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全面推行导师制的思考
邓和军 李斯才
摘 要:本科生导师制作为国外大学高等教育普遍适用的制度,在我国高校却是一个较新的制度。虽然有些高校已尝试推行本科生导师制,但并未从整体上达成共识。在当今高等教育逐渐普及化与大众化的环境下,如何保证法学院校本科阶段学生的培养质量,培养和造就高规格、个性化和创新型人才,是法学院校的使命与灵魂所在。本文认为,要提高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该积极研究、探索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保障法学本科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此乃在法学本科生中推行导师制的价值意义所在。
关 键 词: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生;导师制;卓越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9-0068-06
收稿日期:2014-07-04
作者简介:邓和军(1976—),男,湖南新邵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法学教育;李斯才(1987—),男,海南琼海人,法律硕士,海南琼海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海南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地方高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hdjy1211);海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重点课题“海南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QJZ125001);海南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资金项目“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与实施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教育部于2012年3月下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第22条指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导师制、小班教学,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由此本文认为,目前法学院校应该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全面推行导师制。
一、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现状
众所周知,随着高校的扩招,从1998年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人数300多万(当年招生108万人)直至2012年约2400万,人数(当年招生680多万人)增长迅速,且从2007年开始成为世界第一。[1]面对与日俱增的高校学生人数,我国本科阶段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基本是严进宽出的模式。学生通过高考竞争进入大学后,在学校实行学分制。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与其他人文学科教育无太大区别,名义上是学生自主选择课程,但大部分院校对专业课程早已事先安排,即要求本科阶段至少学完法学核心的14门课程,学生不能进行自由选择。学生能自主选择的是某些选修课,而这些选修课大多被学生认为很“鸡肋”。我们知道,真正的大学学分制是以选课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但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却是以期末考试成绩决定学生专业课程合不合格,这就使学分制形同虚设;同时直接导致学生把法学课程学习的重点放在应付期末考试上,往往会忽视对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很多学生对法学专业课的学习只是在期末考试前的几个星期甚至一个星期看看背背就能应付考试,而考试及格就算通过了专业课的学习。另外,大学本科阶段实行辅导员管理制,但辅导员基本上是学院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人,学院有什么通知或活动通过辅导员传达给学生,还有就是对学生生活上的管理和帮助,对专业课程的指导一般不会涉及。
(二)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大学教育在逐年普及的同时,大学生的整体素养包括专业能力与独立思考能力等却有逐渐下降的趋势。这就产生了一种尴尬的现象:一边是源源不断的毕业生需要就业,而另一边却是企业在抱怨无可用之人。这样的矛盾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更为尖锐,因为从2002年以来,法学专业一直都是较难就业的一个专业学科。[2]这就提示我们要对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对于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首先,从学校招生方面看,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法学专业(到目前为止全国有近700所高校招收法科学生),以致于每年我国法学专业招生达到数十万人。学生数量庞大,但高校教育资源却相对紧缺,这就使得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低下的问题日渐突出。其次,在法学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方面,我国大部分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对法学本科教育中课程的开设都是要求学生必修14门法学核心课程,选修若干其他部门法课程。最后,在辅导员设置方面,高校中大多数的辅导员是不授课的,只是在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
由此可见,现实中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在法学专业学生数量方面,国内很多高校并不是根据学校实际专业设置的需要开设法学专业,而是盲目地开设法学专业,造成了我国法学专业学生招生人数上的泛滥,而且在实践中部分高校并没有较完备的法学教师资源和相关的配套教育资源;二是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方面,大部分高校对于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开设了所有的部门法学以及与法学相关的课程,导致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较为粗浅,是“蜻蜓点水式”的泛泛而学,不能形成一个系统;三是辅导员设置方面,我国高校的辅导员一般不进行专业授课,只是对学生进行生活上的指导,而且大部分高校都是一个辅导员管理一个年级的学生。辅导员个人的精力有限,很多时候并不能对学生如何合理安排生活与学习起到真正的引导作用,这让很多刚入学的学生变得无所适从,不清楚大学期间如何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与生活,既造成了日常生活的紊乱,也影响了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些问题都是导致法学专业学生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二、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必要性
⒈有利于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从而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对于刚刚踏入大学的新生来说,大学中的一切都充满新鲜感,很多学生容易受到不同事物的影响。与此同时,很多学生在高中阶段都是班上的佼佼者,但进入大学以后,周围的同学几乎都是同一水平,心理不免有些落差。这些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刚入学的本科生,这就需要有导师去全面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了解他们的心理并进行相应的排解与疏导。再者,中学阶段的学习方法与学习模式、接受知识的方式和思考问题的方式等都与大学有很大的区别,这也使很多新入学的本科生不适应,需要一个适应与自我锻炼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有导师去帮助、指导他们,让他们更好、更快地适应大学的学习与生活。
目前,大学课程的教学是行政班模式,即大学里一个班集体就是一个行政单位,行政分班就是将学生所报的专业分为若干个行政班,把学生分配到班级单位里。这样,大学生只有在上课的时候才能见到任课老师,其他时间很难与老师有所接触和交流,这也导致很多学生在课余时间很难向专业老师请教问题或与老师探讨问题,间接地拉大了老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特别是教授级别的老师,学生会有种遥不可及的感觉。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安排专业指导老师,近距离地对学生进行专业课程的指导,不仅有利于学生学习专业课程,而且有利于拉近教师与学生的距离,从而“使师生之间形成更加亲密的亦师亦友的新型关系,实现师生品质与精神的融会贯通,学生将会更加关注并且学习、效仿导师的生活态度、言谈举止、道德品质,导师的表现会对学生性格特质的形成起到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3]对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⒉有利于实现对法科学生的个性化辅导。“传统的高等教育是单向的知识传递,以相对封闭的、静态的和单一的标准要求、评价和衡量学生,培养出来的学生都是统一规格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不强,缺乏创造和创新能力。”[4]但现代社会需要专业基础扎实、素质全面、具有科学创新精神的人才,因此,应改革人才培养和管理模式,因材施教。设置本科生导师制度,可以打破以往法学专业教学与指导分离的教学模式。给本科生确定导师后,导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利用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对学生选课、选择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5]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与掌握,也有利于对不同专业方向感兴趣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实现个性化的培养与辅导。
⒊有利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2011年底,基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考量,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6]2012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其中,北京大学、海南大学、湘潭大学等58所高校获批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人民大学等22所高校获批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南政法大学等12所高校获批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7]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如何教育、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式方法有很多,但我们认为实行导师制应该是一种很好的手段。因为从学生的角度来说,作为一名法学本科学生,在大学四年毕业之后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应该会占大多数。因此,需要法学本科学生在本科阶段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为以后顺利从事法律工作做好准备。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后,有专业老师对学生进行指导,有利于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有利于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更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培养出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如英国律师培养就以学徒制(导师制)著称:通常表现为有志于从事法律的工作者首先拜某一成功的开业律师为师,充当学徒,通过协理某些事务性法律工作,如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诉讼材料、制作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旁听法庭辩论等方式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再逐渐过渡到自己独立开业。[8]这样,就会使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够很好地结合起来,具备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
⒋有利于实现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现代大学以学术独立、思想自由著称,因此,高等教育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文化水平,更要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美国著名教育学家阿尔特·哈伯德曾有过一段精彩论述:大学最独特的功能在于,通过教育和辅导,开发受教育者的思维能力,它使年轻人变得善于思考而且思维开阔,同时懂得如何用自己的智慧和学识为自己的人生目标服务。可以说,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即通过大学本科阶段的教育使学生能够掌握一定的专业领域的知识,能够从专业角度去思考问题;二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即要求通过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习,学生能够独立地思考和处理问题,掌握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
大学本科四年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有独立思考能力。但对于刚刚踏入大学校园的大学生而言,让他们独自去学习以前从未接触过的法学专业方面的知识是较为困难的。再者高中阶段的应试教育都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大学一开始就要求他们独立地思考问题,也让很多大学生无所适从 因此,在本科阶段推行导师制,有利于实现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
(二)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可行性
⒈本科生人数已得到控制。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高校的持续扩招,本科生数量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与实施。因为在现实中,面对庞大数量的本科生,很多高校并不具备实施导师制的条件,即便是给学生指定了导师,很多时候也是一个导师带十数个甚至几十个学生,而导师的个人精力有限,很难对其进行个性化的指导。 经过十多年的扩招,很多高校已经逐渐减少和调整了大学法学本科学生的招收数量,近几年法学本科生的招生数量开始呈逐年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师生比例悬殊的矛盾,对推行本科生导师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⒉教师人数增加。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研究生教育的推行以及我国高校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各个高校的师资力量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高校从事教学工作,高校的教师数量得到了全面的提高。这为法学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师资基础。
⒊学业优秀生制和实验班导师制积累了经验。现实中很多高校为了提高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对现有的培养模式进行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学业优秀生制与实验班导师制。学业优秀生制是指在普通的本科生中选拔一些思想政治素质好、学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强的学生,为其指定导师进行单独辅导。如海南大学法学院从1997年就开始实行学业优秀生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验班导师制是指在普通的本科生中选拔一批优秀学生组成实验班,为实验班的每名学生指定导师,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如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较早以前就开始组建实验班,近年来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也开始组建实验班,效果很好。这两种培养措施的落脚点都是指定专门的导师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辅导,以提高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学业优秀生制和实验班导师制的运行积累了很多经验,可资法学本科生导师制在推行时予以借鉴。①
三、在法学本科生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导师遴选与管理机制
推行导师制的目的是因材施教,个性化地培养法学本科生。对学生而言,导师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本科生今后的学习与生活。这就要求导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学术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因为“导师不但要在学习上给学生充分的指导,同时也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了解学生的发展状况”。[9]所以笔者认为,在导师的安排方面,要结合学生的意愿,将备选导师简介包括主要研究方向等信息事先提供给学生,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相应的导师。法学院校可以根据学生选择导师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防止某个导师集中带多名学生。
在管理机制上,备选的导师必须是本专业的教师;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教师资源短缺的情况,可以考虑在博士研究生中择优作为备选老师。法科新生应当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导师的选择,由法学院校统一组织与安排。为保证指导质量,每名导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每一年级不得超过5名。指定导师后,可以取消班主任(或由其中一名导师兼任班主任),由辅导员、班干部或者所在班级导师进行班级的基本管理。
在导师制的日常运行方面,原则上学生选定导师后不得更换,因为随意更换导师不利于学生与导师之间的合作及配合,也不利于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同时对导师制的日常管理会造成一定的混乱。但由于学生是在入学后不久就要选择自己的导师,此时学生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方向并不是很确定,为此,对于那些在选择专业导师后发现对所选的专业方向确实不感兴趣的,在一个学期后可以向学院申请调换导师。学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联系申请学生与相关导师做好调换工作。为避免学生随意调换导师,应该规定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有申请调换的机会,过后不得再申请调换导师,即使申请学院亦不能批准调换。
(二)确保充足的导师资源
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高校都尝试设立了本科生导师制,但制度建立后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是导师资源不足,如一个导师往往需要带10到20名学生。因为导师本身有教学和科研任务,而导师个人精力有限, 导致了在推行导师制后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往往流于形式。为了解决导师资源紧缺问题,在建立导师制时,高校应该拓宽导师资源渠道,学校除了现有的导师师资力量外,还“可以在一些优秀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中抽选一些学生来担任本科生导师,他们年龄相近,能更好地融入学生当中,给他们以指导和帮助。另外,还可以聘用那些已经退休的老师、教授等来担任本科生导师,他们经验丰富,专业知识牢固,没有教学和科研任务,能够有更多的时间来对本科生给予辅导和帮助”。[10]同时,高校还可以聘请一些声誉与学术能力较好的律师或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他们对学生的社会知识与经验的积累会有较大的帮助。
(三)明确与细化导师的指导内容与方式
在有些高校实施的本科生导师制中,只为学生指定导师后就万事大吉了;对于指定导师后,导师具体的工作内容与方式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导师的指导形同虚设。因此,必须明确并细化法学本科生大学四年中各个时期导师的指导内容与目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主要指导内容\&主要指导目标\&大一\&介绍法学学科的基本状况;指导学生选课;推荐一些法学入门书籍等。\&使学生能顺利适应大学生活;对所学专业有基本认识;学生学科兴趣的培养等。\&大二\&指导学生对整个大学四年整体规划以及职业的初步规划;推荐法学核心书籍书刊等。\&使学生有大学的整体规划与职业设想;打牢学生的专业知识等。\&大三\&指导学生科学的学术研究方法与基本的论文写作技巧;指定某些科研题目给学生撰写等。\&使学生掌握论文写作的基本方法与技巧,为毕业论文作准备等。\&大四\&指导学生确定发展方向以及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的准备等。\&使学生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毕业论文指导等。\&]
以上表格所列的只是主要指导内容与指导目标,在实际日常工作中,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并不局限于表格中所列举的内容。导师应该有一些更细致的任务栏,如每学期导师应该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座谈会,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动态;每学期应该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案件讨论,提高学生的专业学习能力与思维辨析能力;每学期应该指定学生阅读相关论文或著作,并要求学生完成读后感想;每学期应当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比如参加庭审或者参观公检法机关等;每学年应当组织一次调研活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现状;等等。
(四)规范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1.规范考核评价制度。对于导师工作的考核与评价,不能单从学生的学习成绩上进行评定,而应当综合考察学生的整体素质,比如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方法与习惯、学生的身心与价值观等。如果连续两个学期导师指导工作被评定为不合格,即应当撤销导师的指导资格,或者由学生重新选择导师。
2.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法学本科生导师制的推行,导师的责、权应当明确且一致,而如何保障导师的权利则是贯彻落实导师制的关键。因为如果导师的相关物质保障得不到明确与落实,势必会影响导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导师制的运行效果。[11]因此,在考核导师指导工作合格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导师一定的津贴或补助。比如每学年应该给予导师一定的活动资金,便于导师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对于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在有关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的,应给予导师与学生奖励;每学年应提供相应的调研经费,便于导师带领学生开展法律调研活动。每学年可以评比优秀导师,对于优秀导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以及奖金分配、先进评比、深造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12]
3.对于导师活动的相关经费应当做好审计与公示,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对学生的培养,避免导师经费的不正当使用。①
(五)导师经费的获取
导师经费是保证推行本科生导师制的基础。当前,导师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教育部和地方政府拨款,而我国高等院校较多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致,因此,很多院校的导师经费只靠拨款很难维系。为了解决导师经费紧张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发动各个院校的成功人士对学校进行捐赠,成立专门的导师经费管理机构,独立负责和管理相应院校的捐赠经费。对于导师经费的使用,按阶段公示,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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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7]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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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
Abstract:Though the undergraduates' tutorial system is widely used in higher educ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it is rather new in Chines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Despite the effort tried by some schools to establish the system,a consensus has not yet completely reached.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popularized higher education in modern society,the mission and the soul of law schools are how to ensure the training quality of law undergraduates,and how to cultivate creative talents with high standard,individuation and creative spirit.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ultivating law undergraduates as well as outstanding law talents,this article thinks that we should take vigorous effort to study and explore new training model,guarantee the improvement of undergraduates' comprehensive quality,which are exactly the value of the undergraduates' tutorial system.
Key words:higher education;law undergraduates;tutorial system;outstanding law tal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