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邸制漫谈: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官
廖保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
什么是官邸制?其实就是一种官员住房制度,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提供在任期间居住的住所,但官员本人对此没有产权的制度。
目前,我国的基本做法是,各级政府给在任期间的一定级别的官员提供住房,而且这些住房是有产权的。随着官员不断地调动升迁,在不同岗位、地区任职,在各个地区都有住房,出现了一名官员占有多套住房的现象。
另外,因为这些住房是有产权的,官员可以拿到市场上进行买卖。就算这些住房“分给”官员时,要官员出了一部分费用,也是象征性的,远远低于市价,而官员从国家手中以低价买入房产,等房价上涨之后再卖出,收益部分全部进入官员个人腰包,国家毫无收益。
原先是要一定级别的官员才能“分配”住房,后来实行象征性的购买之后,一般的机关人员也有机会低价买到“福利房”。这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容易使官员多贪占国有资产,而滋生腐败。所以推行官邸制可以作为抑制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住房腐败的一项措施。
我们都知道,官邸制在国外是一个成熟的制度,包括英、美、韩等国都实行了官邸制。当某一级的官员,就搬进某个官邸,因为种种原因不再担任此官职时,就要搬出去,通俗点说,“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官”。
其实,这种智慧绝非英、美等国人才具有,确切地说,中国人在这方的智慧可谓早熟得很,在秦汉时就已形成了类似于“官邸”制的官员住房制度,此后历代都有完善,相比起来,中国人智慧的早熟,要甩英、美几条街,也不知道是不是英、美学了我们的精髓。
反正有趣的是,我们现在开始学习洋人了,却不知道,我们古人在“官邸制”上,做得并不差。
古代做官有“回避制度”,不允许官员在原籍或有家族产业的地方任职,避免亲友邻里请托徇情。譬如北宋朝廷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三十驿”(政和六年(1116)诏)。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所以,古人云:“千里去做官。”官员异地做官,政府就不能不考虑异地仕宦一家老小的住房问题。
自秦汉以来,国家开始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即“官舍”(就是现在我们说的官邸,拥有使用权,未拥有产权),“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这一判断可以从史料中找到佐证。《太平御览》卷四九一引《汉书》称,光禄大夫魏霸丧妻,其长兄特意“为(魏)霸娶妻,送至官舍”。说明魏霸就住在政府提供的机关宿舍里(官邸),还可以携家带口。《汉书·何并传》说,“(何并)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意思是何并这人很清廉,自己一人住朝廷提供的官舍,不让老婆孩子享受。
东汉王充《论衡·诘术篇》称:“府廷之内,吏舍比属”(汉时“吏”之概念包含“官”义),可见,当时官邸的规模相当大。不过,这大约是两汉时官员较少的缘故,朝廷能为官员提供免费住房。
据《文献通考》卷四十七提供的统计,汉晋时全国官员总数仅7000人左右,隋朝重新统一后达12576人,唐朝更增至18805人,其中供职京师者就有2620人。
朝廷单是为两千多名京官提供没有产权的免费住房应该不太难,问题是,官员不都是单身一人,往往拖家带口,除父母双亲老婆孩子,还有常随、门吏、杂役、丫环、老妈子等等。看看《红楼梦》里的贾府有多大,养了多少人!
如果说一个官员要供养30个家口(这是古代官员常有的事)的光景,2620人的背后供养了78600人,假定平均一人三间房,政府就得建243660间房屋才能装得下官员及其家口,这对一个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政府,将是一笔沉重的财政负担。
大唐政府不再为京官提供免费官邸,而是采取租住制,官员在京没有买房的,可以租住政府的官邸。不过,朝廷对那些德高望重的大臣,还是允许他们免费住官邸。
譬如,宰相李日知就住在官邸,他瞒着家人向朝廷提出辞职申请,被皇帝批准了,“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回到官邸告诉家人,被老婆痛骂一顿:“家产屡空,子弟名宦未立,何为遽辞职也?”
时任礼部主客郎中的白居易似乎连政府的官舍(邸)都没有资格租住,由于京城房价不菲,想买一套自己的房子,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他在《卜居》中感叹:“游宦京都二十春,贫中无处可安贫。长羡蜗牛犹有舍,不如硕鼠解藏身。且求容立锥头地,免似漂流木偶人。但道吾庐心便足,敢辞湫隘与嚣尘。”活脱脱写出一个无房的“京漂一族”,想当房奴而不可得。
当时白居易的级别是个正九品,每月工资一万六千钱,收入不算很低,但仍然买不起房子,只好在长安东郊长乐里租了四间茅屋。他后来攒了一些钱,在陕西渭南县,也就是长安周边,买下一处宅子,算是有了自己的房子。
宋承唐制,还是为官员备有官(舍)邸,为了管理这些官舍(邸),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设有“房管局”,叫楼店务(后改名店宅务),负责官邸的修造、维护和出租。官员在京都任职而又无私房的,可以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租住,租房在古代叫“僦”。
杨砺官居枢密副使,也租住“房管局”的房子。他死后,宋真宗登门悼念,发现这位与副宰相平级的大员租居的官舍(邸)竟在一条小巷里,皇帝的乘轿都抬不进去。
政府不再给官员安排免费的官舍(邸),而是让官员租住,官舍散布各处,没有封闭的“机关大院”,于是官员散住各处。这样虽然节省了财政开支,却给公务带来不便。叶梦得《石林诗话》里讲:“京师职事官,旧皆无公廨,虽宰相执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则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意思是说,过去哪怕宰相都只能租房而居。
官员下班后,各自回家,要是有紧急的公文需要办理,得让这些长官联署才能生效,吏员只好拿着公文一家一家请领导画押,“既稽缓,又多漏泄”,办理公文的效率低,还容易泄露国家机密。“元丰初,始建东西府于右掖门之前,每府相对四位,俗谓之‘八位。”这“两府八位”是给要害部门官员免费居住的官邸,是为了公务的需要,其他官员仍然“僦舍而居”,即租住国家官邸。
没有免费官邸,租房就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比如先后在刑部、吏部等部司供职的江休复曾谈到房租问题:“望月初请料钱,觉日月长;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江休复《江邻幾杂志》)可知江休复是一个典型的“月光族”,房租成了较大的负担。因此,官员对房租相当敏感,“房管局”提高房租,就会引起租房官员的抗议,在《宋史·食贷志》等史籍里,有不少关于“楼店务增三分房钱”的争论。政府只是增了三分房钱,他们就急得大跳。
完颜绍元先生说,元朝的情形和北宋相似,起码大多数汉族官员在住房方面的待遇是这样。名臣宋本出生在大都,自进士及第后,从翰林修撰累升至礼部尚书,原有的私宅因家贫被父亲卖掉了,本人“历仕通显,犹僦屋以居”,意思是,老父把原来的家产卖光了,自己虽然仕途飞黄腾达,但仍然租住政府的官邸。
明代住房政策有所变化,就是可以一次性买断公房(这很有点“现代”意义)。当时制度规定,每个京官都可依品级高低,配给勤务员、伙夫、马夫、门卫、抄写员等皂役,如果不要这些人员的话,可以折算成工食银归己有。《玉堂丛语》卷二记,谢铎任南京国子监祭酒时,政府给他配的皂役都不要,这样就攒下一大笔钱,“买官廨三十余区,居学官以省僦直”。把原先官邸一次性买断,免费给在本机关任职者居住,可以为手下的人省下租金,为属下谋了一笔大福利。
清朝初年,“世祖章皇帝定都今京师,一统之模大备。城之内,八旗居址,列于八方。自王公以下至官员兵丁,给以第宅房舍,并按八旗翼卫宸居”,将汉人统统搬到外城去住,把内城腾出来给旗人。
内城的房子盖好后,政府按品级给旗人分配,“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拨什库(领催)摆牙喇(护军)披甲给房二间”。这种分房制度就像现代的福利分房,不知道现在官员的福利分房是不是学了清代的政策。
据张群先生研究,到康熙初年,开始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地皮仍免费提供)。康熙七年规定,“盛京后来甲兵余丁未得房屋者”,照每人一间例,折价三十两自行置造。康熙八年降低为二十两。对于外来归附人员,“工部照所拨旗分,买房安插。若无房屋,工部于本旗空地盖给”。
但康熙八年曾规定,嗣后各处投诚人员,给予官地盖房,照例(每间银二十两)给价。乾隆、嘉庆时在首付款、还款期限及官员买房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改革。即国家通过指扣俸禄、分期付款的方式,帮助住房困难的旗人购买官房,如果诈称无房居住,滥行认买,该管官连同捏结者,一旦查出,一并议处,这就有点像现在搞的经济适用房。而贫苦旗人财继续由国家提供住房。
综上所述,除清代对旗人特别恩遇,建立一套完备的住房保障制度外,多数朝代官员都没有“免费分房”“福利购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是采取“官邸制”,且很多朝代还是有偿的、需要租金的“官邸制”。比起来现在的官员,尤其是“房叔”“房婶”来,古代官员的官邸制寒碜得很,住房福利并不高,但确确实实起到了一定的防范皇家资产流失和官员腐败的作用。
如果说古代京官的官邸制复杂一些,有免费,有租赁,有买断,有货币化分配,以及分期付款等等,那么,地方官员的官邸制就简单多了,一般都是免费居住,但无产权,离任就要完全退出官邸。
地方官邸多与地方官衙相连,前边部分是办公区,后边是官邸,给官员及其家属随从享用,俗称“内衙”,“廨舍”。
官员的官邸叫“内衙”,官员的儿子则叫“衙内”。宋人孔平仲在《珩璜新论》卷四云:“或以衙为廨舍……儿子谓之衙内。”“衙内”既是指这些官家公子们是“衙门之内”或官邸之里生长生活者,也因为这些“内衙”只有官员及其家庭随行可以居住,官府子弟被称为“衙内”是一种特权的指称。
确实,住官邸(舍)一直是一种政治待遇和荣耀,《晋书·陶侃传》云:“迎母官舍,乡里荣之”,陶侃做官后,有了官邸(舍)可住,把母亲接过去住,乡里人觉得很荣耀。
另外,内衙官邸的院落与前面办公事的大堂之间有门相联,是为前门,平常公务往来,走前门,只有那些非公务之事,或是私交甚好的朋友或者自家晚辈才走后门进入官邸。那些往官邸里送钱送礼,请托官员办事的,当然不会走前门,明目张胆地行贿,官员也不敢如此堂而皇之地通过前门腐败,只会绕过大堂,走后门去完成私下交易。
“走后门”一说由此而来,指通过托情或利用职权等不正当的途径谋取通融或利益。
衙门以及后面的官邸都是“朝廷脸面”,自然马虎不得,建筑施工扎实威严,用料也颇为讲究。北宋元祐年间,苏轼担任杭州知州时,给中央上了一道《祈赐度牒修廨宇状》,想要修缮一下衙门和官邸。称杭州的机关办公和居住用房,多是五代时期留下的建筑,“皆珍材巨木,号称雄丽”。
可见当初这官舍是相当豪华的,只是“官不修衙,客不修店”,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官员不会永远在一个衙门工作,频繁调动是常有的事;且官邸又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何必要修呢,大家都得过且过。
再有就是政府不让地方官员擅自修官邸廨舍,宋、明、清各朝都有官员因违规修缮遭受处分的记载。如北宋仁宗时期,知汝州李寿朋因违例修衙遭御史弹劾而降职降级。所以,年久失修,苏轼住的官邸“每遇大风雨,不敢安寝正堂之上”,于是只好向中央打报告,要求修缮一下。
不过,苏轼说得有点夸张了,衙门官邸破旧一点是事实,但普遍来说,比一般的百姓住房还是要好很多,想想杜甫写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那真是“床头屋漏无干处,雨脚如麻未断绝”。北宋初年有一个大学士叫陶穀,亲眼见过老百姓的住房多么可怜,“四邻局塞,半空架版,叠垛箱笼,分寝儿女”,房子太小,中间加架一层,把箱子柜子拼起来,给孩子们睡。
此外,朝廷为官员提供的官邸是可以“拎包入住”的,官邸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朝廷供给。以明代淳安县署官邸为例,据《海瑞集·兴革条例》载,知县官邸的家具杂用有63种,200余件,县丞、主簿等有60种,典史仅19种,配备不可谓不齐全。当然,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不得带走,这是历代的规矩。朱彧在《萍洲可谈》述,王安石从江宁府任上自请退休,夫人吴氏把官邸里一张躺习惯的藤床带回了家。未几,“郡吏来索,左右莫敢言”,乖乖地同意把公家的东西送了回去。
不过也有例外的,《晋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说先前的官员调任,将政府暂时安排给他和家属居住的官邸据为私有,新官上任,只得重建。这官员不光不归还家具杂用,还把官邸给霸占了,居然没有人奈何得了他,不知道是不是“朝中有人好做官”的原因。
从京官和地方官的住房福利比较可以看出,总体而言,地方官似要优渥一些,这大约也是一直以来,地方官常常受青睐的原因之一。唐朝白居易由翰林学士改任地方官后,客人登门祝贺,他高兴地吟诗道:“置酒延贺客,不复忧空樽。”
回头一看,除了清代官员多购买“经济适用房”外,似乎历朝都有很多官员在职期间“不殖私产”。为何如此?一方面可能是房价太贵,置不起,尤其是在京城为官,京城房价又贵,只能挂眼科。比方说明初京师繁华的秦淮河畔,一间房能卖到600两银子,即便现在的官僚,全凭工资购买也不容易,在当时,一般的官员想都不敢想。
另一方面也与朝廷不让置产有关。至少元、明、清三朝,朝廷规定官员不许在工作地买房。李开周先生分析,原因是南宋刚刚灭亡时,一批蒙古人到江南为官,他们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甚至强拿强要,激起民愤,各地义军纷纷起兵抗元。为了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明清沿袭此制。明代规定:“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如果官员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扒光屁股打五十板,开除公职,没收房产。在清朝,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迫卖,并对当地知情不举的官员一同处分。
再有就是,官员致仕(退休)后,一般都要求“告老归乡”“解甲归田”,有的朝代,比如南宋规定,凡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休官后,三年内不许在任职地居住,倘在当地有亲属,或置有财产,三年以后也不许居住,违反者处一年徒刑。(史海玉《古代官员的“瓷饭碗”生涯》,载《决策与信息》2010年第2期)如此看来,官员在做官的时候在任职地“不殖私产”是很正常的事。
做官时不让其在当地置业,退休了不让在当地养老,那又何必在当地购房呢?有政府提供的免费官邸,或是廉价的官舍,设施配置又那么的齐全,难道不是很好的福利吗?官员做官赚了钱,可以拿回老家或其他地方置办房产、田地,那才叫光宗耀祖,非常显摆的事。
事实上也是这样,很多官员都在老家修有大第豪宅,住都住不过来,实在不能随便相信古代官员普遍买不起房子的鬼话,而现在一些上了级别的官员说买不起房子,则会让民众笑出声来。
另外扯一句,有读者认为,“官邸”应该换一个说法,不然不够走“群众路线”。这固然没有什么不对,可是在古代,这是万万不行的。据瞿同祖先生考证,古代房屋是有定制的,私人住房的大小、间数式样和装饰,都有定制,不能随意乱用。
譬如,厅堂间数有一定的格式,庶人无论如何富有,可以造很多所房子,但规定每一所房子的厅房不得超过三间,五间七间都只有做官才可有。
又譬如,瓦兽只限于品官之家,梁栋、斗拱、檐桷,也只有品官才能加以彩饰。房子称谓也不一样。皇家才能称宫殿,亲王才称府,宅第公馆官员才能用,平民、遮民称家。(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这都是无形福利收益。为这住房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又岂有不努力去做官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