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纪彩芸
摘要:国家财政部自2006年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对包括三十八项具体准则的整个现代会计体系框架进行了梳理。在此次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当中,明确提出了资产负债观的现代收益确认的模式,并深化要求现代会计核算过程中应使用资产负债表法的新型模式。时至今日,该会计系统框架已经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企业必须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下,确定最佳的所得税纳税方案。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新会计准则,对该准则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开展深入研究。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国内各行各业均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在这一时代背景的影响下,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诸多环境得以完善,从而给当代国内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这一环境的形成,与我国所颁布的现行税务征收管理规定,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戚戚相关。科学的税务征收体系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企业纳税人、个人纳税人而言是一种有效生态系统,并成为了平衡国家区域经济发展、平衡国家居民个人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通过国家治理中的税收征纳体系,使现代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社会保障机制等系统得以建立。因此,对企业而言,纳税是一项十分光荣的义务,也是他们能够享受国家良好环境、政策的基础所在。企业所得税是国家面向企业所征收的税赋之一,与企业的收入、成本戚戚相关,并在征纳环节中涉及较多减免政策、抵扣政策等,从而让较多会计机构不是十分健全的企业手足无措,并较为依赖税务事务所报告进行纳税调整以减少税赋。而在201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表达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交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说明。因此,在不久的未来,国内应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逐步走向独立方向,并积极学习所得税相关政策,为企业合理筹税,减少由于少交、误交、多交等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税务风险。
一、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研究
第一、有效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模式
根据调查显示,随着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商品销售企业在国内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实务中,对于商品销售企业来说,利用存货成本计价的不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筹划的常见方法,其所坚持的原则和依据主要为: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企业可以任选其一,但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就不得随意变更。不同的计价方法,使企业结转的当期销售成本金额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当企业账面的期末存货余额较大时,就会极大减少销售货物的成本,从而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随之加大,进而减少企业净利润;与其相反的是,如果企业期末存货账面余额较小,就会造成销售成本的大额增加,从而就会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随之减少,从而增加企业净利润。因此,对企业存货进行合理计价和筹划,可以实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标。
第二、有效利用不同计提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模式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若干规定,现有企业能够选择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数量逐渐增多,其不但能够选择较为传统的直线平均法,还能够选择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现有企业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只要求进行相应的备案即可,这种备案模式也相对较为科学。因此,企业也可以从此方面开展税务筹划,以减少企业所实际负担的应纳税额。通过使用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现有在用固定资产开展税务筹划,将会产生不同的当年折旧费用,进而对企业的成本与费用项产生影响,最终形成对企业整体利润总额的影响,从而给现行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科学与合理的空间。在此过程当中,企业应当积极与当地税务开展沟通,在企业实际情况下针对现有手头上使用的消耗巨大、磨损巨大、质量欠佳等固定资产申请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从而一方面能够减少年限较长计提折旧无法报废,且需要投入大量修理费用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开展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够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折旧费用列支在当期成本与费用当中,从而对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赋提供良好的策略。
第三、有效利用轉移不动产方法的税务筹划模式
企业还可以通过有效利用转移不动产的方法来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采用此种方法的税务筹划模式应当进行全面的考虑,不但需要从多税种加以考虑,而且还应当从企业所得税的总额出发来进行全面考虑,从而对最终企业所盈余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在当前国家所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规定,现有企业在进行自有财产转移过程中,其所能够确认的转让所得应当根据所转让的标的物(不动产)所在地加以确认,动产则根据现有企业,或者是主要经营场所的所在地加以确定,权益性投资类型的资产转移则根据被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加以确认。另外,如果现有企业购置不动产的方式为从中国境内直接购置并在境内进行直接销售的模式,那么这种购置不动产的方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则被认定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将转让不动产与权益性投资进行结合时,就可以有效起到所得税收筹划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企业首先从中国境外进行不动产的购置,然后通过使用境外机构转让公司所持有的股权,那么这笔不动产的转让收入将能够合理的加以规避,而不用在中国境内进行所得税额的缴纳。在实践操作环节,中国境内公司可以采用在中国境外成立分子公司的模式加以应用。
第四、有效利用“三新”费用的加计扣除进行税务筹划
中国境内企业在进行新产品、新工艺以及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可以将由此项业务所产生的制作费、试验费、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相关技术资料费、设计费、调整费,以及相关科研制作费等等进行税前加计50%的方式进行列支。根据2017年最近的所得税减免税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这些费用的支出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75%进行加计扣除,或者是在整个项目完工之后进行175%的所得税前扣除。能够发现,“三新”费用的投入和抵扣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十分优惠的政策,特别是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分为三个阶段(创新小巨人、培育入库、高新技术企业)。而且,研发费用的投入将会借助科技的力量为企业创造更为优质的产值资源。因此,我国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所得税法本身所给予的政策性优化开展企业税务筹划。
二、结论
通过上文的研究能够发现,税收是一把双刃剑,尽管其对众多纳税人而言是一种不得违抗的法律义务,但是却可以通过税收的缴纳为整个社会和企业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实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企业节约成本的重要途径,从而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成为了时下各行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焦点。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现状来看,通过纳税筹划实现节税的途径多种多样,各个企业应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地域和发展环境等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本文作者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的合理筹划,提出了些许具有可行性、合规性的税务筹划方式。利用本文的研究,作者谨此希望能够为国内企业逐步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做出贡献,在此基础上为自身企业的发展创造合规合法的价值,并为国家税收管理工作的稳定开展平添助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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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强,于清明,于宁,张志华.浅析注销企业所得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7(08).
(作者单位:甘肃省通信产业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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