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郑瑾
摘要:招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在配置市场资源和市场竞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行工程招标制度的初衷是保障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及不正之风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程招标中的各类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些建设单位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明招暗定,虚假招标,以及部分地区监管部门未能按照标准严格考察和监管等,以致极大地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的秩序,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带来的危害性,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解决途径,以期能够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促使其逐渐正规化和公正化。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 工程建设市场 招投标管理制度 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1 招投标的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招标制度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建立了各级建筑市场,取得了很大进步。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在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部分地区的招投标环节中仍然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暗设陷阱等现象,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及其不规范的运作,都给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隐患。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促进公平竞争,打破产业和地方性保护,应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加大考察和审核的力度。
2 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部分建设单位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有些明招暗定,进行虚假招标,给投标企业带来极大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少建设单位以少批多建的形式,利用阴阳图纸,偷税漏税。还有部分单位审批小规模的图纸,进行大规模的建设。
第二,部分建设单位存在虚假集资和合资、外资、联营等现象,规避招标。
第三,招标文件工本费较高、售后不退、不开发票等经常出现的现象,造成招标的不规范,与此同时给投标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投标巨额保证金也是一拖再拖,难以退回。
第四,有些建设单位把工程化整为零,使本已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情况变为不符合,进一步规避招标。同时,相关单位还以工程招标为掩护,进行附属工程的建设和配套工程建设,规避正规方式的招标,造成了投标单位串通招标等行为。
第五,有些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企业以垫资的形式进行投标,依照垫资金额制定评分标准,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各家品牌大同小异,但价格差距却很大。
第六,有些建筑市场名义上以招标的形式进行投标,背后却和“心仪”的施工企业“私订终身”,形成了“明招暗定”的局面,甚至有些建设单位,招标信息不公开或缩小信息发布范围。
第七,部分建筑单位,为了保证“关系户”的地位和优势,招标中利用一些苛刻的条件把其他单位拒之门外,暗箱操作,掩盖腐败的“遮羞布”。
第八,部分项目把公开招标改为虚假招标或者一对一的形式进行直接议标,时间上也少于20天,标底不精确,真正具备实力的投标者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得到相应公平的竞争机会。
2.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部分投标单位资质较高,使得工程质量得不到良好的保证。
第二,近几年来,投标单位出现了“空挂户”的严重现象,在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进行转包和分包,以获取利益为前提,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
第三,投标单位之间进行联盟,相互串通之后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报价,中标之后,集体共享利益。此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少留有蛛丝马迹在文件中。
第四,对代理公司或招标人进行利益贿赂,代理公司或招标人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扰乱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2.3建设主管和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第一,建设主管部门本应按照程序严格执法,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排斥外来企业进入本地,设置各种障碍,使得外地施工企业望而却步,长期下去,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当地施工企业在技术上得不到发展和提高。甚至部分单位给领导打招呼、递纸条,干扰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监管部门是招投标活动监管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区的监管人员既当“评委”,又当“裁判员”,甚至还当上了“运动员”,这种做法使得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为摆设。
3 存在问题的成因探讨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健全。雖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已颁布多年,但是随着市场体系的变化,法律法规的构建滞后于招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导致很多单位和个人心存侥幸,钻“法律空子”。
第二,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强,没有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招标投标法》主要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最高惩罚不得超过千分之十,因此,此种惩罚力度和得逞以后的效益相比,惩罚成本较低,难以阻止违法行为。
第三,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性保护行为,地方法规和《招标投标法》不匹配,部分地区依据地方法规操作,让不少人有机可乘。因此需要坚决废除不合法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让招投标市场走上健康、有序、规范的道路。
第四,招投标市场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难免会受到人情、关系、势力、金钱等因素的左右,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职业道德的缺失,因此只有建立市场的诚信评价体系和标准,招投标市场才能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
第五,整体人员素质不高,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各方具备精湛的业务技能和很强的责任心,任何一方失衡,都会导致利益的冲突和损害。
4 主要对策和建议
第一,加强立法,健全工程招投标法律体系。地方性法律法规应当和《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并对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明确。对工程招标制度进行透明化和公开化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完善评价制度,加强电子招投标制度的推进。
第二,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需要彻底清理地方性“土政策、土规定”,保持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有序性。加强招标方式改革,实行合理竞标,废除“谁接近标底谁中标”的习惯性做法,并加强监督。行政监督部门要构建招标人的考核机制,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并进行跟踪和监管,营造良好的竞争市场。
第三,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作用。很大一部分工程项目是通过代理招标来完成的,因此招标代理成为影响工程招投标的关键性因素。首先,需要加强招标代理从业资格管理,其次,严格规范招标代理的竞争行为,最后,尽量完善现有评标办法,建立智能化的评标方式和网上评标系统,提高评标的质量。
第四,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评标专家在工程招标中扮演裁判员的“角色”,是影响招投标公正的关键因素,因此,需要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坚持公正原则,不可以任何形式向市场透露评标情况。
第五,规范建筑服务市场。首先,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其次,完善市场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形成严密的招标链条。最后,加强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建设,发布招标公告、抽取评标专家、评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流程统一在网上进行,减少人为参与。
第六,实行招投标过程全公开、全监督。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布等一系列流程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法则,政府从根本上完善招投标制度,让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
工程招投标应从招标方、投标方、监管方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通过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加强法制教育、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作用,来加强对招标投标双方的监管。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平台,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入公平的市场公开竞争机制。在三方共同努力下,实现建筑行业招投标的健康绿色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本行业应有的贡献。
工程招标是建筑市场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可以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和保障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建设高质量的工程。实行建筑工程的招标是为了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不健全造成一些单位进行不正规操作,这就需要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法制教育,遏制腐败,净化建筑市场,真正实现引入竞争机制、恢复竞标的初衷——降低工程造价和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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