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建立的必要性

赵子墨 丁佩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如果单纯依靠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会力不从心,面临许多困难,如缺乏管理权威,缺乏执法手段,缺乏执法保障等。建立专业化社区矫正警察队伍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确保社区矫正重点环节执法质量,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常态化。因此,有必要建立专业化社区矫正警察队伍,本文对这一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 警察队伍 专业化 管理权威
中圖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2003年,我国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一直由司法机关行政人员执行。广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在战斗在社区矫正一线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更是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尽管如此,在社区矫正这项刑事执法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面对的却是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遇到的执法难题(姑且不从法理上探讨司法行政人员在刑事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刑法修正案(八)》仅仅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而未规定由哪个机关执行社区矫正,说明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客观地存在着严重不足[1]。
1 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处境艰难
1.1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缺乏社区矫正管理权威
1.1.1基层司法部门没有专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就大框架司法行政系统而言,监狱及强制戒毒机关均由专业警察力量从事本条线的业务工作,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的行政人员却不是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专门力量。以江苏省X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例,绝大多数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超过三名,其中有执法权的行政编制人员不超过两名。根据当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现状,绝大多数司法所隶属于乡镇、办事处,而不是隶属于县区司法局,其工作人员主要精力从事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且基层司法所共承担九项工作任务,社区矫正工作只是其中一部分任务,而关系地方稳定的大调解工作又占用了基层司法所主要精力。因此,基层司法机关没有专门人员、也不可能投入主要精力用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1.2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形成威慑力
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服务群众为工作宗旨,长期深入村民、居民、乡村、社区,是辖区居民的“老熟人”,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存在“熟人撕不开脸面”的情况,不能严格实施管理,另一方面也存在社区服刑人员“欺熟”现象,错误认为熟人应该给方便[2]。比如Y县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所长批评后,以所长“服务态度差”为由,多次去上级机关反映情况,请求对所长做出处理。又如对Z社区服刑人员董某进行批评教育后,董某曾放出狠话,严重威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1.1.3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没有强制约束力
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具有强制性,同样,“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矫正”也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多数基层司法行政人员认为自己的身份不能等同于监狱警察,“工作中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姑且不探讨这种想法是否正确,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以至于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格有效管束,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现象频繁发生。比如Z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在接受集中教育时因穿睡衣、拖鞋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厉批评,不但屡教不改还对着干,再次集中教育时故意再穿睡衣、拖鞋,当再次受到批评后,直接不辞而别扬长而去,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时没有很好的处理方法。
1.2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重点环节缺乏执法手段
1.2.1缺乏对重点人员的管控措施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将存有现实危险和有可能重新犯罪危险的社区服刑人员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管控。日常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要深入管控人员家庭、单位进行摸排走访,定期开展教育改造。实际工作中,部分重点人员拒绝配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缺乏处置措施。Z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系一名重点管控人员,得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去其家庭走访、并约其到司法所接受教育,声称司法所工作人员“故意破坏其名声”, 多次到司法所吵闹。
1.2.2缺乏对违法违纪服刑人员的处理手段
在违法违纪社区服刑人员处理方面,一方面基层司法所限于“熟人”关系,难以“下手”,另一方面,在对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取证时,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往往缺乏手段。Z社区某服刑人员原系地方组织领导,不愿意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区司法局矫正科拟对其进行处罚,该服刑人员拒绝配合,不愿见面,其他调查对象也拒绝接受询问,少数地方部门还干扰调查工作,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1.2.3制止脱管漏管方面缺少协调配合
对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时,看守所、监狱方面不愿意协调工作,特别是看守所,拒收情况频频发生;一旦漏管脱管社区服刑人员脱逃,协调上网追逃时公安机关一般以内部规定为由不予配合;落实到追逃方面,社区矫正机构没有能力追逃,根据规定负有追逃责任的公安机关,一般又不会组织追逃。
1.3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执法保障
1.3.1不能采取强制手段
日常管理中,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拒不服从管理情况,基层司法行政人员一般只能急在心里而无法在行动上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1.3.2无权采取行政惩罚措施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行为或现实危险行为,除提请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外,县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自己无权采取措施,如果公安机关配合不力,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便束手无策。
1.3.3落实追逃工作困难
根据规定,有管辖权的派出所负责对在逃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逃,在实际工作中,这项规定很难落实。近年来,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先后有13例社区服刑人员追逃成功案例,无一例是辖区公安机关完成的,而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又力不从心。
2 监狱警察的参与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
鉴于司法行政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我国有些省份司法厅尝试从监狱系统抽调监狱警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北京市2003年7月率先抽调第一批近40名监狱警察到试点区县参加社区矫正工作[3],并先后制定了《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新成绩,警察的参与加大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管控力度,增强了基层社区矫正机构执法能力[4]。
2.1监狱警察的参与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
监狱警察将监狱规范化管理成功经验运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从管理体制上实现了社区矫正规范化。
2.1.1实现了调查评估规范化
对拟缓刑犯罪嫌疑人及拟假释罪犯的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狱民警在工作中探索矫正环境评估规范化建设,创建相关工作制度,统一工作规范,有效防堵了调查评估工作的程序漏洞和制度缺陷[5]。
2.1.2实现了矫正教育系统化
监狱教育改造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案,监狱民警到社区以后,把那些成功的教育改造经验带入了社区矫正,帮助撰写系列矫正教材,制作系列矫正音频资料、视频资料、PPT图文资料,用来指导基层司法机关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教育[6]。
2.1.3实现了攻坚转化常态化
监狱民警借鉴监狱转化重危分子的做法,有计划地开展社区重点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及转化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如个别教育谈话、家庭走访了解等从而转化了社区部分重点服刑人员。
2.1.4实现了分类精准化管理
借鉴监狱分类管理方法,监狱民警协同司法部门社区矫正人员将社区服刑人员划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同时采取计分量化考核办法,实现了社区矫正管理由粗犷型向精细型转变的飞跃。
2.1.5实现了考核奖惩科学化
监狱民警协同司法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共同制定《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规范考核内容为五项、实行定性考核、科学制定计分标准、增加物质奖励内容等。通过细化奖励标准和严厉惩戒措施,极大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2.1.6实现了行为管理制度化
监狱民警在社区推出了《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中规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服刑纪律、请示报告制度、学习教育规定、参加劳动组织纪律等,还重点强调了非常时期、特殊场合的禁止行为,同时,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规范》专项行为养成训练,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
2.2监狱警察的参与提高了社区矫正重点环节的执法质量
2.2.1对重点人员管控到位
监狱民警充分利用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察的认同及自身警察身份,采取教育、管理、督导、惩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个别教育、家庭走访、社会帮扶、真情关爱等多种形式,对重点人员实施了有效管控,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与稳定。
2.2.2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到位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加大收监执行力度,震慑了社区服刑人员中不稳定分子,维护了社区矫正机构尊严。
2.2.3实现了有逃必追
多年以来,有种尴尬的情形时常发生,那就是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尽管从法律规定来看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与监狱罪犯越狱脱逃情节不同,但针对两者来说都是恶意逃避刑罚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离监的罪犯脱离监管后,不但给社会带来极大隐患,也严重玷污了法律的尊严。监狱民警积极配合挂职单位及时追逃、“有逃必追”,有力地震慑了社区服刑人员中的不稳定分子,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3监狱警察的参与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常态化发展
监狱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这些专业化的做法,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效果,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持续性开展。
2.3.1探索社区矫正规范化措施
监狱民警将监狱管理的理念引入社区矫正,规范管理措施,探索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途径,总结提炼工作方法,形成了系统的工作程序。
2.3.2探索狱地对接工作模式
监狱民警通过建立狱地对接工作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流程、构建了狱地对接工作机制。
2.3.3探索科学的教育矫正机制
监狱民警把监狱机关“科学矫正、因人施教”的理念引入社区矫正,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教育,加大个别教育力度;注重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特点,创新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举办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寓教于乐。适合不同特点的科学的教育矫正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2.3.4探索公益劳动组织体系
根据“取之于社区服刑人员,用之于社会公益”的原则,监狱民警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创办小农场,引进劳务项目,面向社会企业或生产合作社提供劳务输出服务等,然后将农场收获的农产品或劳务报酬用于社会公益。组织公益劳动过程中,建立有效的现场管理办法和组织管理体系,较好地发挥了公益劳动在社区矫正中的特殊矫正作用。
2.3.5探索社区服刑人员两帮服务
监狱民警积极依托地方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教、对罪犯家庭开展帮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 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的必要性
监狱警察属于特殊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條的规定,特殊警察只能在特定范围内执法,拥有有限执法权[4]。
也就是说,由监狱警察从事社区矫正并非长久之计,要实现社区矫正的持续性发展,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有必要设立专业化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3.1社会心理的要求
社会心理是社会中多数人群主观的、耳濡目染形成的一种思维模式,它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当前,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心理的必然要求。
3.1.1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要求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改造矫正罪犯是警察的职责,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此已经形成共识。现实生活中,看守所、监狱、强制戒毒场所等均是警察在履行职责,而同样承担刑事执法任务、和监狱一样矫正罪犯的社区矫正机构却是国家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这与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预期相违背。在现实工作中,社区民众期盼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3.1.2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部门行政人员的心理要求
战斗在一线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分出精力从事社区矫正刑事执法工作,姑且不论法理上是否具有刑事执法权,多数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对自己既从事行政执法又从事刑事执法从心理上不认同,迫切需要建立专业化的刑事执法力量应对社区矫正工作。
3.1.3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要求
在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察的“权威认同”根深蒂固,更愿意服从警察的管理与教育。以对Z社区服刑人员做过的类似问卷调查来看,95%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认同警察管理与矫正。
3.2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的要求
3.2.1刑事执法工作专门化的要求
社区矫正执法与监狱执法都是刑事执法,当前,监狱刑事执法工作专业化程度已经达到很高水平,然而,社区矫正刑事执法工作却一直处于低水平阶段,原因就是承担这一工作任务的人员是司法行政人员,源头上注定专业化程度不高。所以,要提升社区矫正刑事执法水平,必须通过建立专业化社区矫正刑事执法队伍才能实现。
3.2.2建立社区矫正专业化队伍的要求
人的因素是决定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7]。只有提升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水平,才能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目前在社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力量是司法行政人员,而非专门队伍,特别是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其面对的工作任务纷繁复杂,社区矫正工作仅仅是其中一项内容,很难依靠提升这支队伍的战斗力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眼下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3.2.3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要求
当前司法系统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实行了垂直管理,有的没有实行垂直管理。以X市为例,市级司法局对县区司法局没有管辖权,各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管理权限也各不相同,有的全部直管,有的部分直管(对人没有管辖权),有的根本没权管。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做到“上情”“下达”,管理不到位,指挥不畅,基层“战斗员”各行其事。因此,迫切需要借鉴监狱机关和强制戒毒机关,建立垂直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的社区矫正警察队伍[8]。
3.3强化执法保障的要求
鉴于司法行政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无强制权,当前,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保障普遍依赖于与公安机关建立的联动机制。以X市为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成员中有一名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各县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建立了县区公安局警务室,公安机关负责处罚社区服刑人员治安问题,负责追逃社区脱管脱逃服刑人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安民警参加矫正小组成员基本上是虚设,除上级机关检查工作以外,矫正中心警务室从来没有公安民警入驻,对社区服刑人员治安处罚、收监执行落实情况要看司法局矫正科长或分管领导的协调能力或者与公安机关私人关系,基层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本职工作尚难以为继,社区矫正追逃工作更是无从谈起。
由此可见,“依靠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保障社区矫正执法”效果不理想。实践证明:监狱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执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监狱警察的一项临时性工作,要形成稳定长期的社区矫正执法保障机制,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警察队伍[9]。
参考文献:
[1] 但未丽.社区矫正的犯罪学依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5):147- 153.
[2] 邢文杰.关于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规范化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12(3):153- 156.
[3] 张荆.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3):8- 16.
[4] 司绍寒.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建设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2(4):70- 76.
[5] 张思思.社会福利工作凸显四大亮点[J].社会福利,2013(1):57.
[6] 崔素琴.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规范与创新[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23(2):92- 94.
[7] 張晓林.情商,决定成败的关键[J].教育论坛,2014(4):10- 12.
[8] 吴亚肖.青海省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中国市场,2011(48):173- 175.
[9] 刘强.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及机构和队伍建设[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 2(4):29- 33.
相关文章!
  • 基于企业文化的国企思想政治工

    陈广梅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4-081-02摘 要 新形势下,党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

  • 一次为中国革命延续火种的伟大

    朱强今年11月12日是我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在孙中山先生早期的革命生涯中,有一段流亡海外的经历,这段经历见证了

  • 周强:在县域治理中发挥好司法

    大数据时代,司法案件运行情况成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法院将海量案件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从刑事案件判断治安状况,从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