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葡萄酒分级出路需抱团取暖
肖平辉
法国是世界葡萄酒集大成者,葡萄酒分级制度自然也是全球的榜样。但是实际上讲到葡萄酒分级,国人也一直是雾里看花。笔者将法国的葡萄酒分级制度用广义分级和狭义分级两个维度去解读。两个维度的法律和市场含义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更多是一种产地分级,在国际上实际上已经有立法认可了,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WTO)里讲的地理标志(Geographic Indications)。而后者则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再次分级或言质量分级,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只是一种市场行为,没有成文立法保护或者只是软法进行保护。这两个维度也可以用来分析全球包括中国的葡萄酒发展逻辑架构。
广义与狭义分级
AOC是解读法国葡萄酒的一把最重要的钥匙。它培植了世界农业的土壤膜拜,与中国人的安土重迁风水崇拜有异曲同工之妙。中国人还认为风水朝向可以决定人的命运等等,欧洲人也有近似的理念,不过这种理念没有运用到人,而是运用到葡萄酒里,便成就了今天包括法国在内的对葡萄酒工业特有的土壤主义情结。如果以欧洲及法国对葡萄酒土壤的膜拜为出发点去理解法国的葡萄酒,同样将欧盟的葡萄酒法律与法国葡萄酒体系对比起来,法国酒还可以做以下的分类:无产区标示酒和产区标示酒。
新引入的法国餐酒(Vin de France)大体属于这个无产区标示酒类别。产区标示酒大体包括了地区餐酒及法定产区酒。法国的产区标示酒基本相当于欧盟层面的PDO及PGI酒。PDO是欧盟推出的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的简称,意指原产地保护,而PGI是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简称,意指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DO与PGI都有土壤主义情结,只是前者对地理产区的要求更高更严。2011年以前,法国葡萄酒大体分为四个等级,即:日常餐酒(Vin de Table)、地区餐酒(Vin de Pays)、优良地区酒(Vin Délimité de Qualité Supérieure)和法定产区酒(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lée)。为对应欧盟层面的改革及新世界葡萄酒工业的竞争压力,法国对现行葡萄酒分级做了一些改革,如优良地区酒于2011年底退出法国分级系统,根据质量好坏要么退归为佐餐酒,要么升级到AOC级别。引入法国餐酒(Vin de France)这样一个级别也是一次改革创新。狭义的分级是指针对高质酒特别是AOC级别的酒再做三六九等的区划。
AOC也深深影响了新世界的美国和澳大利亚,但是有些东西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学得来的,即使拿过来,市场不一定认可,而新世界的策略一般都是把广义分级先建起了,把大架子搭起来。美国葡萄酒产地分级制度(American Viticultural Areas)是1983年起由美国酒类、烟草和武器管理局(the 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 ,简称TTB)开始实施的。这个制度是在借鉴法国原产地制度(AOC)概念的基础上,根据美国葡萄酒发展的实际情况指定的,它与法国AOC制度相似,但也有所不同,几乎不再去涉及产品的分级了。
葡萄酒分级的挑战
2013年,宁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一个地方政府能够从立法角度去寻求答案,还是值得提倡的。笔者把酒类的立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安全(社会责任)法;另一类是产业促进法。这种分类具有普适性,欧盟、美国、澳大利亚都适用。前者是葡萄酒为人类饮用的商品,归属于食品,所以它本身的食品安全性会由一般食品法或者酒类特殊法来调整,葡萄酒因为是酒精类饮料,所以在安全方面还包括社会责任,也就是过度饮酒之类的立法。
这类立法在发达国家已经很成熟了,中国随着经济及文明程度的提高,处于完善阶段。葡萄酒因为酒精度低,同时具有很强的文化历史认同,所以无论新旧世界,葡萄酒的产业促进法表现得都很突出。典型的表现就是产业促进法单列,政府出台专门针对葡萄酒的产业促进法。而葡萄酒的产品安全(社会责任)法则由大类酒法来调整,最典型的就是欧盟,欧盟对葡萄酒进行单列立法,而其中最大项的规定就是针对葡萄酒产地分级也就是地理标志。而对于产品分级,则由各成员国自己去调整,欧盟层面只是给出原则性规定。这个战略,中国或可参照。
但目前中国葡萄酒分级制度最大的挑战在于:产地分级“三国演义”;产品分级不接“市”气。第一个挑战是中国的地理标志体系有三套,由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分别来认定实施。这个当然是中国地理标志的一个共性问题,但是一个国家的一个品类三套体系,不利于产业发展,政府监管和导向也形成不了合力,而且对市场还产生一些负面的混淆效果。第二个挑战是我们的葡萄酒产品分级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很多还是一个政府导向工程,不是市场自觉的行为。
回到葡萄酒产品分级上,其实宁夏政府不算是最早,在中国葡萄酒渐热的时代,国内很多葡萄酒生产商就开始尝试炒概念地尝试对自己酒庄灌瓶的酒进行分级,类似大师级、精品级等等,很多名头不一的词头都可以在酒标上找到。但是后来消费者也在麻木中理性了,商家也似乎渐渐淡去了原有激情去做这种纯粹自我娱乐性的分级。
笔者认为,葡萄酒的产品分级应该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消费者投票的产物。在中国,地方政府还是以政府行为去推动,这也能看出地方政府对这个行业的期待。我们需要理想,但也需要冷静思考和定位。
国家葡萄酒分级出路需抱团取暖
笔者对中国葡萄酒分级发展有两个建议:第一是中央层面或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国家葡萄酒管理局。上世纪30年代,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局(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Origine,法文简称INAO)成立,专司对法国AOC级别酒进行管理。后来,此管理局的职责范围有所拓展。法国首部正式的AOC法律成型于上世纪30年代,这部法律对欧洲其他国家及地区都有深远影响,比如意大利的DOC体系及西班牙的DO体系。
澳大利亚在意识到葡萄酒是其可以发展的一个朝阳产业的时候,成立了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Wine Australia,名称几经变化)。
2014年7月,澳大利亚又将原来的葡萄及葡萄酒研究发展局(Grape and Win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并入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新成立的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主要对澳大利亚产区分级规划及葡萄酒基本品质控制,比如对于要出口的葡萄酒商,必须将酒送往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品鉴评定,获得相关资质,才被允许出口,新局还负责葡萄种植及葡萄酒研究发展经费的管理工作。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起到一个底线(基线)质量把控的作用。若中国成立国家葡萄酒管理局,澳大利亚的经验或可以借鉴,国家葡萄酒管理局可以是一个半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类似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当然,考虑到中国还有很多其他酒种也需要抓手,或者可以在国家葡萄酒管理局之上成立国家酒类管理办公室,国家葡萄酒管理局可以是办公室的二级局。这个建制一定要在中央层面,可以挂在某个部委下面,比如商务部、工信部等。
第二是中国葡萄酒产业发展还需要地方抱团取暖,这个其实与笔者提到的第一个建议分不开,让国家层面去自动意识到成立国家葡萄酒管理局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葡萄酒发展只是个别几个适合发展葡萄酒并且有葡萄酒产业基因的省份在推动,所以葡萄酒发展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动力不足,这就需要地方抱团取暖,让中央给政策,给创新机制。
笔者认为,葡萄酒跟白酒等其他酒类产业不一样的优势在于,它的乘数效应更高,比如西方葡萄酒发展历史与旅游业是携手并肩发展的,中国可以以旅游业之名或仿造澳大利亚,中央拨款用于葡萄种植及葡萄酒酿造科研研究项目,这些是无可厚非的。这就是地方政府可以向中央要发展葡萄酒产业的一个很好的“入口”。但首先建立在为数不多的几个产区要抱团把葡萄酒产业的中国饼画大画好。其实抱团发展也是法国葡萄酒发展的成功战略。
很多人不明白,法国葡萄酒就是法国的事情,为什么和欧盟绑在一起?这当然也是法国人抱团发展的智慧。
那么,这两个建议跟葡萄酒分级有什么关系?
笔者认为有很大关系,文章开头,笔者就将葡萄酒的分级分为产区分级和产品分级,前者是广义分级,后者是狭义分级。广义分级是政府可以做、擅长做的,但要有全国一盘棋的中央抓手。这个抓手就是笔者所提到的第一个建议,成立国家葡萄酒管理局,把中国的葡萄酒整体产业素质提上去。
有了这样一个基础,再优中选优进行狭义的质量分级,就水到渠成了。虽然政府机构不擅长于狭义的质量分级,但其是一个大平台,有抓手可以吸纳专业的人来到这个平台做专业的事。
法国是世界葡萄酒集大成者,葡萄酒分级制度自然也是全球的榜样。但是实际上讲到葡萄酒分级,国人也一直是雾里看花。笔者将法国的葡萄酒分级制度用广义分级和狭义分级两个维度去解读。两个维度的法律和市场含义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更多是一种产地分级,在国际上实际上已经有立法认可了,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WTO)里讲的地理标志(Geographic Indications)。而后者则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再次分级或言质量分级,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只是一种市场行为,没有成文立法保护或者只是软法进行保护。这两个维度也可以用来分析全球包括中国的葡萄酒发展逻辑架构。
广义与狭义分级
AOC是解读法国葡萄酒的一把最重要的钥匙。它培植了世界农业的土壤膜拜,与中国人的安土重迁风水崇拜有异曲同工之妙。中国人还认为风水朝向可以决定人的命运等等,欧洲人也有近似的理念,不过这种理念没有运用到人,而是运用到葡萄酒里,便成就了今天包括法国在内的对葡萄酒工业特有的土壤主义情结。如果以欧洲及法国对葡萄酒土壤的膜拜为出发点去理解法国的葡萄酒,同样将欧盟的葡萄酒法律与法国葡萄酒体系对比起来,法国酒还可以做以下的分类:无产区标示酒和产区标示酒。
新引入的法国餐酒(Vin de France)大体属于这个无产区标示酒类别。产区标示酒大体包括了地区餐酒及法定产区酒。法国的产区标示酒基本相当于欧盟层面的PDO及PGI酒。PDO是欧盟推出的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的简称,意指原产地保护,而PGI是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简称,意指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DO与PGI都有土壤主义情结,只是前者对地理产区的要求更高更严。2011年以前,法国葡萄酒大体分为四个等级,即:日常餐酒(Vin de Table)、地区餐酒(Vin de Pays)、优良地区酒(Vin Délimité de Qualité Supérieure)和法定产区酒(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lée)。为对应欧盟层面的改革及新世界葡萄酒工业的竞争压力,法国对现行葡萄酒分级做了一些改革,如优良地区酒于2011年底退出法国分级系统,根据质量好坏要么退归为佐餐酒,要么升级到AOC级别。引入法国餐酒(Vin de France)这样一个级别也是一次改革创新。狭义的分级是指针对高质酒特别是AOC级别的酒再做三六九等的区划。
AOC也深深影响了新世界的美国和澳大利亚,但是有些东西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学得来的,即使拿过来,市场不一定认可,而新世界的策略一般都是把广义分级先建起了,把大架子搭起来。美国葡萄酒产地分级制度(American Viticultural Areas)是1983年起由美国酒类、烟草和武器管理局(the 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 ,简称TTB)开始实施的。这个制度是在借鉴法国原产地制度(AOC)概念的基础上,根据美国葡萄酒发展的实际情况指定的,它与法国AOC制度相似,但也有所不同,几乎不再去涉及产品的分级了。
葡萄酒分级的挑战
2013年,宁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一个地方政府能够从立法角度去寻求答案,还是值得提倡的。笔者把酒类的立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安全(社会责任)法;另一类是产业促进法。这种分类具有普适性,欧盟、美国、澳大利亚都适用。前者是葡萄酒为人类饮用的商品,归属于食品,所以它本身的食品安全性会由一般食品法或者酒类特殊法来调整,葡萄酒因为是酒精类饮料,所以在安全方面还包括社会责任,也就是过度饮酒之类的立法。
这类立法在发达国家已经很成熟了,中国随着经济及文明程度的提高,处于完善阶段。葡萄酒因为酒精度低,同时具有很强的文化历史认同,所以无论新旧世界,葡萄酒的产业促进法表现得都很突出。典型的表现就是产业促进法单列,政府出台专门针对葡萄酒的产业促进法。而葡萄酒的产品安全(社会责任)法则由大类酒法来调整,最典型的就是欧盟,欧盟对葡萄酒进行单列立法,而其中最大项的规定就是针对葡萄酒产地分级也就是地理标志。而对于产品分级,则由各成员国自己去调整,欧盟层面只是给出原则性规定。这个战略,中国或可参照。
但目前中国葡萄酒分级制度最大的挑战在于:产地分级“三国演义”;产品分级不接“市”气。第一个挑战是中国的地理标志体系有三套,由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分别来认定实施。这个当然是中国地理标志的一个共性问题,但是一个国家的一个品类三套体系,不利于产业发展,政府监管和导向也形成不了合力,而且对市场还产生一些负面的混淆效果。第二个挑战是我们的葡萄酒产品分级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很多还是一个政府导向工程,不是市场自觉的行为。
回到葡萄酒产品分级上,其实宁夏政府不算是最早,在中国葡萄酒渐热的时代,国内很多葡萄酒生产商就开始尝试炒概念地尝试对自己酒庄灌瓶的酒进行分级,类似大师级、精品级等等,很多名头不一的词头都可以在酒标上找到。但是后来消费者也在麻木中理性了,商家也似乎渐渐淡去了原有激情去做这种纯粹自我娱乐性的分级。
笔者认为,葡萄酒的产品分级应该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下,消费者投票的产物。在中国,地方政府还是以政府行为去推动,这也能看出地方政府对这个行业的期待。我们需要理想,但也需要冷静思考和定位。
国家葡萄酒分级出路需抱团取暖
笔者对中国葡萄酒分级发展有两个建议:第一是中央层面或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国家葡萄酒管理局。上世纪30年代,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管理局(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Origine,法文简称INAO)成立,专司对法国AOC级别酒进行管理。后来,此管理局的职责范围有所拓展。法国首部正式的AOC法律成型于上世纪30年代,这部法律对欧洲其他国家及地区都有深远影响,比如意大利的DOC体系及西班牙的DO体系。
澳大利亚在意识到葡萄酒是其可以发展的一个朝阳产业的时候,成立了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Wine Australia,名称几经变化)。
2014年7月,澳大利亚又将原来的葡萄及葡萄酒研究发展局(Grape and Win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并入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新成立的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主要对澳大利亚产区分级规划及葡萄酒基本品质控制,比如对于要出口的葡萄酒商,必须将酒送往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品鉴评定,获得相关资质,才被允许出口,新局还负责葡萄种植及葡萄酒研究发展经费的管理工作。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局起到一个底线(基线)质量把控的作用。若中国成立国家葡萄酒管理局,澳大利亚的经验或可以借鉴,国家葡萄酒管理局可以是一个半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类似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当然,考虑到中国还有很多其他酒种也需要抓手,或者可以在国家葡萄酒管理局之上成立国家酒类管理办公室,国家葡萄酒管理局可以是办公室的二级局。这个建制一定要在中央层面,可以挂在某个部委下面,比如商务部、工信部等。
第二是中国葡萄酒产业发展还需要地方抱团取暖,这个其实与笔者提到的第一个建议分不开,让国家层面去自动意识到成立国家葡萄酒管理局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葡萄酒发展只是个别几个适合发展葡萄酒并且有葡萄酒产业基因的省份在推动,所以葡萄酒发展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动力不足,这就需要地方抱团取暖,让中央给政策,给创新机制。
笔者认为,葡萄酒跟白酒等其他酒类产业不一样的优势在于,它的乘数效应更高,比如西方葡萄酒发展历史与旅游业是携手并肩发展的,中国可以以旅游业之名或仿造澳大利亚,中央拨款用于葡萄种植及葡萄酒酿造科研研究项目,这些是无可厚非的。这就是地方政府可以向中央要发展葡萄酒产业的一个很好的“入口”。但首先建立在为数不多的几个产区要抱团把葡萄酒产业的中国饼画大画好。其实抱团发展也是法国葡萄酒发展的成功战略。
很多人不明白,法国葡萄酒就是法国的事情,为什么和欧盟绑在一起?这当然也是法国人抱团发展的智慧。
那么,这两个建议跟葡萄酒分级有什么关系?
笔者认为有很大关系,文章开头,笔者就将葡萄酒的分级分为产区分级和产品分级,前者是广义分级,后者是狭义分级。广义分级是政府可以做、擅长做的,但要有全国一盘棋的中央抓手。这个抓手就是笔者所提到的第一个建议,成立国家葡萄酒管理局,把中国的葡萄酒整体产业素质提上去。
有了这样一个基础,再优中选优进行狭义的质量分级,就水到渠成了。虽然政府机构不擅长于狭义的质量分级,但其是一个大平台,有抓手可以吸纳专业的人来到这个平台做专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