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的突破口
杨玉纯
摘 要:现下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都源自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土地改革已迫在眉睫。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多次强调,对改革土地制度的目标与方向明确指出。所以要以农村土地改革为中心稳定与明晰农地产权、打造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破除政府垄断土地市场,完善管制土地用途、规划利用土地的配套法制。本文依据农村改革土地制度的经验,为其缺陷找到改革的着力点。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土地改革;征地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土地制度指明了大方向,就是把更多财产权给予农民,构建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 会议对应通过相关决定指明,用途与规划在符合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农村入股、租赁及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与国家土地一起实行同价同权、同等入市。要将征地程序合规、征地范围缩小,对被征地农民规范、合理保障机制。改革在国家、个人及集体之间分配土地增值的机制,将个人收益适当提高。将更多财产权给予农民,确保集体经济中农民的权利,广泛引导农民股份合作,在集体资产中赋予农民占有股份、有偿退出、收益,以及继承、担保、抵押权,稳妥慎重的推进农民转让、抵押住房产权,摸索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更多道路等。如此举措皆是为了推进改革农村土地、对农民确保土地权,最终实现同价、同权的城乡土地,让农民共同分享城市化后的土地增值。
1 对农村改革土地制度的经验
1.1 对土地公有制坚持不动摇,贯彻基本经营制度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经济制度的基础,亦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与全面所有制。在农村土地必然是重要生产资料,坚定不移的贯彻国家拥有农村土地与类型不同的集体所有制,这样农村公有性质的经济制度才可确保。在对农村土地制完善、稳定中,即使农村实现多元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但一定要不动摇农村公有性质的土地制度,在农村深化改革土地制度时,这根红线丝毫不动摇。
1.2 对经营制度完善,促成生产关系相适生产力发展
纵览我国农村变革土地制的辛酸史,生产力发展的身影伴随每次变革中,而每次变革又促成生产力不同程度发展。伴随变化的农村经营模式、组织形式及发展方式,农村正在渐渐完善土地制度,对农村经营制度赋予新蕴意,使农业生产要素激发出强大动力,实现农村高级化的生产关系,最终达到现代化农业生产。
1.3 维护农民利益不放松
农业生产中土地是重要生产资料,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又是农民的饭碗与命根子。在农业大国的我国,农民没有土地社会必然不稳。对农村改革土地制度的落脚点、出发点就是增进与维护农民利益,操作层面上一定要紧密结合维护农民利益与创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既要相适农村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又要保障农民稳健提高收益。
1.4 对群众创新精神要切实尊重
农村生产力中农民是最为活跃的,他们是直接经营土地的人,农民的基本生产要求反映在农村土地制度上。我国农村历次创新土地制度,皆是生产实践中基层群众首创试验的,经验积累后,由国家以立法或政策形式推广到全国,土地经营的新制度才渐渐构建起来。在农村继续推进改革土地制度,必须将群众创造力尽可能发挥到极致,采取结合政府推动与农民自发探索的方式。
2 我国农村当前土地制度的缺陷
2.1 集体土地不清的产权主体
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与别的生产要素相同,必须产权明晰、流动自由,这样结合起土地与科技、劳动力及资本就可创造更多财富。土地在我国是实现公有制,亦是农民集体拥有土地与国家拥有土地共存。具体而言,国家拥有城区土地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土地,农民集体拥有城郊、农村土地,以及自留地、宅基地及自留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已归属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由村民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经营;归属乡镇农民所有的,应由乡镇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经营。我国透过集体土地所有制内容可知,实际上拥有集体土地的主体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三种:一是村里所有农民;二是村民小组或各个集体组织的农民;三是乡镇所有农民。显而易见,这些主体有较强复合型,并且此复合性特征将使主体在把握所有权转让时机、行使方式及分配收益上通常会直面选择决策代理的难题,正因如此发挥各项所有权的功能将失效。实际上虽然农民对有些土地有产权,亦是承包土地经营权,然而实际上农民在财产关系上仍不具备独立主体地位,作为另外的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收取承包费的权益,没有处置集体土地的权利。因而实际上集体土地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主体。
2.2 征地引发的农民失地严重
据统计当今社会由征地引发的矛盾骤然增加,全国各地有七成以上土地上访案件是征地引发的。一般征地都是偏低的补偿标准,并且多地使用货币一次性补偿方式,并不给予就业岗位,农民失地后就此结束分配土地收益权。这些农民在转移非农就业中,绝大部分人是较低的劳动技能、文化素质,相对来说就业面相当窄。这些众多农民均未参加医疗、养老保险,往后确保基本生活无忧都成问题。并且失地带来的贫困对他们下一代会直接有传代影响。征地补偿中十分猖獗的无偿占有、截留、少报农民征地款情况常有,以及寻租、暗箱操作频现都加重了农民失地后的困境。混乱的补偿款分配,浪费土地数量惊人,并且与民争利的政府以低价征收高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巨额土地差价,极大损害失地农民权益。很难妥善安置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未来走向。
2.3 土地经营制度不到位
在人口激增的背景下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制度不断缩小土地经营规模,引来了经营小型土地的现状。如此现状对经营规模化不利,经济规模效益难有成效。小规模经营必然造就低下的劳动生产率、程度较低的农业机械化,不易形成农产品加工链,对传统农业转为现代农业会有重大阻碍。此制度安排使分散狭小的土地束缚了农户,另外土地递减肥力的规律与日趋减少的人均耕地,使农业一直徘徊在水平偏低的发展上,加重了二元化的城乡经济结构,工业化进程受阻。除此之外,农户生产经营在当下经营制度中还常受地方行政干预,这也损害了农户自主经营权。
3 我国农村当前改革土地制度的着力点
3.1 坚定不移执行当前土地所有制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六十年的实践发展表明,农村何时能发展取决土地产权何时能明晰;土地不清的产权必定阻碍农村发展。我国实际上法律仅是模糊界定了拥有集体土地的主体,要是征收土地,通常产权主体功能就发挥无效,并对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影响深远。对集体土地正确界定产权代表或所有权人是集体土地明晰产权的关键所在。政府部门在对集体土地界定拥有者上,可依据国家对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规定,全面调查集体土地归属,使集体土地明确区分使用者、所有者,以此对集体土地颁发使用权证、所有权证,且构建地籍对应档案。该工作既强化管理集体非农用地,为土地市场培育基础,又为分配土地收益明确依据。并且为了将集体农用土地分散性所有者特点克服,还要创建能够体现农民利益的机制,以农村的民主基层选举,为农民真正选出利益代表者,并且对选举农民利益代表者的程序、责任制规范,做好制约代表农民利益的权力工作,以便平衡各方利益。
3.2 完善征地制度,确保农民失地后的就业社保机制
征地要对非公益性、公益性的差异性质区别对待,各地方是有差
(下转第210页)
(上接第207页)
别的。公益性项目可顺利推行征地,而集体土地要用在非公益性项目上,就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集体可出让土地使用权,但要提前与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手续。可通过招标、协议及拍卖等形式出让。可将城市拆迁补偿形式引入到农村征地补偿中,依据集体土地市价来补偿,市场是补偿的基础,参照现下土地市价作为补偿价格,实现补偿公平。加强全程监管,保障足额到位土地补偿款,严令禁止将被征土地方的补偿款及其它费用挪用、侵占。政府部门对失地后的农民要施以不同措施为其安排就业,如同心系下岗职工那般心系失地后的农民。引导他们积极转换观念,让他们来到城市后意识到靠一方土地食一方饭,在城市服务上下好功夫,因人各异、工商结合,鼓励他们勇敢自谋出路。农民失地后要有组织的培训他们职业技术,使他们有一技之长,提高就业适应性。给失地后的农民构建养老保障,为其解除后顾之忧。筹集其保障基金模式可借鉴城镇做法,即是失地后的农民个体、集体及政府三方合理分担、共同出资。
3.3 注重改革土地经营制度
我国农业传统小规模方式的生产经营与现下农业生产力完全不相符,扩大经营农业生产规模与逐渐集中农用土地已是现代农业的潮流。对农用土地推行适度的经营规模是小农经济改造的重点环节。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既与使用现代农业技术、提升农业生产率、转移剩余农户互为推进,又是一国工业化路程中的必经之道。我国对土地经营制度的现下改革要以家庭承包为立足点,亦是将农户自主经营权稳定,然而此稳定并非让小规模土地固定住农户,它是通过完善创新土地制度,稳住联产承包制,将条块分割土地的状态打破,使土地使用权突破凝固性、封闭性,促成流转土地使用权与规模适度的经营土地。这样既使农民不愿耕地就可将土地有序出让,又使那些耕地能手有更多地耕种。在农村只有适度配置各生产要素,才能使其最大化经济潜能。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存有种种缺陷,对我国农村改革土地制度是我国经济工作重点,需要我们坚定不移执行当前土地所有制、完善征地制度,确保农民失地后的就业社保机制、注重改革土地经营制度。
参考文献
[1] 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白俊超.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7(07)
[3] 肖鲁伟,周文.浅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弊端[J].中国集体经济,2012(06)
摘 要:现下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都源自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土地改革已迫在眉睫。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多次强调,对改革土地制度的目标与方向明确指出。所以要以农村土地改革为中心稳定与明晰农地产权、打造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破除政府垄断土地市场,完善管制土地用途、规划利用土地的配套法制。本文依据农村改革土地制度的经验,为其缺陷找到改革的着力点。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土地改革;征地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土地制度指明了大方向,就是把更多财产权给予农民,构建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 会议对应通过相关决定指明,用途与规划在符合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农村入股、租赁及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与国家土地一起实行同价同权、同等入市。要将征地程序合规、征地范围缩小,对被征地农民规范、合理保障机制。改革在国家、个人及集体之间分配土地增值的机制,将个人收益适当提高。将更多财产权给予农民,确保集体经济中农民的权利,广泛引导农民股份合作,在集体资产中赋予农民占有股份、有偿退出、收益,以及继承、担保、抵押权,稳妥慎重的推进农民转让、抵押住房产权,摸索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更多道路等。如此举措皆是为了推进改革农村土地、对农民确保土地权,最终实现同价、同权的城乡土地,让农民共同分享城市化后的土地增值。
1 对农村改革土地制度的经验
1.1 对土地公有制坚持不动摇,贯彻基本经营制度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经济制度的基础,亦是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与全面所有制。在农村土地必然是重要生产资料,坚定不移的贯彻国家拥有农村土地与类型不同的集体所有制,这样农村公有性质的经济制度才可确保。在对农村土地制完善、稳定中,即使农村实现多元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但一定要不动摇农村公有性质的土地制度,在农村深化改革土地制度时,这根红线丝毫不动摇。
1.2 对经营制度完善,促成生产关系相适生产力发展
纵览我国农村变革土地制的辛酸史,生产力发展的身影伴随每次变革中,而每次变革又促成生产力不同程度发展。伴随变化的农村经营模式、组织形式及发展方式,农村正在渐渐完善土地制度,对农村经营制度赋予新蕴意,使农业生产要素激发出强大动力,实现农村高级化的生产关系,最终达到现代化农业生产。
1.3 维护农民利益不放松
农业生产中土地是重要生产资料,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又是农民的饭碗与命根子。在农业大国的我国,农民没有土地社会必然不稳。对农村改革土地制度的落脚点、出发点就是增进与维护农民利益,操作层面上一定要紧密结合维护农民利益与创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既要相适农村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又要保障农民稳健提高收益。
1.4 对群众创新精神要切实尊重
农村生产力中农民是最为活跃的,他们是直接经营土地的人,农民的基本生产要求反映在农村土地制度上。我国农村历次创新土地制度,皆是生产实践中基层群众首创试验的,经验积累后,由国家以立法或政策形式推广到全国,土地经营的新制度才渐渐构建起来。在农村继续推进改革土地制度,必须将群众创造力尽可能发挥到极致,采取结合政府推动与农民自发探索的方式。
2 我国农村当前土地制度的缺陷
2.1 集体土地不清的产权主体
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与别的生产要素相同,必须产权明晰、流动自由,这样结合起土地与科技、劳动力及资本就可创造更多财富。土地在我国是实现公有制,亦是农民集体拥有土地与国家拥有土地共存。具体而言,国家拥有城区土地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土地,农民集体拥有城郊、农村土地,以及自留地、宅基地及自留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已归属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由村民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经营;归属乡镇农民所有的,应由乡镇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经营。我国透过集体土地所有制内容可知,实际上拥有集体土地的主体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三种:一是村里所有农民;二是村民小组或各个集体组织的农民;三是乡镇所有农民。显而易见,这些主体有较强复合型,并且此复合性特征将使主体在把握所有权转让时机、行使方式及分配收益上通常会直面选择决策代理的难题,正因如此发挥各项所有权的功能将失效。实际上虽然农民对有些土地有产权,亦是承包土地经营权,然而实际上农民在财产关系上仍不具备独立主体地位,作为另外的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收取承包费的权益,没有处置集体土地的权利。因而实际上集体土地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主体。
2.2 征地引发的农民失地严重
据统计当今社会由征地引发的矛盾骤然增加,全国各地有七成以上土地上访案件是征地引发的。一般征地都是偏低的补偿标准,并且多地使用货币一次性补偿方式,并不给予就业岗位,农民失地后就此结束分配土地收益权。这些农民在转移非农就业中,绝大部分人是较低的劳动技能、文化素质,相对来说就业面相当窄。这些众多农民均未参加医疗、养老保险,往后确保基本生活无忧都成问题。并且失地带来的贫困对他们下一代会直接有传代影响。征地补偿中十分猖獗的无偿占有、截留、少报农民征地款情况常有,以及寻租、暗箱操作频现都加重了农民失地后的困境。混乱的补偿款分配,浪费土地数量惊人,并且与民争利的政府以低价征收高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巨额土地差价,极大损害失地农民权益。很难妥善安置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未来走向。
2.3 土地经营制度不到位
在人口激增的背景下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制度不断缩小土地经营规模,引来了经营小型土地的现状。如此现状对经营规模化不利,经济规模效益难有成效。小规模经营必然造就低下的劳动生产率、程度较低的农业机械化,不易形成农产品加工链,对传统农业转为现代农业会有重大阻碍。此制度安排使分散狭小的土地束缚了农户,另外土地递减肥力的规律与日趋减少的人均耕地,使农业一直徘徊在水平偏低的发展上,加重了二元化的城乡经济结构,工业化进程受阻。除此之外,农户生产经营在当下经营制度中还常受地方行政干预,这也损害了农户自主经营权。
3 我国农村当前改革土地制度的着力点
3.1 坚定不移执行当前土地所有制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六十年的实践发展表明,农村何时能发展取决土地产权何时能明晰;土地不清的产权必定阻碍农村发展。我国实际上法律仅是模糊界定了拥有集体土地的主体,要是征收土地,通常产权主体功能就发挥无效,并对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影响深远。对集体土地正确界定产权代表或所有权人是集体土地明晰产权的关键所在。政府部门在对集体土地界定拥有者上,可依据国家对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规定,全面调查集体土地归属,使集体土地明确区分使用者、所有者,以此对集体土地颁发使用权证、所有权证,且构建地籍对应档案。该工作既强化管理集体非农用地,为土地市场培育基础,又为分配土地收益明确依据。并且为了将集体农用土地分散性所有者特点克服,还要创建能够体现农民利益的机制,以农村的民主基层选举,为农民真正选出利益代表者,并且对选举农民利益代表者的程序、责任制规范,做好制约代表农民利益的权力工作,以便平衡各方利益。
3.2 完善征地制度,确保农民失地后的就业社保机制
征地要对非公益性、公益性的差异性质区别对待,各地方是有差
(下转第210页)
(上接第207页)
别的。公益性项目可顺利推行征地,而集体土地要用在非公益性项目上,就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集体可出让土地使用权,但要提前与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手续。可通过招标、协议及拍卖等形式出让。可将城市拆迁补偿形式引入到农村征地补偿中,依据集体土地市价来补偿,市场是补偿的基础,参照现下土地市价作为补偿价格,实现补偿公平。加强全程监管,保障足额到位土地补偿款,严令禁止将被征土地方的补偿款及其它费用挪用、侵占。政府部门对失地后的农民要施以不同措施为其安排就业,如同心系下岗职工那般心系失地后的农民。引导他们积极转换观念,让他们来到城市后意识到靠一方土地食一方饭,在城市服务上下好功夫,因人各异、工商结合,鼓励他们勇敢自谋出路。农民失地后要有组织的培训他们职业技术,使他们有一技之长,提高就业适应性。给失地后的农民构建养老保障,为其解除后顾之忧。筹集其保障基金模式可借鉴城镇做法,即是失地后的农民个体、集体及政府三方合理分担、共同出资。
3.3 注重改革土地经营制度
我国农业传统小规模方式的生产经营与现下农业生产力完全不相符,扩大经营农业生产规模与逐渐集中农用土地已是现代农业的潮流。对农用土地推行适度的经营规模是小农经济改造的重点环节。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既与使用现代农业技术、提升农业生产率、转移剩余农户互为推进,又是一国工业化路程中的必经之道。我国对土地经营制度的现下改革要以家庭承包为立足点,亦是将农户自主经营权稳定,然而此稳定并非让小规模土地固定住农户,它是通过完善创新土地制度,稳住联产承包制,将条块分割土地的状态打破,使土地使用权突破凝固性、封闭性,促成流转土地使用权与规模适度的经营土地。这样既使农民不愿耕地就可将土地有序出让,又使那些耕地能手有更多地耕种。在农村只有适度配置各生产要素,才能使其最大化经济潜能。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存有种种缺陷,对我国农村改革土地制度是我国经济工作重点,需要我们坚定不移执行当前土地所有制、完善征地制度,确保农民失地后的就业社保机制、注重改革土地经营制度。
参考文献
[1] 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白俊超.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7(07)
[3] 肖鲁伟,周文.浅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弊端[J].中国集体经济,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