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研究
陶金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2-179-02
摘 要 本文从博弈论这个全新的视角出发,运用一些经典博弈模型对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博弈视角阐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提出均衡实现路径与改善均衡的策略。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博弈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在利益相关者基础上我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对股东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基于一套制度安排,对债权人、政府、客户、员工和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环境所必须尽(法律上的)或应尽(道德上的)的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博弈研究
(一)企业与消费者的博弈
1.假设。博弈中只有企业与消费者两方参与,双方都符合理性经纪人的特点;市场信息完全;双方采取行动有先后顺序;企业在博弈中有且只有两种行为,重视或忽视社会责任,消费者在博弈中有且只有两种行为,抵制或不抵制。
2.博弈分析。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用树形图表示如下:
上图中括号内第一个数字表示企业收益,第二个数字表示消费者收益,图2-2同2-1。企业重视消费者利益情况下,因为企业要付出更多成本,所以短期收益会比忽视消费者利益情况下小。企业重视消费者利益情况下,消费者选择不抵制的得到的收益显然比抵制得到的收益高。企业忽视消费者利益情况下,消费者抵制得到的收益比不抵制稍高。由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均衡解法,从博弈的最后一步倒推得出该博弈的均衡:在第三阶段,企业会选择忽视(1>0.5,1=1),消费者知道第三阶段企业的选择,所以会选择抵制(3>2),在第一阶段,企业知道消费者的选择,所以会选择忽视(1>0.5,0.5=0.5),所以最终形成(企业忽视,消费者抵制,企业忽视)的均衡。显然这种均衡不是理想均衡,导致低效的结果。
若我们在这个博弈中引入第三方,即社会组织的监督,则因为社会的影响力,企业忽视消费者利益而消费者不抵制的情况下,企业的收益会降低;企业重视消费者利益而消费者不抵制的情况下,企业的收益会增加;企业忽视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不抵制,企业继续忽视情况下,企业的收益会降低。具體博弈收益如下图所示:
引入社会监督后,在第三阶段,因为收益改变,第三阶段企业会选择重视(0.5=0.5,1>0.5),在企业重视的情况下,第二阶段消费者会选择不抵制(5>3,5=5),从而第一阶段企业会选择重视(4>3),于是均衡现在变成了(企业重视,消费者不抵制)的情况,显然这种情况下的均衡结果效率比前面的高(4>1,5>3),所以从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角度,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一定的社会监督是必要的。
(二)企业、环境与政府的博弈
1.假设。只有企业、环境与政府参与博弈,企业和政府是理性经济人,环境会对企业产生短期和长期影响;市场信息完全;博弈有先后顺序;企业在博弈中有且只有两种行为,即重视环境或忽视环境;政府在博弈中有且只有两种行为,即管制和不管制。
2.博弈分析。下图中括号内第一个数字表示企业收益,第二个数字表示环境收益,图2-4同图2-3。企业若一开始就重视环境,政府则不会施加管制,短期内企业因更多的成本付出而收益降低,短期环境收益较企业忽视环境情况高。长期因更好的环境条件企业收益较短期提高,长期环境收益较短期高。企业若一开始不重视环境,则短期企业因不用付出更多成本,收益较重视环境条件下高,短期环境收益降低。长期企业因较差的环境条件,收益较重视环境条件下低。长期环境收益进一步降低。企业一开始不重视环境条件下,若政府选择不管制,则短期企业收益进一步提高,短期环境收益继续下降;若政府选择管制,则短期企业收益降低,环境收益提高。长期若政府选择不管制,则企业收益较短期下降,环境收益较短期进一步降低;长期若政府选择管制,则企业收益较短期降低,环境收益较短期提高。具体博弈情况如下图:
同样从博弈的最后一步入手分析此博弈的均衡。在第二阶段,政府会选择管制(-1>-2,0>-7),企业知道政府一定会选择管制,所以为了利益最大化,第一阶段企业会选择忽视(5>3,4=4)。最后的均衡结果就是(忽视,管制),显然这不是一个最有效率的结果。
若在其中引入社会组织的监督,政府同时加大管理的力度,在政府管制情况下,企业长短期收益会降低,博弈均衡结果也会发生变化。具体博弈见下图:
新的收益下,第二阶段政府一定会选择管制(1>-2,0>-7),企业知道政府会选择管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一阶段会选择重视(3=3,4>2),政府在了解企业重视环境后就不会再施加管制,因而引入社会组织的监督,政府同时加大管理的力度后,新的均衡变为(重视,不管制),显然此均衡结果效率高于前均衡结果,所以从企业对待环境问题的角度,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对环境的责任,政府管制的力度必须足够,同时社会组织的监督也是必要的。
三、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比较分散,因此需要借鉴美国、瑞典、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二是司法制度相对滞后,因此需要通过建立“问责制”等制度安排,使执法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风险。
(二)建立政府引导与监管制度
即政府依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引导与监管。如政府通过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与鉴证制度、企业社会责任奖惩制度等制度或政策,来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引导和监管。
(三)设立准入门槛
即凡是符合社会责任要求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从事各种交易活动。也就是说,凡是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就不能进入市场从事经营、财务活动以及获取各种资源。例如,凡是不符合“绿色工程”制度的项目一律不能立项;凡是不符合“绿色证券”制度的企业一律不能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融资活动;凡是不符合“绿色贷款”制度的企业一律不能从银行取得贷款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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