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环保再生资源行业税负的影响及对策

宋广亮
摘要:我国“营改增”的税务调整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各行业在调整纳税的过程中也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环保行业而言,“营改增”政策涉及的问题较多,面临着税务和利润等多方面的挑战。因此,如何做好环保行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使其配合“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成为环保企业需要深思的问题。本课题通过分析“营改增”政策对环保企业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帮助环保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关键词:环保行业 营改增 纳税筹划 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 文献标识码:A
“营改增”政策是“十二五”期间提出的,最初的试点是在中国的交通业和少数的服务业,对其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在这些行业收到了良好的反馈后,便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在实施“营改增”的政策后,环保领域的企业也面临着一定的财务危机和诸多挑战,环保领域的企业不仅需掌握“营改增”改革内容,还需积极配合领导者做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
1 “营改增”政策产生的原因
“营改增”政策是对我国传统税制的创新,实施“营改增”的目的在于避免企业重复缴税现象。由于部分纳税人无法将营业税抵扣进项税额,这就导致部分纳税人存在重复缴纳的情况,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可避免此种问题。例如A企业在购买生产资料时,只需提供一定的凭证或者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避免二次征税。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盈利,部分生产企业由于税收压力过大,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企业的盈利空间,导致企业可实现的利润较小。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有人提出此征税方式缺乏科学性,税务部门即开始优化税制。“营改增”最初是在部分服务业和交通业进行试行,试运行的结果有效规范了这两个行业的链条,促进了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奠定了基础。
2 环保再生资源行业的政策分析
在2015年7月1日环保行业正式实施增值税政策后,多数企业普遍认为税负不减少反而增加,基于此,E20环境平台开展了“第九期铿锵三人行”的活动,重点关注财政部的78号文件,围绕如何针对环保再生资源行业缴纳增值税进行讨论,并在相关研究成果上总结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与劳务整治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件),并将此递交给发改委环资司、财政部等部门,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再生资源回收也不再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将废旧电池、废旧机电、报废汽车等部分的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统一纳入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内,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从现行的政策看,再生資源回收将不再享受增值税优惠,加工环节实施有条件即征即退,比例从30%到70%。
2.1“巨大的利空”
2015年,国家税务局印发了78号文,其中规定将对环保再生行征收增值税,例如: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劳务、再生水等等征收增值税,其中前三项享受退税70%的优惠,再生水则退税50%。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污水、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和再生水都是免税的,“78号”文件的出台也就意味着免税政策将被取消。以成都某企业为例,按照增值税计算,该企业当年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将达到2800万元,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利空”。与此同时,污水处理一直都是保本微利的产业,如今又需增加增值税,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环保企业若想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必须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2.2收益率将再下降2%
在“78号文件”出台后,环保再生资源行业一种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要求主管部门对其调整。2015年,环境商会发布了关于污水垃圾处理等征收增值税的建议,并建议将此类项目制定过渡期,降低可再生资源处理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返还时间,并退还附加费。据相关处理显示,2014年垃圾污水处理的收益率一般保持在8%到10%之间,并针对2014年的可再生资源企业进行分析,有20%的企业出现亏损,但是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可再生资源行业的收益率将下降2%,这就意味着在原来微薄利润的基础上又减少了利润。
2.3资源可再生行业的退税返税不及时
有部分地区存在税收“只征不返”或者“返税不及时”的现象。2016年1月,E20环境平台针对“78号文件”增值税返还情况进行调查,的确部分地区存在尚未返还税款的现象。例如,“78号”文件对木业固废列举得不全面,导致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该文件中未列举的工业固废品则不予退70%的增值税,导致资源可再生企业的实际税负高达16.5%,加大了企业的营业成本。以污水处理行业为例,污水处理费用约比实际成本低10%左右,本身水价就不到位,“78号”文件的实施更是雪上加霜。
3 “营改增”对资源可再生行业的影响
3.1“营改增”影响可再生资源领域的税收情况
“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基于此角度,“营改增”政策对于各个行业而言意义重大,为减少企业税负、增加利润等方面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方面,“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后,安装工程的税率由最初的3%调整到11%,而项目管理税率由最初的5%增加至6%。对于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就已经签订的项目,可前往税务部门进行主管备案,按照简易征收方式计税,倘若因为以往施工项目的原材料已经完成采购,没有对应的进行税额可抵扣,同样按照3%进行抵扣。我国实施的“营改增”政策后是依照不含税价计算的,进而减轻了税收压力。
另一方面,“营改增”政策对于资源可再生企业而言,尚未完全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甚至“营改增”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资源可再生领域的税负。这是因为资源可再生企业的合作方式与其他企业有所差别,即为80%的环保企业合作对方是固定的,但是环保企业和合作伙伴二者的发展却不是同步的,这就导致了我国的资源可再生企业虽然积极响应了国家的号召,但是合作伙伴由于种种原因却未开展工作,影响了资源可再生企业的税收抵扣,导致该企业税收增加。
3.2“营改增”将影响资源可再生企业的投融资情况
随着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口号的提出,我国各省市政府出台了较多的环保法规政策,环保领域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资源可再生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也逐渐频繁,资源可再生企业的总GDP每年都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十二五期间”,据相关资料显示,资源可再生领域的投资额最高达到3.5万亿元。资源可再生企业在我国“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背景下,投融资行为逐步增多,项目开发的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与此同时,我国环保意识的逐步增强,也加大了对环保企业的政策扶持,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环保企业投资额的持续增加。综上所述,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资源可再生行业的投融资行为具备积极影响,保障了环保企业的利润增长空间,促进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4 环保企业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措施
4.1资源可再生企业应加强“营改增”的纳税工作
4.1.1流转税方面
第一,可从资源可再生企业的混合销售入手,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实施规定,纳税人若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可依据销售额的多少计算企业增值税。企业若分别计算增值税的,须前往税务机关进行分别核定。所以资源可再生企业在核算时可按照内容的差异选择增值税率。同时还可从混合经营方面入手,在国家“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环保企业业务中涉及“文化创意”模块的需缴纳6%的增值税,企业完全可以将“文化创意”从销售的产品中抽离出来,分别交税。
第二,还可基于会计主体方面进行规划。国家“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还规定了企業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和标准,也就是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换句话说,若资源可再生企业的营业额低于500万元,那么缴税的金额也较少,企业为保留一定的盈利空间,可注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进而减轻环保企业的负担。
4.1.2所得税方面
第一,收入确认时间模块。90%的环保企业的业务期间较长,时间跨度为2~3年,设置更长,而且混合销售的情况也较多,基于此种现状,环保企业可提前对销售产品进行确认,并且按照百分比进行完工确认。
第二,成本费用模块。我国环保企业在实施营业税政策期间,需缴纳的税款可全额扣除,但是在“营改增”实施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资源可再生企业的增值税就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运费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这就导致了资源可再生企业的实际缴纳税款有所增加。故此,资源可再生企业在筹划纳税方案时,必须聘请专业人士,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尽可能地减少税负。
第三,企业研发费用模块。资源可再生企业可安排相关会计人员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整理,保证资源可再生企业的账务清晰,并依据企业的实际销售情况,定期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确认,尽可能地将费用在税前进行扣除,保障更大程度的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
4.1.3明确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列方法
环保企业的主营业务以制造环保设备、销售、环保项目施工等为主,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为了保证环保企业增值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税局出台了一系列细则,其中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列方法有所改变,须关注变化之处。
第一,如何填列《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表中第一栏中的第一列“销售额”和第二列“扣除额”和其他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不一样,其中销售额和扣除额应写建筑服务的价外费用和全部价款(含税),而且不可换算为不含税的金额。
第二,倘若环保企业承包项目时选择简易方法计税,那么就可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在申报表的附列中第一列(本期不动产、服务等价税合计金额项)填写扣除前的销售额,第二、三列填写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剩下的可按照公式计算金额。
4.1.4提高环保企业纳税筹划的意识
资源可再生企业为了规避相关风险,可逐步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意识。例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坚持合法性,选择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部分环保企业由于缺少经验,对国外先进的纳税筹划方案生搬硬套,这种生搬硬套的做法不仅没有减少企业的负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增加了风险。资源可再生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意识,踏踏实实的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税收规划方案。
4.1.5环保企业及时调整成本结构
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环保企业传统的成本结构已经无法适应“营改增”政策的要求,这就要求环保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针对“营改增”政策,对成本结构进行调整,科学的利用“营改增”政策要求,减缓资源可再生企业的税收压力。环保企业如果实施传统的成本结构将增加企业的管理费用,企业在“营改增”政策背景下,可将资源重新组合,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进而提高环保企业的资源利用率。
4.2环保再生资源行业在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4.2.1资源可再生企业需充分掌握现有的优惠政策
中国为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政策方面出台了一列的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部分环保企业若从事不符合环保条件的项目所得,可享受免交所得税或者减少一部分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处理三废、大气污染等等。环保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到第三年可免上缴企业所得税,到了第四年、第五年和第六年可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三免三减半”政策。不仅如此,资源可再生企业购买的用于环保的设备,也可实施税额抵免政策,环保企业可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生产符合我国政策规定的产品,并将其所得收入在核算应纳税额时予以减除。与此同时,各省市政府确认后的环保企业,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一般是1.5%,我国政府也规定了销售再生水的环保企业可免收增值税,对污水实施处理的企业也免收增值税等等。基于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环保企业在缴税之前,必须充分研读我国当前税规,进一步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4.2.2企业必须向国家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虽说我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与日俱增,也出台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真正涉及环保政策的却少之又少。就日前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现有的法规已无法真正满足环保企业的实际需求,而且我国的环保政策也很长时间没进行重新整理更新了。种种状况导致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部分企业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环保企业可针对此种状况,联合成立环保委员会,将现存的问题进行总结后,与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更多的权益。
4.3环保再生资源企业应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随着“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资源可再生企业在核算税务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加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所以环保企业需更加重视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风险管理意识。对会计从业人员需加强相关培训,将“营改增”政策每条都进行整理和分析,保证每名财务工作者都熟悉“营改增”政策。会计人员在执行纳税規划时,需从环保企业的发展全局入手,将环保企业的战略经营目标作为税务筹划的依据之一,切勿看重短期利益,而影响了环保企业长期发展的大局。与此同时,环保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保证每名财务人员的专业性。
环保企业还需增强企业的财务创新能力,保证企业可应对“营改增”整出个带来的挑战,积极创新各项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为环保企业创造价值,只有环保企业的经营效益有所提高,才可保证相关财务人员的薪资福利。企业也可在财务方面积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例如选择代理记账的方式,不仅可节省经营费用,还可降低环保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采用代理记账的方式,可分担一定的财务责任,在签订协议时可规定若出现延至报税、税务核算错误等情况由记账单位承担全部的罚款,这就极大缓解了环保企业的财务压力。总而言之,只有企业积极创新,才可为企业谋求更多的盈利空间。
4.4资源可再生企业可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是资源可再生企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故此每个企业都需尤为注重拟定合同和签订合同的环节。资源可再生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签署协议的合作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调查其是否存在违法、不诚信的行为,在选取合作伙伴的过程中,要明确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普通纳税人。若合作伙伴是普通纳税人,环保企业可尽可能降低价格,同时环保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与对方协商,结合具体项目充实合同内容,重点关注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情况,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环保企业筹划纳税时必须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企业的会计人员可依据跟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财务知识减轻企业税负。我国“营改增”政策极大地考验着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这就要求相关人员不能只看重短期利益,更应放远眼光,这样才可帮助企业度过“营改增”初期。
参考文献:
[1] 高琪.浅谈营改增后环保企业纳税筹划——以XX公司业务为例[J].中国总会计师,2015(3):73- 75.
[2] 李晓芳.营改增后环保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5):124- 125,136.
[3] 孟楠.全面营改增背景下节能环保企业税收筹划路径分析[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14):125- 126.
[4] 郭彦.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税负影响因素分析[J].财会学习,2017(17):157+159.
[5] 李晓佳.“营改增”:环保企业一头雾水[N].中国环境报,2016- 05- 17(009).
[6] 刘建徽,周志波.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6(2):54-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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