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思考
摘 要:近年来,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具有私权垄断特点,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极易被滥用。但当前我国在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矛盾的法律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无论是立法指导思想、还是法律设置都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在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及特点基础之上,深入探讨完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
前言:随着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在促进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合理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被滥用,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等不良后果。现阶段,美国、欧盟等国家在该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适当的约束,使其积极效应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而我国在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尤其表现在法律规制方面。因此加强对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的研究非常必要。
1 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及特点
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法人等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后果和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标志、信用等享有的权利。从根本上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也是组织拥有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对组织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1]。而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与正当行为相对而言的,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没有依法操作,超出法律制度允许范围,从而损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私权特点,但其与民事权利完全不同,为其滥用带来了便利。知识产权滥用具体特点表现在多个方面,如知识产权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该法令的颁布,为后世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由于法令不仅保护作者自身创作成本,还涉及到额外的经济收入[2]。经过相应调整后,就会变相影响市场合理竞争,扰乱市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形成垄断现象。因此滥用行为自身具有混淆性。不仅如此,还具有越界性,即现有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权利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2 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思考
2.1 明确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能够引导立法更具合理性。因此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法律的完善,首要环节就是要明确法律原则。一方面,平衡原则。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都需要掌握好度,使二者能够达到一个平衡点,减少对他人、公共利益的损害。在保护主要基调之上,针对越界使用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进行规制,减少保护与滥用之间的矛盾,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促进制度体系完善和进步[3]。另一方面,遵守国际公约原则。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任何科技创新都与整个世界息息相关。对此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国际公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但由于国际公约具有笼统性,不能够单独作为法条。因此对于我国法律规制的完善,应将其作为背景,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指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
2.2 确定知识产权滥用界限
我国《反垄断法》作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基本制度和原则,但面对多元化、复杂化形势,单纯依靠该项规则和文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界限。目前,常见的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如价格限制行为、地域排他行为及搭售行为等。上述行为都应该明确纳入到法律规制条文当中,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使公众能够合理区分知识产权滥用界限,从而确保设立的知识产权能够达到预期的使用目标。
2.3 尽快出台指导文件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上缺少指导性文件,无法为实践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出于法律约束力的考虑,应尽快出台指导性文件。对于指导性文件的提出,同样需要尊重国际公约,坚持灵活性、可行性原则,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适应我国国情[4]。与此同时,指导性文件,还需要与《专利权法》、《著作权法》等相结合,增加商标权相关内容,进一步充实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法律规制已经明确规定了各项行为,使得相关主体能够正确处理自身行为,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减少对他人及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2.4 促进国际间合作
知识产权是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面临的问题。对此,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可以积极开展合作,除了立法层面,还需要加大执法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侧重对互相协作、交换情报等方面信息的共享。如设置跨国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或者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的指导性政策等,从根本上遏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2.5 确定执法机构责任
执法机构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主体,明确机构、人员具体职责非常关键。目前,反垄断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已经做出了细分,但是在执行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交叉现象,导致执法权难以确定,出现执法空白带等问题。因此针对现有执法机构存在的缺陷加以弥补和完善非常必要。可以在机构确立基础之上,由工商局统一管理,发改委负责执法工作[5]。同时在工商局设置专门性部门,依次设置专利权、版权等科室,形成立体化工作体系,并针对侵权行为给予合理的救济工作。
3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了广泛关注,但缺少限制的权利将会适得其反。因此重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非常关键。在实践中,相关人员要充分了解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概念及特点,并结合我国国情,融合国外在该方面的先进经验,明确执法机构具体责任,出台指导性文件,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科学、合理约束,构建完善知识产权体系,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约束格局。
参考文献
[1]王先林.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01):34-43+159.
[2]黎珊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07):38-39+41.
[3]易继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J].中国法学,2013,(04):39-52.
[4]王先林.关于制定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若干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10):25-29.
[5]李健男,陈慧青.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建构新论——以知识产权的自然属性作为逻辑起点的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05):39-45.
作者简介
陈沿序(1989-),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曾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立案、执行部门工作。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
前言:随着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在促进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合理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被滥用,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等不良后果。现阶段,美国、欧盟等国家在该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适当的约束,使其积极效应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而我国在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尤其表现在法律规制方面。因此加强对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的研究非常必要。
1 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及特点
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法人等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后果和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标志、信用等享有的权利。从根本上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也是组织拥有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对组织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1]。而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与正当行为相对而言的,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没有依法操作,超出法律制度允许范围,从而损害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私权特点,但其与民事权利完全不同,为其滥用带来了便利。知识产权滥用具体特点表现在多个方面,如知识产权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该法令的颁布,为后世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由于法令不仅保护作者自身创作成本,还涉及到额外的经济收入[2]。经过相应调整后,就会变相影响市场合理竞争,扰乱市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形成垄断现象。因此滥用行为自身具有混淆性。不仅如此,还具有越界性,即现有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权利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2 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思考
2.1 明确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能够引导立法更具合理性。因此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法律的完善,首要环节就是要明确法律原则。一方面,平衡原则。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都需要掌握好度,使二者能够达到一个平衡点,减少对他人、公共利益的损害。在保护主要基调之上,针对越界使用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进行规制,减少保护与滥用之间的矛盾,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促进制度体系完善和进步[3]。另一方面,遵守国际公约原则。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任何科技创新都与整个世界息息相关。对此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国际公约,如TRIPS、《巴黎公约》等。但由于国际公约具有笼统性,不能够单独作为法条。因此对于我国法律规制的完善,应将其作为背景,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指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
2.2 确定知识产权滥用界限
我国《反垄断法》作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基本制度和原则,但面对多元化、复杂化形势,单纯依靠该项规则和文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界限。目前,常见的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如价格限制行为、地域排他行为及搭售行为等。上述行为都应该明确纳入到法律规制条文当中,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使公众能够合理区分知识产权滥用界限,从而确保设立的知识产权能够达到预期的使用目标。
2.3 尽快出台指导文件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上缺少指导性文件,无法为实践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出于法律约束力的考虑,应尽快出台指导性文件。对于指导性文件的提出,同样需要尊重国际公约,坚持灵活性、可行性原则,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适应我国国情[4]。与此同时,指导性文件,还需要与《专利权法》、《著作权法》等相结合,增加商标权相关内容,进一步充实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法律规制已经明确规定了各项行为,使得相关主体能够正确处理自身行为,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减少对他人及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2.4 促进国际间合作
知识产权是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面临的问题。对此,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可以积极开展合作,除了立法层面,还需要加大执法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侧重对互相协作、交换情报等方面信息的共享。如设置跨国知识产权执行机构、或者确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的指导性政策等,从根本上遏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2.5 确定执法机构责任
执法机构是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主体,明确机构、人员具体职责非常关键。目前,反垄断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已经做出了细分,但是在执行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交叉现象,导致执法权难以确定,出现执法空白带等问题。因此针对现有执法机构存在的缺陷加以弥补和完善非常必要。可以在机构确立基础之上,由工商局统一管理,发改委负责执法工作[5]。同时在工商局设置专门性部门,依次设置专利权、版权等科室,形成立体化工作体系,并针对侵权行为给予合理的救济工作。
3 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随着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了广泛关注,但缺少限制的权利将会适得其反。因此重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非常关键。在实践中,相关人员要充分了解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概念及特点,并结合我国国情,融合国外在该方面的先进经验,明确执法机构具体责任,出台指导性文件,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科学、合理约束,构建完善知识产权体系,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约束格局。
参考文献
[1]王先林.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01):34-43+159.
[2]黎珊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07):38-39+41.
[3]易继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J].中国法学,2013,(04):39-52.
[4]王先林.关于制定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若干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10):25-29.
[5]李健男,陈慧青.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建构新论——以知识产权的自然属性作为逻辑起点的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05):39-45.
作者简介
陈沿序(1989-),男,广东省阳春市人,曾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立案、执行部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