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最慷慨的国家

    王彬彬

    瑞典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历经多次改革后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改革前,瑞典养老保险实行以确定给付为特征的现收现付制,这一制度由两类组成:一是国家基本养老金,瑞典1946年规定凡年满65岁的退休人员(只要在瑞典居住满3年),均可领取既无数额差别也无地区差异的退休金;二是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与居民终生收入相关,但缴费与给付之间的关联性较弱。至于养老保险金来源,一部分来自国家税收,瑞典政府收取的税率为居民工资的19%(其中,6%用于基本养老保险,13%用于补充养老保险)。此外,瑞典政府还通过税收和信托基金等渠道支持基本养老金。长期以来,瑞典这一制度设计为消除“老年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这种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开始面临三大严峻挑战。第一,老龄化趋势加剧。20世纪70年代以来,瑞典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全国 65 岁以上人口超过17%。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老年人口与工作人口比例的变化,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第二,养老金支出危机。从1980年到1994年,瑞典养老金支出增加了2.7倍,但经济增长缓慢,导致1996 年养老金负债5000亿美金。第三,劳动力供给危机。在确定给付制的津贴模式下,凡16岁以上的在职者直至退休都必须缴纳工资税,但养老金的给付却是以居民最高的15个年份收入的平均值为基础来计算。由于养老金津贴标准与缴费额之间不直接对等,提前退休现象增多,瑞典的劳动力供给出现危机。

    为克服危机,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瑞典通过反思和重构,在1999年通过了养老保险改革法案。2001年,瑞典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新制度含三种类型:一是国民年金,主要面向无收入和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凡满65周岁、在瑞典居住满40年者,均可领取每年7万克朗的税前养老金;居住不满40年者,按每年 1/40 的比例递减。新制度将国民年金与个人收入相联系,设立了收入关联养老金项目,并将其与普通国民年金挂钩。当收入关联养老金低于4.4万克朗时,政府为其补足到规定的7万克郎。二是收入关联养老金,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照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各缴纳9.25%来共同承担。改革后的这部分由名义账户、实账积累两块组成:名义账户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将缴费的 16%计入参保人账户,并转入公共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营,同时作为退休时个人领取养老金的依据,在财务模式上实行现收现付制;实账积累部分,由养老基金管理局将缴费的2.5%划出后投资到私人基金和共同基金公司进行运营,努力实现保值增值。三是职业年金,即在职居民所享有的养老基金,其费率取决于居民就职行业和参保人员年龄,平均费率为工资总额的3%~5%,一般由工会与企业主商定建立。目前,瑞典国民中90%以上的在职居民参加了职业年金,它的投资运营主要由各私营基金公司负责。

    新世纪以来的运转实践表明,瑞典这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高瞻远瞩、效果显著,其积极意义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确保养老保险发展水平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养老金支出增长过快的压力得到缓解。2000年,瑞典养老金支出占GDP比例为37.3%,2004年为37.9%,仅提高了0.6%。由于养老金津贴是瑞典最大的单项社会福利开支,养老金开支增长的放缓大大减轻了社会福利支出的压力。瑞典社会福利支出占GDP比例由1995年的34.6%下降到2004年的32.7%,这就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其二,促使养老保险金与居民收入挂钩,进一步提高了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性。在新制度下,蓝领工人养老金收入增速明显快于白领阶层,其养老金收入平均增长了40%以上。这主要是因为蓝领工人工作年限长,较白领阶层更能充分利用更长时期的综合收益。由于新制度增强了对工作的激励,再加上实行灵活的退休年龄(新制度将最低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1岁,但61岁之后,居民可根据偏好选择退休时间,工作年限越长,养老金收入就越高),瑞典劳动力供给紧张的状况大大缓解。其三,采取平稳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有效降低了改革的风险和阻力。新旧制度的交替必然出现一定利益矛盾,因此,瑞典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规定1937年及之前出生的居民仍按旧制度执行养老政策,1954年之后出生的居民执行新制度,而1938~1953年出生的居民养老金按照 1/20的比例逐年向新制度过渡。此外,瑞典为低收入者建立了养老“安全网”,且养老基金的投资运作由政府监管,使得新制度保持了传统体制的安全性和共济性,瑞典作为福利国家的特色并未因此而削弱。

    为稳固这一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瑞典还实行了行之有效的配套举措。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养老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瑞典重视养老法制建设,并设立专门法院监督、管理和执行。瑞典多次出台或修订养老金法案,分别为1913年《国民养老金法案》、1948年《养老金法》、1962年《国民保险法》,以及议会1980年通过的调整社会保障支出保值方法的法案、1994年改革政府养老保险体制的决议和1998年实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法案。这些法案赋予了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法理依据,提供了强制参与养老保险的政策支持,加强了对税收征缴和企业执行政策的监管,从而保证了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畅运行。二是健全管理体制,提高养老资金运营效益。在过去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下,瑞典的养老资金管理较为简便,保值增值压力不大。但新制度实行部分积累制,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将进入市场参加投资经营。为此,瑞典对个人账户制定了严格的管理程序,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国家养老金管理局。该局对国民社会保险委员会和金融监管局负责,负责个人账户的统筹管理,宏观指导基金公司的投资运营,保障养老资金保值增值。三是拓展社会服务,配套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瑞典各级政府是提供社会服务的“主力”,建立了周密的社区家政服务网。根据瑞典政府规定,在地方设立各式家政服务区,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全天候服务,体现了“最大限度地让老年人在家中养老”的理念。目前,瑞典全国参与社区服务人数近30万人,50多万老年人在社区享受细致、周到的照料服务。此外,在卫生部领导下,瑞典设立了国家三级养老服务工作机构,指导老年人的健康和社会照料服务工作,将有能力、有经验、有爱心的人聘用到社工组织中来。

    当前,瑞典不仅依然是世界上养老保险最慷慨的国家,而且也恢复了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2013年全球竞争力排名世界第四。瑞典经验表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解除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稳定,能够让国民更加放心大胆地创新、创造,进而增进社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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