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循吏系地方基层官员 多勤廉施政有民本意识
张海英+
“循吏”之名,最早见于《史记》中的《循吏列传》,后为《汉书》《后汉书》直至《清史稿》所承袭,成为正史中记述重农宣教、奉公守法的州县地方官之固定体例。
《清史稿·循吏传》撰写者夏孙桐(1857—1941)在《清史〈循吏传〉编辑大意》中谈到,循吏入传之标准有三:其一,官阶以终于监司(布政使、按察使及道员)为限;其二,主要政绩发生在任内;其三,必须“廉、能”,缺一不可。按此标准,《清史稿》共记载了116名循吏的事迹。这些政绩卓著、勤廉施政的州县官,是清代地方基层官员的代表,也是国家政策在地方的具体实践者。
《清朝通典》详细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掌,其中,知州、知县掌管州县之政令,征赋役,判案狱,兴文化,以及养老、祀神、读书之事等都要亲力勤理。他们权辖兵政、民政、司法,主管境内徭赋、兴修水利、重学兴教、淳厚民风、平冤断狱等诸多事项,事繁责重。当时的各类官箴书对州县官的职责也多有提及,除上述诸项外,还包括清除盗贼、赈灾备荒、劝课农桑、养赡孤寡等。有官箴书专门强调,州县官身担兴利除弊之责,与民众最为休戚相关,倘若州县皆得用其人,则政简、刑清、民安、物阜,故有“造福莫如州县”之说。
州县官作为“亲民之官”,是真正负责地方实际事务的基层官员。有鉴于此,清代非常重视州县官的选任。如县官的来源主要是科举中试的进士及举人,其余则是以积功受奖或“拔贡”(由地方保送入京朝考)等方式授官。历经严格考核走马上任的州县官,是如何履职的?《清史稿·循吏传》中刘衡的为官实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嘉庆五年(1800),25岁的刘衡中乡试副榜贡生,充正白旗教习。十八年,刘衡以知县派发广东四会(今四会市),开始其长达近20年的地方官生涯。
治盗平乱,安定社会。刘衡上任之初,奉令巡河。当时巡河兵卒多与河盗串通犯案,刘衡便日夜坐卧船中,与兵卒同甘共劳,河盗大为收敛,巡河兵卒风气亦整肃一新。四会土地贫瘠,盗贼猖狂,时常白昼劫人,官府束手无策,百姓深以为害。刘衡仿照古代寓兵于农的做法,训练地方团练壮丁,连村自保,于是地方治安大为好转。
兴利除弊,教化民风。嘉庆二十二年,刘衡调署博罗知县。博罗地方土豪与衙门蠹役互相勾结,欺压百姓,而此地民风强悍,民多轻生,时有民众自杀自残之事。刘衡亲历各乡,多方开释,教导民众自爱生命,同时察知实情,严惩主使者,致使民风大有改善。道光三年(1823年),刘衡授为四川垫江知县。垫江民俗轻生,与博罗相似,刘衡多方开导,终其任期,县内再无自戕者。对于鳏寡无助之人,刘衡时常捐送俸银筹措衣粮资助,对于弃婴,则设法收养,百姓莫不赞其爱民如子。
治水保民,深得人心。刘衡为官通达下情,诚信动人,平时有事下乡巡行,轻车简从,自备干粮,决不扰民。他自垫江调署梁山时,垫江民众前往府衙请愿,希望“还我刘公”。梁山民众则哀求府衙,乞求“暂借刘公”。梁山处于群山之中,远离水道,常年为旱情所困。刘衡率众修筑塘堰,因时蓄泄。他还倡捐银两,置田、建屋,每年得谷数百石,以养孤贫。刘衡后来路过垫江,乡人以为他回来执政,道途相迎,欢声雷动。当得知是转赴他任经过此地时,乡人恋恋不舍,至有痛哭。
整压吏胥,理讼明断。道光五年,刘衡调任巴县。巴县为重庆府首县,讼狱繁多,号称难治。县内额外胥役多达千余,时常擅权作恶,危害百姓。刘衡上任后,事必躬亲,将额外胥役遣散为民,只留百余人,自此吏役皆畏法而收敛。他强调“官须自做”,潜心研读律令,颇有心得,以亲审案、明断狱既而杜绝胥吏之弊而著称。每日坐堂署判狱,不设家丁,堂中设立一锣,号称“达情锣”,事先声明,凡有冤情,均可直接击锣,闻声即出堂审判,并不假手他人,百姓称他为“刘大锣”。判决时,他亲书判语,让双方过目。若有不识字者,令书吏朗诵,必令双方心服离去,亦使蠹役无从作弊行奸。所判或有舛误,立即更正,决不马虎,百姓感动,呼为“刘青天”。刘衡初上任时,积案数千件,及至卸任,仅遗某举人请咨一案未清,移交后令。他出任县令十余年,所断之案无一上诉,亦无翻案者。
办学兴礼,重视文教。为政重教是清代循吏的重要特点。他们不仅兴学校、办书院,还订立条规,严格监督,而且时常亲自授课,以为表率。刘衡刚到博罗时,便召诸生到明伦堂宣讲《四书》,当地书院经费欠缺,他又捐出俸银生息。在垫江,刘衡修葺凌云书院,与诸生讲论经史文艺,贫困子弟无力向学,他发动绅民捐建乡学20余处。
尽心吏治,鞠躬尽瘁。道光七年,刘衡升为绵州直隶州知州,蒙皇帝召对,训以“公勤”二字。十年,擢升为河南开归陈许兵备河务道。所属闻听刘衡声名,都非常敬畏。不久,刘衡染病,久而未愈,乞归。二十一年病逝于家中。
刘衡注重经世,尽心吏治,他在讲经讲学时常常强调,为治之要在恤贫保富,端正人心,匡正士习。所著《庸吏》《庸言》《蜀僚问答》等书,详述兴利除弊之道,为时人所重,将它们与汪辉祖《学治臆说》等书同奉为论冶圭臬。同治五年(1866年),四川学政杨秉璋疏陈刘衡历官循绩,奏请将其政绩宣付史馆,编入《循吏传》,诏谕允准。
在中国古代,循吏是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实际贯彻者和具体执行者,是国家政权在地方的代表。正是由于这些循吏所发挥的正面作用,政府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治理得以有效实施。从《清史稿》所载循吏保民、惠民、恤民、养民的诸多吏治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循吏大多具有体民心、重民情的民本意识,并特别注意以廉率下,以德化民,劝民向善。
在中国古代制度建设尚不规范、地方治理很大程度取决于“人治”的背景下,循吏作为“亲民之官”,以其身体力行,承担着沟通国家行政体系与地方基层社会的重要职责,体现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拓展了促进地方发展的职能空间。以此角度言之,清代循吏的吏治实践,为我们认识传统社会国家政权与地方行政及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