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的外债

    哪来的欠款单?

    2014年4月的一天,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宋大鹏刚进办公室,秘书就把一封特快专递递了上来。秘书能当半个家,宋大鹏直接就问,“什么内容?”秘书顿了一下,说,“您还是自己看看吧,是一张19万元货款的催款单。”

    “扯淡!哪来的?”宋大鹏一皱眉。经商多年,宋大鹏在钱的方面,从来没让人追讨过。只要货没问题,结账从来不拖不欠不刁难。

    抽出文件看了看,“这是哪家公司?咱们根本和他们就没有业务!”宋大鹏被这笔飞来的欠款,搞得一头雾水。“你去问问这家公司,这笔账是怎么来的?”

    秘书应了一声,出去没多久,就用内线电话报告:“服装公司的人后天到,要面谈,他们手里有和咱们签订的合同。”

    宋大鹏第一反应就是遇见骗子了,“合同,我怎么不知道?”

    服装公司的人如约而至,宋大鹏一顿连珠炮:“你们的合同哪来的?谁和你们签的?我是老板,我怎么不知道?”服装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听也愣了:“宋老板,这白纸黑字写着,明明就是和你们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信你看看。”

    接过合同一看,宋大鹏也愣了,“这还真盖着自己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宋大鹏一个电话把贸易部副总叫了过来,“这合同是怎么回事,你调查一下给我答复。”

    宋大鹏一时摸不着头脑,经询问后才知道,原来,一个月前,原贸易部员工小黄,以公司的名义与服装公司订立了购买价值20万元服装的合同。小黄取走了货物,并预付了1万元现金。同时小黄还和服装公司约定,在取走货物后的10天内付清剩余的款项。如今,约定的十天时间早已过去,服装公司却连钱影子都没看到,打电话找小黄,却被告知“手机已停机”。于是,他们拿着货款单心急火燎地找到了宋大鹏的贸易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余下的19万元的货款。

    员工诈骗潜逃

    既然贸易公司最近和服装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那么与服装公司订立的合同,又是怎么回事呢?堂堂服装公司怎么仅凭对一个人的信任,就这么轻易地签订了合同呢?

    原来曾是贸易公司员工的小黄,长期负责贸易公司和服装公司之间的业务。贸易公司曾出函,专门委派小黄与服装公司订立服装的买卖合同。起初,小黄与服装公司所订的合同都履行加盖贸易公司印章的手续,后来为图方便,小黄以贸易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所订立的合同,虽未加盖贸易公司的印章,但服装公司仍然认可。每次,贸易公司只要收到货物后即按约定向服装公司付款,多次交易也都相安无事。

    2014年1月,小黄突然辞职离开了贸易公司。公司员工常年有出有进,人才流动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宋大鹏并没有对小黄的离职特别上心。况且,最近和服装公司也没有业务往来,宋大鹏就更没有想到要告诉服装公司,他们更换代理人了。

    哪知“人心难测”,这个小黄在离开公司以后,打着公司的旗号,找到服装公司煞有介事地说要20万元的服装,并拿出了离职后未交还的以前的空白合同。不明就里的服装公司看到小黄拿出了合同,按照以往的交往经验,也没多想,就爽快地签下了合同,并把货物发给了小黄。

    听到这里,宋大鹏仿佛想起了什么,赶快把合同拿来查看,发现此合同是小黄在离开公司以后,以公司名义订立的,更重要的是,上面并没有贸易公司的印章。看到这些,心烦意乱的宋大鹏仿佛捞到了定海神针,“凭什么要我为这个骗子埋单?这个与我们根本就没有关系嘛!”

    “无辜”埋单

    服装公司一纸诉状,把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2014年10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19万元的货款由宋大鹏的公司偿还。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的小黄原是贸易公司委派与服装公司订立合同的业务员,贸易公司多次履行过由小黄以贸易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订立的合同,同时小黄从贸易公司离职后,贸易公司并未通知服装公司已解除了对小黄的授权委托,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有理由相信他是贸易公司的代理人,由此就构成了“表见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贸易公司就应向服装公司承担付款的合

    同责任。至于贸易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可以向实施“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追偿。

    宋大鹏虽心有不甘,但还是按判决支付了19万元。虽然法院判决,自己的损失可以向实施代理的行为人追偿,可是现在小黄早已不知跑到哪里去了,要讨回这笔钱,不知道要花费多少人力财力。这个追偿,也显得遥遥无期了。

    专家点评:

    一、贸易公司未收到货物,为什么要承担付款的责任?

    案中的小黄实际上是在诈骗,但因小黄原是贸易公司委派与服装公司订立合同的业务员,贸易公司多次履行由小黄以贸易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订立的合同,小黄离职后,贸易公司并未及时通知服装公司已解除了对小黄的授权委托,未尽告知义务,过错在先。这种情况下服装公司有理由相信他是贸易公司的代理人,由此就构成了“表见代理”,贸易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应向服装公司承担付款的合同责任。

    二、哪些行为容易导致“表见代理”的产生呢?

    “表见代理”的产生,往往都是由“被代理人”存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的:有的是因公章或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信函保管、使用不慎,被行为人借用、盗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的是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未作限制,或者授权不明,在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交易行为时,难以让相对人识别;有的则是在终止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没有或者没有及时通知有关业务单位和有关人员,致使他们认为其代理人仍有代理权。

    本案中的贸易公司正是如此。正因为“表见代理”大多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因此法律规定由贸易公司对“表见代理”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是公正、合理的。至于“被代理人”由此蒙受的损失,其可以向实施“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追偿。

    三、为了防止“表见代理”,应注意什么呢?

    严格规范公章、合同的保管、使用,慎重履行授权委托手续,在解除了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后,及时向有关业务单位和有关人员告知;在印章、合同书、营业执照等被盗以后,一定要及时告知相对人或者在媒体上以充分合理的方式公示。其次,构成表见代理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这里的代理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是“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名知故犯”是不在保护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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