔者将通过对这些缺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3 产生船检质量缺陷的原因分析
3.1 部分验船师业务不熟练
笔者曾就发现的缺陷与相关验船师进行过沟通,对方对海事部门出具的缺陷合法性和合理性均无异议,并表示将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督促船东做好整改工作。这种说法本身就是本末倒置。因为缺陷的整改依据是检验法规,而船检是执行法规的第一主体,海事部门仅对船检质量和船方维护保养方面进行监督。因此,验船师业务熟练与否关系着船舶检验质量,进而影响着船舶营运效益。
3.2 检验程序未有效执行
经与多名验船师沟通交流,对方普遍反映内河船舶数量多但验船师数量不足。为了完成辖区船舶各类法定检验,确保船舶正常营运,有些年度检验项目未严格按照法规和程序执行,甚至有些验船师未上船检验即为船方签注年度检验合格。如笔者所在单位执法人员曾要求船检机构对某船缺陷整改情况进行附加检验,但验船师在未登轮的情况下就为船方签发了附加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此种做法是对船舶安全和船上人命财产的不负责,也极有可能引发责任追究。
3.3 内河船舶检验规范要求过高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规范很多是依据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公约针对的国际航线海船,这些船舶航行中会遭遇各类恶劣气象海况,为了确保海上航行安全,国际上对船舶建造和检验标准在逐步提高。为了达到 IMO成员国强制审核要求,很多缔约国将国际公约进行了国内化,尽管主管机关在国际公约国内化时充分考虑了国内船舶现状,但很多船检规范对内河船舶来讲仍然要求过高,内河船员素质也不能满足船上相关设备的操作要求。此外,船检法规更新过快,很多规范对新船和现有船均产生效力,这对大批量的现有船舶按期达到法规要求也带来压力。
4 加强内河船舶检验质量的几点建议
4.1 提高验船师准入门槛
船舶检验工作直接关系着船舶营运安全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因此应加强对检验工作实施者的准入门槛。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验船师管理制度,设定验船师实习检验艘数和各类法定检验参与数量;二是加强验船師交流,特别是加强内河水网地区和沿海地区验船师交流,提高实船检验技能;三是建立海事安检员与船检验船师沟通机制,及时探讨各类技术问题,确保各类法规要求及时落地。
4.2 加强船检质量督查
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应重新定位,对船上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应明确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定位仅针对船舶检验有效性的抽查,这样才能保证船旗国监督的初衷与港口国监督的目的相一致。海事部门安检重点应放在船检质量监督抽查,督促船检部门在检验的源头对船舶技术状况进行把关。提高安检过程中船检质量抽查比例。
4.3 完善船检质量监督问责体系
授权相关海事机构对船检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权力,规范船舶检验工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始终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海事对船检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效果不甚明显,船检机构内部过错追究机制也未见有效实施,验船师极少因为检验工作过错而被追责,导致严重船检质量缺陷查而难禁。建议推动落实《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开展对责任验船师或船检机构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问题的船检机构进行严肃处理,通过逐级上报,对负有责任的验船师吊销验船资质,以对不规范船检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切实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
4.4 探索出台区域性内河船检规范
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在确保我国符合 IMO 强制审核机制基础上,放宽对区域性内河船检规范制定权限,由各直属海事部门和地方船检机构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内河船舶检验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效促进地方水运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