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的罪犯个别教育科学化研究
李蓓春
摘要:罪犯个别教育科学化是适应科学发展观和行刑科学化、个别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本文从个别教育科学化的释义开始,通过教育改造现状分析、中外监狱改造模式对比等角度阐述了我国目前监狱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在目标、起点、途径和主体等方面科学化的主要内涵,希望借此抛砖引玉,引发思考。
关键词:罪犯个别教育 教育改造 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罪犯个别教育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从1994年的《监狱法》到2003年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到2007年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均对个别教育作了规定,明确了个别教育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与集体教育并行的一种方法。但是在理论层面,关于个别教育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致,有认为个别教育包含心理咨询甚至心理矫正的方法的;也有认为个别教育和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是两个概念、无法等同;有把个别教育理解为一种思想,认为其反映了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也有把个别教育理解为一种方法,认为其是监狱采取的在集体教育之外的一种补充式的教育方法;再有学者理解为一种工作模式,认为应该走西方罪犯矫正的发展之路,个别教育应该学习西方的个案矫正技术,否则难以保证其科学性。反映到实践层面,则存在个别教育的目标不明确、执行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难以量化等问题,于是出现了个别教育“两张皮”,口号很响亮,实践很空虚,在民警队伍中对个别教育工作也普遍存在着“应付”的思想。
笔者认为,罪犯个别教育是针对罪犯个体行为表现和心理特点的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也是一种集启发、疏导、警示和感化于一体的教育方法和有效教育改造措施。个别教育是个案矫正的重要内容,是对罪犯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
1 辨义:什么是罪犯个别教育的科学化?
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科知识体系。科学化是指不断探索未知、揭示真理、探求本质、构建知识的一个科学过程。这个过程要遵循科学的三大特征,即客观性、验证性和系统性。当科学化引入罪犯个别教育这个层面时,指的是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有科学的知识体系,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遵循科学的规律,要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内涵。因此,从自然的层面出发,罪犯个别教育的科学化是个极其复杂、不断推进的过程。它包含了监狱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心理学、犯罪学、罪犯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最新发展研究成果。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具备发展性特征的概念。
面对这样一个博大精深、纷繁复杂的知识体系,我们需要理清一个思路,虽然个别教育的科学化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教育各种因素交替前进、螺旋发展的过程,但必须有个明确的方向、清晰的目标;要沿着科学发展的规律前进;要有判断科学化的标准。
2 目标拷问:罪犯个别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
《监狱法》规定了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指出: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目标是,在罪犯服刑期間,通过各种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使其成为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这个目标既是整体教育改造工作的目标,也是个别教育工作的目标。那么,怎样才是守法守规的人员呢?按照《纲要》的规定,守法守规服刑人员的基本条件是: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作为总体目标,这是立足罪犯的教育改造,尤其符合行刑个别化的思想。但是深入下去,我们是不是以罪犯的悔过书、“认真”参与“三大改造”的行为就等同于达到改造目标了呢?
随着西方矫正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有学者就认为我们应当像西方国家一样实施心理矫正,矫正才是我们工作的目标,应侧重于心理测量、评估技术,侧重于罪犯服刑心理、犯罪心理甚至监禁人格的矫正与防御,侧重于对罪犯认知、情绪、意志问题心理的矫正等等,也因此可以确定罪犯个别教育改造活动的具体目标。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由于矫正和现实罪犯教育改造管教模式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也由于矫正工作自身体系在国内还远远未建立,因此我们在实践中无法以矫正为当前监狱罪犯个别教育的具体目标。
目前我国的罪犯个别教育工作的目标不能仅仅移植西方的矫正理论和技术,而是应当围绕现实监狱罪犯刑罚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传统做法和最新发展变化,最基本的目标是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最根本的目标是守法公民,而守法公民的标准除了统一的社会要求之外,还要依据不同类型罪犯(按照某一种理论架构)的特质、需求和发展为本来设计具体的目标。如学历低的犯人个别教育目标有可能是使其理解法规法条,不再触碰法律底线;学历高的犯人个别教育目标则有可能是知法但不犯法,不挑战法律威严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个别教育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不至于显得平淡苍白。
3 起点拷问:罪犯个别教育要遵循的规律是什么?
借鉴教育学的规律说,可以理解为罪犯个别教育工作要遵循的规律首先一方面是罪犯个别教育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不能违背罪犯身心发展(再社会化)的要求。前者对我国罪犯个别教育工作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这个基本要求是我们无法对每一个罪犯都做到系统的个别教育工作,但我们除了对监狱的顽固犯和危险犯实施个案矫正之外,我们可以遵循监狱教育工作的基本条件来设置个别教育的组织方式。
遵循罪犯身心发展的规律,要求罪犯教育工作要有一个基本的工作起点。为了解罪犯的个体差异,在人、财、物都紧张的情况下,较好的途径之一就是将罪犯进行多次分类,在入狱前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罪犯收押到一定类型的监狱当中,入狱后再依据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分期分段的实施不同等级处遇以及相关的教育管理措施(已有监狱在做该项工作的改革)。为达到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罪犯个体差异应集中于对罪犯基本情况、家庭社会关系、犯罪原因、服刑的态度等的综合分析,其中需重点关注并需实践检验的是罪犯的犯罪个性评估和人身危险性评估(再犯风险评估)。监狱主管部门需组织专门机构、派选专业人士、加大资金投入对罪犯进行这类评估,继而在监狱分类上或者在分监区分押分类层面上进行改革,建立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体系,建立动态的罪犯分流关押层级,才能为实施个别化的教育提供一个基本前提,也可以避免在改造实践当中警察资源的浪费。
依据现实状况,罪犯的教育工作仍然是以集体教育为主。研究表明罪犯心理在群体中也有“同质”现象,而且集体教学的研究也表明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罪犯个别教育工作是集体教育的一种有力的补充。美国的监狱矫正发展模式,也经历了从医学模式到社会模式到犯罪控制模式的转变,基于我国公民占主导的罪犯惩处报应文化的传统,罪犯个别教育工作还是在惩罚基础上的个体差异性的教育,是不能脱离刑罚执行这一根本特征的。
明确罪犯的基本状况,才是科学确定罪犯个别教育计划或方案的基本前提。确定起点还包括在微观层面的罪犯学习和改造需求的建立上。前面所述在制度层面上个别教育更多地理解为一种方法,但在实施层面上,个别教育的理念应渗透到教育改造工作的各环节。如在思想法制教育中内容的遴选(如增加拆迁赔偿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又如职业技术教育的罪犯生涯规划和职业培训项目选择等方面,均涉及到对罪犯个体改造学习需求的定位。
4 途径拷问:罪犯个别教育的方法如何实现科学化?
现实环境给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带来了极好的机遇和挑战,日前司法部提出“治本安全观”,即监狱工作改革要转变底线安全观,把底线安全观作为一个基础,目标就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即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不仅仅在于罪犯在狱内的现实表现和安全稳定,还要考量刑满释放之后的表现——改造质量。这对监狱教育改造整体工作尤其是罪犯个别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这进一步体现了监狱工作对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视。当然,5+1+1模式中的“1”是课堂集体教学,但如何防止出现过去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所带来的消极应付学习的状况,如何让罪犯变“被教导”为“主动学”,恐怕还是要在罪犯的整体需求、教育方法模式的变革上下功夫。当然,集体化的课堂教育在提高罪犯文化程度和法制意识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不能排除罪犯个体存在差异化的一些需求。我们既可以把“5”分解为“3+2”,“3”是劳动生产及教育,“2”是个性化的职业教育项目培训;也可以在“1”上面拓展方法,如针对以下情况采取有效的个别教育方法:第一,在集体教学中不能解决或不能通过集体教学解决的某罪犯的特殊教育需求。第二,罪犯学习同一内容时,个别罪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不能学习同一内容。第三,其他单独需要制定个别教育计划的情况。如性問题、残疾人问题。我们可以运用多样化的个别辅导、个别训练等方法来弥补集体教育的不足。
前文提及目前我国监狱个别教育工作无法以矫正为主要目标,但不代表无法借鉴矫正理论和技术。在这方面,有学者已经提出了矫正技术与方法的本土化对接。笔者认为,这个本土化对接完全可以在个别教育计划或方案的制定与修正、个别谈话记录的整理与分析等方面予以尝试。如参照个案矫正沟通中的分析技术罪犯个案矫正方案制定技术,以及个案矫正方案实施技术等方面。但本土化的过程绝不仅仅在于移植一个可供参考的蓝本,更重要的本土化尝试是结合了国家的监狱制度(含教育改造制度)、地区区域化的犯罪状况和本监狱的罪犯特点而做出适合本监狱罪犯的个性化改造方案。改革步伐大的监狱应在推行个别教育工作的科学化方面做这样的尝试,不仅可以避免改造实践中出现的罪犯个性、人身危险性评估未和改造相挂钩(个别监狱已做了该项工作)以及个别谈话记录归纳整理不够、民警对个别教育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也可以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达成监狱教育改造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撑。
个别教育方法的科学化的途径是多样化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罪犯个别教育服务是基本方向。可建立网络技术与罪犯个别教育工作的对接,可将成功的谈话个案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可将谈话方案的会诊通过网络技术来实现等等。
5 主体拷问:监狱警察的职业化是不是个别教育科学化的出路?
虽然我国监狱关于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制定了《罪犯个别教育工作考核办法》《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监狱个别教育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还是存在着谈话记录整理归纳不够、罪犯基本情况了解不深、重管理轻教育等等现实问题。考察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监狱民警这个职业专业化程度不够高,不管什么起点的监狱民警只要进入监管环境都在自然“过渡”到对罪犯的看守、管理、教育等各项工作中。
近年来,民警职业化专业化研究成为监狱工作理论研究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监狱民警职业化建设研究多次成为“长三角”监狱学(高峰)论坛的主题之一。研讨达成共识的是应当加强监狱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标准的研究,形成有利于基层警察职业规划和职业发展的专业化职业分类制度。
考察美国的矫正制度,在矫正体系当中人员的分类是细化的、职业发展也有相应的保障制度。据调查,美国30多万矫正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大部分为高中,少部分是大学或学院,一些专业人员和中高层领导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矫正工作人员包括警戒人员、治疗更新矫正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供给人员、女工作人员及志愿工作者等。治疗更新改造人员约占总体数的17%。这已说明矫正工作是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再对比工作人员的经历,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工作人员一般不是毕业后直接到矫正机关工作,大多数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历,如在政府部门、法律执行部门、商业或工业等部门工作过一段时间,或在军队服过役。转入监狱工作后,大多把这一工作作为自己的长期的事业。所以不仅是从事治疗和更新的矫正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也均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
而我们国家目前的大部分监狱的状况是,民警当中一半甚至2/3以上是年轻干警,是从高校或社会应届毕业生直接考进监狱单位的。这就出现了一种现象,即90后的干警管教90后的罪犯。现有民警的职业化道路先不谈国家关于职业分类制度的变革和监狱岗位的科学细分,也不谈民警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和职业规划能力的加强,作为民警的基本现状来看,我国民警职业化首先要针对年龄构成的特点加强民警自身对于社会管理一般工作的熟悉,加强对于管理方法的掌握和运用。监狱民警的培训需要更新原有的培训模式,增加社会实习的部分内容,并根据不同的民警情况确定定单式的培训项目。国家和监狱要为民警的职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总之,罪犯个别教育的科学化发展必然离不开各学科的发展,离不开犯罪学、罪犯心理学、罪犯教育学、罪犯矫正理论等的最新发展研究成果。如罪犯心理学关于守法心理与犯罪心理的交织平衡及其作用机制的研究就可以为罪犯个别教育的时机(不同服刑阶段)提供理论的依据。又如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和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研究的推进可以为我们制定个别教育的具体计划或方案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系。
罪犯个别教育工作要遵循科学化的发展思路,遵循两大规律,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我们尚需要社会文化、公众理念上关于罪犯的报应和惩罚概念的变化,需要刑罚执行制度、监狱制度、罪犯分类制度、民警岗位制度等多制度环节的改革,需要监狱和民警在改造一线的成功和失败个案的多重实践积累。就像教育学研究所揭示的教育实践工作的规律是有序与无序、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有机统一,罪犯个别教育工作的规律也是民警与罪犯之间的一种认知建构、知识传递和灵魂塑造的交互过程。它需要遵循科学的路径,才能取得良好实效。
参考文献:
[1] 叶杨.犯罪与改造心理工程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6):27- 36.
[2] 唐学兵.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践困境及发展[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1):59- 63.
[3] 黄勇峰.首要标准视角下罪犯改造方法创新问题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2):28- 33.
摘要:罪犯个别教育科学化是适应科学发展观和行刑科学化、个别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本文从个别教育科学化的释义开始,通过教育改造现状分析、中外监狱改造模式对比等角度阐述了我国目前监狱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在目标、起点、途径和主体等方面科学化的主要内涵,希望借此抛砖引玉,引发思考。
关键词:罪犯个别教育 教育改造 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罪犯个别教育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从1994年的《监狱法》到2003年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到2007年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均对个别教育作了规定,明确了个别教育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与集体教育并行的一种方法。但是在理论层面,关于个别教育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致,有认为个别教育包含心理咨询甚至心理矫正的方法的;也有认为个别教育和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是两个概念、无法等同;有把个别教育理解为一种思想,认为其反映了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也有把个别教育理解为一种方法,认为其是监狱采取的在集体教育之外的一种补充式的教育方法;再有学者理解为一种工作模式,认为应该走西方罪犯矫正的发展之路,个别教育应该学习西方的个案矫正技术,否则难以保证其科学性。反映到实践层面,则存在个别教育的目标不明确、执行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难以量化等问题,于是出现了个别教育“两张皮”,口号很响亮,实践很空虚,在民警队伍中对个别教育工作也普遍存在着“应付”的思想。
笔者认为,罪犯个别教育是针对罪犯个体行为表现和心理特点的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也是一种集启发、疏导、警示和感化于一体的教育方法和有效教育改造措施。个别教育是个案矫正的重要内容,是对罪犯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
1 辨义:什么是罪犯个别教育的科学化?
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科知识体系。科学化是指不断探索未知、揭示真理、探求本质、构建知识的一个科学过程。这个过程要遵循科学的三大特征,即客观性、验证性和系统性。当科学化引入罪犯个别教育这个层面时,指的是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有科学的知识体系,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遵循科学的规律,要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内涵。因此,从自然的层面出发,罪犯个别教育的科学化是个极其复杂、不断推进的过程。它包含了监狱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心理学、犯罪学、罪犯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最新发展研究成果。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具备发展性特征的概念。
面对这样一个博大精深、纷繁复杂的知识体系,我们需要理清一个思路,虽然个别教育的科学化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教育各种因素交替前进、螺旋发展的过程,但必须有个明确的方向、清晰的目标;要沿着科学发展的规律前进;要有判断科学化的标准。
2 目标拷问:罪犯个别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
《监狱法》规定了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指出: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目标是,在罪犯服刑期間,通过各种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使其成为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这个目标既是整体教育改造工作的目标,也是个别教育工作的目标。那么,怎样才是守法守规的人员呢?按照《纲要》的规定,守法守规服刑人员的基本条件是: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作为总体目标,这是立足罪犯的教育改造,尤其符合行刑个别化的思想。但是深入下去,我们是不是以罪犯的悔过书、“认真”参与“三大改造”的行为就等同于达到改造目标了呢?
随着西方矫正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有学者就认为我们应当像西方国家一样实施心理矫正,矫正才是我们工作的目标,应侧重于心理测量、评估技术,侧重于罪犯服刑心理、犯罪心理甚至监禁人格的矫正与防御,侧重于对罪犯认知、情绪、意志问题心理的矫正等等,也因此可以确定罪犯个别教育改造活动的具体目标。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由于矫正和现实罪犯教育改造管教模式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也由于矫正工作自身体系在国内还远远未建立,因此我们在实践中无法以矫正为当前监狱罪犯个别教育的具体目标。
目前我国的罪犯个别教育工作的目标不能仅仅移植西方的矫正理论和技术,而是应当围绕现实监狱罪犯刑罚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传统做法和最新发展变化,最基本的目标是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最根本的目标是守法公民,而守法公民的标准除了统一的社会要求之外,还要依据不同类型罪犯(按照某一种理论架构)的特质、需求和发展为本来设计具体的目标。如学历低的犯人个别教育目标有可能是使其理解法规法条,不再触碰法律底线;学历高的犯人个别教育目标则有可能是知法但不犯法,不挑战法律威严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个别教育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不至于显得平淡苍白。
3 起点拷问:罪犯个别教育要遵循的规律是什么?
借鉴教育学的规律说,可以理解为罪犯个别教育工作要遵循的规律首先一方面是罪犯个别教育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不能违背罪犯身心发展(再社会化)的要求。前者对我国罪犯个别教育工作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这个基本要求是我们无法对每一个罪犯都做到系统的个别教育工作,但我们除了对监狱的顽固犯和危险犯实施个案矫正之外,我们可以遵循监狱教育工作的基本条件来设置个别教育的组织方式。
遵循罪犯身心发展的规律,要求罪犯教育工作要有一个基本的工作起点。为了解罪犯的个体差异,在人、财、物都紧张的情况下,较好的途径之一就是将罪犯进行多次分类,在入狱前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罪犯收押到一定类型的监狱当中,入狱后再依据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分期分段的实施不同等级处遇以及相关的教育管理措施(已有监狱在做该项工作的改革)。为达到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罪犯个体差异应集中于对罪犯基本情况、家庭社会关系、犯罪原因、服刑的态度等的综合分析,其中需重点关注并需实践检验的是罪犯的犯罪个性评估和人身危险性评估(再犯风险评估)。监狱主管部门需组织专门机构、派选专业人士、加大资金投入对罪犯进行这类评估,继而在监狱分类上或者在分监区分押分类层面上进行改革,建立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体系,建立动态的罪犯分流关押层级,才能为实施个别化的教育提供一个基本前提,也可以避免在改造实践当中警察资源的浪费。
依据现实状况,罪犯的教育工作仍然是以集体教育为主。研究表明罪犯心理在群体中也有“同质”现象,而且集体教学的研究也表明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罪犯个别教育工作是集体教育的一种有力的补充。美国的监狱矫正发展模式,也经历了从医学模式到社会模式到犯罪控制模式的转变,基于我国公民占主导的罪犯惩处报应文化的传统,罪犯个别教育工作还是在惩罚基础上的个体差异性的教育,是不能脱离刑罚执行这一根本特征的。
明确罪犯的基本状况,才是科学确定罪犯个别教育计划或方案的基本前提。确定起点还包括在微观层面的罪犯学习和改造需求的建立上。前面所述在制度层面上个别教育更多地理解为一种方法,但在实施层面上,个别教育的理念应渗透到教育改造工作的各环节。如在思想法制教育中内容的遴选(如增加拆迁赔偿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又如职业技术教育的罪犯生涯规划和职业培训项目选择等方面,均涉及到对罪犯个体改造学习需求的定位。
4 途径拷问:罪犯个别教育的方法如何实现科学化?
现实环境给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带来了极好的机遇和挑战,日前司法部提出“治本安全观”,即监狱工作改革要转变底线安全观,把底线安全观作为一个基础,目标就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即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不仅仅在于罪犯在狱内的现实表现和安全稳定,还要考量刑满释放之后的表现——改造质量。这对监狱教育改造整体工作尤其是罪犯个别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这进一步体现了监狱工作对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视。当然,5+1+1模式中的“1”是课堂集体教学,但如何防止出现过去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所带来的消极应付学习的状况,如何让罪犯变“被教导”为“主动学”,恐怕还是要在罪犯的整体需求、教育方法模式的变革上下功夫。当然,集体化的课堂教育在提高罪犯文化程度和法制意识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不能排除罪犯个体存在差异化的一些需求。我们既可以把“5”分解为“3+2”,“3”是劳动生产及教育,“2”是个性化的职业教育项目培训;也可以在“1”上面拓展方法,如针对以下情况采取有效的个别教育方法:第一,在集体教学中不能解决或不能通过集体教学解决的某罪犯的特殊教育需求。第二,罪犯学习同一内容时,个别罪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不能学习同一内容。第三,其他单独需要制定个别教育计划的情况。如性問题、残疾人问题。我们可以运用多样化的个别辅导、个别训练等方法来弥补集体教育的不足。
前文提及目前我国监狱个别教育工作无法以矫正为主要目标,但不代表无法借鉴矫正理论和技术。在这方面,有学者已经提出了矫正技术与方法的本土化对接。笔者认为,这个本土化对接完全可以在个别教育计划或方案的制定与修正、个别谈话记录的整理与分析等方面予以尝试。如参照个案矫正沟通中的分析技术罪犯个案矫正方案制定技术,以及个案矫正方案实施技术等方面。但本土化的过程绝不仅仅在于移植一个可供参考的蓝本,更重要的本土化尝试是结合了国家的监狱制度(含教育改造制度)、地区区域化的犯罪状况和本监狱的罪犯特点而做出适合本监狱罪犯的个性化改造方案。改革步伐大的监狱应在推行个别教育工作的科学化方面做这样的尝试,不仅可以避免改造实践中出现的罪犯个性、人身危险性评估未和改造相挂钩(个别监狱已做了该项工作)以及个别谈话记录归纳整理不够、民警对个别教育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也可以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达成监狱教育改造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撑。
个别教育方法的科学化的途径是多样化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罪犯个别教育服务是基本方向。可建立网络技术与罪犯个别教育工作的对接,可将成功的谈话个案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可将谈话方案的会诊通过网络技术来实现等等。
5 主体拷问:监狱警察的职业化是不是个别教育科学化的出路?
虽然我国监狱关于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制定了《罪犯个别教育工作考核办法》《罪犯个别教育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监狱个别教育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还是存在着谈话记录整理归纳不够、罪犯基本情况了解不深、重管理轻教育等等现实问题。考察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监狱民警这个职业专业化程度不够高,不管什么起点的监狱民警只要进入监管环境都在自然“过渡”到对罪犯的看守、管理、教育等各项工作中。
近年来,民警职业化专业化研究成为监狱工作理论研究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监狱民警职业化建设研究多次成为“长三角”监狱学(高峰)论坛的主题之一。研讨达成共识的是应当加强监狱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标准的研究,形成有利于基层警察职业规划和职业发展的专业化职业分类制度。
考察美国的矫正制度,在矫正体系当中人员的分类是细化的、职业发展也有相应的保障制度。据调查,美国30多万矫正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大部分为高中,少部分是大学或学院,一些专业人员和中高层领导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矫正工作人员包括警戒人员、治疗更新矫正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供给人员、女工作人员及志愿工作者等。治疗更新改造人员约占总体数的17%。这已说明矫正工作是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再对比工作人员的经历,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工作人员一般不是毕业后直接到矫正机关工作,大多数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历,如在政府部门、法律执行部门、商业或工业等部门工作过一段时间,或在军队服过役。转入监狱工作后,大多把这一工作作为自己的长期的事业。所以不仅是从事治疗和更新的矫正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也均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
而我们国家目前的大部分监狱的状况是,民警当中一半甚至2/3以上是年轻干警,是从高校或社会应届毕业生直接考进监狱单位的。这就出现了一种现象,即90后的干警管教90后的罪犯。现有民警的职业化道路先不谈国家关于职业分类制度的变革和监狱岗位的科学细分,也不谈民警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和职业规划能力的加强,作为民警的基本现状来看,我国民警职业化首先要针对年龄构成的特点加强民警自身对于社会管理一般工作的熟悉,加强对于管理方法的掌握和运用。监狱民警的培训需要更新原有的培训模式,增加社会实习的部分内容,并根据不同的民警情况确定定单式的培训项目。国家和监狱要为民警的职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总之,罪犯个别教育的科学化发展必然离不开各学科的发展,离不开犯罪学、罪犯心理学、罪犯教育学、罪犯矫正理论等的最新发展研究成果。如罪犯心理学关于守法心理与犯罪心理的交织平衡及其作用机制的研究就可以为罪犯个别教育的时机(不同服刑阶段)提供理论的依据。又如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和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研究的推进可以为我们制定个别教育的具体计划或方案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系。
罪犯个别教育工作要遵循科学化的发展思路,遵循两大规律,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我们尚需要社会文化、公众理念上关于罪犯的报应和惩罚概念的变化,需要刑罚执行制度、监狱制度、罪犯分类制度、民警岗位制度等多制度环节的改革,需要监狱和民警在改造一线的成功和失败个案的多重实践积累。就像教育学研究所揭示的教育实践工作的规律是有序与无序、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有机统一,罪犯个别教育工作的规律也是民警与罪犯之间的一种认知建构、知识传递和灵魂塑造的交互过程。它需要遵循科学的路径,才能取得良好实效。
参考文献:
[1] 叶杨.犯罪与改造心理工程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6):27- 36.
[2] 唐学兵.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践困境及发展[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1):59- 63.
[3] 黄勇峰.首要标准视角下罪犯改造方法创新问题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2):28-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