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国企业领导监督的几点思考

    李丽萍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3-131-02

    摘 要 近年来,我市公交行业陆续发生多起国有企业领导涉及私分国有资产或贪污罪、受贿罪,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监督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加强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监督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领导 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

    近年来,我市公交行业陆续发生多起国有企业领导涉及私分国有资产或贪污罪、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或者二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既严重影响了党和企业的形象,也给整个公交行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如2005年至2015年期间,我市一汽公司包括时任公司总经理区某、副总经理胡某等多名班子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制定公司内部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通过虚列支出、截留公司收入等方式发放奖金,私分国有资产数百万元。2005年至2009年期间,我市二汽公司下属分公司时任经理、书记莫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在公司购买客车过程中,分别为厦门和广州某客车销售公司谋取利益,让他们中标,先后多次收受他们赠送的现金二十多万元。2007年至2012年期间,我市三汽公司包括时任公司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区某等4名班子成员,以制定公司内部绩效奖金名义,通过虚列支出、虚假报销等方式先后多次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涉案金额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这些案件的发生,暴露出目前我们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目前对国有企业领导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软、下级监督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从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来看,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的监督,上级是最有力的,也是最有效的。但实际来看,目前上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监督普遍是“远而不便”。与此同时,同级监督又往往“软弱无力”,下级监督更是“难上加难”。“一把手”地位特殊,往往党政一肩挑,既是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也是单位党委或总支书记。这种特殊的地位,削弱了集体领导的作用,也容易导致班子其他成员和职能部门的依赖心理和不负责任的习气。同时,也导致作为监督部门的纪委或监察部门,“话语权”不强,难以监督。我市公交行业近年发生的这些案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个特点。如我市三汽公司领导贪污案件中,案件的涉及人员均是三汽公司领导班子或者财务等核心部门经理等,他们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多次发放奖金等名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形成窝案。而作为上级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领导干部薪酬考核有明确规定,但确检查、监督不够,导致该案件持续时间久,影响和涉案面广泛,最后不论对干部个人还是企业发展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实际依赖与要求独立的矛盾共存,监督体系缺陷还未完全消除

    目前我们的监督体系,是依靠同级专门监督机构为主,下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为辅。要充分发挥同级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无疑我们必须给专门监督机构强有力的监督保障,尤其是独立开展监督的工作条件。但实际工作中,同级专门监督机构大部分是按照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构建,既接受上级纪委部门领导,也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既是企业的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又监督自己的“领导者”即同级企业党委。而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的工资待遇、升降去留、人员编制等等,同级党委的领导有很大的“话事权”。这种实际依赖和要求独立的矛盾,必然导致监督的效果和力度打折扣。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的开展,在“被监督者”的领导和控制下,容易受到“被监督者”的影响,也缺乏一定的独立性。这些都将导致,一些专门监督机构的领导和人员,从心理上首先就产生很难监督的“畏惧感”,有问题不敢查,有意见不敢提,甚至当“傻瓜”,做“老好人”。如我市一汽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作案过程涉及从集体决策到具体经办、财务审核、报销等各环节,作为监督部门的监察部门,却长期没有发现这种私分行为,甚至纪检部门领导也有收受奖金,导致案件涉案人多、持续时间长,企业的高管更是集体“沦陷”。

    (三)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和主动强化监督能力有待提高

    国有企业的领导,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管理人,他们手中既握有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权,也掌有企业的运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各项管理权限,是企业绝对的权力核心。但绝对的权力,往往容易出现腐败。随着权力的长期集中,手握权力的人员特权思想也容易不断膨胀。有的居高临下,认为自己行得端、坐得正,不会犯错误,不需要监督;有的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權力当作自己的权力,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也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有的还错误地把这种权力,看成是个人奋斗后应得的补偿,更不容许有人来“妨碍”自己。正是这些种种原因,导致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惟我独尊,容不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有些专职监督人员能力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主动强化监督的能力还不足。有些业务水平不精,发现不了问题或者胡乱监督;有些责任心不强,认为监督就是“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些知识不够全面,财务、法律等知识缺乏,对发现的问题难以把握,也难以提出建设性或者可行性意见。这些问题从主观和客观上均导致了目前监督效果的乏力。如我市二汽公司下属单位莫某的案件中,莫某作为企业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地位最高、权力最大,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由于权力过大,自己又没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反而凭借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以为“天衣无缝”,实际却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教育,提高领导干部抵抗廉政风险的“防御能力”,增强自主接受监督的意识

    国企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一把手”,本应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不断增强党性修改,树立表率作用。但是上述案件的发生,说明我们的领导干部在加强自身政治思想素质上,在提高自身“反腐败”能力上还有很大不足。我们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部分还存在参加组织生活流于形式,不过心、不入脑,对政治学习“走过程”,停于形式,敷衍了事等情况。一旦放松了自身世界观的改造,久而久之,党纪政纪观念越来越差,自律能力越来越弱,以致观念发生扭曲,逃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丧失了党性原则,跌入了犯罪的泥坑。这也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和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必须着力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结合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特点实施廉政教育,一是要不断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习近平同志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二是要强化学习的效果,结合以案治本,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增强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免疫力,自觉抵御金钱诱惑,杜绝侥幸心理,夯实不想腐的基础,自觉增强企业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明确权力边界,落实民主集中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国有企业领导犯错误,一方面是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往往是因为权力过大,监督失衡。因为我们:一是要进一步明确领导权力清单,划定权力边界。针对领导班子权力大等问题,我们应积极制定领导班子权力清单、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一把手”权力清单,清单的制定在明确权力边界的同时,也让权力“晾晒”出来,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视野之下。二是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要“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国有企业在开展重大投资研究、重要人事任免等决策中,要认真落实一把手末位发言或末位表态,并做好全程纪实、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追责问责、责任倒查等记录,实现权责一致,确保一把手在集体决策时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不搞一言堂、家长制。三是要完善监督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们要对已发生的案件进行梳理,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围绕权力运用和“两个责任”落实方面,对现有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地审查、评估、查找制度漏洞、薄弱环节和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健全完善此类制度;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强化党组织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三)持续推进监督体制改革,努力消除监督体制缺陷

    近年来,针对监督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在积极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例如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促进了机构、职能、人员的全面融合。与此同时,针对国有企业领导监管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强化专职监督部门的独立性。推动企业纪委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薪酬确定从以往的由企业“说了算”,转为由上级纪委任免、考核为主,削弱企业党委对纪检干部的把控;加强企业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之间的轮岗、交流,实行满5年即轮岗制度,进一步激发纪检干部工作活力和敢于、大胆监督的能力;试行国企派驻监督,进一步将企业纪检干部从企业剥离。二是加强监督合力建设。积极鼓励群众和普通干部监督,加强党纪国法等知识普及教育,让普通老百姓也自发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扩大监督力量;同时要积极联合审计、法务等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四)加强纪检干部素质培养,提高监督能力和本领

    打铁还需自身硬。一是要加強对纪检干部业务能力的培养。在目前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下,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对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培训,尤其是强化法律、财务、审计等业务培训,培养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练就火眼金睛和硬本领。二是要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监督。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自身最重要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也要经常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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