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立法规制初探

王延荣
【摘 要】就业歧视违背法律精神而且名目花样翻新,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出台十分必要也迫在眉睫。青海省处于国家西部地区,与其他省份相比许多方面仍比较落后。论文主要分析了青海省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对策,这对于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Abstract】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violates the spirit of the law and retrofit project, has become a social problem, anti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s necessary and imminent. Qinghai is located in the western part of China, compared with other provinces, many aspects are still lagging behind.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main reason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Qinghai province,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which has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solving the problem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关键词】就业歧视;立法规制;立法
【Keywords】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egislative regulation; 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2-0086-02
1 青海省就业歧视的表现
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青海省2016年前三季度的总体就业情况基本稳定,截至9月末,全省城镇新增就业5.65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900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94%;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人数为114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0.6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8.5%,超前完成年度目标;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3089人,完成年度目标的103%,超前完成年度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比去年同期下降0.1个百分点。
2 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
2.1女性劳动者就业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女性找工作的困难程度尤其大,即便女性拥有高学历也是如此。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男女两性生理差异,也有现阶段人才供求关系失衡所导致的,据资料显示,在青海省劳动力市场上,30岁以下男性占60.1%,30~50岁的男性占35%,50岁以上的男性占4.6%,这说明青壮年男性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流,妇女就业机会相对少于男性。
2.2 农村劳动者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
在青海省,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方式尚不能使他们彻底脱离农业和农村,农忙季节都要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其次在某些地区户籍制度歧视现象依旧存在,农村劳动者因此受到不平等待遇。再次是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较低,择业渠道窄,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更大,很难适应人才市场素质的要求。
2.3 经济体制转型和劳动力供过于求是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
经济体制持续转型,劳动力供过于求将长期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农业,进入本地乡镇企业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青海省目前状况是,乡镇企业发展缓慢,在规模上、“质”、“量”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滞后。
2.4 对于其他劳动者群体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
与健康人相比,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因其劳动效率较低;目前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还有血型歧视,有的用人单位竟然对应聘者的血型要求必须为0型血或B型血,其他类型的不予录用;还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經验;更有甚者还有姓氏歧视,有的人姓氏谐音不吉利不予录用。以上种种原因都成为阻碍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3 针对青海省劳动力就业歧视立法规制存在的缺陷
第一,就业歧视认定范围过于狭窄、零散。
我国的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如《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及相关的劳动法规章,虽然都涉及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是规定的过于零散、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执行性,尚未形成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譬如针对户籍歧视、疾病歧视、血型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姓氏歧视、政治态度歧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显得欠缺,一旦应聘者符合以上其中之一,就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例如,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如何得到保障,就亟需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上便成为就业困难户。所以,目前有关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认定范围过于狭窄、零散,亟待国家相关部门修改完善。
第二,缺乏对于就业歧视找到相应的惩处机制。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就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条文作了相应规定,但是若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应聘过程中违反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这就造成在出现就业歧视理由时难以找到相应的惩处机制,对应聘者来说极其不利,使他们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而要想使绝大多数应聘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必然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1]。
第三,政府积极行为存在不足,缺乏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
目前,我国对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存在漏洞。譬如应聘者就业歧视而不予录用的情形,其应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令应聘者感到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立法部门没有在法律上确定一个可操作化的歧视认定标准,更不用说为应聘者或雇员提供相应的帮助了。何以提高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能力,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在予以处理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不是难以确定具体的执法部门。
4 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及其主要内容
前文阐述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不足,我们应当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就业歧视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必须对就业歧视加以明确的界定。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给“就业歧视”一个准确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或者通过概括或者列举的方式对就业歧视进行了界定。如有学者认为,所谓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宗教、民族、党派、国籍、户籍等不同而造成的对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剥夺或损害。有学者认为,就业歧视是指在条件相等或相近的求职者的求职过程中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使其在平等就业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欠缺有关调整就业市场的法律规范。比如没有关于户籍歧视、疾病歧视、血型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姓氏歧视、政治态度歧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就这些对于其他劳动者群体就业歧视的相关内容應予以补充、扩大[2]。
第三,法律责任。如在劳动者就业求职过程中,应聘单位如果存在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这些法律的责任细化具体化,做到有理可据、有法可依。譬如应聘者遇到应该录用而不予录用的情形,应聘者能够根据相关立法寻求帮助,并立即得到相应的法律应答,而不是寻访无门,不了了之。对于就业歧视行为的惩罚力度一定要大并且要落实到实处,让用人者或雇主付出更多的成本,才能真正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保护受害者。
第四,强调政府在积极消除就业歧视中的责任。
首先,国家、政府在面对社会经济体制持续转型,劳动力供过于求将长期存在的现状时,应当着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切实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其次,国家、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制定和实施禁止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出台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存在歧视性做法,政府部门应提高监管力度并进行有效干预。
【参考文献】
【1】邹世允, 盛丹.就业间接歧视的法律规制[J].中国劳动,2016(9x):48-52.
【2】 李雄, 肖林彬.我国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J]. 职业技术教育,2011,32(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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