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港口码头企业船舶污染应急联防体建设
刘广强++吴东峰+李文霆
摘 要:港口码头企业船舶污染应急联防体是加强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的一种有效形式。本文在对联防体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联防体建设可采用的模式,讨论联防体建设亟需重点解决的问题,并就联防体系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港口码头企业 船舶污染应急 能力建设 联防体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港口码头企业需要对船舶污染海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设备器材等方面建立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在此过程中,企业会出现各自投资、分散管理,低水平重复建设、管养水平难以保证等问题,而船舶污染应急联防体可在解决以上问题的同时,有效加强船舶污染海洋应急能力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
1、《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
《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以下简称“JTT451标准”)规定了港口各类码头的等级划分、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则、配备数量和种类、配备基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其中规定的设备配备数量是码头溢油事故处理所需要的最低配备数量。同时该标准第7.5节对联防体形式、目的、限定条件等提出指导性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了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工作。该细则明确规定了“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可以自愿建立联防机制,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优化、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此外,细则对联防体整体应急能力、各码头责任与义务、联防体协议、联防体应急预案等进行要求;要求在联防体申请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时,需提交联防协议;规定联防体需提交联防体应急预案。
由此可见,联防体系是加强船舶污染海洋应急能力建设的一种有效、合法形式。
联防体建立目的
1、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推进防污应急能力建设
在防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推进过程中,常有港口码头无力承担或不愿独立建造和维护应急设备、特别是浮油回收船、大型收油机等投资较高的设备,使得能力建设工作推进困难。以联防体形式配备管养防污设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有效推动应急能力建设开展。
2、优化整合应急资源,提升区域防污能力
如各港口码头企业分别开展应急能力,部分码头特别小码头企业仅重视应急设备“量”的达标,对设备性能并不关注,从而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问题,如小型收油机数量多、围油栏数量过度配置等。建立联防体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有效整合区域应急资源,提升大规模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3、提高设备管养水平,保障应急效果
目前在应急能力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重设备配备、轻管养使用的问题。很多码头企业配备了设备后束之高阁,不能保障设备的正常维护管养,而且缺少经过培训和演练的应急队伍,在事故应急行动中,由于设备的不可用和应急人员的缺乏,无法保障应急效果。联防体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共同开展设备库的管养维护,共同建立应急队伍,从而保障船舶污染应急的效果。
联防体存在问题
1、企业责任不清
根据实施细则第九条,“整体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不得因建立联防机制而减弱;……联防机制的建立不解除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但部分企业误认为通过联防体形式,可以减轻本码头风险责任,或者减少设备采购,依赖联防体建设应急力量等;没有真正达到联防体的目的。
2、后续维护资金不稳定
联防体成员在防污能力建设前期常积极配合,投入资金采购应急设备;但在后期管养维护期间,不愿持续投入资金,造成维护资金短缺等情况发生。
3、设备管理维护混乱
有效的设备管理维护是应急设备性能良好与否的重要保障。为保证设备的持续有效,应根据各设备性能及时进行相应设备更新;还有一些易耗物品,如吸附/吸收材料、消油剂、吸油拖栏,具有一定的保质时间。为保证应急设备的持续、有效可用性,需要保证后期维护费用。但在联防体形式下,各成员纠结自身利益,忽视相关工作开展,易造成设备管理维护混乱。
联防体建立模式
JTT451标准中提出“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联防机构”,一方面说明联防体成立具备合理性,另一方面,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表现在不同区域成立的联防体模式各异。联防体建设包括联防机制建设、联防体应急预案编制、设备采购、设备管养、队伍建设等内容,其中最难解决的是设备采购、设备管养两方面,由此确定联防体建设四种模式:
1、单独配备,单独管养
不同性质的企业对设备采购资金及设备所属权规定不同,因此在共同采购设备时会遇到较大困难,对这一类型的码头,可采用开展风险评估、单独配备应急设备、独立承担后期管养维护更新工作,通过联防预案、联防机制、联防协议等形式加强区域联防工作。该模式仅涉及机制、预案等方面,可称之为“软联防”。该模式优点是能在现有基础上增强区域应急能力,但并没有起到联防体节约资金、统筹规划等作用。
2、单独配备、共同管养
各地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能力建设的进度并不相同,有的企业已配备应急设备,但在后期管养中遇到管养资金不足、管养队伍难以建立、管养成本巨大等问题,为解决此困难,可采用“单独配备、共同管养”的模式,签订联防协议,由某一方或清污公司承担设备管养工作。
3、共同评价,共同采购
在福建辖区,福建紫顺船业公司、福建国安船业公司、福建兴明船业公司由于所处地理位置较近,生产规模与具备的防污染应急能力也比较接近,经过三家公司的共同协商,在自愿的前提下,组成了福建辖区首个联防体。三家公司本着统筹规划、科学配置的原则,共同委托了评估单位对其进行联防体风险评价,共同配置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设备。不仅对防污染应急能力进行了有效整合,避免一些基础性设施设备的重复配备,优化防污染应急设施设备的配置,进一步加强了防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还能适当减轻企业的负担。采用该模式的企业在各个方面开展联合,充分发挥联防体的优势,可称之为“硬联防”。
4、单独配备小型设备,共同建造浮油回收船
在能力建设开展过程,部分地区也存在各码头单独开展风险评估,单独采购收油机、围油栏等应急设备设备,共同建造浮油回收船的联防体形式。例如,漳州古雷港区南1#泊位(业主为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与漳州古雷港区南2#泊位(漳州古雷海腾码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码头)双方单独开展风险评估,开展防污应急能力建设,但考虑到两码头位置邻近、小型船舶不满足应急需求、企业负担重、后期运营管养卫华难度大等因素,双方共同配备浮油回收船。
5、联合出资委托清污公司配备、管养应急设备
除以上模式外,在海事部门许可下,企业也可联合开展风险评估,共同出资,委托清污公司配备、管养应急设备。
联防体能力建设注意事项
1、联防体的成立
在海事主管部门主导或经海事主管部门许可,联防体成员应该签订污染应急联防体协议,并送海事部门备案;此外,应该制定联防组织整体应急预案。
2、成员责任
联防体的成立旨在实现应急设备资源的优化、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并不减轻任何一个联防体成员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任何企图借助通过加入联防体,减轻企业责任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各企业要从安全管理、设备采购、应急队伍建设、设备存放管养等方面进行协作配合,充分认识到本企业在联防体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所处的位置,承担起自身应负的责任。
3、成员的加入及退出
联防体不得随意解散,任何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防体成员有任何变化,包括加入和退出,都需经海事部门许可,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重新编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及防污能力评价报告》,对评价对象污染风险及防污染应急能力进行适应性评估。
4、设备的采购维护管养
联防体应共同委托某一联防体成员或附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负责联防体应急设备的使用、管养和维护:
联防体所需的污染应急设备采购资金、管养维护费用等由联防体成员协商解决,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已采购污染应急设备为联防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处理防污染应急设施,管养费用数额由受托方进行核算,各成员各自指定相关人员人,组成核算小组,负责落实管养维护费用,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受托方应建立完善的管养维护制度,负责应急设备的维护管理,组织联防体日常应急训练,保证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若联防体配有浮油回收船,需由受托方配备符合数量要求的持证船员。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