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素质提升必经的递进路径探析

陈菊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支撑。但是从现实看,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与法治社会的要求差距甚大,法治社会建设的公民基础仍有待于继续夯筑。公民法律素质提升必经的递进路径可概括为:法律意识培育中仍需破解三种观念,法律遵守实践中需要推进三项工作,法律信仰坚守中应该体现三个维度。
关键词: 公民; 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 信仰
中图分类号: D621.5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5.04.024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这两句话清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根基在于拥护和信仰法律的公民社会的培育。离开了这个基础,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可谓无源之水。但是综观现实,始于1986年的“普法”五年规划活动,至今已经进入“六五普法”阶段,历经三十多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公民头脑中的法律意识、言行中的法律遵守、发自内心的法律信仰与依法治国的主体要求还有非常大的差距,大量的社会现实显示当前公民对法律的观念认同度参差不齐,现行的法律条文亦没有能够完全被公民作为言行准则自觉加以遵守,距离拥护和信仰法律的公民社会的建成任重而道远。但是这些现象也正反映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夯筑法治社会建设的公民基础时,从公民的法律意识到法律遵守再到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必然经历的不同阶段,而且是一个渐次递进不可逾越的过程。基于此,笔者按照找准问题所在、抓住关键环节、推进建设进程的逻辑关系进行思考探讨。
一、法律意识培育中仍需破解三种观念
(一) “不懂”法律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公民法律素质的基础首先在于树立法律意识。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法治化建设遭到严重的破坏,公检法成了被砸烂的对象,人们头脑中的法律意识自然也随之荡涤殆尽。改革开放之后,在邓小平没有法制化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开始重新起步,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具体而持久的举措便是始于1986年持续至今的“普法”五年规划活动,在文革结束的特定历史时期这一覆盖全民的活动具有启蒙式的“法律”扫盲运动性质。时至今日三十多年已经过去,但是“不懂法”的问题仍然存在。这里说的“不懂”有多种表现,一种“不懂法”是真正的“法盲”。主要是文盲(文化程度比较低)或居住偏远山区与外界信息交流不畅的群体,他们连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都不能保证,因而即使普法30多年也难以切实覆盖到这个群体。另一种“不懂法”是知道法律“这回事”,但是对法律的认识并不清晰准确,即只知皮毛,不知内里。这个群体不在少数,常常是已经违法甚至犯罪还浑然不知,比如习惯性地认为偷别人的东西违法,偷家人的东西不违法;伤害他人的身体违法,父母体罚子女、老师体罚学生造成身体伤害不违法等。综上,让法律意识在公民头脑中真正生根发芽,并与自己的生活对接融合这个过程仍然漫长而艰难。破解这一难题必须抓基础,仅仅对成人普法远远不够而且为时已有些晚,必须从儿童抓起,让他们从小就生活在公平有序的社会生活中,让法律意识的培育伴随公民个人成长并融入日常生活,法律意识自然会在大脑中烙下印记,法治社会建设才可能有基础。近日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已明确提出2016年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这是夯实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举措。
(二)无视法律
此类情况是对法律规定有一定的知晓,但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比如腐败分子在受到法律惩处剖析犯罪根源时,忏悔中常常谈到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自己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所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个沦为笑谈的“不懂法”实质上是无视法律的体现。说到底在他们头脑中存在着法律对外不对内、对下不对上、刑不上大夫的意识,领导干部可以通过各种运作免受法律制裁或者重罪轻判现象的屡见不鲜,一段时期更加助长了党员领导干部僭越法律的行为。再比如民众头脑中“法不责众”的惯性思维根深蒂固,认为违法的事件只要参与的人多必然势众,政府出于稳定的考虑当事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法律约束个体可能有效但是面对群体则无效的“无视法律”的意识也是一种典型的无视法律的表现。因而违法的群体性事件就成为一些人非正当表达诉求的选择,想藉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工具论
顾名思义法律是为我所用的工具,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实施法律都是为了达到某个群体和个体的目的,法律成了为我所用、满足我需的手段与工具。[1]比如:曾经广受诟病的立足维护部门利益的法律制定、因人而异选择性地适用法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以权压法、行政机关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个人言论代替法律规定等等,都是出于满足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公然践踏法律的行为,使得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层出不穷,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法律具有工具功能,但不能说法律仅仅是工具。法律作为工具,尤其是阶级社会中在维护政权稳定和经济、社会有序运转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仅满足于此法律体现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将不复存在,甚至还会沦落为功利主义者攫取个人利益的保护伞,成为掩盖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其结果是蔑视法律、支配法律、变通法律、篡改法律就会成为惯性思维。更为严重的是,时至今日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仍然认为法律的唯一功能就是掌权阶级拿在手中管理、限制、约束百姓,使百姓和政党政府成为无形的对立面。在民主化国家中法律是面向整个社会体现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意愿的一系列规范,其重要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彰显公平正义,并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机器手中强力挥舞的“大棒”。把法律视为统治社会百姓的工具这一落后于现时代的法律意识,一定不会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人民的利益,定将不会赢得人民的内心拥护。
二、法律遵守实践中需要推进三项工作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对于法律遵守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既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四大支柱,要想全民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除了主观上法律意识的培育,更要在实践中推进三项工作来固化公民头脑中的法律意识,促进践行守法行为,加速实现被动遵守法律向主动遵守法律的转变。
(一)全面维护法律权利
1. 要让公民知晓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亮点之一是提升宪法的权威地位加强宪法实施,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2]宪法不但是治国、执政的总纲,对公民个人而言,宪法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中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但要完整全面,更要得到切实的维护。现实情况是宪法是根本大法更多地停留于文字表述上,很少有人意识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书写于宪法之中,自然也就没有多少人能说清楚宪法赋予了公民什么具体权利,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权利。结果必然导致公民权利意识弱化,主体自我意识缺失,头脑中留有印记的法律意识因为缺失具体内容的支撑而仅仅是个文字概念。[3]甚至认为法律只是为惩治犯罪分子而制定,良民与法律无关。
2. 法律应成为公民维护权利的重要手段。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之所以普遍,不能简单归咎于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这种非依法解决问题方式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源于当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时间、经济成本较高,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效果不佳或者途径不畅。另一方面则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严重滞后的现实表征。加之屡屡曝光的执法不公、司法冤案等事实更加降低了公民通过法律维权的信心和期望。因此法律意识的固化离不开依法维权的切实落地,否则再声势浩大的普法宣传也只会成为一种不被接受的空洞说教。一旦法律成为庙堂之上的贡品、宣传中华丽辞藻的表述,不能成为和平时代公民保护自己的利器,必然被人们遗弃又何谈法律的遵守。只有切实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公民才能从“听得懂的良法”和“看得见的公正”中,去获得对法的内心认同和实践遵从。
(二)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1. 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是履行义务的承诺书。在我国具有一定法律观念的群体中,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会自然想到运用法律来维权,但是谈到履行法律义务却常常觉得事不关己。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要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这是法律公平正义伦理价值的体现,也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保证。但是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在很多人头脑中非常淡薄,在言行中只要权利保障避谈义务约束的情形比比皆是。其实一方履行义务正是在保障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缺失意味着权利的落空,二者相伴而生,相辅相成。[4]
2. 严格守法也是履行法律义务。守法可分为积极守法(认同并维护法律)和消极守法(畏惧法律)。而法治社会所期望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或者法律素质的提高一定是建立在积极守法的基础之上,只要遵守法律就能够带来或者可能带来利益而规避不利的法律后果,当这种认识成为共识、成为现实并成为一种言行的自觉时,也就是消极守法向积极守法转变之时,法治社会的建设才有坚实的主体基础。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公民消极守法(因畏惧法律而遵守法律)的占比不低,这种低层次的被动守法的情形既反映出公民法律素养亟待提高,也反映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路程还很漫长。
(三)严厉惩处违法行为
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法律的自觉遵守是一个漫长的建设过程,但是这个过程中不易取得的成效可能会因为一次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而灰飞烟灭。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因此,法律意识增强和遵守法律自觉性的提高除了公民主观上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修养,客观上严厉惩处违法行为的示范效应和影响力不可低估。对于违法行为的受害方来说,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实施者,表象上是对受害方所受损害的精神安慰以及物质损失的赔付,本质上其更重要的社会意义是对受害人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彰显了国家治理中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对于违法行为的侵害方而言,受到制裁则表现为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或物质损失,从而使当事人和社会其他成员受到威慑,强化守法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遵守养成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由被动消极守法的低级阶段向主动积极守法的自觉阶段的转变提升过程,这其中严惩违法行为的警戒和示范作用是转换的重要推力。在这之中人们除了感知法律是无生命冰冷的工具,更体悟到其中充盈的公平正义的良知和人文价值,正可谓从本质上看“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
三、法律信仰坚守中应当体现三个维度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这一名言出自美国法学家、历史学家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书,成为现代化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理想目标。当人们不信仰法律时,法律在人们眼中更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常常被视作阶级和政党斗争的手段,或者专制时代统治者镇压百姓的工具。只有当它与公民的政治、经济、人身等利益相关联,尤其是能够成为保障自己权利的至上手段时,人们才会从内心逐渐认同进而敬仰法律,这不仅是现代化国家法治建设的目标,更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当然公民信仰法律是建立在法律意识植根、法律遵守自觉基础之上的更高境界,是法治社会建设进入高级阶段的体现,这一阶段也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依据公民拥护和信仰法律的程度可以渐次体现三个维度。
(一)信任法律
过去民间对中国的法治现状有如下这样的调侃,不论法律条文内容有多少,最关键是领导的看法、想法和说法;不论司法审判的原则和程序如何规定,首先要按照政治性和社会影响来断案,只有小人物、小事情才依据法条来判决;宣传中不断加强的法治建设效果则是虽然立法越来越严,违法的普遍性却并没有下降,执法环节的选择性执法也屡见不鲜。这样的调侃虽然不完全符合事实,但是却能反映出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当一个东西不被相信和认同,要么引发普遍怀疑,要么被抛弃。因此,公民权益受到侵犯时,“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成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信仰规则”,从法外寻求救济成了公民维权的首选方式。在依法治国、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中,如果公民相信法律这个最基本的理念得不到确立,法律信仰根本不会有孕育的可能。
(二)尊重法律
只有信任才谈得上尊重。发自内心的尊重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对法律权利义务内容规定上的尊重,即法律规定的权利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必须履行,不再会出现“中国式过马路”的集体违法而不以为然的现象。另一方面表现为坚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律一定会替自己主持公道,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高“尚方宝剑”,而不会有超越法律的更好方式去解决问题。同样,当自己触犯法律时,依法受到审判和物质精神自由等方面的付出是自己必须承担的后果,这是自己违法行为的对价更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当这样的认识判断根植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内心,尊重法律便会成为一种思维和行为习惯,发自内心的信仰法律才有可能破土发芽。
(三)信仰法律
信仰是一种情感寄托,是一种至高境界,更是超越情感理智的内心坚定和人生价值追求。[5]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是法治社会建设水平高低的标尺,更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应该设定和努力实现的目标。从历史上看信仰法律的一个标志性例证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在他被判处有罪以后,学生们认为判处苏格拉底有罪是不公正的,为了救出自己的老师,学生们打通所有关节,动员老师从狱中逃走。然而苏格拉底谢绝了学生的好意,选择慷慨走向刑场。他向学生阐述的理由是:我被判决有罪,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如果我逃走了,就意味着法律没有被遵守,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也就荡然无存。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人们看待分析“苏格拉底之死”的意义已经不在于法律制定和审判的适当与否,不在于苏格拉底是否蒙冤,它传递给后人最重要最有价值的理念是,苏格拉底的选择是一个信仰法律的公民的必然行为,在苏格拉底眼中法律对于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价值远远超越个人的生死利害。人类社会的进步包括法治文明进程的演进,都是在不断的错误和曲折中艰难前行的,没有人敢确保法治社会不出现冤案错判,但是无数为此付出代价的个体期望的正是以自己的死推进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6]从这个意义上说,苏格拉底之死换来的是雅典法律的生存,也成为信仰法律的经典例证。一个社会如果法律的地位上升到每个人都发自内心的抬头仰望,化外在的强制法律条文为内在的心悦诚服,并把他作为治理社会和保护自己的最强依托,而非不屑一顾或踩在脚下浑然不觉,那便是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到来。[7]唯有如此的充分信任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公民权利才能切实得到法治保障,社会秩序才能切实得到依法维护的时代才会真正到来。
参考文献:
[1]支振锋.法律的驯化与内生性规则[J].法学研究,2009,(2).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2014-10-30)[2015-06-12].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4-10/30/c_127159908.htm.
[3]刘海志.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及其养成[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5,(24).
[4]黄学欣.社会转型时期法治信仰的缺失与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5,(23).
[5]邢国忠.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N].光明日报,2008-09-09.
[6]刘旭光.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内涵探析[J].法治与社会,2015,(20).
[7]司佳辉.浅论法律信仰[J/OL].北大法律网.法学在线,(2009-01-01)[2015-06- 12].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
leHtml/Article_50911.shtml.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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