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精准扶贫必须完善贫困县退出机制

黎志远
摘要:贫困问题是我国发展中必须解决的大事,对社会稳定、民生发展有着巨大影响。而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各地区人民存在贫富差距难以避免,因此,如何缩小这种差距,提升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成了当下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而贫困县作为当下扶贫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对其进行精准扶贫、助其脱贫是近年来扶贫小组的工作重点。本文就实现精准扶贫需要完善贫困县退出机制这一课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精准扶贫 贫困县 退出机制 帮扶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扶贫工作是我国发展的重点工作,受到扶贫工作支持的贫困县数量庞大,其中,很多贫困县在政府的扶持与政策支持下已经逐渐摆脱了贫困水平,但这些县由于已经习惯了扶贫政策的帮助与支持,迟迟不愿退出扶贫范围内。而贫困县退出机制恰恰就是用来针对一些发展水平已经达到国家要求,但却迟迟不愿意摘除贫困“帽子”这类问题。只有在扶贫工作过程中,将贫困县退出机制进行完善,才能使扶贫工作实现“精准打击”,更具有针对性。
1 贫困县制度现状
贫困县制度最早建立于1986年,于该年年底,基于该项制度的审批工作就正式开始。在往后30多年间,该项制度不断被完善,贫困县数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现阶段,贫困县制度已经覆盖了我国大部分地区,并帮助很多贫困地区实现了经济增长与生活水平提升。
贫困县制度主要针对区域性的贫困进行解决,以县为扶贫工作基本单位。目前,我国扶贫工作中的资源调度以及工作执行力度已经较以往有了明显的进步,并且在新时期,结合我国发展中的特点有了更新的内涵。
随着贫困县制度施行年头逐渐增加,我国实行贫困县制度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并且在投入资金方面,我国财政部门的投入也在逐渐累积。面对这种大幅度的资源投入,一些已经非贫困县水平的地区,甚至不惜用尽办法保住其贫困县名额,争取成为国家眼中的“贫困县”。这些县占用了国家在扶贫中投入的资源,因此,对这些县进行考察并施行退出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2 贫困县制度存在的弊端
我国贫困县制度由政府牵头,在工作中处处以政府为主导,这既是我国推行扶贫工作的一大特点,也是扶贫工作在我国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自我国开展贫困县制度以来,我国大部分贫困县城人均生活水平明显有所上升,物质生活方面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然而,这种上升却在我国步入21世纪之后却隐隐出现了下滑趋势,一些与贫困县制度缺陷相关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目前,这些问题已经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要求我们不断深入探索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贫困县制度。
2.1权力寻租
我国贫困县的原则是由各个省负总责,然后报由国务院进行审理,并由专门的领导小组进行考核与记录。在2011年底,我国进行贫困县考核并对贫困县名单进行调整时,依据各个省的内部情况,允许其自行调整,并将原本在省内的贫困县名额评定与分配权利移交给省级行政部门。由目前实际施行状况来看,贫困县这一制度从正式申请上报到审核批准过程中,行政化特征过于显著。这种行政化特征,虽然给予了一些县市在贫困县评选中争取的机会,但是同样,在这个过程中,县市政府起到的努力也对最终评选结果起到了重要影响。因此,频繁的行政交流就成了贫困县评选过程中不得不进行的重要步骤,其中甚至还包含一些私下的非正当金钱交易,这使原本就并不充裕的财力资源被浪费,也就造成了通俗意义上的“权力寻租”。
2.2贫困县制度僵化
自贫困县制度建立以来,尽管其间条例有过多次变更,但总体来看,一旦县政府进入贫困县名单之后,就可以享受到国家的财力、政策的支持与补贴,对于一些县政府来说,这是一种“一劳永逸”的办法。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在贫困县制度中投入的财力将会不断增多,因此,一些县政府为了能永久享受这种“福利”,戴上了贫困县这顶帽子,就会想尽办法避免再摘下来。更有甚者,为了能戴上贫困县的帽子,不惜用欺上的方法,例如夸大该地区贫困人口数、压低该地区人均收入等,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伪造,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来挤入贫困县名单,以便享用国家政策带来的种种福利。在此之后,这些地区更是会想尽办法、用尽手段保证自己能始终享有贫困县制度带来的优待,正是这种好逸恶劳、不思进取的行为,大量占用了国家资源,耽搁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而除了对国家与人民带来的影响之外,这种行为对那些真正的贫困县是相当不公平的,这些假贫困县的出现占用了真贫困县的资源,甚至这些贫困县还在“百强县”评选中利用国家资源使自己入选的行为。而造成这一切的主因就在于当下我国贫困县制度过于僵化,不能及时筛选出那些已经脱贫的县区。
2.3精准度、资源利用率低
贫困县制度的扶贫对象以县为单位,尽管在我国人口基数庞大的情况下可以尽可能提升扶贫服务的准确率,但随着我国不断发展,整体经济大幅度提升,区域性贫困的范围正在渐渐缩小,从原本的县级单位逐渐缩小到了村镇乡,因此,贫困县制度在扶贫过程中越来越难实现精准打击。并且由于贫困县制度精准度低,在帮助贫困县的脱贫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扶持对象不明确、到户率低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贫困县制度针对性并不明确,因此在一些贫困县内,往往存在对扶贫资源并不渴求的情况,那么,就造成了扶贫资源的浪费,导致扶贫资源利用率大大降低。
2.4过度依赖
贫困县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20多年的施行历史,并且历经多年的改变,逐渐完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扶贫组织系统。但在扶贫过程中,系统所能发挥的职能有限,真正与民众接触的还应当是各县政府。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将扶贫工作做到了事无巨细,而贫困群众对这种服务产生了依赖性,逐渐变得不思进取,导致“不愿脱贫、乐于贫穷”,县政府的工作压力也日渐增大。
3 必须建立完善的贫困县退出机制
由上述现状不难看出,贫困县制度尽管在过去的一些年里为扶贫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它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需要将贫困县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使其适用于我国的发展。而贫困县退出机制就是一项动态的、有助于我國扶贫工作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机制。
3.1扶贫措施
各个地区外部环境不同,因此,出现贫困的原因也是千变万化,在原有贫困县制度的指导下,很难深入探究该地区贫穷的根本原因,并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状况制定出应有的扶贫工作计划。而在贫困县退出机制建立之后,首先能第一时间找到该地区内需要帮扶的贫困对象,找出贫困对象贫困的原因,根据原因为这些贫困对象量身制定适合他们的脱贫措施,实现扶贫工作的高效性。
3.2项目安排
我国贫困县制度下的扶贫项目安排方式大多千篇一律,一方面不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另一方面剥夺了贫困地区人民的主观能动性。在这种情况下,贫困县项目安排往往成了“空架子”,只见其形,不见受益群体,无法实现这一制度的理想效果。而为了扶贫项目安排能更加适用于各个贫困户,就应当利用贫困县退出机制根据贫困群体、个体特性,设计出有针对性的脱贫项目,使脱贫项目安排更加有效。
3.3资源使用
贫困县制度原有的扶贫方式属于“灌溉式”,这种扶贫方式的受益面更广,但却存在贫困户受益不均匀的问题。这种不均匀并非指资源分配不均匀,而是指在资源使用与调配过程中没能考虑到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导致扶贫资源被一些原本不需要的人占用,致使浪費、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日趋频繁。那么,想要解决这种现状,就需要“帮助”一些原本已经脱贫的用户从贫困县名单中退出去,然后凸显出那些更需要资源支持的县区,并加以重点扶贫。在资源分配上,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贫富特征,找出更加有效的分配方式,精准而有效地使用扶贫资源。
3.4转换帮扶观念
在贫困县帮扶过程中,不能如以往制度一样抱着救济的态度,而是要充分发挥当地居民的主观能动性,从“灌输式”帮扶转变为“引导式”帮扶。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都应当明白一个道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也就是大幅度输送现成资源不如教给当地居民利用、创造资源的方法,并鼓励当地居民思考、实践、创造,开辟出适用于自身发展的道路。在精准识别出需要帮扶的群体之后,就可以向这些群体投入适当的物力、财力,并派出专业的技术人员带领当地人民开创适宜当地发展的新式财富创造方法。一方面,节约我国在扶贫工作中所需要投入的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帮助这些贫困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当地居民真正具备了自主思考、实践的能力之后,就会拥有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贫穷现状的机会,并通过己身努力创造财富,实现帮扶模式的转变,充分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贫困县退出机制对于国家实现精准扶贫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针对当前一些县政府不愿意“脱帽”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贫困县退出机制,我国扶贫工作将会更具有针对性,并帮助扶贫工作实现精准打击,强化国家资源利用率,帮助我国各个地区真正实现脱贫,走向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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